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的由来
季晶明
在保险从业人员中相当部分人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条款第8款一一“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理解有误。偏差甚远。尽管看法不一,但归纳起来,大体这样:货方由于不按装载有关规定。装载货物超重、超高、超宽或货物锋利或带有腐蚀性,外包装不善等原因,发生船舶碰撞时造成船仓、设备或船体损坏,因此货方须偿还船方的损失。显然,这是一种简单、肤浅的字面理解。要了解“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的内涵,还必须从这一条款产生和演变过程来认识。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