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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的由来

季晶明

    在保险从业人员中相当部分人对海上运输货物保险平安险条款第8款一一“运输契约订有‘船舶互撞责任’条款。根据该条款规定应由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理解有误。偏差甚远。尽管看法不一,但归纳起来,大体这样:货方由于不按装载有关规定。装载货物超重、超高、超宽或货物锋利或带有腐蚀性,外包装不善等原因,发生船舶碰撞时造成船仓、设备或船体损坏,因此货方须偿还船方的损失。显然,这是一种简单、肤浅的字面理解。要了解“货方偿还船方的损失”的内涵,还必须从这一条款产生和演变过程来认识。这里面涉及到一些国际公约、国际惯例及有关的法律、法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