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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人针对未如实告知的救济权利的法律分析

管贻升

(中央财经大学,北京100081)

    [摘要]我国《保险法》未对保险合同的撤销权和保险合同解除权进行区分。《保险法》第17条规定,投保人未履行如实告知义务时保险人享有保险合同的解除权该规定导致保险人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索赔保险金前只关心收取保险费,在保险事故发生后。保险人千方百计寻求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形以解除保险合同根据目前《保险法》之规定,被保险人通过保险获得保障的目的处于一种不确定状态,笔者认为,因投保人不如实告知订立的保险合同是意思表示不真实的合同,属于可以撤销的合同,而非可以解除之保险合同保险人,因此只享有保险合同的撤销权,而非保险合同的解徐权根据合同法一之规定,保险友必需在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l年内行使该撒梢权,否则,保险人的撤销权消灭,保险合同始终有效。
    [关健词]如实告知,意思表示,撒销权,解除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