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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新规征求意见 拟加大行政处罚力度
近日,中国保监会对2005年版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程序规定》(以下简称《行政处罚规定》)进行了修订,并就修订后的内容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据了解,《行政处罚规定》的此番修订主要是为了配合新 《保险法》的实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此前曾对媒体表示,保监会将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规,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与新法保持一致。 处罚力度更严 对比2005年版的 《行政处罚规定》,修订稿加大了处罚力度,处罚条款由原来的9条变为12条,更为严格。除了新增“撤销当事人任职资格、从业资格”、“吊销资格证书”的规定外,还首次明确“禁止进入保险业”这一严厉的处罚。 中央财经大学教授郝演苏指出,新法加大了对保险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监管力度。其中第九十一条明确指出,对于违法违规的当事人,保监会有权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问题严重的高管,还将被终身禁入保险业。 另外,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还明确指出,保险公司法人许可证、保险营销服务许可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法人许可证、经营保险资产管理业务许可证等等都属于被吊销资格证书之列,而2005版并未有此规定。 监管范围更广 在加大处罚力度的同时,修订稿还扩大了行政监管的范围。例如,新增了对外资保险代表机构的处罚规定,其中指出,对于违法违规的外资保险代表处,保监会可依法撤销其驻华代表机构,责令撤换其首席代表。 修订稿的处罚范围不仅仅是增加了外资保险代表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及其子公司和分支机构也同样被写入行政处罚之列。 各保监局职责权限放宽 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还对保监会派出机构的职责权限做出了明显放宽。 2005版的《行政处罚规定》指出,各保监局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处以2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对保险中介机构处以10万元以上、对其从业人员处以3万元以上罚款”都需要报请保监会批准。但是修订后的《行政处罚规定》已经删除了上述表述,仅规定“吊销由中国保监会颁发的业务许可证”,“撤销由中国保监会核准的任职资格”需报请保监会批准。(每日经济新闻 2009-10-15)
四大问题困扰行业发展 保险监管寻求破解之道
“尽管保险业发展方式逐步转变,竞争能力和服务能力逐步提高,呈现平稳健康的良好态势,但我们也清醒认识到,保险市场仍存在一些突出矛盾和问题,必须下大力气研究解决。”在日前召开的中国保监会三季度监管工作会议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不仅公布了保险行业的最新统计数据,同时也坦言:“保险业长期积累的一些矛盾和问题仍没有得到有效解决,保险监管还面临较大挑战。” 四大问题困扰行业发展 据保监会统计,前三季度全国实现保费收入8580.3亿元,同比增长8.1%。保险公司预计利润总额391.9亿元,较去年同期增加457.7亿元。截至9月底,保险公司总资产3.8万亿元,较年初增长18.9%。与此同时,偿付能力不达标的保险公司也从年初的13家降至8家,人身险公司退保率也基本持平为2.88%。 透过“承前启后”的三季度统计数据不难看出,保监会今年以来的监管政策调整对于稳定市场秩序、提高行业发展质量的作用已经显现。然而在肯定“保险监管总体形势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给行业发展和保险监管带来的积极因素不断增多,监管基础更加巩固”的同时,吴定富依旧把关注的重点放在了影响行业未来健康发展的主要问题上。 “一是市场秩序有待继续好转,竞争行为不规范、数据不真实、部分保险机构不严格执行报批报备条款费率且随意降低价格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依然比较突出。二是经营成本居高不下,部分公司承保长期亏损,严重影响公司持续发展能力,甚至严重危害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三是部分公司面临发展困境,公司经营与持续发展压力较大。四是资金运用风险、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达标等风险因素仍需要密切关注。”吴定富说。 谈及这些问题产生的根源,吴定富分析认为,一些保险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许多违法违规问题屡查屡犯,有的甚至成为行业积弊。此外,法人机构管控不力、保险公司内部控制存在缺陷也是导致问题的原因。“部分总公司对分支机构疏于管控或管控不到位,考核机制不健全、不合理,各公司对分支机构的考核大多以业绩为导向,缺乏对依法合规经营的考核,制度执行不到位且缺乏监督。有的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处理时避重就轻、追究责任不力甚至包庇纵容。当然,保险监管自身也存在一些不适应的地方,有的监管政策没有很好执行,有的在执行中存在偏差,监管队伍的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监管力量不足和监管任务繁重比较突出。” 继续加大规范力度 今年以来,保险监管部门不断加强监管力度,在规范市场秩序方面取得了明显成效。据统计,前三季度监管机构共派出1836个检查组、出动6857人次,对786家财产险机构、661家人身险机构和397家中介机构开展现场检查,检查组个数和出动人数分别同比增长43.1%和38.2%。财产险机构和人身险机构的检查覆盖率分别达到25.6‰和17.3‰,同比分别提高6.4个和4.4个千分点。 “四季度要继续按照全保会和监管会的要求和部署,围绕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增强规范市场秩序的针对性,加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监管,提高结构调整的科学性,不断完善分类监管制度,加强透明度监管,认真抓好新《保险法》的贯彻落实工作,加强对重大问题的思考和研究,对照检查各项工作的进展情况,进一步加大重点工作的推进力度,确保全年任务的顺利完成。” 吴定富强调,要继续抓住年初财产险、人身险、保险中介等领域确定的重点,结合保险市场违规行为的新动向,加大规范市场秩序工作力度。一是针对保险公司数据不真实问题,加大检查和处罚力度。二是与银行监管部门联合制定实施银保业务规范管理规定,进一步明确银保渠道的发展重点、银保合作方式和销售模式,严格人员和网点的资格条件,加强手续费支出和银保渠道盈利性核算管理。三是加大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专项治理力度,追究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的责任。四是针对“三假”行为特点,加强与公安部门的执法合作,研究建立保险案件联合督办工作机制,推进打击“三假”经验做法和案件信息的交流,及时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和风险隐患。 重点监管“关键环节” “保险业已经进入了新起点新阶段,监管机构必须进一步增强责任感和紧迫感,牢固树立科学的监管理念,通过监管促进行业平稳健康发展。”对于未来一个阶段的监管重点,吴定富指出,要突出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两个关键环节,从偿付能力、公司治理等方面有针对性地加强监管。 在偿付能力监管方面,保监会将强化偿付能力监管的刚性约束,进一步健全偿付能力监管制度体系,加大对偿付能力不达标保险公司的监管力度。对偿付能力不达标或短期内将出现不达标的公司,保监会将严格限制公司的机构和产品审批,严格控制公司的业务规模、高管薪酬和大型固定资产购置。此外,保监会还将加强保险公司准备金监管,严厉查处违反有关规定提取准备金的行为,严肃追究公司和相关责任人的责任,严禁保险公司采取不合理提取准备金等手段调节利润水平。 在加强保险公司治理和内控监管方面,保监会将推进公司强化全面风险控制和全面预算管理。对于不符合保险企业盈利规律或严重偏离行业平均状况、风险有可能不断积累、有可能危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险公司,保监会将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采取必要的限制性措施。不仅如此,保监会还将强化信息通报与责任追究,完善向公司董事会、董事、监事和主要股东的情况通报机制,研究建立违法违规责任上追一级的制度,对出现严重问题的机构要追究上级机构直至总公司及有关高管人员的领导责任。(金融时报 2009-10-20)
保险投资企业债条件放宽 回购债券受限
保险机构投资债券的条件得到了进一步放宽,但是债券回购业务却受到了限制。10月22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同时挂出 《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和《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两个通知。前一个通知提高了保险机构投资企业债的上限,对债券发行人的盈利门槛以及债券评级要求都有所放宽。后一个通知则对保险机构回购债券融资设定了20%的上限。 投资企业债上限提高至40% 保监会下发的《关于债券投资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显示,保险投资企业债的上限从30%上调到40%。同时对发债人的要求也有所放宽,从“最近三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调整为“最近三个会计年度实现的年均可分配利润(净利润)不少于所有债券一年的利息。” “保监会此次放宽保险投资债券的比例对债市来说无疑是重大利好,对一直承受着投资压力的保险机构来说也无疑是松了一口气。”银河证券保险分析师孟京表示,目前不少保险公司的存款和央票都面临到期后的再投资压力,以前由于保险对发债人要求高,所以保险资金可投资债券的范围相对较小,此次范围的扩大和比例的提高有助于保险资金配置压力的缓解。 但是,一位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高层表示,企业债的投资比例在短期内不会有明显的上涨。他认为,受通胀预期提前的影响,债市目前并不平稳,即便监管部门放宽了投资比例,保险资金也不会盲目增加投资。 另外,保监会对债券评级要求也有所放宽。《通知》显示,保险公司投资在香港市场发行的债券的最低信用评级从A级降至BBB级。上述高层表示,由于目前资本市场并不稳定,所以保险公司对于投资在香港发行的债券还是比较谨慎的。 保监会在扩大保险机构债券投资范围的同时,对风险的防范也作了进一步的要求。《通知》表示,保险机构应配备两名具有两年以上信用分析经验的专职评估人员,运用内部信用评级检验外部评级结果。保险机构必须关注偿债资金来源的充分性,明确第一还款来源。 债券回购比例设限 同日,保监会还公布了《关于加强保险机构债券回购业务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回购通知》),对保险机构回购债券设定上限。 《回购通知》明确要求,对于偿付能力达标的保险机构,其债券回购融资规模不得超过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20%;而对于偿付能力未达监管要求的保险机构,其债券回购融资规模则为不得超出该机构上季末总资产的10%。 孟京表示,以前有保险公司将手中持有的债券抵押出去,在银行间进行短期融资,这个比例是没有限制的。保险机构一般利用融来的资金进行“打新股”等短期投资,从而获得收益。但是,《回购通知》不但对融资比例进行了限制,而且还明确规定,保险机构债券回购融入资金应当主要用于临时调剂头寸和应付大额保险赔付等需要,不得用于固定资产投资以及保监会禁止的投资。 一位业内人士表示,由于监管部门以前对于债券回购融资没有明确的要求,有些保险公司就把融来的资金挪作他用,发生巨亏。长此以往,不利于整个保险行业的发展。该人士还表示,由于债券回购属于短期融资,与固定资产投资性质不相符合,所以,监管部门禁止保险机构利用回购的资金投资固定资产。 除此之外,《回购通知》还要求保险机构应当按季开展债券回购压力测试,及时评估市场变化产生的融资缺口,变现资产或提高融资成本形成的损失,加强流动性风险管理。 “这就意味着保险机构在进行债券回购融资的成本将会更高。我们需要综合考量货币政策以及市场风险等因素,加强风险管理。”前述业内人士表示。 《回购通知》还规定,保险机构对于融出资金逾期7天,无法收回金额超过5000万元或达保险机构上季末总资产1‰时,应及时报告保监会。(每日经济新闻 2009-10-23)
保监会整肃保险中介违法行为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会议上强调,要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各保监局要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 陈文辉表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开展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专项检查工作。通过检查发现,被检查公司在中介业务中的违法问题比较突出,主要包括业务弄虚作假,直接业务虚挂中介业务;财务数据失真,利用中介业务套取费用;经营成本因中介业务违规操作而居高不下等。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是当前保险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也是一些保险公司经营亏损的重要原因之一,这严重损害了被保险人利益。”他说,专项检查结果表明,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及其工作人员通过中介业务违法操作,谋取小集体和个人利益,是中介市场混乱的主要原因和矛盾的主要方面。他举例说,一个保险公司支公司直接业务虚挂为中介业务就达到7256.14万元,占其全年保费收入的33.03%。 陈文辉还特别强调,正由于大量的虚列保险中介业务成本费用,导致公司盈利锐减,甚至亏损,给保险监管机构和社会公众造成保险产品价格过低导致效益不好的假象,于是形成了产品报备价格居高不下,而市场价格却一降再降的局面。“保监会有关部门根据检查结果合理推算,全国财产保险公司本来可以实现不少利润,但由于弄虚作假、违法违规,反而导致实际亏损许多。” “保险公司弄虚作假和大量现金去向不明等严重违反国家相关法律,其中很多都触犯《刑法》,涉嫌构成行贿罪、职务侵占罪、贪污罪。”他说,从目前情况看,保险公司是保险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的主动方,是中介市场秩序混乱的源头。保险监管机构必须旗帜鲜明地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陈文辉要求,各保监局要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要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要坚决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各保险公司要主动查找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问题,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在对直接责任人进行处理的同时,还要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 统计资料显示,今年上半年,全国保险公司通过保险中介渠道实现保费收入5230.61亿元,同比增长18.45%,占全国总保费收入的87.38%。(证券时报 2009-10-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