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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荷兰人”号货轮海上欺诈案
刘建中
一、案情经过 我国某外贸公司1985年6月从意大利进口睛纶3000余吨,货价约400万美元,价格条件为FOB该批货物在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以下简称“我公司”)投保海洋货物运输保险。根据贸易合同,应由买方派船接运货物,因此,买方即委托香港某船务公司代为租船二香港某船务公司代表买方同意大利某船务公司签订了租船契约,并支付23万美元的租金。意大利船务公司又转租希腊籍货轮“荷兰人”号承运该批睛纶驶往中国新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