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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企业的核算单位不宜过小

白世丰

    最近关于保险企业独立核算的文章不少,并议论纷纷,认为实行三级或四级核算,可使企业“外有压力,内有动力,克服惰性,增强活力,提高效益”。但对某些观点,笔者还持有不同看法,愿与同志们共同探讨,以便提高经营管理水平。保险企业是以分散危险、分担损失为手段而达到其组织经济补偿的目的的。因此,它的核算单位不能千篇一律,不宜过小。如何调动保险企业基层的积极性,应从科学的考核制度上下工夫。不考虑行业特点和国情,脱离实际的探讨,是无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