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吴定富:要以新《保险法》为契机,推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
为推动新《保险法》的贯彻实施,10月13日上午,中国保监会在人民大会堂召开“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座谈会”,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全国人大法工委副主任安建、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副主任宋大涵出席会议并讲话。 吴定富指出,新《保险法》适应了保险业改革发展的新要求,在保险合同法律规范、保险行业基本制度、保险监管等方面进行了完善,主要体现为四个“突出”:一是突出以人为本,更加注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二是突出科学发展,完善保险经营规则;三是突出防范化解风险,强化保险监管;四是突出法律责任,明确处罚措施。 吴定富强调,要以新《保险法》实施为契机,大力推进依法经营和依法监管。 一是要加强制度建设,修改完善与新《保险法》不相适应的规章制度。新《保险法》颁布以来,已修订完成了6部规章,并公布实施。下一步,保监会将根据新《保险法》的有关要求,进一步梳理已有的法规,做好废止、修改、建立新制度的工作,在业务发展、公司管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加强监管等方面,确保各项监管规章制度与新《保险法》保持一致。 二是要加强和改进保险服务,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保险机构要严格遵守新《保险法》,依法诚信经营。按照新《保险法》的要求,尽快修改完善保险产品开发流程与产品条款,突出保险条款内容的公平性和合法性。要着力解决市场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针对实践中存在的理赔难问题,进一步规范理赔的程序和时限,提高理赔效率。做好信访投诉工作,依法严肃查处损害被保险人利益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法人机构和高管人员的管控责任。同时,要加强信息披露,充分发挥社会监督的作用,提高保险服务质量,逐步建立保险监管部门、行业组织、市场主体和社会公众等多方参与的被保险人利益保护机制。 三是要充分发挥保险功能,保障民生和支持经济社会发展。在支持农村改革发展方面,稳步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继续扩大农业保险覆盖面;积极推进农村小额保险服务,鼓励开发保障适度、保费低廉、条款简单的小额保险产品,增强农村居民抵御意外伤害、疾病等风险的能力;探索建立农业保险与农村信贷联动机制,解决农民“贷款难”问题。在服务和谐社会建设方面,充分发挥保险的社会风险管理功能,进一步扩大责任保险试点范围,促进公众火灾、校方责任、环境保护责任等相关领域责任保险发展。在参与社会保障体系建设方面,结合社会保障制度改革,发展个人、团体养老等保险业务,鼓励和支持有条件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养老保障计划。结合医疗体制改革,规范保险机构开展健康保障委托管理服务。在风险可控的前提下,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和养老实体。在促进国民经济发展方面,引导保险公司通过购买债券等方式稳步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电力等基础设施项目。稳妥推进保险公司投资国有大型企业股权,特别是关系国家能源战略产业的龙头企业股权。 四是要积极开展普法宣传,提高社会公众的保险意识和维权意识。要积极推进新《保险法》的宣传,采取多种宣传方式,在宣传法律内容的同时,普及风险和保险知识,既要提高被保险人维护自身权益的能力,又要提高全社会的保险意识。要积极发挥新闻媒体的舆论导向作用,为贯彻实施新《保险法》创造良好的舆论氛围和社会环境。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10-13)
吴定富:大力发展边疆地区三农保险
近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云南边疆少数民族地区进行调研时表示,保险业要不断提高保险覆盖面,为边疆民族地区的经济快速发展提供风险保障和资金支持;要大力发展“三农”保险,积极参与多层次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为各族人民改善民生提供保险服务。 吴定富表示,保险监管部门在推动行业又好又快发展,服务“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中大有可为。各地保险监管部门要不断强化市场行为监管,坚决打击保险市场存在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坚决打击假保险公司、假保单、假赔案等严重侵害投保人利益的违法犯罪行为,积极营造良好的行业发展环境。同时,要不断强化保险机构高管人员监管,强化责任追究,加大违规成本,发挥好惩戒作用。另外,要不断强化区域风险防范,要高度重视群体性退保、区域性长期亏损等风险的防范,确保一方平安。(证券时报 2009-10-12)
陈文辉:严查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 10月12日,中国保监会召开保险业贯彻落实《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工作视频会议。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出席会议时提出,保险业要更加深刻认识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的必要性和紧迫性,抓住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这一主要矛盾,将保险公司作为解决市场矛盾和症结的主要方面,严厉打击保险公司中介业务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并在重点查处保险公司的前提下坚持对保险中介机构同查同处。 陈文辉强调,要全面领会《办法》的精神实质和主要内容。《办法》为严厉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确立了处理原则和依据,对中介业务违法案件向司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的移送提出了明确要求,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从内部管控入手防范和处理中介业务违法行为。“特别是针对目前市场上某些较为复杂或危害性大的违法行为,例如一些保险公司直接或者通过其个人代理人向某些兼业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支付委托代理协议以外的利益,保险公司利用中介业务和中介机构弄虚作假、套取费用,《办法》就其构成要件及特征作了全面和科学的界定,使查处工作更加有章可循。” 陈文辉对贯彻落实《办法》提出了明确要求。一是全行业要统一思想,高度重视。全行业要结合《保险法》的贯彻执行,把《办法》的学习和宣传作为近期工作的重中之重来抓,积极营造依法规范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行业环境和舆论氛围。今年第四季度,主要工作是加大宣传教育力度,立足公司自查自纠;2010年监管机构将加大检查、处罚力度。二是保险监管机构要加强监管,重拳出击。各保监局要将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合规性检查纳入保险中介监管的常规工作,对利用中介渠道和中介机构进行弄虚作假的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依法从重处理,对涉嫌犯罪的坚决移送司法机关并追究刑事责任。要通过对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的有效监管,督促保险公司切实转变经营理念,加强内部管理,纠正中介业务经营过程中的不规范做法,同时要进一步创新监管手段与方法,及时发现和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从源头上治理保险中介市场秩序。三是保险公司要强化管控,堵塞漏洞。要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严肃处理直接责任人,同时追究同一层级和上级机构主管人员的领导责任。此外,要加强内部审计和稽核工作,切实防范化解中介业务经营风险,深入开展依法合规宣传教育,提高规范经营的自觉性,制定全面、科学的保险中介业务经营管理制度并严格执行。(金融时报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