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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保险公司管理规定10月1日正式实施

  中国保监会9月27日发布修订后的《保险公司管理规定》,自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规定》的修订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提高准入门槛。在法人机构设立条件上,根据新《保险法》对保险公司法人机构股东的要求,规定设立保险公司,其股东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保监会的规定。在分支机构设立条件上,除要求保险公司满足“上一年度偿付能力充足”以外,还要求申请前连续两个季度偿付能力充足;对申请人、省级分公司、省级分公司以外其他分支机构也提出了合规性要求。此外,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具备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内控健全,并建立了分支机构管理制度。
  二是强化对保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内部管控和外部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分支机构管理制度,强化上级机构对下级机构的管控;要求分支机构应当配备必要的人员、设备,负责人应当是签订劳动合同的正式员工。对保险公司频繁撤销分支机构和频繁变更分支机构营业场所的情形,可能对被保险人合法权益保护和公司经营造成不利影响的,规定了监管机构有权采取的各项措施。
  三是明确了对营销服务部的监管要求。将营销服务部纳入保险公司分支机构序列进行统一监管。不要求现有的营销服务部按照新的分支机构准入条件重新申请设立,但应当符合《规定》对分支机构的日常监管要求,不符合规定的,应在2年时间内进行整改。
  保险机构准入监管是保险监管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准入监管既要尊重市场发展规律,符合市场发展需要,也要以有利于规范市场秩序,维护行业稳定发展,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目标。《规定》坚持上述原则,进一步完善了保险机构准入和日常监管制度,全面加强了对保险机构的监管,对促进保险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新浪财经  2009-09-27)
 
                                 保险PE细则正式文稿形成 只待对外公布
 
  备受关注的保险公司设立私募股权投资基金(PE)一事近日传出有新进展。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非上市企业股权试点细则征询意见已经完毕,正式规则有望在国庆节之后颁布,不过需要等待国家发改委颁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作为铺垫。
  据了解,保监会对保险公司投资未上市企业股权试点细则至少进行了长达3个月的意见征询,先后三次召集中国人寿、 中国平安、 中国人保和中国太保等大型保险集团相关负责人进行探讨。目前征询意见已经结束,正式文稿已经形成,只待正式对外公布。
  此前保监会人士曾表示,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和未上市公司股权的细则最迟10月份正式出台。一位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之所以正式稿形成后还不公布,主要是保监会还在等国家发改委颁布《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据介绍,国家发改委已于不久前向国务院递交了《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目前正在等待国务院批复。“《股权投资基金管理办法》颁布后,作为配套政策的保险PE实施细则很快就会跟上,然后开始在大中型保险公司中做试点。”
  保险PE业务的开闸,是今年保监会拓宽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重头戏之一。但出于对风险的控制,保监会对此一直比较谨慎。据某大型保险公司去年新设的投资管理公司负责人介绍,正是鉴于保险资金对股权投资经验的匮乏,为防范潜在风险,除基本门槛外,保监会还将设置一系列的考核指标——比如与偿付能力、公司利润、保费增长等关键指标挂钩,只有符合每一项指标的公司方可申办该业务。
  一位曾参与细则意见稿讨论的某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相关负责人称,同样基于对风险的考虑,保监会还设置了一些隐形门槛,比如,试点初期只允许保险公司利用自有资本金进行PE投资,而不能动用万能险等保险产品账户资金或产品准备金。此外,借鉴保险资金对股票的投资,除了对保险公司用于PE业务的资金占比有规定外,对单一企业股权比例也做了相应限制。(证券时报 2009-09-27)

                           《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发布施行

  为了使各级保险监管部门纠正和查处违法行为有明确的原则和依据,强化保险公司的管控责任、明确禁止行为、严肃法律追究,中国保监会近日出台了《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并将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办法》主要规定了保险公司开展中介业务应当遵循的各项要求以及违反规定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
  一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建立健全中介业务管理制度。保险公司应当制定合法、科学、有效的中介业务管理制度,确保经营行为依法合规,业务财务数据真实客观。
  二是规定保险公司应当加强对保险代理人的培训和管理。主要包括:对保险代理人进行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培训;设置专门岗位对代理业务进行日常管理,并且建立代理业务合规经营档案;定期核查代理业务;通过委托合同监督保险代理人。
  三是规定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在开展中介业务活动中的禁止行为。主要包括:不得给予保险中介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委托合同约定以外的利益;不得唆使、诱导保险中介欺骗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得利用保险中介套取费用;不得串通保险中介,挪用、截留和侵占保险费等。
  此外,《办法》还规定保险监管部门在查处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过程中,发现保险中介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存在违法行为的,应当并案查处,发现保险公司及其工作人员的行为涉嫌非法集资、传销、洗钱等违法犯罪行为的,应当依法向有关部门及司法机关移送。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09-28)

                                 三部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监管规定发布
 
    中国保监会近日颁布新的《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并于2009年10月1日起施行。
  现行《保险代理机构管理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管理规定》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保险公估机构管理规定》于2002年1月1日起实施。这三部管理规定对于建立保险中介市场体系、完善有序竞争的市场格局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09年9月,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代理机构1864家、保险经纪机构362家、保险公估机构280家。同时,随着保险中介市场的快速发展,现行的“三个规定”开始出现一些不能适应市场发展的问题与不足,为此,中国保监会在广泛征求和采纳各方意见的基础上,从机构市场准入、经营规则、市场退出、监督检查、法律责任等方面对现行“三个规定”进行了修改。
  新“三个规定”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的变化:一是更加注重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是适当提高市场准入的标准。三是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的力度。四是注重发挥市场对资源配置与整合的作用,提高保险中介业的服务能力和竞争能力。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9-09-28)

                            保监会:三类人身险新型产品须建信披制度

  针对目前寿险销售误导比较严重的情况,为了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的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方式,9月27日,《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下称《办法》)以中国保监会2009年第2号主席令的形式,对外正式发布,要求建立三大类人身险新型产品信披制度。
  《办法》将媒体、公司网站上的说明和介绍、产品说明会、销售人员的说明和介绍、电话回访以及定期寄送的报告资料等都纳入信息披露范围,修订和细化了投连、万能、分红三类产品的信息披露规定。
  《办法》规范了售前销售行为,规定向个人销售新型产品的,应当向投保人出示保险条款、产品说明书和投保提示书,并要求投保人抄录风险提示语句后签名。(第一财经日报 2009-09-28)

                               保监会立新规 保险营销环境有望改善

10月9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加强和完善保险营销员管理工作有关事项的通知》,将明显提升270万保险营销大军生态环境质量。
  保监会明确要求,要立足公司的长远发展和行业的可持续发展,切实转变经营思想,树立科学的保险营销理念,以人为本,逐渐走出人员大进大出的粗放保险营销模式。
  截至2009年上半年,全国共有保险营销员2707537人,比上季度末增加了23万人。其中,寿险营销员2374720人,产险营销员332817人。保险营销员共实现保费收入2525亿元,同比增长38.91%,占总保费收入的42.18%。
  保监会明确要全面落实公司管控责任,规范保险营销招聘行为。各公司要制定规范统一的招聘政策、标准和流程,设立专门部门负责管理保险营销人员的招聘工作;要适度集中和上收保险营销人员招聘权限,禁止授权现职保险营销人员以任何形式单独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要严厉制止基层机构和基层人员在招聘保险营销人员过程中的误导行为和不实宣传。
  保监会要求着力改进日常管理,维护营销队伍稳定。如,禁止向保险营销人员的乱收费行为;禁止以购买保险产品作为保险营销人员转正或入司的条件,禁止强迫或者诱使保险营销人员为达成业务考核指标而购买保险;禁止基层保险营销团队主管任意罚款、挪用及克扣营销人员佣金等侵害营销人员权益的行为,严格禁止扣留保险营销人员资格证、身份证等行为。
  对于社会关注的保险营销人员收入待遇问题,保监会明确,要改善保险营销人员收入水平和福利待遇,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职业归属感和公司认同感,促进保险营销队伍稳定发展。积极运用商业保险机制和手段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福利保障,提高保险营销人员在意外伤亡、医疗、养老等商业保险的覆盖范围和保障水平;积极加强与社会保障等有关部门的沟通与协调,积极发挥行业自律组织的协调联络作用,探索保险营销人员参加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的有效途径,可以因地制宜地采取多种方式,不断畅通保险营销人员的社会保障渠道。
(上海证券报    2009-10-10)

                                      险资不动产投资比例或为5%

  已于10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保险法》,为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打开了政策的闸门。与之相配套的《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试点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下称“征求意见稿”),已经过数轮讨论和修订。
  一位参与征求意见稿制订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透露,最新版本的征求意见稿共计七章五十三条。
  此前有消息称,《保险公司不动产投资试点管理办法》有望在本月正式发布。一位接近保险监管层的知情人士表示,目前该文件还没有进入会签程序,何时正式发布,将视具体市场情况和相关公文程序而定。
  在这份征求意见稿中,“不动产”被定义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以及该建筑物、构筑物及其附属设施占用范围内的土地使用权。而“不动产投资”,则指保险公司为获取投资回报,运用保险资金,通过认购不动产金融产品或以物权、股权、债权等方式,投资不动产的行为。
而直接房地产开发和炒房行为,则在禁止之列。征求意见稿明确规定,保险机构不得参与一级土地开发、参与住宅类商品房的开发和销售、提供无抵押、无担保的债权融资。据一位接近监管层的知情人士此前透露,保险机构可以投资一些位于黄金地段的标志性建筑等商业性房地产,可以委托专业化公司进行经营管理,但不允许直接参与开发。
  在投资的资金来源上,征求意见稿规定,可用自有资金和责任准备金投资不动产,以万能保险产品和投资连接保险产品的责任准备金投资不动产的,只限于购买公开发行的不动产金融产品。
  对于保险机构来说,一大关注焦点是不动产投资的具体投资比例定为多少?
  “投资比例应该不会高于5%”,上述参与征求意见稿制订的保险资产管理公司人士表示,“投资比例应该不会高于股票的投资比例。”
  上述知情人士认为,不动产投资对于保险机构来说,毕竟是陌生领域,投资经验、投资团队等匮乏,投资风险不可小视。因此,监管层不会定太高的投资比例。一位接近监管层的人士也认为,不动产投资比例不会高于7%~8%,更不可能达到某房产界报告预测的15%比例。
  如以险资金投资不动产5%的比例计算,不动产的投资规模最多将达1700亿元左右。
  据了解,在最新版的征求意见稿中规定,保险机构单一不动产项目投资的比例为该公司净资产的50%。但是,单一不动产项目投资占可投资不动产额度的比例和不动产投资计划发行规模,目前仍未有定论,还在讨论之中。
  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保监会批准,可以设立不动产投资管理机构,专事不动产投资管理业务。
  对于投资不动产的保险机构来说,建立什么样的退出机制,也是保险机构投资不动产的风险考虑因素。征求意见稿规定,保险公司投资不动产的投资回收机制,包括直接转让不动产产权、转让债权、股权和不动产金融产品、将不动产进行证券化或设立不动产投资计划实现退出等方式。
(第一财经日报  2009-10-13)
 
                                天津保监局推进寿险销售规范化建设

    2009年以来,天津保监局以强化营销员管理为切入点,积极推进寿险销售规范化建设。
    一是出台《天津市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将营销员诚信管理纳入制度体系,搭建保险营销员管理信息系统、行业协会网站、声讯查询台等“三个平台”,建全营销员诚信记录信息资料库,强化保险公司管理责任,着力解决欺诈误导等突出问题。
    二是利用监管信息系统,强化营销员管理。对辖区内所有寿险公司营销员实际人数与系统数据对比核查,要求各公司查找导致差异的深层次原因,掌握各公司展业证备案、发放和营销员入司、离转司管理详细情况;选取差异率较高的中国人寿、泰康人寿、平安人寿、阳光人寿四家公司,开展营销员管理重点检查,提出了整改要求并跟踪落实进度;将调查和检查情况向业内通报,提出加强营销队伍管理的明确要求。
    三是建立营销员“黑名单”制度。对有不诚信行为的营销员,暂停从事保险营销活动资格,列入诚信“黑名单”,印发各公司,同时要求有关公司不得委托其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天津市保险行业协会也不得为其换发《资格证书》和办理《展业证》,杜绝和震慑营销员违法行为。(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9-09-30)

                      山东保监局研究制定《产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山东保监局研究制定《产险公司非车险业务管理暂行办法》。
    一是单笔保费低于5万元的业务通过信息系统改造实现“见费出单”。
    二是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为单位的业务,由省公司集中打印保单后直接送达客户,经客户在保单送达回执单上签字盖章确认后返回,省公司存档。
    三是分期付款业务在首期保费确认到账后方可打印保单。超过约定的期限未支付当期保费的,信息系统自动控制无法实现理赔、批改等操作,自投保人补交保费之日起,信息系统恢复正常操作。
    四是定额保单要同时实现系统控制“见费出单”和团体业务集中出单,不允许存在手工出单行为。该办法适用于除极短期意外伤害保险、货运险、财政补贴业务外的所有非车险业务,并将于自2009年11月1日起实施。
(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9-10-12)

                             大连保监局整合行业力量参与地方重大项目建设

    大连保监局一直将保险业参与地方经济建设,尤其是参与地方重大项目建设纳入工作视野之内,通过科学监管、市场规范,在最大限度地集合行业力量,取得了明显效果。
    从2009年初开始,大连保监局侧重从以下几方面引领和开展上述工作:一是密切关注东北老工业基地振兴和辽宁沿海经济带建设重大项目进展情况,发挥行业整体优势,为重大项目提供全方位的风险管理和风险咨询服务;二是加大行业合作力度,紧紧围绕重大项目建设,整合行业承保能力,为大连市政府的应急引水工程和地铁一期工程提供快捷、高标准的保障服务,累计提供风险保障45.32亿元;三是建立项目全过程风险管理机制,参与从项目开工到投入使用全过程风险管理工作,聘请专业风险管理团队,加大对项目的风险管理,有效降低事故发生率。
    据了解,由于实施上述工作,改变了以往险企竞相且单打独斗承揽大项目风险过于集聚,而个别险企尤其是中小险企心有余而力不足、难以涉足大项目的状况,大企业风险得到了分担,中小保险公司分得了一杯羹,行业合作共赢的氛围也越来越浓厚。(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