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应重新设计车损险的保险金额与费率
史宪巍
中国平安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连中山支公司,辽宁大连116001
[关键词] 车辆损失险;保险金额;费率。 [摘要] 保监发(2000)16号《机动车辆保险条款》取消了保险价值,明确了保险全额确定的三种方式。笔者认为,根据《保险法》第18条的规定。保险价值不能在条款中取消,保险金额的确定方式只需要两种就足够了。但费率必须根据车辆的使用年限这一风险指标确定。相同车型不同使用年限的车辆执行不同的费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