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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尽快实现保险公司“自主择险”
经保监会批准,2003年保险法第一次修订后,经营财产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可以经营意外伤害保险业务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值此保险法酝酿第二次修改之机,应当更进一步取消“同一保险人不得同时兼营财产保险业务和人身保险业务”的规定,完全开放保险公司同时经营财产险业务、寿险业务和再保险业务,这样可以最大限度地实现产寿险客户资源和销售渠道的共亨,提升运营效率,降低管理成本,便利保险产品创新,为客户提供更多的附加值和增值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