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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欺诈行为”车险市场面面观 ——解读新《保险法》第27条
李少芳 张亚滨
所谓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被保险人、受益人以骗取保险金为目的,以虚构保险标的,编造保险事故的发生或保险事故发生的原因,夸大损失程度,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等手段,致使保险人陷于错误认识而向其支付保险金的行为。保险欺诈行为构成的要件包括两方面:一是主观上,欺诈一方出于故意,即欺诈人明知其欺瞒行为使保险人陷于错误的认识,仍希望保险人因陷于错误的认识而实现保险金的赔偿或者给付;二是客观上,欺诈一方实施了欺诈行为。
新《保险法》第27条明确了保险欺诈行为的三种情形:第一,在未发生保险事故的情况下谎称发生了保险事故;第二,故意制造保险事故;第三,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以伪造、变造的有关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