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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起一波三折的财产保险纠纷案件

曹金玲

    2001年7月,某保险公司(以下简称保险公司)与某粮油公司(以下简称粮油公司)签定一份财产保险综合险附加罩棚、露堆财产保险保单,保险期限一年。同年8月29日,因局地性雷阵雨天气致使粮油公司部分大豆水湿,按照双方签定的保险合同,属于保险赔偿责任范围。保险公司经现场查勘后与粮油公司达成赔款协议:按照保险补偿原则,赔付粮油公司损失87360元(受水湿的273吨大豆,每吨原价与水湿后市场价格相差320元,即粮油公司的实际损失为87360元)。之后,粮油公司为避免损失继续扩大,多方联系厂家销售受损大豆,由于互相熟悉,保险公司业务员李某也帮忙联系。最终,粮油公司将水湿大豆以1900元/吨卖给了第三方油脂厂。2002年5月5日,油脂厂支付15万元货款给粮油公司。此后再无支付,年底油脂厂申请破产。

    2003年2月,粮油公司向当地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保险公司支付3687万元的货款,理由是保险公司将大豆残值卖给油脂厂,所以保险公司应支付货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