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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人身险新品信息披露办法即将出台

  9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诚信与销售风险管控研讨会”上表示,针对目前寿险销售误导比较严重的情况,保监会即将出台《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陈文辉指出,在过去的几年里,保监会在规范销售行为、遏制销售误导等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虽然销售误导得到了一定的遏制,但是在寿险领域误导的现象仍比较突出,问题仍比较严重。甚至有些销售点把保险当作基金卖,片面夸大了投资收益。还有的公司在销售的时候刻意隐瞒要扣除的费用,这些行为都需要加大力量来整治。
  针对上述问题,陈文辉表示,保监会即将出台《办法》,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销售行为和信息披露方式。据了解该办法对保险公司的销售、售后服务和持续披露等几个环节都有明确的规定,增强了保险公司的强制披露义务。
  “该《办法》的实施将对遏制销售误导将产生重要的作用。”陈文辉强调,但是他也坦言,《办法》的实施将给给各个保险公司带来更大的工作量。
(每日经济新闻  2009-09-17)

新保险法证实10月1日实施 保监会详解新法

  距新《保险法》实施还有半个月的日子里,中国保监会再次召开媒体见面会,就新《保险法》的重要条文做出解释。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和加强监管、加大处罚力度成为新《保险法》相较现行《保险法》最突出的特点。
  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介绍,新《保险法》用40个条款来保护被保险人的利益,比如:采取格式条款的是无效条款;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要求的告知应是询问告知,而非被保险人的主动告知,条款里规定主动告知的,合同视为无效。
  弃权和禁止反言原则的引入将更大程度的保护被保险人利益,同时,也对保险公司的经营管理提出了前所未有的挑战。
  弃权原则对保险人的合同解除权行使在时间上进行了限制。新《保险法》第16条规定,“合同解除权,自保险人知道有解除事由之日起超过30日不行使而消灭;自合同成立之日起超过二年,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予保险金的责任。”
  而按照现行《保险法》,“自合同成立之日起逾二年的除外”,“这就是学理上所称的不可抗辩条款。”杨华柏表示。
  针对上述条款,新《保险法》对长期寿险保单的溯及力和适用问题一直广受关注。保监会法规部相关负责人表示,目前业内及相关专家达成的基本共识是:新保险法实施以前签订的长期寿险保单,保险期限持续到新保险法实施以后的,前述30天和两年的可抗辩期规定,有可能将从2009年10月1日起计算。
  “但最终解决方案将以最高法院的司法解释为准。”该人士称。目前,最高院正在就新《保险法》制定相关的司法解释。
  另一方面,新《保险法》从针对保险公司股东和保险业以外企业两个方面增加了保险监督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权。
  杨华柏介绍,“对于股东,保险监管部门可以要求保险公司股东提交相关经营情况,如果发现保险公司股东利用股东地位进行关联交易、输送利益,可以限制其权利,股东的权利主要包括用人权、重大经营决策权和分红权三个方面,监管部门还有权要求股东在市场上出售股权。”
  而针对与保险公司有业务往来的保险业以外企业,新《保险法》也给予了保险监管部门实际的权利,对于有涉嫌同保险公司从事违法行为的单位和个人可以采取查询银行帐户、相关资料、必要时封存帐户资料等手段。
  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也将因新《保险法》的出台面临更严格的监管。保险监管部门被赋予了对高管人员直接通知边防部门限制出境、对保险公司高管人员资产限制转移,在向法院申请后冻结其资产等权利,并且还有权终身取消高管人员的任职资格。
  此外,在保险公司破产清算后,高管人员只能拿到员工的平均工资,这一规定被视为金融业对高管监管的一大创新。
  “一系列严格的监管手段和处罚措施使保险监管更加行之有效、对症下药。”杨华柏称。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09-17)

保监会称险企借新《保险法》实施涨价不稳妥

  新的《保险法》10月1日即将实施,保险产品是否会因此面临一波涨价潮?9月16日,中国保监会法规部主任杨华柏表示,保险法的修改并没有借此调整产品的设想,个别保险公司到处宣传新产品涨价,大肆推销老产品并不稳妥。
  而由于新《保险法》增加了大量有利于消费者的条款,市场预计会给保险公司增加经营成本,新上市的保险产品会涨价。不少公司的代理人借此向消费者推销即将停售的老产品,也引发了消费者集中抢购老产品。
  杨华柏认为,保险公司应该通过提高自身经营水平来降低成本,并提高服务水平,而不是将成本转嫁到消费者身上。保监会将根据规定对有关公司进行监督管理。 (新京报  2009-09-17)

电话录音具有法律效力 保监会为“电销保险”正名

    针对近年来引起广泛争议的电销保险,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就其有关法律效力问题首次做出明确解释,该负责人说:“根据《电子签名法》规定,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合同订立的一种形式,但必须是客户真实意思表示。”由此,监管机构在电话录音的法律效力方面,给出了肯定的回答,“电销保险”终于被正名。
  所谓电话销售保险业务,通常是由银保渠道营销员,从协议合作银行处获得银行卡用户联系方式,并直接打电话推销保险产品。如果持卡人同意购买该产品并同意通过银行卡扣取保费,银行一般就会直接从银行卡或信用卡扣除保费,然后快递相应保险合同给客户签字确认。
  从实际情况来看,由于电话销售保险与银行网点代销保险在营销渠道和购买方式上存在很大差异,许多市民在接到销售保险的电话时,容易在并未全面清晰了解保险合同内容的情况下,口头答应购买保险产品,心想未有“白纸黑字”不具法律效益,可以在最后时刻反悔。但许多保险公司经常会将口头答应当作投保承诺,因此提前扣款引起了广泛争议。
  对此,招商信诺保险人士表示,有了保监会的首次解释,电话录音可以作为客户购买保险的承诺,即使客户未签字,合同也有效。因此,在通过电话投保时,一定要慎重考虑,且明确表达“投”或“不投”的态度。但他表示,根据不同地区的监管部门意见,即使电话同意投保了,还需投保人签署正式合同才最终生效,广州、深圳、上海都需要这样。
  不少投保人反应,保险的实际诉求和电话介绍的内容不一致,如想退保又恐退保费用较高,得不偿失。对此,保险人士表示,电销保险也有10天犹豫期。当投保人收到保单之日起10日内,可以无条件地要求保险公司退还保费。在电话营销保险中,往往是通过银行划账的方式收取保费,有可能保单还在犹豫期内,消费者的钱就从信用卡、借记卡或存折账户中划走。一旦发现这种情况,消费者在提出退保时只要向保险公司说明,保险公司必须通知银行退回划走的保费。至于费用方面,保险公司除收取最多10元的成本费以外,不得扣除任何费用。
  中美大都会人寿电话直销部经理李亚明指出,投保人还需要关注的是,10月1日将启用的《新保险法》也对被保险人是否必须签字做出了改变。据他介绍,以前电销保险经过投保人同意后,需在一定的时间内,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都需在合同上签字。但《新保险法》则有变化——无须被保险人签字,只需投保人在45天内在合同上签字。(金融时报  2009-09-18)

新保险法将实施 六部相关法规获通过

  随着10月1日新《保险法》正式实施日的临近,一批与之相呼应的法规文件也将密集发布。9月18日,六部保险业法规在中国保监会主席办公会获准通过,不日将正式对外公布。
  从有关渠道获悉,9月18日,保监会办公室通过了《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行为处罚办法》、《保险公司管理规定》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等六部法规。
  在六部刚刚通过的法规中,《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监管规定》、《保险经纪机构监管规定》、《保险公估机构监管规定》和《保险公司管理规定》是属于对以前相关文件的修订,《保险公司中介业务违法违规行为处罚办法》和《人身保险新型产品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属于保监会新制订的法规文件。
  与旧《保险法》相比,新《保险法》在很多方面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为了与新《保险法》的相关规定相衔接,有相当一批此前发布的法规文件,需要进行相应修订和完善。(第一财经日报  2009-09-22)

《精算报告第八部分:利源分析报告编报规则》征谏稿发布

  9月23日,中国保监会拟在精算报告中加入利源分析,并刊发了《精算报告第八部分:利源分析报告编报规则(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意见稿”)。
  意见稿设计了五项业务指标,力求更好的反映公司的业务状况,这五项指标分别是:费用率、佣金和手续费率、首年期缴佣金和手续费率、首年趸缴佣金和手续费率、续年佣金和手续费率。
  利源分析是对寿险公司的法定会计税前利润进行分析,具体划分为保险公司业务利润分析和资本管理利润分析,具体的利源项目分为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退保差益、再保差益、评估差益和其它差益。保险公司业务利源分析按照个人、团体、银保业务和其它业务四个维度进行。
  意见稿分别对利源分析报告所涉及到的利源分析声明书、利源分析报告说明、利润分析汇总表、利源分析总表、利源分析明细表进行了详实地解释说明。
  首先,在利源分析声明书中,总精算师关于利源分析的声明,应涵盖以下内容:利源分析覆盖的业务范围;按照重要性原则,对业务归并方法进行说明。万能险非账户准备金、万能持续奖金支出、投连险非单位准备金、投连持续奖金支出如何拆分(或归并)到各利源项目,并对原因进行阐述;分红保险特别储备如何拆分(或归并)到各利源项目,并对原因进行阐述;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利源分析时增额红利的处理方法;利源分析中其它差异超过利润总额的百分之五的,在声明书中予以解释;利源分析方法有重大变化的,声明书中应该予以说明;其它需说明的内容以及总精算师的签名及日期。
  其次,利源分析用于解释法定会计报告,分析中采用的评估基础与方法应与法定会计报告中采用的评估基础与方法保持一致。利源分析时使用的净投资收益、分红保险特别储备、万能平滑准备金等项目应来自于损益表,不包含资产负债表中相应项。在利润表项目(如投资收益、管理费用)在系列及账户之间的拆分方法上,可以单独核算的部分,采用单独核算的数据,对于不能单独核算的部分,拆分方法应遵循普遍认可的原则,同时保持年度间的一致性,并在精算报告中予以披露。在拆分投资收益时,若浮盈的波动使得公司净资产为负时,净资产的净投资收益为0。同时规定,万能险非账户准备金、万能持续奖金支出、投连险非单位准备金、投连持续奖金支出的处理方法有两方式可以选择:一、编报规则建议万能险非账户准备金提转差、万能持续奖金支出放入利差,投连险非单位准备金提转差、投连持续奖金支出放入费差。二、各公司也可采用总精算师认为合理的、能反映产品特性的其它处理方法将以上各项拆分到具体利润来源项目中。
  根据意见稿,损益表分红保险特别储备提转差可放入最能体现利润来源的项目,也可根据公司实际情况拆分到具体利润来源项目中。公司应根据累积生息红利是否从分红账户中转出确定“累积生息红利利息成本”在普通账户利差益中考虑或是在分红账户利差益中考虑。
  对于采用增额红利方式的保险公司,需采用合理的方法体现其利润来源。死差益、利差益、费差益和退保差益分析时不考虑再保险的影响,再保险的影响全部体现在再保差益中。其他业务收入、其他业务成本、营业外收入、营业外支出由总精算师根据现金流来源和性质判断放入何种利源项目,对结果有实质性影响的请在精算报告中予以披露。(证券日报  2009-09-24)

保监会督导东北地区农业保险旱灾理赔

   中国保监会日前已向内蒙古、辽宁、吉林、黑龙江四省区保监局以及从事农业保险业务的相关保险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切实做好东北地区农业保险旱灾理赔工作,确保保险赔偿款早日兑现给受灾群众。
  保监会23日公布的这份《关于切实做好东北地区农业保险旱灾理赔工作的紧急通知》中说,近一段时间,我国东北地区遭受了严重旱灾影响。为切实做好农业保险理赔工作,充分发挥保险经济补偿和社会管理功能,确保受灾农户生产生活的稳定,保监会明确要求四省区保监局以及中国人保、中华联合、安华农险和阳光农业相互保险公司,要把做好灾后理赔工作作为当前工作中的重中之重,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确保理赔工作的顺利开展。
  通知指出各保险公司要认真做好查勘定损工作,要结合当地受灾情况,组织业务人员和专家,成立工作小组,逐村逐户进行灾情查勘和定损,确保查勘定损的科学、合理和公正。同时,要切实做好灾后理赔服务,做到理赔政策公开、理赔流程公开、理赔结果公开和查勘到户、定损到户、理赔到户,做到应赔尽赔、快速理赔。对于已确定损失的,要在定损后10个工作日内支付赔款。
  通知表示要强化理赔监管力度,严防出现保险公司惜赔、少赔、拖延不赔等损害农户利益的行为,确保农业保险赔款及时准确到位,保监会也将适时对理赔情况进行督导检查。(新华网   2009-09-24)

安徽保监局化解摩托车、拖拉机交强险拒保风险

    近期,安徽产险市场出现了部分分支机构拒保拖拉机交强险或者搭售非法定险种的问题,引起了一些投保人的投诉,造成了一定的影响。安徽保监局及时研究问题,采取措施平息事态,努力维护市场稳定局面。
    一是及时下发《关于规范拖拉机保险销售行为的通知》,召开全省拖拉机交强险专项工作会议,明确要求各保险机构严格执行法律规定,不得以任何理由阻碍、拒绝投保人投保拖拉机交强险,不得在承保拖拉机交强险的同时向投保人强行搭售非法定险种。
    二是迅速处理个案,杜绝小事拖大。重点是妥善处理信访投诉。对指向明确、问题清楚的个案,迅速处理,要求涉案公司坚决纠正在承保政策、单证领用等环节的问题,防止局部地区的个案演变成群体性事件。
    三是加大协调力度,提出政策建议。一方面,与省农业机械管理局联合召开座谈会,充分沟通变形拖拉机有关问题。目前,省农机局已向各市农机局转发保监局文件,要求各级农机部门在依法办理注册登记、发放牌证的过程中不得代办保险业务、代收保险费用,不得借机搭车收费、吃拿卡要。另一方面,就拖拉机(特别是变型拖拉机)的实际用途和风险程度已和现行的拖拉机交强险费率不匹配的问题积极向保监会提出政策建议,希望通过上层部门的沟通协调,从根本上解决问题。(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9-09-15)

福建清理1.3万条保险营销员展业备案系统中的无效人员

    自福建保监局开展打击“三假”活动以来,采取了多项措施规范保险营销员展业备案工作,累计清理无效备案人数12985人,占8月底全部在册人数的15.6%,有效降低已离司但尚备案人员利用公众对系统的信任销售假保单的风险,维护了保险营销员展业备案系统的权威性,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9-09-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