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悖赔—船舶险两难赔付例证
陈继国
保险的职能是对企业或个人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损失进行经济补偿。保险公司根据风险的客观性与或然性运用概率论和大数法则,实行企业化经营。由于对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的界定困又佳或者由于对某些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缺少统计资料,一般商业保险公司所承保的风险都是列举式的、可保的风险,在理论上我们界定可保风险应符合以下条件:(1)大量同质风险存在;(2)损失必须是意外的;(3)损失必须是确定的或可以测定的;(4)封大多数保险标的不能在同时受损;(5)保险费必须经济合理。但是在实际理赔中,我们却不可避免地会陷入一种“两难理赔境地”,笔者把其称之为悖赔,以区别于带有明显主观倾向的惜赔与滥赔。目前保险界对这类问题的探讨几乎是空白。笔者试就此作如下定义,恳求同行斧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