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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赔付被保人因租赁厂房事故造成的损失

陈盛武

    案例
    某县一工厂与保险公司订立一份企业财产保险合同,保险金额15.4万元。其中厂房的保险金额为6万元,保险期限一年。在保险有效期内,因洪水造成保险财产损失(其中厂房损失4.17万元),对此.被保险人提出索赔。保险公司赔付了其他财产损失.而对厂房的损失提出:厂房是该厂向某村民小组租赁的,厂房租赁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损失承租人不负赔偿责任,因此,该厂没有直接经济损失,不应赔偿该厂房损毁的经济损失。遂引起纠纷。
    法院审理认为:该厂将租赁的厂房投保,是有保险利益的,虽然租赁合同约定因自然灾害造成厂房毁损承租人不负赔偿责任,但这并不影响保险合同的成立,故该保险合同有效,保险公司应履行赔偿义务。判决保险公司赔付厂房损失的保险金4.17万元.由遭受损失的第三人村民小组受益(另案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