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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征求意见
9月7日,中国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草案)》再次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这已是就该办法第三次公开征求意见。按照新《草案》,未来保险公司的单一股东持股比例可能将突破20%上限。监管层对于保险公司股权管理的审慎态度,无论在规则制定的耗时上,还是入股保险公司门槛的一再抬高上,都尽显无遗。 2007年,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去年,修订后的《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下称“二稿”)再次征求意见;此次为第三次征求意见。 与前两稿相比,“三稿”对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投资人的股东资格提出更严格要求:在境内企业法人投资入股保险公司的条件中,去掉“成立三年以上”,增加“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投资人为金融机构的,需提交审慎监管指标报告和所在地金融监管机构出具的监管意见;境外金融机构投资入股保险公司,还需满足“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 “二稿”规定,除保监会批准的金融机构外,单个投资人投资保险公司的持股比例不得超过20%。“三稿”修改为,除保监会批准的主要股东外,单个股东(包括关联方)出资或持股比例不得超过保险公司注册资本的20%,并增加“保监会根据坚持战略投资、优化治理结构、避免同业竞争、维护稳健发展的原则,核准主要股东的出资或持股比例”。 自2007年国务院批准银行业、保险业两大监管部门联合递交的关于商业银行投资保险公司股权问题的请示文件(“160号文”),原则性同意商业银行投资已设立的保险公司后,究竟能取得多大的参股比例一直是焦点问题。近两年来已有数家银行上报参股保险公司的方案,从方案看拟参股比例基本都为约50%,显然超出20%的“上限”。 一位法律人士认为,“三稿”关于参股比例的措辞比“二稿”更严谨,应对今后形势和环境变化更灵活,亦赋予保监会更大审批权限。 另一条引人注目的变化是,“二稿”关于“已获准在中国保险市场上投资的境外金融机构不得投资参股同类保险公司”的规定,在“三稿”中被删除。 “三稿”关于保险公司股东关联交易和持股的规定更为严格:要求两家以上保险公司受同一机构控制或相互之间存在控制关系,不得经营存在利益冲突或竞争关系的同类保险业务。持有保险公司股权15%以上、不足15%但直接或间接控制该保险公司的主要股东,应符合三大条件:具有持续出资能力,最近3个会计年度连续盈利;具有较强资金实力,净资产不低于2亿元;信誉良好,在本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 针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或转让,“三稿”作出详细规定:变更出资或持股比例不足注册资本5%的股东,应在股权转让协议书签署后15日内,就股权变更报保监会备案,上市保险公司除外;股东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5%以上,应向保监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提交股权转让协议;转让保险公司的股权不足5%,应向保监会提交股权转让报告和股权转让协议。 “二稿”只要求保险公司变更持有公司股权10%以上的股东时需报保监会批准。这意味着“三稿”拟对保险公司股权变更行为进一步加强监管,避免保险公司频繁更换股东影响经营稳定。(第一财经日报 2009-09-08)
六部门联合发文: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 9月9日,中国人民银行、商务部、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外汇局联合发布《关于金融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要求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多渠道拓展服务外包企业直接融资途径。 《意见》要求,全方位提升银行业支持服务外包产业发展的水平,积极发展符合服务外包产业需求特点的信贷创新产品,同时还要充分重视对服务外包企业现金流和资金流程的监控。开发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订单贷款等基于产业链的融资创新产品。研究推动包括专有知识技术、许可专利及版权在内的无形资产质押贷款业务。 《意见》还要求,积极通过各类债权融资产品和手段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同时,为鼓励支持服务外包企业发展,《意见》还明确简化服务外包企业外汇收支审核手续。(每日经济新闻 2009-09-10)
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指引公开征求意见
为规范判断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方法和标准,日前,中国保监会制定并公布了《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实施指引(征求意见稿)》。 所谓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是指保单约定的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支付重大附加利益。实施指引明确要求,保险人在财务报告日,应对其签发和持有的保单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用以判断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保单转移重大保险风险的,确认为保险合同,按照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否则,按照金融工具相关会计准则进行会计处理。 实施指引明确,保险人可以分步骤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重大保险风险:首先,判断原保险保单是否转移保险风险。其次,判断原保险保单的保险风险转移是否具有商业实质(如果保险事故发生可能导致保险人承担赔付保险金责任,则原保险保单具有商业实质)。再次,判断原保险保单转移的保险风险是否重大。 实施指引明确,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与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有关信息,未确认为保险合同的保单对财务报告影响重大的,保险人应当在财务报告附注中披露有关信息。 实施指引还明确,保险人应制订健全、有效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经管理层批准并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施行。保险人应定期对重大保险风险测试制度和程序进行评价,在发生影响其有效性的情况下应及时修订,以保证测试制度和程序的持续适用。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在各会计期间应保持一致,不得随意变更。 保监会在实施指引中还特别明确,实施指引是保险人进行重大保险风险测试的最低要求,保险人可以在遵循指引的前提下,结合自身实际制定更有助于提高财务报告信息相关性和可靠性的重大保险风险测试方法和标准,报中国保监会备案后施行。实施指引将于2009年12月31日起施行。(证券时报 2009-09-14)
保监会批准四公司变更注册资本
9月9日,中国保监会批准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金盛人寿保险有限公司以及爱和谊财产保险(中国)有限公司分别提出的关于注册资本金变更的请示。 据悉,四家公司中,注册资本变动幅最大的是中德安联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其注册资本从14亿元变更为20亿元。 同日,保监会批准中英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变更两笔资本保证金存款的性质,涉及金额567.7万英镑。该存款不再作为资本保证金存款,可由公司依法处置。(证券日报 2009-09-10)
江苏保监局借助科技手段促车险合规增效
自今年3月商业承保理赔信息公开查询系统上线后,江苏保险业减亏取得重大突破。今年1-6月,全省综合赔付率同比下降了15.66个百分点,商业车险承保利润同比增加2.96亿元:6月份当月首度扭转亏损局面,实现盈利3912万元。据不完全统计,破获骗赔等诈骗案100多起,仅人保一家公司就挽回骗赔损失1536万元。 理赔信息的共享一改 “事后控制”为主动的“事前控制”,查询系统一方面向被保险人提供理赔信息查询服务,同时该系统具备关键字段自动比对功能,可对同一标的多次出险、同一索赔人多次索赔等可疑信息自动向有关公司发送预警提示,减少道德风险和逆选择。仅人保和太保两家公司,在理赔信息共享系统建立后,其报案件数分别下降了14.5%和13.8%;报损金额分别下降了7.5%和14%。 通过信息共享平台,保费收入真实性明显提高。以往“打折”现象严重的苏州地区的车损险辆均保费同比增长了85.5元,预计全年可增加车险保费1.5亿元。(江苏省保险学会 2009-09-07)
福建保监局提出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设想
按照福建省政府有关先行先试努力打造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的工作部署,福建保监局积极开展相关调查研究工作,提出“十二五”时期保险业推进闽台合作、建设两岸区域性金融服务中心工作的主要设想:一是要在积极审慎原则下,继续发挥机构铺设对推进两岸合作发展的载体作用;二是要更加注重创造有利的发展环境,促进福建保险业自身的创新发展和平稳运行,增强对台湾保险业及境内外其他行业、其他资本的长期吸引力;三是要充分发挥对台优势,加强两岸保险业的业务合作、监管合作与人才交流,同时提升对台资企业、台胞的保险服务的品质,形成对台经济与金融相互支持、共同发展的良性循环。(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9-09-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