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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颁布
《意见》指出,保险具有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的功能,是市场经济条件下风险管理的基本手段,是金融体系和社会保障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中具有重要作用。 《意见》提出,要建设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领域广泛、经营诚信规范、偿付能力充足、综合竞争力较强,发展速度、质量和效益相统一的现代保险业。围绕这一目标,当前面临六大主要任务是: 要拓宽保险服务领域;继续深化体制机制改革;推进自主创新,调整优化结构,不断提高服务水平;要加强保险资金运用管理,提高资金运用水平,为国民经济建设提供资金支持;加强和改善监管,防范化解风险,切实保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完善法规政策,宣传普及保险知识,加快建设保险信用体系,推动诚信建设,营造良好发展环境。(中国保监会2006-06-27)
劳保部称将把我国农民工纳入工伤保险覆盖范围
“到今年4月,中国的工伤保险已经覆盖了8700万人,成为世界上工伤保险覆盖人数最多的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副部长胡晓义在青岛召开的“中国—东盟工伤保险高层研讨会”上透露。 胡晓义认为,工伤保险首先应当坚持广泛覆盖,不仅要把稳定就业的人员纳入覆盖范围,还要把流动就业的人员,特别是中国经济社会发展现阶段特有的农民工纳入覆盖范围。从一定意义上说,流动就业人员的工伤风险更大,更需要工伤保险制度的保障。目前,中国政府正在积极推进农民工、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参保,推进事业单位和乡镇企业参加工伤保险,力争在2010年覆盖人数达到1.4亿人。 按照国际劳工组织专家的估计,每年职业伤害带来的经济损失约为国民生产总值的2.5%-4%,而职业伤害给劳动者及其家庭带来的痛苦和困境更是不言而喻的。 胡晓义说,工伤保险作为强制性的社会保险,必须由政府主导,同时企业也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商业保险等其他保险形式可以作为补充。建立工伤预防、待遇补偿和工伤康复相结合的新型工伤保险制度,是中国工伤保险事业发展的目标。中国正在广州、南昌等城市探索具有各自特色的职业康复模式,通过工伤康复,提高和恢复伤残职工的劳动能力,帮助他们回归社会并实现再就业。(中国经济时报 2006-06-25)
非车险业务将成为下一个被监管对象
由于车险占据了财保公司业务绝大部分的比例,非车险业务长期以来并没有获得太多的关注,但现在情况不同了:市场主体越来越多,竞争变得更加激烈,各家公司不得不需要开拓除车险以外的业务,随之而来的是市场的混乱。事实上,国内非车险费率的盲目下降,直接导致了这部分业务在国际再保险市场上难寻“下家”。国内保险公司非车险费率低于国际市场,价格倒挂现象明显,导致多数财产险公司遇到了“分保难”,即使完成了再保险的安排,费率也较过去暴涨。作为我国财产保险重要组成部分的非车险市场上的不规范经营行为开始受到保监会的重视,除上周末下发的《关于规范非车险市场经营行为的补充通知》作出对财产保险分支机构不得擅自修改保险条款费用等规定外,部分保监局也陆续开始对非车险项目下的各小类业务进行不同形式的调研,以北京为例,北京保监局近期赴多家财险公司就今年医责险续保工作及存在的问题进行调研。各种迹象已经能够表明,非车险业务将会是下一个被严格监管的对象。另外,从保监会相关材料中获悉,监管部门认为目前国内非车险市场主要问题是大型商业风险项目低价竞争现象严重,“浪费了保险资源和损害了企业效益,并形成风险隐患”。而至于产生这些问题的“主要原因在于1996年以来在非车险市场上无可遵循的行业指导性费率规章。”同时,为规范保险公司的市场行为,扭转非理性价格竞争愈演愈烈的局面,保监会称,将会加强承保管理和风险管控,避免承保和再保险两个环节出现脱节,“杜绝因承保费率过低而无法获得再保险支持的现象”,并将这项工作作为今年再保险检查的重点之一。(第一财经日报2006-06-26)
保监会辟谣返还型健康险停售
保监会6月29日否认即将于7月1日起叫停市场上所有返还型健康险,但表示一两年后返还型健康险将不得含有生存责任。 近日市场上有传闻称,因赔付率较高造成保险公司经营风险较大,返还型健康险可能将于7月1日起全线停售。而记者在随后的采访中了解到,目前市场上存在两种返还型健康险,其中一种是由一款人身险主险附加健康险所形成的产品组合,另一种则是一个单独的返还型健康险产品,保监会有意叫停的只是后者,而产品组合型的返还型健康险将不会收到影响。 记者就此采访了保监会人身险监管部养老与健康保险处处长龚贻生,他表示保监会的确有意让单一产品型的返还型健康险退出市场,但时间并不是在7月1日,而是可能在一两年的时间内慢慢进行过渡。 (新京报 2006-06-30)
保监会发布交强险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在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正式实施之际,中国保监会6月30日发布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业务单独核算管理暂行办法》。 《暂行办法》是交强险监管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是保险公司单独核算、准确反映交强险业务经营成果的制度保证,是监管部门按照\"不盈不亏\"原则审批交强险费率的决策依据,是公平对待、切实维护保单持有人利益的关键环节。 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介绍,为了实现交强险业务的单独核算,《暂行办法》首先确立了\"准确、公平、透明\"的核算原则,要求保险公司严格遵循以上原则单独核算、单独报告交强险的经营状况。其次,《暂行办法》对保险公司的内部控制建设、业务流程改造、信息系统完善都提出了明确要求,为准确核算交强险损益提供了组织体制、专业人员和技术条件的保障。第三,对保险公司收入、费用的认定程序和分摊方法提出了严格要求。第四,《暂行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分别按家庭用车、非营业客车、营业客车、非营业货车、营业货车、特种车、摩托车、拖拉机、挂车等各类车型和省级(自治区、直辖市、部分计划单列市)行政区划核算交强险损益,为费率的厘定和调整提供基础信息。第五,《暂行办法》要求各公司要根据保监会规定的频率和时间,按照规定的格式和内容报送经注册会计师审计后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 据透露,为配合《暂行办法》的实施,保监会近期将出台《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在保险行业内建立统一的费用分摊基础规范,用于指导保险公司进行包括交强险在内的分险种、分地区损益核算的费用分摊。(中财网 2006-07-01)
10月1日起未带交强险标志将被扣车和罚款
在交强险费率出炉后,6月24日保监会率先对媒体公布了交强险标准保单和保险标志。据悉,目前交强险保单和保险标志已经下发到有经营资格的22家财险公司。 交强险保险单证是各种交强险保险单的总称。包括交强险保险单、交强险摩托车定额保险单、交强险农用拖拉机定额保险单、交强险批单等四种。其中,机动车投保交强险应使用交强险保险单,必须使用计算机打印出单。摩托车和农用拖拉机可使用定额保险单,并可手工填写保险单,但保险公司须在保单签发后7个工作日内补录到计算机系统内。 交强险保险标志是保险公司向投保人核发的,证明其已经投保交强险的标识。分为内置型保险标志和便携型保险标志两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应使用内置型保险标志;不具有前挡风玻璃的投保车辆,如摩托车、部分拖拉机等,应使用便携型保险标志。 保监会财险制度处董波处长称,虽然交强险7月1日实施,但有3个月的缓冲期,从10月1日起,没有保单或保险标志的车就要被查扣,投保商业三者险没有到期的车主、驾驶人应随车携带保单备查。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未按照规定投保交强险的,由交管部门扣留机动车、依照规定投保,处以依照规定投保最低责任限额应缴纳的保险费的两倍罚款。上道路行驶的机动车未放置保险标志的,扣留机动车,当事人提供保险标志或者补办相应手续,处以警告或者2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北京现代商报 2006-6-25)
保监会规定交强险不许打折卖
7月1日开始全国消费者将使用同一张道路交通强制责任保险的保单。保监会规定,交强险不许打折销售。明年,交强险保单全国一张“脸”的局面将被打破。业内人士认为,在未来,交强险价格与交通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投保人的行为关系到自己购买交强险时所能得到的优惠。据中国人保股份公司相关负责人介绍,交强险的责任限额和费率的浮动办法均由保监会会同相关政府部门确定,费率水平也由保监会审批。按照保监会此前出台的《条例》,到明年,交强险的费率实行与被保险机动车的交通安全违法记录和交通事故记录相联系的浮动机制。 此前从各家保险公司了解到,目前保险公司正在紧张地进行公司理赔信息系统与交管局信息系统的对接。平安保险公司新闻发言人认为,该系统的统计数据将成为新的年度投保人保费的重要依据。 有部分消费者期待,从后天开始,22家有交强险资格的保险公司很难避免打价格战,但中国人保和平安这两家公司均表示,他们将严格执行保监会的规定,各公司都将采取审慎的态度办理该项业务,出现价格战的可能性几乎没有。关于理赔可以赔偿的情况1.酒后驾车酒后驾车并没有排除在保险公司赔偿范围之外。但在商业三者险中,这一条除外。2.无责赔偿在无责情况下,赔偿限额均为最高限额的20%,即死亡伤残50000元×20%=10000元,医疗8000元×20%=1600元,财产损失2000元×20%=400元
不予赔偿的情况1.受害人故意造成的交通事故损失不赔。2.车上财产损失被保险人(车主)所有的财产及被保险机动车上的财产遭受的损失。3.间接损失不赔。被保险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致使受害人停业、停电、停水,及修理后因价值降低造成的损失等。4.因交通事故产生的仲裁或者诉讼费用以及其他相关费用,交强险不予赔付。
垫付理赔的四种情况(一)驾驶人未取得驾驶资格;(二)驾驶人醉酒驾车的;(三)被保险机动车在被盗抢期间肇事的;(四)被保险人故意制造交通事故的。对于垫付的抢救费用,保险人有权向致害人追偿。(法制晚报 2006-6-30)
保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答记者问
近期,中国保监会和银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从加强代理机构资格管理、加强代理业务内部管理、规范手续费管理、规范销售人员资格管理、规范产品销售、加强监督检查、加强行业内外沟通与交流等七个方面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提出了监管要求。近期,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就联合发文有关内容回答了记者的提问。
1、问:什么是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银行代理保险业务和通常所说的银行保险有什么区别?
答: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本质上是一种保险业务,是由银行(也包括邮储、信用社等金融机构)作为一类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代理销售保险公司产品的一种业务行为。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是银行保险的一种,是银行保险处于初级发展阶段一种常见的业务形式。从国际经验来看,银保合作主要有股权合作、战略合作和简单的代理合作,此次联合发文主要是规范简单的代理关系之下银行保险业务的销售和管理行为。
2、问:当前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发展状况怎么样?存在哪些突出问题?
答:在我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真正起步的标志是银行代理保险产品的出现。经过几年的快速发展,银行代理已经成为保险公司最为重要的销售渠道之一。特别是对于寿险公司,银行代理实现的保费收入已经占寿险公司总保费的三分之一。但是,在快速发展的过程中,也暴露出一些问题,主要表现在以下三个方面:一是手续费恶性竞争,费率水平超过保险公司可承受范围,银代业务利润微薄甚至无利可图;二是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存在账外暗中向银行代理机构、网点及其工作人员直接或间接支付各种费用的行为;三是部分网点仍然存在销售误导行为,如片面夸大投资性产品的投资收益水平,不如实告知保险责任、退保费用、现金价值和费用扣除等关键要素等。这不仅影响了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本身的发展,也加大了保险公司和商业银行的违法违规风险,对行业发展声誉极为不利。
3、问:为什么此次保监会要与银监会联合发文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
答:当前,金融综合经营趋势越来越明朗化,发展银行保险业务不仅是保险行业的发展要求,也是商业银行的发展要求。正是基于这一点认识,今年4月19日,保监会和银监会就银保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在肯定银保合作的积极意义的同时也确定了近期银保合作的重点,首要任务就是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重点解决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销售误导等问题,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同时也就加强银保监管合作达成共识。此次联合发文,既是两个监管部门的首度合作,更为下一步银保领域的深层次合作确立了一个良好的开端,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4、问:和以前出台的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规范性文件相比,此次联合发文有哪些突出特点?
答:一是规范了对手续费的管理。通知规定除了手续费之外,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形式向代理机构、网点或经办人员支付合作协议规定的手续费之外的其他任何费用,包括业务推动费以及以业务竞赛或激励名义给予的其他利益。 二是明确了对培训费的要求。通知规定银行网点销售人员培训费用由保险公司承担的,应当在合作协议中明确培训的次数、方式、内容及培训费标准。 三是强化了对销售人员的资格管理。规定10月31日以后,销售投资连结类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机构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 此外,通知还对规范银保业务销售行为,保监局和银监局联合监管问题,以及加强行业自律问题进行了相应规定。
5、问:此次联合发文出台以后,对银保业务发展将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
答:由于联合发文对目前普遍存在的一些违规行为制定了较为严厉的管理制度,提高了销售人员资格门槛,因此在短期可能会造成银保业务的下滑。但通知的出台旨在建立一个良好的市场环境,从长期来看,既有利于保护投保人利益,也有利于保险公司、商业银行的长期合作共赢,对银保业务的长远发展是有积极意义的。
6、问:保监会下一步在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发展方面有哪些思路和措施?
答:通知出台以后,保监会将会开展一系列规范银保业务市场秩序的工作。一是召开规范银保业务座谈会,请保险公司银保业务负责人参加,强调规范市场秩序的意义和重要性,传达保监会整顿市场秩序、规范银保业务发展的决心,扩大发文影响,为银保业务健康发展创造良好的外部环境。二是引导行业加强自律,推动行业协会牵头组织各保险公司签署自律公约,约定手续费支付上限比例,建立行业自律机制。三是结合治理商业贿赂精神,有针对性地开展现场检查。四是进一步加强和银监会的监管合作。 (中国保监会 2006-07-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