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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人身险部:寿险投资收益预计大幅增长

   中国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日前表示,今年上半年人身保险中的个险业务结构得到调整,期缴保费增长较多;银保快速增长为调整银保结构提供了最佳时机。
  在日前召开的人身保险监管工作座谈会上,有关负责人介绍,今年上半年人身保险市场发展总体局势良好,缓解了股市回暖等因素带来的外部冲击。个险业务结构已基本调整过来。截至5月31日,结构调整任务最重的中国人寿实现个险长险保费收入407.4亿元,同比增长13.2%。其中140.6亿元首年保费收入中,期缴保费达113.3亿元,占比88.26%,同比增长31.3%。1-5月银保业务同比增速高达85.59%,远高于其他渠道,占比32.3%,为今年重点规范银保秩序、调整银保业务结构提供了最佳时机。团体保险问题较为复杂,下一步要重点研究解决。
  寿险投资收益大幅增长,对经营效益改善的拉动作用增强。2005年中国人寿和平安上市公司分别实现了93.06亿和42.65亿的利润,同比分别增长29.77%和35.6%,预计今年将继续保持同样的发展势头。
  有关负责人指出,下一步要继续促进和改善个险结构调整,抓住时机加大银保业务规范发展和结构调整,密切关注团险业务,力争下半年保持良好的发展势头。(中国证券报2006-07-06)

                                 重疾险初步确定核心疾病 7至10种必保

    7月13日,中国保监会相关人士透露,历时近3个月的重大疾病行业标准定义征求意见稿已经出炉。在征求意见之后,这套统一标准的定义将对市场中销售的重大疾病保险(重疾险)全面进行规范。
  据重大疾病保险疾病标准定义制定工作办公室有关负责人介绍,目前已初步完成了26种重大疾病的标准定义,7至10种重大疾病被确定为重疾险产品必须包含的“核心疾病”。也就是说,保险公司今后推出的重疾险,它的保障至少要包括这些种类的疾病。这是根据行业理赔经验初步筛选出来的结果。
  近年来,各保险公司对重疾险的定义处于混乱之中,不少重大疾病的定义暗含“陷阱”,造成了消费者与保险公司之间纠纷不断,重疾险甚至还落下了“只保死不保生”的“骂名”。随着保险业竞争加剧,不少保险公司为吸引消费者眼球,扩大了重疾险所承保的病种,从原来的10多种逐渐增加到了30多种。但各家保险公司对同一种重大疾病的概念千差万别,因此,重疾险一度成为消费者投诉热点。
  据了解,标准统一后的重疾险理赔尺度可能会有所放宽,重疾险产品将主要是保那些不治疗危险性很高、但治疗后有较高存活率的大病。例如过去对肝癌往往是到了晚期、末期才能得到保险赔偿金,今后有可能适度放宽理赔尺度。
  10家人身保险公司和4家再保险公司的医学专业人员共同参与了此次标准的制定,期间,该标准制定办公室还参考借鉴英国、新加坡等国家和地区制定并使用重疾行业标准定义的经验。(北京晨报2006-07-14)

                               铺路综合经营 保险投资政策将密集出台

  据悉,今年下半年中国保监会将制定关于“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试行办法”、“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政策及操作规程指引”、“保险资金投资债权计划管理指引”以及“保险资金投资股权计划管理指引”等一系列文件。
  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今年下半年保监会的重点工作将主要围绕贯彻“国十条”进行,而“保险资金制度建设”将成为其中的重要内容和目标,在投资新渠道的拓展上进行新的探索和试验。“比如间接投资基础设施的问题、QDII的问题等”。
  “国十条”对于当前的保险投资渠道,给予了进一步的拓宽,但同时也对保险业提出了更新更大的挑战。一家大型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负责人表示,随着金融混业趋势的加快,“也对保险业增强驾驭金融综合经营风险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以防止新的金融风险的转移。”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如何在不断开放的情况下做到风险可控稳步推动,关键在于新的运行机制和监管机制。“不仅对资产管理部分,还包括委托人的运作部分。”
  据了解,在保险资金运用体制的改革中,将要出台的“保险资金管理办法”将确定资金的管理结构、委托人受托人托管等内容,在公司治理结构中可以通过董事会、监事会、股东大会等解决问题,以解决委托人、受托人之间的相互制衡关系。
  除了“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试行办法”等文件外,下半年保监会还将出台“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工具的信用风险评估的指引》和《资产管理过程中重大事件的危机处理办法》等文件。(第一财经日报2006-07-05)

                                保监会:长期股权投资的备案和报告

  近日,中国保监会在广泛征求业内意见的基础上印发了《关于加强对保险机构所属境内非保险类经济实体和境外保险机构财务监管若干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
  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负责人表示,该《通知》是中国保监会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重要举措之一,对于提高监管效能、保障被保险人利益、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具有重要意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三个方面:
  一是填补了监管空白。长期以来,我国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游离于监管之外,没有相应的监管制度规范其发展。《通知》的发布填补了监管空白,也使保险业统一归口的财务监管体制进一步得到完善。
  二是建立了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的日常监管机制。随着保险公司获准以其资本金或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证券以及境外保险机构等,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种类和数量逐渐增多,长期股权投资开始成为保险公司一般资金运用行为之外的重要财务活动。《通知》的出台标志着对保险公司长期股权投资日常监管机制的建立。
  三是为下一步按照《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的要求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实施并表监管打下了坚实的基础。《通知》对保险公司所属非保险和境外机构的监管要求体现了并表监管的基本原则,为我国下一步实施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创造了基础条件。该负责人还表示,经会领导批准,中国保监会财务会计部去年底已经启动了保险集团(控股)公司偿付能力监管标准的研究项目,目前项目进展顺利,明年将出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偿付能力监管标准和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从而完全实现对保险集团(控股)公司的并表监管。(中国保监会 2006-07-11)

                              投资渠道扩容 保监会预建风险评估体系

    据有关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即将出台一系列关于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估管理的机制,最终将依据保险机构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实施分类监管。另据接近保监会人士透露,目前针对保险公司投资债券的信用风险评估指引正在制定中,或将成为上述监管机制迈出的第一步。
  保监会引导债券投资
  据悉,一份题为《保险机构投资者债券投资信用评估指引》已经基本成形。其中包括,信用评估流程、办法、报告、档案管理以及专业部门或岗位设置等一整套信用评估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
  随着企业债发行日益市场化,债市仍然是保险业一种重要的投资渠道。其中,无担保企业债由于具有更高的利率回报,对保险公司有一定的吸引力。然而,无担保企业债的投资会带来较大的风险。如何对市场上众多无担保企业债进行评估,确定它的风险和收益是否匹配;如何确定特定债券的风险收益情况与保险公司自身的风险承受能力以及负债匹配情况相适应,这些都是摆在投资人员面前的重要课题。
  因而,在放开投资之前,鼓励保险公司建立一套内部的债券信用评估管理制度和运作机制,就成为迫切的监管需要。
  风险调整收益率为核心
  “控制风险是有序地推动保险投资创新试点的前提。”保监会有关人士称。保监会为此将计划下发加强风险管理的通知,制定保险机构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估指引、资产管理过程中重大事件的危机处理办法等政策。
  从短期的目的来看,制定投资信用评估指引可帮助保险公司建立内部信用评估系统,以防范信用风险。长期目标则是提高保险机构信用评估的整体能力,鼓励保险机构按照国际先进的资本管理指标如经济资本(EC),合理配置各类资产。
  此外,监管机构还希望保险机构能够以风险调整收益率(RAROC)为核心,建立起合理的绩效评估体系,推动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的分类监管。
    据保监会有关人士透露,正在酝酿中的分类监管,将主要依据保险机构的投资风险管理能力设定投资渠道准入门槛。通过制定相应的机制和标准评判各机构的投资能力,根据不同机构不同的风险管理能力、不同的投资能力向其开放投资渠道,使各机构的投资渠道、投资机会与投资能力体现正比例关系。(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7-12)

                                   保监会推进投资基础设施试点

  “保险业要推进投资基础设施试点,目前在落实‘国十条’时,已经在投资京沪高速铁路等关系国计民生的重大项目上取得了进展。”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13日由中国保监会主办、安保资本投资公司协办的“基础设施投资国际研讨会”上透露。
  此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透露:“铁道部决定向保险资金定向募集500亿到800亿元先期项目资金,投资于北京至上海的铁路改造工程。”
  今年3月,中国保监会颁布《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管理办法》(下称《管理办法》),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交通、通讯、能源、市政、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于今年年内开工建设,2010年投入运营,总投资高达1300多亿元的京沪高铁工程计划无疑成了保险资金青睐的对象。随着保险资金投资京沪高速铁路的面纱日渐揭开,李克穆强调说:“在与新渠道、新工具、新领域进行全新接触时,保险业的管理能力、运作能力、投资能力、控制风险能力仍然不足,这些将是保险资金运用在今后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时亟待解决的问题。”
  李克穆认为,“国十条”为保险资金管理打开了新渠道,创造了不少新的投资机会。为了使“国十条”中的政策支持尽快转化为行业能力,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部在组织全行业力量研究基础设施投资试点工作的同时,也在积极研究推动不动产投资、创业投资等新方式的投资,审慎开展银行股权投资、境外投资,以此为突破口带动全局性发展。
  李克穆介绍说,除了积极推进投资基础设施项目试点外,目前正在研究的保险资金运用的具体政策还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一是要提高保险资金市场投资资本市场的比例,特别是银行股的投资比例,以支持资本市场正常发展。二是发布投资银行股权政策,支持银行股份制改革加强保险和银行的战略合作。三是开展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充分利用国际国内两个市场两种资源分散风险,提高收益,加快发展。据介绍,目前以QDII形式投资境外市场的举措已经开始实施。
  作为基础设施投资试点的推进者,保监会考虑更多的是风险防范和渠道创新的审慎原则。李克穆指出,下一步,保监会将继续加强制度建设,坚持制度先行。要做到“制度不建、技术不全、资金不出”。其次,加强风险管理,坚持控制风险在先,会在风险识别、风险分析、风险控制上下功夫。最后,将加强操作规范,坚持规范运作,各项工作都要“科学决策,稳健运行,审慎操作,守法合规”。(中华工商时报2006-07-13)

                            保监会与教育部成立中小学保险教材编写小组

    国务院颁布最近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要将保险教育纳入中小学课程。在7月10日于长沙结束的“南片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此回应说,保监会已经与教育部取得联系,共同成立了教材编写小组。“我国保险业已经站在一个新的历史起点上,要把人才兴业战略作为促进保险业又快又好发展的根本战略。”
  对于《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其他有关内容,吴定富也在会上给予了回应。他透露,保监会加强了在涉及公众利益领域中建立责任保险制度问题的研究。下一步将与建设部、卫生部等部门共同研究推进建筑工程责任险、医疗责任险试点等问题。
  不久前,保监会与国家旅游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就是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结出的一个“果实”。(新华网 2006-07-11)

                            加大旅游保险监管力度 旅行社不投保难过年检关

  不投保责任险的旅行社,将暂缓通过业务年检,并被责令整改。中国保监会和国家旅游局近日下发了《关于进一步做好旅游保险工作的意见》(简称《意见》),将加大旅游保险市场的监管力度。
  近年来,我国旅游业快速发展,旅游各环节中的自然灾害、意外事故、法律风险和违约责任等风险日益突出。为扭转当前局面,旅游行政管理部门将集中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的情况进行检查,对不投保的旅行社,要暂缓通过业务年检,责成其整改;还将要加大对旅行社投保责任险情况的抽查力度,严禁拒不参加投保。
  《意见》允许和鼓励旅行社在征得游客同意的前提下,通过合法手续为游客办理人身意外伤害险。同时,今后还将大力推广事中旅游保险紧急救援服务。要优先建立对中国公民出境旅游的商业应急救助机制。(北京晨报2006-07-05)

                                   122家保险中介机构退出市场

    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共有122家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停止经营保险中介业务,退出保险市场。另有12家保险代理机构转制为保险经纪机构。
  在停止经营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中,代理机构102家,经纪机构13家,公估机构7家。其中,2006年1-6月,有28家代理机构、5家经纪机构退出,1家代理机构转制。(中国保监会2006-07-11)

                           山东保监局:不持《展业证》销售保险属非法从业

    近日,山东保监局印发《关于<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的实施意见》,要求各保险公司按照“持证上岗、有序流动、严格奖惩、信息公开”的原则,加强对保险营销员的管理和培训力度。
  《意见》要求保险代理从业人员参加资格考试时,在考试报名表上声明,考试合格后同意将报名信息在相关社会媒体上披露,作为公众查询之用。未进行声明人员不得参加资格考试。
  《资格证书》持有人只有取得所属保险公司发放的《展业证》方可从事保险营销活动。只取得《资格证书》,未取得《展业证》从事保险营销活动的属于非法从业。《展业证》由保险行业协会统一订购打印。
《资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保险公司及其他组织和个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扣留保险代理从业人员的《资格证书》。(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网 2006-07-07)

                           黑龙江保监局加强沟通协作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

    黑龙江保监局认真贯彻落实公安部、中国保监会《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精神,与黑龙江省公安厅消防局加强沟通,密切协作,推动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
  一、认真研究,抓好落实。保监局与公安厅消防局共同转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文件,并结合实际提出了指导性意见,推动全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的实质性开展。
  二、建立联席会议制度。保监局与公安厅消防局建立了联席会议制度,定期召开联席会议,分析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中的问题,检查各地工作开展情况,指导各保险公司、公安消防部门共同做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工作。
  三、建立消防与保险良性互动机制。一是建立防灾防损宣传联动机制。二是建立火灾保险检查与消防监督检查联动机制。三是火灾保险理赔与火灾原因调查联动机制。四是保险与消防防灾协作机制。
  四、确定试点地区,稳步推进。保监局与公安厅确定哈尔滨市、鹤岗市为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试点地区,探索商业运作模式,为在全省范围内开展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总结经验。(中国保监会2006-07-0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