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养老险、健康险:领域地域双重突破

    基本社会保险、企业补充保险和商业保险是一个国家养老与医疗保障体系的三大支柱。目前,我国人口老龄化发展趋势明显,这无疑对养老和医疗保障体制提出了严峻挑战。大力发展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成为了完善我国社会保障体系的必然选择。“国十条”对发展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业务,以满足城乡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提出了更新、更高的要求。另外,在“国十条”中也出现一些非常新的思路,例如支持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努力发展适合农民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积极探索保险机构参与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有效方式等。
   上海财经大学公共经济与管理学院公共管理系主任钟仁耀、中国平安保险(集团)常务副总经理孙建一、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总经理杨帆分别就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及企业年金等问题发表了自己的看法。
    一、要让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满足人民群众的保险保障需求,商业保险公司应该需要做哪些工作?
  孙建一: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是两个新兴市场,需要各家保险公司花大力气去开拓。但在发展市场的同时,市场秩序尤为重要,保险公司要积极推动和维护市场的市场化、规范化发展。同时,从不同细分客户群的需求和风险偏好出发,设计出真正满足不同层次人民群众需求的产品。
  同时,还应积极探索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产品组合,为客户提供全面的综合福利保障计划。保险公司具有实力很强的IT平台,和拥有丰富的养老和健康保险产品运作经验和技术积累,因此,保险公司要发挥IT技术优势,打造领先的后台,为客户提供长期、准确、方便快捷的服务。
  杨帆:太平养老保险公司是首家正式获得保监会筹建批准的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全力以赴提升公司整体的服务能力,这是一个具有挑战性的工作。企业年金在国内是个新鲜事物,我们建立了完善、高效的公司内部治理结构,以确保客户利益、股东利益和企业年金基金的安全。特别是企业年金的安全直接关系到广大企业员工的退休养老问题,是“养命钱”,决不能允许半点的闪失,同时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还要不断提高长期、稳定的投资回报。只有这样,才能够真正履行我们的使命——“让年轻者彻底免除后顾之忧,让年长者尽情享受有尊严、高品质、快乐的退休生活”。虽然市场培育是充满艰辛的,但是我们也可以体验到其中更多的快乐。
  钟仁耀:我认为,保险公司首先要将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等人身保险的保费设定在相对比较低的水平上。虽然,保险产品可以包含不同的消费标准,但是因为要覆盖到广大农民,特别需要考虑部分城乡一些收入比较低的群众的需求。因此,在设立不同档次的基础上,需要设定较低的保费水平。
  第二点就是,保险金的支付要具有比较大的灵活性,不能太死板,否则城乡居民参加商业养老保险和健康保险的积极性会降低。在目前的商业养老保险中,被保险人都需达到一定年龄标准才能领取养老金,健康保险的支付也有一些限制条件。支付的灵活性就是指当被保险人因子女教育等原因急需钱用的时候,可以先提取一部分资金,将来再补充回来。提高支付的灵活性可以吸引更多的城乡居民进行投保。
    二、保险机构如何才能充分发挥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积极参与企业年金业务,及拓展补充养老保险服务领域?
  孙建一:保险机构在养老保险领域的优势应该是相当突出的,例如有丰富的专业人才储备及技术优势等。保险公司已积累了十几年的养老保险市场经验,储备了大量养老保险专业人才,有条件为客户提供从企业缴费、方案设计、产品组合到养老金支付的一揽子养老保险服务。保险公司的精算技术在产品设计和养老金支付等方面也有独特的优势。但这些优势之前不为市场充分了解。
  另外,在投资方面,养老保险和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性质非常相似。保险公司的保险资金已运作十多年,风格一贯稳健,在风险控制和投资组合等领域积累了经验,资产的安全性、赢利性、流动性经受了时间的考验,我们将把这一投资优势扩展到养老保险资金的运作上去。再加上,保险公司有遍布全国的服务网点和规模庞大的销售队伍,销售方面可以借助的资源较多。
  杨帆:专业养老保险公司在精算、投资账户管理、养老金支付等方面的专业优势是非常明显的。不仅拥有一支国际化的具备丰富经验的精算师、投资专家和IT专家队伍,公司高级管理层更是拥有丰富企业年金、投资、保险、财务管理和运作经验,以及丰富的国际企业年金管理和运作经验。
  钟仁耀:但我认为,虽然近几年我国企业年金发展很快,但是总体发展状况却不理想,因此也使基本养老保险为企业年金的作用缺失而承担了过多的责任,使得单位和职工个人负担太重。企业年金发展不理想的原因之一,就是目前相当一部分的企业年金的管理制度不健全。这种不健全主要表现为单位和职工个人没有充分的自由选择权和决定权,同时表现为商业机构参与太少。原因之二就是基本养老保险的费率太高,挤压了企业年金的发展空间。
  企业年金要发展,实质上应该是更倾向于商业保险模式。我们可以参照美国的企业年金运作方式,员工可以在几家提供企业年金的保险公司中进行选择,主要由商业保险公司来管理。政府仅仅在政策上、法律上进行规定,并且在税收方面和某些政策上制定优惠政策。
   三、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能带来怎样的好处?是否会成为发展我国健康保险的一次“|革命”?
  孙建一:随着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展开,农村的保险需求和消费能力都得到快速发展,农民收入已达到当年城镇人身保险快速启动时期的水平,发展适合农民特点的、简易的、高保障的商业养老保险、健康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时机基本成熟,关键是要做好统筹规划、分类指导、稳步推进。先在部分经济基础较好的地区展开尝试,开发真正适应农民消费习惯和保险需求的产品,然后在全国地区推广。
  相关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后,使健康保险的前线和后台能够密切结合,使被保险人得到更便捷、快速、合理、有效的医疗服务,使健康保险的管理成本合理化。同时,一些新型的健康保险产品如管理式医疗产品有可能在中国较快地推出,从而使得到合理医疗服务的同时降低医疗成本成为可能,为解决中国农民及低收入阶层的健康保险问题提供一条新的途径。
  钟仁耀:我认为,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第一个好处也许能够对医疗机构起到监管的作用。由于监管的复杂性,目前相关管理部门并没有对医疗机构进行有效的监管,问题比较多。如果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成为医院的股东,那么对医院的监管力度可能会加强。同时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存在着利益上的冲突,保险机构希望医疗费用越低越好,因此他们投资医院以后,医疗费用的增加,百姓“看病贵”的现象将可以得到有效抑制。
  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第二个好处就是可以增加医疗机构的资金来源。现在“医药分离”等改革之所以很难,原因之一是“医药分离”之后医院的资金不足。如果有保险机构补充资金的话,那么像“医药分离”这样的改革可能会比较顺利进行。
  至于是否会是一场“革命”,这一问题要看保险机构采取怎样的具体投资方式,如果纯粹是一种商业投资的话,那么对医疗机构的监管作用就可能得不到发挥,同时也会产生一定的负面影响。
   假如真有保险机构愿意去投资医疗机构,各位认为,在这过程中,保险机构需要注意哪些问题?
  钟仁耀:我想主要是职能分工的问题,一定要明确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各自需要承担的责任和义务,保证病人的基本权益,防止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勾结”在一起。目前中央政府鼓励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初衷,我想也是希望能对医疗机构起到监管的作用,抑制医疗费用的增长。
  孙建一:保险机构投资医疗产业,首先要把握投资方向。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目的,是为了给客户提供方便的服务、合理的医疗。所以,更应倾向于投资预防保健机构、初级医疗机构、老年护理机构。
  其次,要充分考虑到投资风险。保险机构和医疗机构属于不同的行业,经营模式和管理方法都存在很大的差异,因此,保险机构在投资医疗机构之前,一定要进行充分的人才准备。同时,还要考虑到自己的客户结构。与此同时,还应把握投资时机。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除了受到保险资金投资渠道的约束外,还受到整个医疗卫生管理政策的约束。所以,医疗卫生相关配套政策的支持,是决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的一个重要因素。
  四、求解农村保险市场
  杨帆:事实上,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快、城乡分工的进一步深入以及老龄化问题的日益突出,农民对于商业养老保险的需求也是日渐增强,并且总量也是非常可观的。这是经济发展的客观需要。如何更好地满足这个市场的需求,是一个很好也很具挑战性的课题,需要我们做长期的探索和挖掘。
  孙建一:占我国人口总量70%以上的农民,其医疗保险市场仍处于一个很低的发展水平,广大农民的医疗需求随着其收入的不断增长而日趋明显,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经成为下一步社会保险和商业保险的重要课题。
  目前,在农村市场确实孕育着巨大商机。但是,从健康险方面讲,还属于初级阶段。同时农村人口一般比较分散,收入相对较低,交费能力不强,因此,要在这个市场发展医疗保险,必须采用新的经营模式。
  钟仁耀:我认为这一时机是成熟的,目前我国农村社会保险制度建设很不完善,补充保险的发展空间很大。商业保险虽然采用自愿参加方式,目前相当一部分的农民具有参加保险的经济能力。而且将来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参保的经济能力会越来越强。当然还是要坚持保费水平不能太高,要制定不同的保费标准,让农民可以自由选择。
  农民占我国的总人口比重这么高,随着农民收入水平的提高,以及目前农村社会保险建设如此不完善,这一市场蕴涵的商机肯定是很大的。
  保险机构如何能够有效地参与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中去?
  孙建一:解决农民的医疗保障问题,已成为现阶段政府工作的一个重要内容。但鉴于国家目前的财力和人力状况,很难再单独完成这一艰巨的工作,且容易出现原公费医疗和劳保医疗同样的问题。采用政府负责收费、商业保险机构专业管理的模式能有效解决目前农村医疗保险所存在的问题,政府负责收费可以降低保费征收成本,商业的专业化管理可以有效控制不合理的医疗费用开支。在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方面,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网络管理、IT技术支持和管理、风险管理、病例管理、用度管理、医疗质量管理等几个方面发挥专业作用。
  钟仁耀:新型合作医疗是一种社会保险,如果让商业保险机构来参与的话,我想主要还是帮助解决资金的问题,让保险机构拿出一部分钱来充实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还有就是利用商业保险机构管理的效率、管理的经验和办法应用到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当中去。因为当前我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的问题还是很大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社会统筹层次太低。有些地方停留在村级统筹层次,有些地方只是实行乡镇社会统筹,高的地方也仅仅停留在县级统筹,这种情况导致管理水平太低。将来可以由政府来委托某些保险机构进行具体管理,政府对其进行严格的监管和限制,通过这样的方式让保险机构参与进来。
  总体来说国家出台这一政策的大背景是我国基本养老保险和医疗保险的资金不足,财政不进行大量补贴的话,这一制度难以维持下去。因此需要降低支付水平,弥补资金缺口,减少财政风险。但前提是要有完善的商业保险体系,否则人民的保障需求将得不到满足。这不仅是我们国家是这样,而且这也是世界各个国家所共同面临的问题。
    (第一财经日报2006-07-06)

                               银保业务:政策收缩 利益暗链被拦腰截断

    今年4月19日,保监会和银监会就银保合作问题进行了会谈。双方在肯定银保合作积极意义的同时达成了重要共识:必须迅速采取有效措施规范银行保险业务发展,重点解决手续费支付方式不规范、销售误导等问题,严厉打击商业贿赂行为;7月3日,两大机构又联手发布了《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要求各保监局、各银监局、各保险公司、各商业银行、国家邮政局邮政储汇局以及各省级信用联社进一步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防止商业贿赂,防范金融风险,促进银行保险业务持续、健康发展。
  两大机构既然要联手解决问题,首先就必须要找到问题产生的根源。那么,如此状况的出现,症结究竟在哪里呢?保险公司、银行和监管机构,究竟谁又有能力改变现状呢?
   保险公司:赔本赚吆喝只为跑马圈地?
  “银保业务的手续费越来越高,销售同样的产品,代理手续费从2001年的1.5%左右提升到了2005年的3.5%~4%,一些公司手续费支出占产品预定费用率的比例甚至超过了70%。在如此高的手续费面前,银保业务对于我们来说几乎无利可图,甚至会导致亏损。”一位从业20余年的保险公司老总揭开了保险公司银保业务的内幕。
  作为以逐利为天性的市场主体,保险公司缘何要做这种赔本的买卖呢?一位银行高管作了如此解释:“我们有庞大的销售网络呀!银行尤其是国有商业银行拥有雄厚的资本实力,还有近10万个营业网点和数百万从业人员,同时兼具国家银行的良好信用,这一切都为银行保险的快速发展提供了有利条件。并且,从国际上看来,在以银行储蓄为主要金融消费习惯的欧洲许多国家,银行保险占全部保险业务的比例都在50%以上,法国甚至达到80%。”面对如此巨大的市场空间,保险公司自然趋之若鹜。
  对于要借用银行的渠道来拓展业务,从而实现跑马圈地的目的这一观点,有的保险公司也坦然承认。一位中等规模保险公司的负责人说:“银行的渠道是我们最梦寐以求的东西,我们可以借用银行现成的渠道,不仅成本小,还能够实现迅速扩张的目的。现在市场上这么多保险公司,大家都希望在市场上占有一席之地,产品和服务又非常趋同,很难通过差异化来提升利润空间。为了争夺银行渠道,提高给银行的手续费就成了我们一种无奈的选择。”
  实际上,保险公司之间的恶性竞争并非银保业务手续费节节攀升的惟一原因。银行的传统优势地位,也是造成保险公司一次次妥协的一个重要原因。在我国,银行一直以来都在金融市场上占有绝对优势。“保险公司在和银行合作中总是处于劣势,手续费节节攀升是银行要求的。如果我们不答应,他们就不与我们签约。为了借用他们的销售网络,我们也只能妥协。”这位负责人道出了心中的无奈。
银行高管:更希望保持队伍的廉洁性
  银行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认为手续费的节节攀升是为了迁就银行。可是实际上,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往往是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
  表面看来,利益的天平似乎总在向银行方面倾斜。对于处在劣势地位的保险公司而言,不仅不能在银保业务中获得利润,甚至还要折本来满足银行的“胃口”。难道银行果真如此“贪吃”么?
一位银行行长说:“银行的网点多,维护成本自然就高。而保险公司借用银行的渠道来扩张业务,无形当中就将成本转嫁给了银行,银行收取手续费自然顺理成章。更何况,我们在与众多保险公司进行磋商的过程中发现,他们报出的手续费差异是如此之大,以至于我们有充足的理由相信,他们的利润空间是非常巨大的,我们不过是从他们那里分了一杯羹而已。可是到了今天,我宁可不要那份所谓的‘手续费’,而更希望能够保持我们队伍的廉洁性。”
  的确,银保业务中的种种不规范操作行为在给银行带来所谓利益甜头的同时,也给银行本身带来了严重的伤害。据不完全统计,非入账部分的手续费已经占到银保业务总体手续费的50%左右,金额高达10多亿元。保险公司通常采用直接给银行代理销售人员发放现金的方式支付手续费,还有的采用给银行员工报销各种费用、组织银行相关人员外出旅游等方式来支付手续费。
  有不少银行人士抱怨,过去大家总是认为,保险公司在与银行合作中总是处于劣势地位,认为手续费的节节攀升是为了迁就银行。可是实际上,一些不规范的市场行为往往是保险公司自身原因造成的。
  “保险公司特别是一些新公司,为了抢占市场份额,往往通过大幅度提高手续费的方式获得银行网点资源,给银行造成一个错觉,以为保险公司利润很高,银行代理业务的手续费还有进一步‘挖掘’的空间。一些未实行分渠道核算公司的基层机构为了完成总公司下达的考核任务,还出现了动用其他业务渠道的业务费用来补贴银行保险业务手续费,亏损着做此业务的情况,而这些费用并未真实地反映在财务报表上。”保监会的有关高层在一些公开场合也毫不隐讳地正视行业内存在的这些问题。
  这些违规资金的来源,有的是保险公司挪用的其他销售渠道费用,有的是保险公司采用诸如坐扣保费、埋单撕单等违规方式套取的费用,用来补贴银保渠道高额的手续费支出。这部分银行大账之外的手续费是各保险公司竞争最为激烈的部分,也是最容易出问题的部分。
   监管机构:该是“出手”的时候了
  政策推动再强势也毕竟是外力,要根本解决银保业务的内在矛盾,还需要保险公司和银行提升自己的内控水平,用内力来提高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的产生。
  据有关数据显示,今年1至5月份,寿险公司保费收入同比增长13.5%,如果剔除中意大单的影响,增幅高达27.33%,其中71%是由银保业务拉动的,银保业务保费收入占比已经上升到33%。然而在两大机构联合发文后,6月份银保业务的增幅明显减慢,已经下滑至25.16%。
  既然银保业务对整个行业的保费收入有如此重要的意义,两大机构为何还要“抑制”这项业务呢?业务的滑坡是否出乎监管机构的意料?
  据悉,两大机构并非一开始就决定采用如此严格的条文来规范银保业务的,《通知》是双方经过反复磋商才最终达成的共识。中国保监会副主席周延礼在一次座谈会上也表示:“我们经过反复研究磋商发现,银保业务存在的问题,既有单纯的市场行为不规范的问题,也有制度设计方面的深层次问题;既有依赖行业本身就可以解决的问题,也有需要联合其他相关部门,争取政策支持才能解决的问题。为进一步创造一个公平竞争的市场环境,今年以来,保监会确定了与银监会联合监管的原则,通过行政监管和自律相结合的方式,重点解决手续费恶性竞争、支付方式不规范以及销售误导等突出问题,争取在较短的时间内使市场秩序得到明显改善。”
  然而,政策推动再强势也毕竟是外力,要根本解决银保业务的内在矛盾,还需要保险公司和银行提升自己的内控水平,用“内力”来提高管理水平,从源头上遏制违规行为的产生。
  值得一提的是,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暨签约大会已于7月7日召开,审议并通过了《中国银行业反商业贿赂承诺》、《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道德行为公约》、《中国银行业从业人员流动公约》和《中国银行业反不正当竞争公约》。据悉,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也在紧急筹备有关保险行业自律公约的起草活动,拟于7月底正式签署公约。
  所有这些,对银保业务的规范发展同样将产生重大影响。在严格规范与硬性约束的环境下,银保业务何去何从,我们拭目以待。(金融时报2006-07-12)

                                    美国房贷险运行机制对我国的启示

  一、美国房贷险运行机制的启示
  房贷险兴起于美国,后被其它国家所效仿,其功能在于分散风险,使债权信用增级,有利于房地产二级市场的形成发展并可促进交易的实现。2004年美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中各类抵押债务占GNP的64%左右,美国住房抵押贷款的发展,促进了美国住房抵押贷款市场的发达。近年来我国个人信贷市场发展迅速,特别是占个人信贷85%左右的个人住房抵押贷款迅速发展,截至2005年底,全国个人住房信贷余额已经达到2.77万亿元,同比增长16.1%。在消费信贷市场发展房贷险,有利于化解信用风险。但与消费信贷业务的迅猛发展势头相比,房贷险则依旧处在起步摸索阶段,未发挥出应有的作用。目前房贷险缺乏保障机制及产品创新机制,吸取美国等国家在房贷险运行机制方面的经验,找出并剖析影响房贷险正常运行的诸多因素,对开拓房贷险业务,提供解决方案与政策建议具有借鉴意义。
  (一)良好的监管是保障机制的前提
  在美国,为了促进社会福利的增加,并保护弱势群体,越是涉及社会公众利益和弱势群体利益的保险产品,被监管的程度就越严厉,房贷险就被列为保险监管严厉程度的第三位(前两位分为个人车险、个人寿险)。事实上,为了充分保障个人这一保险市场弱势群体的利益,监管机构特别关注:个人保单尤其是长期个人保单的信息披露、消费者退保的权利和退保金的规定、高危群体对保险产品尤其是法定保险产品的可购买性、保险购买的可支付性、费率的非歧视性等问题,这些问题在美国的保险监管中都有明确的规定。
  我国的保险监管逐步法制化,但是应该看到我国房贷险监管仍然滞后于社会经济的发展,表现为:一是保险监管立法相对滞后,缺乏针对各个险种的法律法规,这就导致了对违纪经营的保险公司缺乏相应的制裁,对责任人员也缺乏严格的处罚制度。二是我国《保险法》中规定的如偿付能力监管、再保险监管、保险投资监管、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的审查和保险违规的处罚等,条款过于笼统,缺乏相应的实施细则,可操作性不强。此外,我国尚缺乏全国性、专门性的针对外资保险机构监管的法规。
  (二)政府参与信用担保机制
  早在20世纪80年代,美国的房主和租房者投保房贷险的比例就分别高达93%和23%以上,与我国直到2005年在保障投资型产品的拉动下家财险的投保率也只有16%形成了鲜明的对比。在个人消费超前且负债消费盛行的美国,楼宇按揭保证保险在非寿险市场上并不具有影响力,并且这也没有影响他们的个人房屋消费市场,这是为什么呢?主要是由政府支持的保险机构为福利房、微利房、周转房之类的低端房屋按揭市场提供服务,即房贷险市场由政府保险机构和私人保险机构(PMI)构成,前者主要包括联邦住宅管理局(FHA)和规模很小的老兵管理局(VA)。FHA采用全额保险、限制贷款额度、高贷款比例、较长保险年限、高费率等措施在自己的目标市场即低价房信贷市场占主导地位,主要为中低收入家庭、第一次购房者、保险公司不能或是不愿服务的边远地区居民等中高风险客户提供高比例的贷款。而PMI则主要采取共同保险、不限贷款额度、低贷款比例、短保险期限、低费率等措施在高价房保险市场中占主导地位,以商业化的方式向中低风险客户提供保障。至于中价房信贷保险市场,则由FHA和PMI两者相互竞争,从而形成一个完整的、充满活力的房屋信贷保证保险市场。
  与之相反,我国对于房屋按揭保险业务,忽略了政府在房地产信贷保险中的作用和责任,仅靠保险公司一家作为风险承受主体这种错位的风险保障机制,本身就隐藏了潜在的迟早必然发生的巨额风险。
  (三)保险险种组合销售
  在美国,为了充分保障贷款银行的权益,当贷款购房者的存款金额低于房产总价值的20%时,他必须购买房屋抵押保险。房屋抵押保单还特别规定,不管保险人是否违反保险合同,都不影响受押人(即贷款银行)所拥有的相应保险财产的赔付、独立的合同终止、提前书面通知,以及以自己的名义进行合同诉讼的权利。为了保障贷款房主的权益,与房贷险相配套的其他保险也很有特点:(1)抵押寿险或信用寿险。这两种保险并不是贷款房主获得抵押贷款的先决条件,而是由贷款房主自行决定是否购买并自主确定受益人。这两种保险一般采取分期缴纳保费的方式,这样既能有效解决当长期保险业务(如房贷险)发生退保时对保险公司构成的手续费难以消化的压力,也有利于减轻投保人一次缴纳保费的负担。(2)失业抵押保险。该保险为非自愿失业的屋主在失业3个月后提供长达1年的抵押贷款还款金额,以解决贷款屋主的燃眉之急,使屋主不至于失去房产,该类保单通常由抵押贷款公司或信用保险公司提供,而不是由商业保险公司提供。(3)所有权保险。该保险最早于1876年在美国推出,保险公司承保在保单签发时房产存在的权益缺陷(而非保单签发后形成的缺陷)所带来的经济损失,防范在办理美国复杂的土地转让法律手续中,无效或不完全的房产所有权交易造成房主的损失,该保单的保险期限为无限期,直到财产被再次出售为止。相应地,保费也一次性交清,不存在退保时的保费退还问题。
(四)反向抵押贷款保险年金
  该保险是指将老年人的私人住房产权抵押给保险公司,按房屋的评估价值减去今后的预期折旧、损坏和保险公司预支的利息损失,并按投保人的平均寿命为基础;将其房屋价值化整为零,分摊到投保人的预期寿命年限中去,按年或按月将现金支付给投保人,使投保人终生可以提前支用该房屋的销售款,投保人死亡后,保险公司才将他所抵押的房屋收回销售或拍卖。这种模式的操作过程像保险公司用分期付款的方式从投保人手中买房,把抵押贷款业务反过来做,故被称为反向抵押贷款,类似于年金保险。
  (五)巨灾风险保障证券
自20世纪50年代以来,美国的房贷险市场的经营状况一直不佳。80年代该险种的综合成本率在100%左右,90年代后这一比率上升到110%—120%,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就是洪水和地震等巨灾风险使得保险公司的赔款大幅上升,如1992年发生的安德鲁飓风导致该险种的综合成本率一度高达151.9%。为了有效地管理这些巨灾风险,美国政府保险机构参与了洪水保险和加利福尼亚州的地震保险计划。除政府支持外,保险公司还采用了包含ART在内的利用资本市场来分散保险市场巨灾风险的保障技术,如芝加哥交易所于1992年推出了自然灾害巨灾风险的期货和期权交易,保险公司可从期货或期权的收益中补偿保障的风险发生时的损失;Nation wide保险公司在1995年发行了4亿美元的意外准备金期票;State Farm和National wide保险公司分别在1995年和1996年发行了30亿美元和6亿美元的备用信用限额。
二、我国房贷险业务发展的政策建议
  目前我国房贷险业务仍处于初级阶段,房贷险发展的主要障碍是未建立良好的保障机制,缺乏适应需求的创新产品,必须建立起实时有效的房贷险运行机制。
  (一)建立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
  首先,由于保证贷款的期限较长,相关信贷政策以及保险政策的制定应具有相对的稳定性;从法律上界定住房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涉及到的各个环节的权利和义务,明确抵押物的归属和处分的权力。其次,利用国家信用完善住房抵押贷款保险机制,即政策性保险与商业保险相互补充、共同发展。完善的政策保障体系应由为中高收入者提供保险的商业性保险公司和为中低收入者提供保险服务的政策性保险机构两块构成。
  (二)完善房贷险的外部环境
  首先,要有一个完善的法律环境。我国目前与住房抵押贷款保险业务相关的法律法规基础薄弱,因此建立健全相关法律法规是切实保障银行(保险公司)和购房者两者利益的关键。其次,需要银行、保险公司积极参与个人信用制度的建设,有效降低信用风险,减少交易成本。再之,要积极培育与发展住房一级市场,使抵押物的处置能顺利进行,减少保险公司的运作成本,保全银行的债权人利益。
  (三)建立完善的风险储备基金
  各保险公司要建立风险储备基金,以应付随时可能发生的各项风险。在风险储备存期内除非赔付率过高,一般不能动用风险储备金。此外,对于保险金额较大的,可利用再保险制度分散风险。保险公司应加强自律管理,在为购房者提供保险前,必须认真审查借款人的借款资格和偿债能力,以降低保险风险,确保贷款银行按时收回贷款和保险公司的稳健运行。
  (四)深化风险保障机制,奠定产品创新基础
  我国保险产品在风险保障的深度上比较有限,要从服务国民经济全局的高度,加大风险保障的深化力度。首先,风险保障的标准化、组合化和分拆化。应将保险产品中的保障范围进行细化,形成保障责任单一化、保障程度不一的多款产品,并对保额、免赔额、折旧率等设置不同的档次,从而形成系列的、标准化的基础产品,即将费用低廉的属于大众化需求的、责任单一的产品作为基本产品,而将费用昂贵的或并非一般人所需求的风险或责任的保障。单列出来作为附加险,以满足个性化的需求,然后被保险人根据自己的需求进行有效的产品购买组合;将个人健康意外与房屋贷款按揭保证险有效结合起来,以保护银行和贷款人家属权益的保险产品。我国产险公司楼宇按揭综合保险亟需进行分拆设计:应将这种一揽子保险分拆为房屋损失保险、还贷保证保险、健康意外保险,并解决好以下5个问题,防止保险公司的风险累积,或者是对消费者构成新的侵权行为:1.这三种保险组合投保时的费率厘定;2.退保时保费退还的计算基础是以未了责任为基础还是以满期责任为基础;3.退保时已支付的以整个保险期限的保费为基础计算的手续费的转回处理;4.健康意外险投保的逆选择与对应的费率之间的关系;5.还贷保证险部分的费率与风险大小的对应关系。其次,风险保障的证券化。保险公司对长期业务、巨灾风险业务、同质化的大面积高风险业务都会产生风险保障证券化的需求,而这种类型的产品创新,有利于保险公司借助资本市场来满足自己的需求;也有利于为投资者提供更多的金融工具;在繁荣金融市场,还有利于银行在投资渠道受到限制以及在借贷的大背景下减少高存款率对银行构成的存款利息压力。再次,针对房贷险的“长险短做”所导致的实亏虚赢问题,实施风险保障的精算化。既有利于保险公司的稳健经营,也在一定程度上有利于防止被保险人的逆选择行为和道德风险的发生。
  (五)建立房贷险产品创新机制
  1.险种的开发
  与成熟的美国房地产市场国家相比,目前我国与房贷险相配套的房地产保险品种较少,房屋产权保险、抵押保险、委托保险等险种市场目前还是空白。保险公司应结合我国国情,致力于开发设计保费更为合理、受投保人欢迎的险种。目前的险种设计主要是维护贷款人的利益,在房屋受损及购房者人身伤害后的补偿行为,转移了银行风险。但作为购房者,更关心的是在因意外而无法还款的情况下,房屋的保全问题。因此除了现有的险种之外,保险公司应积极发展真正的保证保险。由购房者支付一定数额的保费,当其因失业等问题而暂时无力偿还贷款时,由保险公司负责支付,购房者有收入时偿还保险公司垫付的资金。这样明确了权利和义务,可以提高购房者购买保险的积极性。同时开发信用保险,由银行支付保费,当处理抵押房屋仍无法弥补贷款损失时,从保险人那里获得补偿。另外,房贷险种、寿险险种的应用也应进一步得到加强。保险公司可以考虑在房贷寿险中增加一定数额的因意外伤害所致的间接损失给付。同时,现有房贷险合同的责任范围也有进一步完善的空间。
  2.费率的多样化
  目前我国的住房抵押贷款保证保险的费率只是根据投保年限的不同而有区别,同一年限的保单费率相同,并没有体现各个投保者自身的风险差异,事实上抵押贷款中高风险者和低风险者风险发生的概率肯定不同,如果将两者混淆在一起,收取较高费率,势必增加社会成本,也会影响到购房者的积极性。保险公司在研究人口增长、住房现有供给、住房新增供给和其他经济因素,以精确的数理统计方法,厘定出合乎我国实际情况的费率的基础上,应进行市场细分,分别计算不同风险发生的概率,区别对待不同投保人,制定相应的保险费率,以体现社会公平。
  3.缴费方式的灵活性
  在保费收取上,保险合同名义上规定保费“按年收取,每年结算”,但实际上,购房人必须一次缴清保费。目前住房贷款利率每年调整并由国家公布执行,而与此相关的保费却一次缴清。如果保费下调,投保人也无法要求保险公司清退己收取的多余部分保费。既然银行提供的是“按揭”贷款,那么保费也应相应地分年或逐月交费,以方便消费者。
  4.营销手段的完善
  针对目前我国居民保险意识不强、对保险的条款不了解问题,需要保险公司改进营销方式。在公司内部设计规范直销、保险代理人经纪人的营销体系、规模及政策和强化制约手段,提高保险营销人员的素质。同时积极开展同银行和房地产销售部门的合作,使抵押贷款保险深入人心。坚决纠正在向银行贷款时,银行选定保险公司,消费者没有选择权的不良现象。在销售方式创新上,大胆尝试网络保险,以快速便捷的方式实现房贷险在我国的发展。
(保险研究 2006年第06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