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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下半年将实施退市机制

  近日,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透露,下半年监管机构将采取各种措施继续加大规范市场的力度,既要将一些不具备资格和素质的人员清除出保险队伍,也要关闭一些不称职的公司和机构,令其退出市场。
    市场规范有章可循
    据介绍,今年保监会财产险监管工作的一个重点就是规范市场秩序,实现经营效益的明显好转。为此,保监会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政策和文件,从整个制度层面搭建了一个外部规范平台。而随着交强险的实施所推出的三套商业车险行业条款,虽然有差异,但却是规范的,这样就为整个商业车险的价格竞争提供了一个有序的基础。
    而对于商业车险业务的手续费问题,保监会已经要求各个保险公司在精算报告中把手续费和附加费都详细列明,在总的水平下,可以按照不同的销售渠道和产品有所差异。保监会审批后,各分支机构必须在各自总公司给出的地区调节因子的基础上严格执行,没有权力再进行调整。同时,各地保监局也不再受理价格的浮动问题,将主要负责检查分支机构对各自总公司规定标准的执行情况,如果超过了规定,监管部门将责成总公司处理,如果总公司处理不到位,监管部门将要求总公司“有个说法”。
    不过郭左践也强调,外部监管只是规范市场的一个补充,市场真正发展的驱动力主要还是靠市场主体。
    交强险“红线”不能碰
    对于已经开始实施的交强险,保监会划定了三条不能碰的“红线”,即交强险的价格、手续费和理赔问题。
    据透露,作为法定保险,虽然交强险的价格明文规定全国统一,但现在已经有保险公司企图通过有奖销售、搭配销售等方式进行变相降价。为此,郭左践表示,保监会将严格杜绝一切形式的降价行为,交强险的价格变化,只能按照《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规定的“两个挂钩”来实行浮动机制,在今后的逐步实践过程中,保监会将会考虑在基准费率中加入地区因素,甚至随人因素。
    而交强险4%的手续费是一个没有任何商量余地的标准,如果以贴费等方式来增加手续费的话,将会受到监管部门的严厉惩处。同时,保监会也要求各保险公司严格规范交强险的理赔服务,努力杜绝惜赔、拖赔现象和各种理赔漏洞,以维护行业的社会形象。
    商业车险重点在四个环节
    下半年批单退费、应收账款、手续费和理赔等商业车险业务中的四个环节将成为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
    据介绍,上半年批单退费占到有效保费的18%,问题仍然比较严重。因此,下半年违规批单退费将会成为监管部门检查的重点之一。同时,保监会要求各个保险公司务必查清楚各自的应收账款,符合正常应收的,可以存在,但以手续费挂账等形式形成坏账的,一定要查清楚清理掉。而对于手续费环节,监管部门关注的重点就是据实列支的问题,如果保险公司将手续费走了别的渠道,一经查处将受到严肃处理。
有些人和机构要退出市场
    据了解,保监会即将出台一个新的保险公司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今后中心支公司以上的班子成员将全部纳入高管,都要进行资格审查报批,而支公司和所在城市营销服务部的班子成员也将被认作高管,实行报备制度。与此同时,监管部门将建立一个高管人员信息库,今后凡是在某个地方和某家公司违规、受过处罚的高管人员,将会遭到全行业“禁入”。
    郭左践透露,保监会党委已经很严肃地提出,今年要建立市场退出机制。7月以后,各地保监局将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和突出问题查重点公司,查实一个处理一个。
(中国保险报2006-07-24)

                                  保监会酝酿从业务规模转向风险资本监管

   日前,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监会将研究建立风险资本监管制度,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
  吴定富指出,有的保险公司经营效益不高,一些业务和一些公司亏损仍较严重,保险市场秩序仍没有根本好转,规范市场秩序工作的任务仍十分艰巨。很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不足,这与市场行为不规范、治理结构不完善密切相关。
  业内人士认为,如果对偿付能力监管不严,很可能导致保险公司经营行为的短期化,即以牺牲长期的偿付能力为代价,换取短期市场份额的增长。因此,应尽快真正实现由严格的市场行为监管向偿付能力监管过渡,应动态评估保险公司的风险资本。
  目前在国际上,基于风险的资本金(RBC)监管体系正有逐步替代额度监管体系的趋势。很多保险业发达国家的保险监管机构对偿付能力的要求,已由传统的最低资本金要求,转向更为严格的风险基准资本要求,对于承保高风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要求其拥有更多的资本金来满足风险资本的要求。
  下一步,保监会将出台《风险资本(RBC)》、《动态偿付能力测试(DST)》等编报规则,从而最终建成既借鉴国际惯例又符合中国实际的以风险为基础的动态偿付能力监管制度。
  “我国保险监管以市场行为监管为主,投入了大量监管资源,但监管效果并不是很好,”吴定富表示,“而保险公司才是决定市场秩序好坏的内因,只有公司内因和监管外因共同发挥作用,规范市场秩序才能起到事半功倍的效果。”(第一财经日报 2006-07-20)

                                   保监会: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整体改善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透露,截至第一季度末,偿付能力处于警戒区域的保险公司由年初的9家减少到4家。
  他强调,我们把防范风险作为保险业的生命线,在加快发展的同时坚持防范风险不放松,不断提高防范化解风险的能力。
  目前,保险行业偿付能力监管逐步完善,包括:稳步推进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建设,研究建立风险资本监管制度,逐步实现从以业务规模为基础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管理为基础的动态监管转变。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季度分析制度,对偿付能力存在突出问题的公司实施重点监管。
  吴定富说,要督促偿付能力不足的公司通过增资扩股、调整业务结构和扩大分保等措施,改善偿付能力状况。同时,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制度,成立了保险保障基金理事会并召开了第一次理事大会。这标志着内部管理和外部监督相结合的保险保障基金运作机制初步建立。
  据悉,为了防范行业风险,保险监管机构针对保险业存在的主要风险和风险隐患,成立了13个专题小组,研究制定防范化解风险的具体方案。
  今年以来,各专题小组坚持个案突破与完善制度相结合,积极开展工作,逐步落实各项具体措施。目前,各专题小组工作基本完成,取得了阶段性成果,为进一步做好风险防范工作奠定了坚实的基础。 (上海证券报2006-07-18)

                                分摊指引出台 保险公司交强险须细分费用

    为了规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7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费用分摊指引(征求意见稿)》(下称《指引》),要求保险公司对费用进行准确分类和合理分摊,以便为公司产品定价、经营决策、分支机构业绩考核和监管工作提供科学、准确的财务信息。
  《指引》要求,保险公司的费用分摊要准确认定为专属费用或共同费用,其中专属费用是指专门为某一归属对象发生的,能够全部归属于该归属对象的费用。在进行共同费用分摊时,应当将公司部门分为直接业务部门和后援管理部门两类,同时,将需要分摊的共同费用分为人力成本、资产占用费和其他营业费用三类。
  由于分摊目的和管理水平的不同,认定的分摊结果也会因之不同,即同一项费用在不同的分摊目的下会认定为不同的属性。此外,保险公司管理和核算水平不同,费用的细分程度就会不同,费用认定结果也会不同。
  《指引》要求,当公司核算交强险损益时,费用归属对象则需细化到车险内部的交强险、车损险,以及其他车险等险种类别,车险承保管理人员的薪酬就成为共同费用,需要采用一定标准在交强险、车损险和其他车险险种之间进行分摊。而在核算交强险损益时,交强险的手续费、赔款支出、保单印制费、广告宣传费均应当认定为交强险的专属费用,不过,在核算交强险中家庭用车的损益时发生的广告宣传费,则认定为共同费用。
  此外,《指引》还提出,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时,需要将费用分摊至按照省级(自治区/直辖市)行政区划确定的交强险地区分部(分支机构),此时,就应当将分支机构确定为费用归属对象。(第一财经日报 2006-07-21)

                                保监会原则同意中国平安入股深圳商业银行
 
    7月19日,保监会已原则同意中国平安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中国平安”,HK.2328)入股深圳市商业银行(下称“深商行”)。
  一直以来,保监会对于推进保险公司参股银行都持积极态度。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日前结束的“保险工作座谈会”上表示,今年上半年,保监会积极协调有关部委,支持保险公司参与商业银行改革和资本市场发展,探索保险公司综合经营。除已有多家保险公司作为战略和财务投资者参与中国银行H股和A股上市外,保监会还支持中国平安收购深圳商业银行、中国人寿参股广东发展银行。
  这也是保监会高层领导首次公开表示支持上述两家保险公司对银行股权的投资。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6-07-21)

                               保险机构高管任职新规出炉 呈现三大亮点

  中国保监会日前公布新的《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进一步加强对国内保险公司管理层的监管。新规将自今年8月1日起施行。
    新规对保险公司董事及高管人员的准入条件、人员范围、日常管理、退出等做了明确规定。新的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有三大亮点。一是拓宽高管人员范围,把总公司的总经理助理、总精算师和各保险公司分公司、中心支公司副总列为高管人员。
    二是加强高管人员在任职中的行为监管。主要包括,建立重要事项报告制,在高管人员任职发生变化以及出现违纪、违规、违法等情形时,保险公司要及时向监管部门报告;建立重大风险提示函制度,在高管人员涉嫌违法违规或者违背忠实勤勉义务可能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时,对其出示重大风险提示函,进行监管谈话,并可以视情形责令限期整改。
    三是强调对高管人员的诚信要求。高管人员要在任职资格申请材料上签字确认,对其真实性负责。对于以不正当手段取得任职资格的,保监会将撤销任职资格,并在3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对于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任职资格的,保监会不予受理,并在1年内不再受理其任职资格申请。(中国证券报2006-07-24)

                                新外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8月1日执行

  7月21日下午,中国保监会在其官方网站上公布了新的《外资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下称“新办法”)。该办法将于8月1日起执行,原2004年1月制定的同名管理办法(下称“04版办法”)将于同日被废止。
    “审慎性”被新《办法》多次提及,申请设立代表处的门槛被提高。而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增加了“退出机制”。
    新《办法》称,“代表机构受到中国保监会或者当地中国保监会派出机构3次以上行政处罚,或者从事、参与经营性活动违法所得数额巨大,危害严重的,中国保监会可以将其受处罚的情况作为其所代表的外国保险机构申请在中国设立外资保险公司的审慎性条件予以考虑。”
    新《办法》还对其他违规措施做了规定。比如对未按保监会要求提供有关报告材料的代表处及参与代表处违规经营活动的工作人员,提出了处罚标准。
    但是,新《办法》对从事违规经营活动的代表处惩处金额未作说明,只表示“按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罚”。前述地方保监局人士称,原04版《办法》规定的3万元处罚上限已然显得太小。按照本次修改,对于恶劣违规的代表处的罚款可能是“不设上限”的。
    新《办法》第五条增加了“外国保险机构经营有保险业务的,应当经营保险业务20年以上,没有经营保险业务的,应当成立20年以上”条款。
    另外,保监会还要求申请者提供代表机构设立的可行性和必要性研究报告,并要求提供“拟任首席代表在申请日前3年没有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受到所在国家或者地区处罚的声明”。
    首席代表的移动电话和电子邮箱也被硬性规定要求提供给保监会登记在案。新《办法》还强调,“总代表或首席代表应当常驻代表机构主持日常工作,并且常驻时间每年累计不得少于240日。”(21世纪经济报道2006-07-24)

                                  保险中介淘汰机制初成 监管重点转向
 
  “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退出机制逐渐形成。”7月20日,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副主任吕宙透露,“我们基本上形成既有出也有进的市场。到目前,我们又批准了198家的中介机构。”
  吕宙表示,“我们已经建立了淘汰机制,保监会的监管重点由‘相马’向‘赛马’转变。”
  他还透露,最近保监会在北京、上海、广东等地开展保险中介专家检查。“检查结果发现,确实有不少中介机构经营不太规范,对个别严重违规的,严重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严重扰乱保险市场的,我们将毫不留情地清出市场。”
  “自从2002年实行市场化审批以来,保险中介机构准入一度出现井喷现象。”吕宙透露,2003年至2005年,每年市场准入都很多。“截至今年6月底,全国共有专业保险中介机构1980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463家,保险经纪机构284家,保险公估机构233家,竞争有序、优胜劣汰的保险中介市场格局初步形成。”
吕宙还表示,今后一个时期,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具有广阔的发展前景。“初步测算,到2010年,保险专业中介公司将超过3000家,业务增长年均超过30%,实现保费收入超过1000亿元,占全年的全国保费收入超过10%。”
  在提及“十一五”期间,我国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政策取向时,吕宙表示,将继续大力发展中介机构,按照高标准、规范化的要求,扩大专业中介机构的市场准入。
  “鼓励有条件的地区、企业及社会资本,积极投资设立保险中介机构;鼓励中介公司通过增资扩股、吸收民间资本和上市等多种方式,壮大自身实力;鼓励有条件中介公司,通过联合和资本并购,形成强有力的保险中介集团。”吕宙强调。(第一财经日报 2006-07-21)

                                 天津下发紧急通知:卖交强险严禁搭售商业险

    7月15日,天津保监局近日就“交强险”保单有关问题下发紧急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严禁以“交强险第一单”进行炒作,不得以任何理由对今年7月1日前起保的商业三责险进行批改、延长保险期限、搭售其他商业险产品,同时也提醒广大市民监督执行。
    据了解,天津市保监局下发的通知要求各产险公司务必做好各项准备工作,确保“交强险”顺利出单,严禁保险公司以“交强险第一单”等方式在媒体上炒作;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对2006年7月1日前起保的商业三责险进行批改、延长保险期限,对已经签发的,保险公司要制定解决方案,妥善处理退保事宜,不得以任何理由强制性搭售商业性保险产品;严禁擅自变更交强险保险条款,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险费。近期,天津保监局将把交强险业务作为监管重点,对违反交强险条例、影响交强险顺利实施的各种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处理,并提醒天津市市民监督。(新华网2006-07-1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