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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灾损失越发严重 我国应加快巨灾保险制度建设
加大政府对于巨灾保险制度的投入和参与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离不开政府的投入和参与,而投入并不仅仅局限于财政资金,更多的应当是一些非资金形式的公共资源。长期以来,由于计划经济体制的影响,人们对于巨灾风险存在及其损失的处理,存在一种对政府的依赖惯性,“一切找政府”的思想根深蒂固。因此,制约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的最重要因素之一是人们的风险意识淡薄和依赖思想严重,政府除了要加大风险意识教育和宣传的力度外,更需要通过一定的行政手段推动巨灾保险的推广与普及。具体讲:对于一些财政资金项目、国有资产应当强制要求办理巨灾保险;对于银行贷款项目,应当在贷款合同中明确巨灾风险管理问题;对于高风险区域,应制定更加具体的巨灾风险管理办法。同时,巨灾保险制度的建设需要法律保证,要加快我国的巨灾保险法律体系的建设,尽快制定颁布《地震保险法》、《洪水保险法》等。另外,解决巨灾风险的一个核心问题是资金。政府应统筹解决资金问题,一方面可以通过强制巨灾保险和商业保险等方式聚集资金;另一方面应当在各级财政中,按照一定的比例和规则,逐步地建立巨灾保险基金。 国家提供的强制性和基础性的地震保险可以委托保险公司代办,这样有利于地震商业保险的推广和普及。国家应制定《强制地震保险实施细则》,明确强制地震保险经营的原则、基本条款、费率、税收、准备金、代理费等,各家保险公司在统一的规则下代理国家办理强制地震保险。强制地震保险的关键问题是准备金的提取与管理,建议采用虚拟集中的方式进行管理,即国家建立一个虚拟性质的准备金总账户,各家保险公司设立专门的分账户,日常的资金管理由各家保险公司根据严格的规则,在分账户内进行经营和管理,一旦发生地震等巨灾损失,国家可以在总账户内进行资金调剂。这样一方面能够减少资金管理的成本,另一方面有利于调动保险公司的积极性。 保险公司应当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中发挥应有的作用 保险公司在发展巨灾保险的过程中要解决好两个关键问题:风险管控与市场开拓。保险公司作为风险承担主体,自身的风险管理显得更为重要,因此,保险公司要开展巨灾保险首先要解决风险管控问题,就目前的情况而言,我国保险行业的地震风险积累巨大,且一些公司对此认识不足。在风险管控过程中,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技术,包括区划技术、限额管理等,确保承保风险和累积处于受控状态;另一方面要通过再保险、巨灾债券等技术,特别是通过巨灾超赔安排,解决风险分散和经营稳定的问题。在此前提下,按照积极、谨慎的原则,加大对于巨灾保险业务的投入,特别是重视巨灾保险的基础性研究,探索巨灾保险的产品创新、渠道创新、服务创新和经营模式创新,推动我国巨灾保险的健康发展。 加快金融体制改革为巨灾保险制度建设创造条件 在我国巨灾保险制度建设过程中,存在的一个突出问题是巨大的需求与有限的供给之间的矛盾。从我国的实际情况看,由于巨灾风险种类多,灾害发生频率高,分布地域广,造成的损失巨大等特点,巨灾保险的需求巨大。而我国的保险业仍然属于发展的初级阶段,无论是技术,还是能力都远远不能满足社会巨灾风险处理的需要,因此,需要通过金融创新来解决存在的矛盾。 我国应当学习和借鉴国外先进的技术和经验,第一步可以政府的巨灾保险基金为载体,发行国家地震债券,将巨灾风险转移到资本市场,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解决巨灾风险化解过程中的资金制约问题。另一方面,推出巨灾债券,为完善资本市场的产品结构,实现投资风险管理,提供了途径和可能。目前我国资本市场存在的一个重要风险是系统风险,而与自然灾害风险关联的巨灾债券,能够实现与传统资本市场系统风险的对冲,为投资组合技术的实施,提供了产品环境。目前,国家有关部门应当研究和解决金融监管体制的改革与创新问题,只有解决了制度和环境方面制约因素,巨灾保险的创新与发展才有基础和保证。 加强巨灾保险的国际交流与合作 研究巨灾风险生成原因及其规律,需要更大范围的国际合作,需要各国政府和科学研究工作者的合作。同时,各国的保险业人士也应当加强在巨灾风险化解方面的研究与合作,特别是交流在巨灾保险制度建设方面的经验和技术,例如一些国际著名的再保险公司就与我国的高校、科研单位和保险公司开展合作,长期致力于我国地震风险的基础性研究工作,为我国的巨灾保险的制度建设积累了宝贵的资料。经济层面则是,巨灾风险的化解最终还是体现为资金,保险经营的经济学基础是大数法则。因此,化解巨灾风险不能仅仅局限于一个国家的范围,应当在一个更大的范围内实现一种风险的分散与平衡。首先应当充分利用国际再保险机制,通过与国际再保险业的交流与合作,利用国际再保险渠道实现更大范围的风险分散。其次,应当注意利用国际资本市场,通过巨灾风险证券化技术,将我国的巨灾风险向国际资本市场转移,实现更广领域的风险分散。(中国保险报2006-07-17)
新渠道风险,不得不防
当越来越多的保险公司在市场上打拼时,渠道开始成为一个“瓶颈”问题,传统的个险营销、中介代理、银行销售和团体直销已经成为千军万马挤抢的独木桥。不容忽视的是隐身渠道创新背后的不同风险。 以银保为例,两三年前,银保合作还基本处于“一对一”状态,即一家银行网点销售一家保险公司的产品,但新进入市场的公司很快就成为“搅局者”,银行在代理费等利益的驱动下,从一对一变成了一对二,甚至是一对多。各保险公司在渠道的博弈中损失很大,手续费不断飙升,还要暗地支付给代理商的费用等。 为此,近日保监会联合银监会下发规范文件,防止银保成为保险公司的新风险。保险公司当然愿意避免同业间的这种厮杀,可是渠道有限、僧多粥少的结果便是保险公司忍痛被斩。 很显然,保险公司不愿意这么继续下去,要想长远发展,必须在渠道上享有主动权,掌握在别人手里的渠道给人不安全感。尽管有不少数据表明国际保险市场上,中介是保费收入的主要来源,看上去这是一种发展趋势,可保险公司不愿意这样处处掣肘。“别人有不如自己有”,保险公司转变思路,尽量拓展自己能够掌握住的渠道,开发了电子商务、电话营销和电视直销等新式的渠道。 如同硬币的两面,新渠道带给保险公司的,并非只是“金光大道”,新渠道同样面临诸多风险,如果保险公司把握不好,很可能在这上面栽跟头。事实上,有些新渠道的问题已经有所暴露。如某保险公司的电话营销渠道,采用与银行信用卡共享客户的方式,在名单资料来源上解释不清,电话销售员的身份不明确,很容易让消费者反感,甚至出现强制购买的情形,在消费者没有明确表示的情况下,就从信用卡中划取保费。部分电话营销为吸引投保而增加噱头,在电话中告诉消费者可以先赠送一份保险试用,实际上是“子虚乌有”。 新的营销渠道作为新生事物,消费者从陌生到接受还需一个过程,如果在培育消费者的过程中出现违反诚信等根本问题,消费者就会产生抵触情绪,在卖方市场里,消费者的不认同很容易把新模式扼杀在摇篮中。对此,保险公司不可不防。 保险“国十条”提出,保险公司要自主创新,渠道创新是非常重要的内容。创新没错,但对形象已经遭到破坏的保险业来说,新渠道从一开始就要规范操作,不要指望在成长中解决问题。保险毕竟是信用经济,形象比什么都重要。(国际金融报2006-07-18)
公众责任险缺失 谁来为商家“保险”?
随着人们维权意识的不断增强,各种商家面临的责任纠纷日益增多,责任风险加大,商家们是否也该想些办法为自己“保险”? 事实上,承保商家责任风险的险种早已存在,只不过在中国的财产责任保险市场上总是不及车险等热门险种那样耀眼。通常我们称这类保险为公众责任保险。 公众责任保险又称普通责任保险。它主要承保被保险人在各个固定场所或地点、运输途中进行生产、经营或其他活动时,因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投保人可就工厂、办公楼、旅馆、住宅、商店、医院、学校、影剧院、展览馆等各种公众活动的场所投保公众责任保险。不同场所的责任保险,可以有不同的内容和条件。保险人在公众责任保险中主要承担两部分责任:一是在被保险人造成他人人身伤害或者财产损失时,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二是在责任事故发生后,如果引起法律诉讼,由被保险人承担的相关的诉讼费支付责任。 公众责任保险包含的范围非常广泛,其业务复杂、险种众多。主要包括以承保被保险人因非故意行为或活动所造成的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经济赔偿责任的综合公共责任保险;以承保特定场所经营者对进入者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负有的经济赔偿责任的场所责任保险;以承保各种建筑工程、安装工程、装卸作业和各类加工的承包人在承包合同项下的工程或其他作业时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承包人责任保险;以承保承运人根据运输合同、规章或提货单等与发货人或乘客建立承运、客运关系,在承担客、货运输任务过程中,对旅客、乘客或托运人所发生的责任事故,依法负有损害赔偿责任的承运人责任保险;以及主要承保私人住宅及个人在日常生活中所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个人责任保险。我们前述案例中,主要涉及的是场所责任保险。 从中国保险市场的角度分析,公众责任保险发展的空间非常大。从需求方看,至少有三个因素会使当今社会对公众责任保险的需求提高。其一,消费者的法律意识普遍提高,如同本案例中,过去人们很难想象会发生借商店避雨而滑倒还要商店赔偿的事情。其二,目前中国已经步入老龄社会,老年人口在社会中的地位将会变得越来越重要。由于老年人身体本身的脆弱性,发生损害的概率将会增大。其三,也是很关键的一点,在经济学上我们经常强调有效需求,而不是需求,原因是只有有效需求才能成为市场中真正的需求。而我国的服务业等相关产业的发展已经初具规模,形成了一批对公众责任保险有购买能力的商家。而众多商家又使得保险公司的风险集合能够汇聚到足够多的风险单位。 从供给方看,中国财险市场的主要保费份额和增长点大多集中在车险等险种,公众责任保险,尤其是场所责任保险份额很低。面对当今业已接近白热化竞争的车险市场,财产保险公司是否也应该将目光转向诸如场所责任保险的其他险种?一方面可以避免在有限的险种上争得头破血流;另一方面公众责任保险也很好地体现了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有利于增强保险公司的社会形象。(中国保险报2006-07-21)
奥运临近 大赛事相关体育保险险种仍空白
“谁来为我们的体育比赛保险?”7月20日,在中国保险服务创新与体育行业风险管理论坛上,多位专家发出了这样的疑问。在刚刚结束的2006世界杯上,东道主德国购买了保额近3亿欧元的赛事保险,而在我国,尽管2008年奥运会脚步临近,相关的险种却还没有出台。 “在大型国际体育赛事中, 因各种原因造成赛事延期或取消是最主要的风险之一。”来自瑞士再保险的一位专家表示,尤其是因此带来的电视直播取消或中断更是会令主办方损失巨大。因此,经验丰富的国际足联和德国主办者在本次世界杯中买保险时毫不吝啬。一份来自高盛的报告显示,2006世界杯德国主办者向多家保险公司购买了比赛延期至2007年以及比赛全部取消/放弃的保险,总保额约1.5亿欧元,除此之外还购买了保额达1.4亿欧元的责任险。主办者还考虑到了意外险,以便对意外死亡或伤残的赛场观众进行赔偿。而我国因为赛事取消险缺失造成的重大损失还历历在目:2003年女足世界杯,一场“非典”使国际足联下令取消中国的举办权,让来自各省市组委会和福特宝公司的重金投入打了水漂。据中国足协事后公布的数字,各方赛前投入高达8952万元人民币。 “中国保险业目前对于体育赛事各环节相关风险的识别和控制能力还比较欠缺,急需合理的风险评估和保费定价专业人才。”中国精算研究院李晓林院长表示。而据了解,在目前我国几十家保险经纪公司中,占有大量体育专业资源且经验丰富的体育保险经纪公司寥寥无几。但中体保险经纪有限公司总经理郑玉春昨日透露,“我们正在与保监会、奥组委研究制定体育赛事保险。”赛事取消险及一些其他责任险都有望在奥运前夕问世。(北京日报2006-07-21)
寿险营销萌生变革
种种迹象表明,为了寻求寿险营销的突围,一些寿险公司正在探索着营销制度的创新与变革。曾经由于寿险营销体制的不健全造成的营销员社会地位与经济地位之间的错位、投保人成熟度与营销员素质之间的错位、保险公司与营销员之间的错位等难题有望在“国十条”的政策东风中得以化解。 1996年7月24日,中国人寿前身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在人民大会堂隆重举行成立典礼。同年,中保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寿险营销工作会议在上海成功召开,全面引入美国友邦保险带入中国的寿险营销机制,革新了保险经营的传统模式,推动中国人寿进入了高速发展期,进而改变了中国的保险市场格局。中国人寿营销十年走过的路径,可以说是中国寿险业发展的一个缩影。 不过,目前我国寿险行业这支140万人的销售大军,每年的销售收入数以千亿元。然而,与此同时,中国寿险营销也走进了一个怪圈:一方面,寿险代理人增员越来越困难,而且基本素质呈走低趋势,寿险公司的增员成本和培训成本却在逐渐加大;另一方面,代理人在保险公司的角色是一群“边缘人”,脱落率长期居高不下,甚至还屡屡发生误导或欺诈事件。这在损毁代理人形象的同时,也给保险业带来潜在的信用危机。 随着7月1日起实行的《保险营销员管理规定》,在国内沿用了多年年的保险营销模式开始出现转型与变革,百万营销大军也将得以梳理和整肃。在当今的市场环境下,保险公司之间的竞争在很大程度上是保险营销员之间的竞争。所以,打造一支高素质、肯吃苦、讲诚信的营销员队伍无疑是中国人寿乃至中国保险业的重中之重。 在一切显性和隐性的促动之下,中资寿险公司正式启用十年的寿险营销制度开始萌生变革。(中华工商时报2006-07-2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