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规范交强险中介业务
为规范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以下简称交强险)中介业务,8月23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中介业务管理的通知》。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包括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兼业代理机构在内的保险中介机构是联系保险公司和广大投保人的桥梁和纽带,在交强险销售、承保、理赔等环节中发挥重要作用。保险中介机构要加强与保险公司合作,依法合规经营,确保交强险中介市场平稳运行。
《通知》要求保险中介机构不得与没有交强险经营资格的保险公司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往来,同时应当在保险公司授权范围内开展交强险中介业务。中介机构要按照保险公司的交强险实务流程要求,完善与保险公司之间的信息系统连接,规范中介业务各环节的管理,优化业务手续和流程,建立健全交强险中介业务管理制度和客户服务制度。保险中介机构还应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保险公司要求,管理交强险单证和交强险标志,建立、健全管理制度。
《通知》重申,保险中介机构代办交强险业务应严格执行4%的手续费标准,取得手续费时要据实开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并进行会计处理。《通知》指出,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应执行全国统一费率方案,严禁擅自提高或降低保费。在交强险费率浮动办法实施前,严禁浮动交强险保费。
《通知》要求,在财务管理上,中介机构应将交强险中介业务与其他保险中介业务分开管理、单独核算,并建立交强险中介业务台账制度,按保单号逐笔登记交强险中介业务。保险中介机构应按照与保险公司协议或投保人要求,及时全额向保险公司解付或结转保费。
《通知》还要求,保险中介机构应诚信规范经营,为投保人提供便捷优质的交强险中介服务,杜绝欺诈、误导现象的发生。保险中介机构不得强制投保人购买指定保险公司的交强险,不得诱导、误导投保人在责任限额内重复投保,不得在销售交强险时强制投保人购买其他保险产品以及提出附加其他条件的要求。在投保人自愿的前提下,保险中介机构应为投保人提供优质、便捷、高效的其他商业机动车辆保险服务。
(经济日报2006-08-24)
健康保险管理办法出台 9月1日起正式施行
中国保监会8月14日正式对外发布《健康保险管理办法》,针对所谓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办法》明确规定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
《办法》共分八章53条,将于9月1日起正式施行。
针对最近纷传的健康险产品“保死不保病”问题,《办法》设置了特别条款,以防止这种现象的进一步发生。《办法》规定,保险公司拟定医疗保险产品条款,应当尊重被保险人接受合理医疗服务的权利,不得在条款中设置不合理的或者违背一般医学标准的要求作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办法》要求,保险公司在健康保险产品条款中约定的疾病诊断标准应当符合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并考虑到医疗技术条件发展的趋势。健康保险合同生效后,“被保险人根据通行的医学诊断标准被确诊疾病的,保险公司不得以该诊断标准与保险合同约定不符为理由拒绝给付保险金。”
与此同时,《办法》还要求保险公司在设计费用补偿型医疗保险产品时,必须区分被保险人是否拥有公费医疗、社会医疗保险的不同情况,在保险条款、费率以及赔付金额等方面予以区别对待。保险公司可以在医疗保险产品中约定,以被保险人在指定医疗服务机构网络中进行医疗为给付保险金的条件。
此外,《办法》还规定短期个人健康保险产品可以进行费率浮动。费率浮动是指,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时,在基准费率基础上,在费率浮动范围内,合理确定具体保险费率。
(中国证券报 2006-08-15)
企业破产法草案:银行保险破产须监管层点头
8月22日,我国最高立法机构对企业破产法草案进行第三次审议。根据草案的规定,当金融机构出现资不抵债等破产情形时,金融监管机构可以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破产申请;有特殊情况时,金融监管机构还可以向法院申请中止金融机构的破产程序。
草案共分十二章一百三十八条,其中第一百三十六条对金融机构破产事宜做出了规定。
该条款规定:“商业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等金融机构有本法第二条规定情形的,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出对该金融机构进行重整或者破产清算的申请。国务院金融监督管理机构依法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采取接管、托管等措施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中止以该金融机构为被告或者被执行人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此外,该条款还明确规定,“金融机构实施破产的,国务院可以根据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的规定制定实施办法。”
所谓第二条规定的破产情形,即“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副主任委员蒋黔贵在对草案审议结果所作的报告中解释说,在草案二次审议时,最高人民法院和国务院法制办、中国人民银行、证监会等部门提出,金融机构破产中有一些只能由法律规定而行政法规不能规定的特殊问题,应在企业破产法中作出相应规定,以适应实际需要。
一是按照草案的规定,破产申请只能由债务人或者债权人提出。从金融机构的特点看,对那些发生重大经营风险、出现破产原因,应及时依法进行重整或破产清算的金融机构,在该金融机构或者其债权人不主动提出破产申请的情况下,为避免风险进一步扩大,由金融监管机构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是必要的。二是由于金融机构破产涉及的债权人众多,债权债务关系复杂,关系金融安全和社会稳定,需要慎重处理。在实践中,对出现重大经营风险的金融机构,通常是先由金融监管机构依照有关金融法律的规定实施接管、托管等措施,对不能恢复正常运行的,再进入破产程序。为了防止在此期间一些债权人通过和当地法院提起诉讼和要求强制执行,抢先取得金融机构的财产,造成金融监管机构采取的接管、托管等措施无法正常进行,有必要暂时中止涉及该金融机构的民事诉讼和执行程序。
此前,《企业破产法(试行)》于1986年12月由第六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通过,全文只有六章43条,并没有对金融机构破产做出相应具体规定。
(东方早报2006-08-23)
保监会酝酿保险中介分类监管
除寿险公司之外,保险专业中介机构也将面临保监会的分类监管。“现在正在设计相互打分的方案,估计9月份能出来。”8月16日,中国保监会中介监管部一位人士表示,实施分类监管的前期工作已经开始。
他所说的方案,是通过设计明确的指标让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相互打分。然后,保监会根据反馈上来的打分结果,把保险中介机构划分为几大类,实行有针对性的监管政策。
今年年初,保监会下发了《寿险公司非现场监管规程(试行)》以及《寿险公司内部控制评价办法(试行)》,并根据这两个办法将寿险公司的总体风险分为“低、中、高、很高”四类。对于风险级别不同的保险公司,监管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管和常规的阶段性现场检查的方式和要求也不同,风险级别越高,监管得就越严。
而针对保险中介的具体分类办法尚无定论。“我们内部也还在讨论。”上述保监会人士称。
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郝演苏认为,对于保险中介机构实施分类监管非常切合市场实际情况。“保险中介市场上机构进的多退的也多。”他表示,保险中介机构大进大出的情况比较严重,而由此造成的后果就是市场的两极分化。“好的经营得相当不错,差的就亏损一大片。”
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上月曾表示,保监会将进一步建立健全法律规章制度,探索建立保险机构分类监管的标准体系,强化现场监管和风险防范。
不久前颁布的《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就明确提出:按照高标准、规范化要求,严格保险市场准入,建立市场化退出机制。实施分类监管,扶优限劣。
郝演苏认为,虽然实施分类监管有利于促进保险中介市场的良性竞争,帮助资源进行整合,但是在短期内保险中介机构之间还不会出现大规模的兼并和收购。“现在很多中介机构的实力还比较弱,对好的机构来说没有多大的价值。”他说。
根据上月底公布的《2006年二季度保险中介市场发展报告》,截至2006年6月30日,全国共有保险专业中介机构1980家,其中:保险代理机构1463家,保险经纪机构284家,保险公估机构233家,外资保险专业中介机构7家。
(第一财经日报 2006-08-17)
保监会批准泰康人寿定向发债3.4亿元
中国保监会8月15日公布批复,同意泰康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定向发行次级定期债3.4亿元。
根据批复,保监会同意泰康人寿募集两个品种的次级债,其中包括1.6亿元的10年期固定利率次级债和1.8亿元的15年期固定利率次级债。二者的募集人均在第5个计息年度的最后一日有赎回权。并且,保监会要求泰康人寿按照有关规定在6个月之内完成本次次级定期债的募集工作。
据悉,泰康人寿已于2004年11月首次发行了13亿元次级债。此次是泰康人寿第二次发行次级债,目的是为了弥补由于业务迅速扩张而导致的资本金与资产匹配不足的问题。有专家称,若此次发债成功,泰康人寿的偿付能力将显著提高。
(金融时报 2006-08-15)
保险系基金公司的设立年内将会有进展
8月19日,中国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孙建勇表示,保监会积极推动加大股票投资比例,并积极研究保险机构参与衍生品交易的有关制度,保险系基金公司的设立今年将有实质性进展。下一步,保险机构将加大对大型国有企业特别是银行的股权投资,加快QDII步伐。
他说,目前保监会正与证监会合作,研究通过多种方式加快设立保险系基金公司,争取今年制定出相应的政策,并取得实质性进展。
“现在正研究保险业中长期发展战略,开拓保险业投资渠道,不断调整整个行业的资产配置。”孙建勇说,一是加大对基础设施的投资。目前已获国务院批准,通过投资基础设施降低保险投资对利率的敏感程度,分享产业投资的成果;二是增加对大型国有企业的股权投资,最近在考虑对银行的投资;三是QDII。更宽泛地说是境外投资,目前已经与外汇局达成一致意见。此外,保险业正在进行财务政策方面的调整,研究进一步支持保险机构进行长期投资的措施。
谈及央行近日加息,孙建勇表示,保险业对此持正面看法。上半年,保险业的投资主要在权益市场。下一阶段,保险业将对固定收益市场充满信心。
(中国证券报2006-08-21)
上海副市长表示要提升上海保险业产品结构
8月23日,上海市召开推进保险工作发展座谈会,上海市常务副市长冯国勤在会上提出,应以发展责任保险为重点,培育保险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开发出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和提升创新能力。
冯国勤指出,要做好四方面工作,一是以发展责任保险为重点,努力提升上海保险业产品结构。包括挖掘职业责任保险潜力、有针对性地开发各类责任保险产品、推进公众责任保险、发展雇主责任险等。二是培育保险业发展新的增长点。包括加快海上保险相关险种发展、推进世博保险以及积极探索拓展都市化现代农业保险等。三是重点是引入先进的保险理念和保险技术,开发出满足不同层次需求的保险产品。四是不断增强保险业持续发展的动力,提升上海保险业的自主创新能力和国际竞争力。
冯国勤表示,要着力研究、准确把握推进上海保险业改革发展中的几个深层次问题,包括如何将部门和企业的认识转化为全社会的共识,努力形成学保险、懂保险、用保险的社会氛围;如何运用保险机制,促进保险业发展与金融市场建设、现代城市管理、完善公共资金管理以及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等工作的“四个联动”;如何处理好业务发展与风险防范的关系,促进保险业持续健康发展;如何看待保险业的全面对外开放,给上海保险业改革发展带来的机遇与挑战;如何发挥政府、监管部门、企业等多个积极性,形成推进保险业改革发展的强大合力和动力等。
(证券时报2006-08-24)
保险业“深八条”:鼓励保险业参股金融机构
力争用五年左右时间,把深圳建设成为全国保险机构聚集中心、保险市场辐射中心、保险技术和管理经验引进创新中心、保险产品研发中心、保险人才交流培训中心、保险资金运用中心。8月21日,深圳保监局对外公布了深圳市政府正式颁布的《关于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建设全国保险创新发展试验区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意见》绘就了深圳保险业发展的蓝图。
深圳交出“头卷”
今年年初,国务院出台了保险业第一份国字号文件——《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国十条”)。据悉,此次深圳出台的《意见》,是第一个贯彻落实“国十条”的地方性文件。深圳保监局有关负责人认为,《意见》可谓保险业的“深八条”,表明了深圳市政府为实现保险业跨越式快速发展的坚定决心。
企业创新可获奖励
深圳市民要买到更多更合适的保险产品,与保险企业的产品创新密不可分。据介绍,深圳将积极支持保险企业的产品创新,鼓励开发适合不同行业、不同领域需要的各类保险业务。市政府每年对保险创新发展领先企业给予表彰,对优秀保险创新成果给予奖励。
据了解,深圳将大力发展通讯技术、数字视听、软件开发、生物医药等高科技保险;积极推广高新技术成果转让保证保险和知识产权保护保险;鼓励发展文物、古玩、珠宝、艺术品等高价值财产保险;积极发展运输保险和仓储保险,鼓励保险企业针对物流行业特点,开办供应链物流综合保险;积极推进建筑工程、项目融资等领域的保险业务;稳步发展住房、汽车等消费信贷保证保险;支持发展出口信用保险。
鼓励保险业参股金融机构
保险资金入市备受各方关注。今年以来,深圳几大保险公司先后在固定资产投资、控股商业银行等方面有“大动作”,《意见》也为深圳保险业做大做强提供坚强后盾。据了解,深圳鼓励保险企业通过重组、并购等方式,参股商业银行等其他金融机构。
在继续采取优惠政策吸引保险企业落户深圳的基础上,深圳还将鼓励和吸引保险企业在深设立保险研发中心、数据备份中心、客户服务中心等后台服务机构;支持组建专业性保险公司、自保公司、相互保险公司等保险市场主体;吸引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落户深圳;支持设立再保险公司,吸引国际再保险公司在深圳设立机构。
商业保险公司代管企业年金
深圳保险业人士曾表示,未来几年,深圳企事业单位的社会保险金将改变由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代管的模式。此次《意见》出台一定程度上对此说法予以佐证。《意见》明确,支持有资格的保险企业开展企业年金业务,做好深圳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开办的企业年金业务向商业保险公司移交工作;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企业通过商业保险建立多层次的养老保障计划和医疗保险计划,提高员工的保障和福利水平。
(深圳晚报2006-08-23)
安徽银行代理保险业务有新规
日前,安徽保监局与安徽银监局联合发文,要求规范银行保险代理业务,加大监管机构协作力度,进一步规范银行兼业代理资格及手续费支付方式。
通知规定,银行类金融机构代理保险业务,其省级机构应当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省级机构必须按规定,于9月1日前向安徽保监局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各保险公司应当以转账的方式向兼业代理单位支付手续费,不得支付其他任何费用;各兼业代理机构必须向支付手续费的保险公司出具“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
保险公司和兼业代理单位应联合制定销售人员培训计划,销售人员每年接受培训的时间不得少于36个小时;对于销售投资连结类保险产品、万能产品以及监管部门指定的其他类产品的销售人员,各兼业代理单位应组织其参加资格考试,取得资格证书后,方可代理销售上述产品。取得保险兼业代理资格的省级机构应当加强对其各级分支机构代理保险业务的管控,督促各级分支机构依法合规开展保险代理业务,并定期向安徽保监局和安徽银监局上报代理保险业务的分支机构数量、代理业务量和代理手续费收入等。
安徽保监局、安徽银监局将加强协调,依法对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经营管理活动进行监管,严厉打击非法兼业代理、代理业务管理不力、现金支付手续费或直接从保费中扣减手续费等违法违规和不正当竞争行为。
(安徽日报 2006-08-14)
上海拟扩大保险费率浮动机制范围 强化杠杆作用
上海实施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以来,总体运转正常,社会反响良好,但是受条件影响,机动车辆保险费率浮动机制仍然存在一定的不足,如共享信息平台的信息采集、录入、传递等方式和手段相对落后,费率浮动因子和调整幅度的设置还不够全面等。
据悉,上海有关部门正在计划进一步完善保险费率浮动机制,强化该机制的应用,各有关方面计划以机动车第三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作为契机,商讨保险费率的浮动机制的完善工作,将费率浮动机制分步骤、分阶段地引入到机动车其他商业保险中去,并合理调整上下浮动的范围和幅度,扩大费率浮动的经济杠杆作用。
另外,据了解,经上海公安部门和上海保监局协商,为把交通事故对道路交通的影响减少到最低,确保城市道路畅通,根据相关法律规定,上海近期将推出2000元以下轻微物损交通事故由当事人自行协商处理、保险公司直接理赔的措施。上海公安部门表示,待此项工作逐步发展成熟之后,将进一步扩大适用范围,最终实现物损交通事故由保险公司直接处理的格局。
(第一财经日报 2006-08-23)
福建8月24日起全面启动农业保险试点
从8月24日零点起,福建省除厦门之外的全部663万农村住户,其房屋因自然灾害受损每户最高可获保险公司5000元赔偿。此前,福建省政府统一出资3500万元,并授权省民政厅与福建省人保财险公司签订了统保协议,农民无需为此投保而出资。作为全国3个农业保险试点省份之一,福建省人保财险公司今起还全面启动农业保险试点工作,首次推出森林火灾险、水稻种植险、渔工责任保险等3个新险种。
超强台风“桑美”对灾区农民的房屋造成了巨大的破坏。福建省认为在目前自然灾害频繁、农业生产抵御灾害能力低、农村缺乏有效保障体系的大背景下,单靠政府救济和金融贷款扶持满足不了农民的需要,实施农业保险有利于提高各级政府应对突发灾害的能力和实力。为此,福建省以最快的速度启动了农业保险试点工作。
福建省自恢复办理农业保险以来,因自然灾害频发,经营结果一直不好,平均赔付率126%,长期严重亏损,农险业务也随之逐年萎缩。此次启动的农业保险试点工作,实行“低保额、低费率、保成本”的原则;同时在试点期间,政府将筹集专项资金对投保上述新险种的农(渔)民给予一定比例的保费补贴。具体是,农村住房保险实行全省统保,水稻种植保险的补贴比例为50%,森林火灾险和渔工责任保险的补贴比例为20%。因灾受损后最高赔付额是住房保险每户5000元,水稻每亩200元,森林每亩400元,渔工每人10万元。
(光明日报2006-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