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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05年中国保险业务收入达4928.4亿元
 
    中国保监会近期编制并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显示,2005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达到4928.4亿元。
    纲要显示,“十五”期间,2005年底,中国共有保险公司82家,保险集团和控股公司6家、保险资产管理公司5家,专业保险中介机构达1800家,兼业代理机构达12万家,保险营销员达152万人。
    “十五”期间,中国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超过25%,是中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
    2005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达到4928.4亿元,保险密度379元,保险深度2.7%,与2000年相比,分别增长了2.1倍、2倍和提高了0.9个百分点。保险业务收入世界排名由2000年的第16位上升到2005年的第11位。保险公司总资产达到15296.3亿元,比2000年增长了3.6倍。
    “十五”期间共赔款和给付4286亿元,是“九五”时期的1.6倍。2005年底保险资金运用余额达14092.7亿元,比2000年底增长了4.6倍,成为货币市场和资本市场的重要力量。
    纲要还显示,全国保险业风险防范明显加强。初步形成了以偿付能力监管、公司治理结构监管和市场行为监管为支柱的保险监管体系框架,构筑了以公司内控为基础、以偿付能力监管为核心、以现场检查为重要手段、以资金运用监管为关键环节、以保险保障基金为屏障的五道风险防线。2005年底,中国保险业资本金总量达到1097亿元。建立了保险保障基金制度,2005年底保险保障基金达到55亿元。
(新华网 2006-10-15)
 
                                     中国人均保费五年后达750元
 
    10月15日,中国保监会正式公布的《中国保险业发展“十一五”规划纲要》(以下简称《纲要》)对2010年中国保险业的一系列关键性指标做出了前瞻。2010年,在每位中国人的经济支出账单中,平均将有750元是花在购买保险上。
    这份新出炉的“十一五”规划是中国保险业自新中国成立以来第一次制定的5年规划。“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争取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保险深度4%,保险密度750元。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达到5万亿元以上。”《纲要》指出。
    当前,中国的保险业正在经历飞速发展期,近年来保险业务收入的年均增长超过25%,是我国国民经济中发展最快的行业之一。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根据有关课题研究成果,预计未来5年我国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15%左右,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比2005年翻一番,争取突破1万亿元。“而综合考虑保险机构管理多种社会资产、保险市场主体增加、产品创新和政策突破等多方面因素,预计2010年保险业管理的总资产将达到5万亿元左右。”
(北京晨报 2006-10-16)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北京年会:一次难得的契机
 
    10月16日至21日,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十三届年会(International Association of Insurance Supervisors,以下简称IAIS)将在北京召开,会议由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主办。
    国际保险界的高峰会
    本届年会为期6天,10月16日至18日为分委会会议,10月19日至21日为年会大会。年会大会开幕式于10月19日上午9时在北京饭店正式举行。年会主题为“促进发展与管理风险——保险监管面临的挑战”。为了充分体现保险业全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宗旨,作为东道主,中国保监会与IAIS积极协调,结合国内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确定了养老保险、农业保险、巨灾保险等12个会议议题。届时,来自全球的国家和地区的保险监督官、国际组织负责人和跨国金融保险集团总裁,以及国内保险界主要负责人、国务院相关部委代表和金融保险专家600人左右将云集北京。北京年会预计将成为IAIS成立以来的历届年会中规格最高、规模最大、人数最多的一次国际保险高峰会。
    年会期间将举办多个场次的多双边监管合作活动,深化中国与世界保险监管界的合作。继2005年首倡发起亚洲区域保险监管合作,发表《北京宣言》之后,举办首届“亚洲保险监督官论坛”,邀请亚洲保险监督官就合作加强金融综合经营监管等问题达成共识;强化中美保险合作机制,签署“中美保险工作组”启动文件;与欧盟举行首次“中欧保险监管对话”,建立中欧保险监管对话机制。
    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IAIS)是全球性保险监管组织,1994年在瑞士成立,其宗旨是制定保险监管原则与标准,提高成员国监管水平。
    2000年10月9日至12日,在南非召开的IAIS第七届年会上,我国正式成为IAIS成员,享有对重大事务的表决权,并参加了其中6个分委员会。2003年,在新加坡召开的IAIS第十届年会上,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正式获得2006年年会主办权,IAIS第十三届年会将于2006年在北京召开。
    IAIS年会是国际保险界的“高峰会”,对国际保险监管规则和国际保险业发展战略具有重大影响。取得IAIS年会主办权标志着中国保险监管当局已开始成为国际保险监管领域的中坚力量,中国将在国际保险监管合作中发挥重要作用,也表明在传统上由发达国家主导的国际金融规则制定领域,开始有了以中国为代表的发展中国家的声音。国际影响的日益扩大、国际地位的逐步提高见证了我国保险业20几年来快速发展壮大的风雨历程,充分肯定了中国政府在维护金融市场稳定,促进保险业发展,保护投保人利益方面所做出的不懈努力。
    主办IAIS年会是中国全面走向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标志
    2006年6月,《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发布,对保险业充分发挥经济补偿、资金融通和社会管理三大功能,全面服务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建设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在上述背景下,主办IAIS年会表明了中国政府高度重视保险对经济社会全局的重要作用,自觉运用保险作为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宏观调控的有效辅助手段,开世界经济转型国家之先河,是中国全面走向市场经济社会的重要标志。通过此次大会,中国政府再次向世界展示了坚持市场经济方向,完善政府宏观调控,推进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进程的治国理念和坚定信心。
(中国保险报 2006-10-16)

                                   商务部保监会评估金融开放成果
  
    近日,商务部联合中国保监会在北京举办“纪念中国加入WTO五周年暨中国保险与金融市场论坛”。此次论坛主要回顾了入世快五年来中国政府在履行对外开放承诺方面取得的成就与经验,研究保险和金融市场运行情况和行业的发展趋势及动向,并进一步探讨和推动新时期保险和金融领域的改革开放。
    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论坛中介绍,近几年进入中国市场的外国保险公司获得了较稳定的发展。虽然从份额上来说并不大,只占6%左右,但有些外资公司在一些大城市发展相当快速,如广州、上海保险市场上外资比例占到18%左右。
    数据显示,根据加入世贸的承诺,我国保险业已对外资开放了全部地域和除法定保险以外的全部业务。2005年是中国保险业实行全面开放的第一年。2005年中国银行、保险、证券业的外商实际直接投资达到118亿美元。如今外国保险投资者已在华设立了41家外资保险公司、近400家分支机构。
(证券时报 2006-10-20)
 
                                 保监会与国家安监总局共同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为促进安全生产工作,健全和完善安全生产保障体系,近日,中国保监会和国家安监总局联合发布了《关于大力推进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意见》从三个方面对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运用商业保险促进安全生产工作提出指导,对充分发挥市场机制作用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推动安全生产工作将产生积极深远的影响。
    《意见》指出,商业保险是解决安全生产中事故预防、灾害处置、利益保障等问题的有效手段,要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探索逐步建立“政府推动、市场运作”的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发展机制。《意见》要求,各级安全生产监管部门要认清商业责任保险的积极作用,把发展责任保险纳入工作规划,切实做好相关试点的组织、宣传、指导和检查工作;各级保险监管部门要加强协调、指导和监督,鼓励、支持和规范责任保险工作的开展;各保险企业应重视和加强对安全生产领域商业责任保险的投入,完善和丰富商业责任保险品种,提高保险服务质量、效率和专业化水平,改善诚信理赔服务,充分发挥商业保险对安全生产的调节、监督检查和突发事故处置的积极作用。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是全面落实科学发展观和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客观要求。目前我国人均GDP已超过1000美元,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经验表明,人均GDP1000—3000美元这个区间,往往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责任保险作为一种有效转嫁民事赔偿责任的市场工具其作用已普遍被各国政府所重视。近年来,我国各类生产领域的事故发生频率增多,而生产单位往往因各种原因,使受害者及其家庭得不到应有的补偿。此次,保监会和安监总局通过联合发文,发展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运用保险手段共同推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建设是一个有益的创新。
    目前,中国保监会已先后完成与建设部、公安部消防局、国家旅游局、国家安监总局关于发展建设工程质量保险、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旅游责任保险和安全生产领域责任保险的联合发文工作。保监会下一步将积极与国务院各有关部委磋商,争取在更多领域推动责任保险的发展。
(中国保监会网站 2006-10-23)

                           保监会:保险投资银行股权上限3% 重大投资不得超两家

  10月16日,中国保监会网站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其中规定,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但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
    保监会称,这一规定已获国务院批准,是继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以来的又一实质性突破,对加快保险业综合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通知》明确,保险机构可以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但其资金来源仅限于资本金和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
在市场最为关心的投资比例问题上,保监会规定,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余额的合计,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中国保监会审批;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近年来,保险业务快速增长,但金融市场可投资品种较少,加大了保险资金配置难度,一定程度上影响了保险业持续健康快速发展。同时,今年也是银行业改革的关键之年,银行改革需要长期稳定的机构投资者。保险资金投资银行股权,能够满足双方需求,实现双赢。
    该负责人表示,投资银行股权只是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迈出的第一步,相关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将择机出台。
(中金在线 2006-10-16)

                              保监会:《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办法》计划下月正式发布
 
    在10月19日召开的“中国保险与金融市场论坛”上,中国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办法》(下称《办法》)计划于下月正式发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领域将得到进一步拓展。该负责人介绍,对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即将出台的《保险资金境外投资办法》将新增政府担保的公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住房抵押贷款甚至金融衍生产品境外金融市场将向保险机构敞开更广阔的大门。
    据了解,《办法》是在2004年出台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运用管理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和《保险外汇资金海外运用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基础上修订完善而成,是对保险外汇资金境外投资和人民币换汇境外投资行为的总体规范,更具有操作性和前瞻性。
    上述保监会人士介绍,《办法》规定的投资领域和品种将比《暂行办法》更加丰富和宽泛。对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范围,除了现有的银行存款、银行票据、大额可转让存单等货币市场产品、债券和H股等品种外,《办法》将新增政府担保的公债、股票型基金、债券型基金、住房抵押贷款甚至金融衍生产品。
    上述保监会人士进一步谈到,对于股票市场的投资范围也将有所扩大。“除了目前投资的H股外,保险资金将来还可以投资伦敦、纽约等成熟金融市场上的股票。”
这也意味着,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的领域得到空前的拓展。
    4月央行发布“第5号”公告正式放行保险资金涉水QDII,即“拓展保险机构境外证券投资业务,允许符合条件的保险机构购汇投资于境外固定收益类产品及货币市场工具,购汇额按保险机构总资产的一定比例控制”。
    此前保监会有关人士就表示,保监会将与央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等相关部门进行沟通,研究对政策进行调整,以适应新的形势需要,将根据保险业的特点进行相应细化,出台相应的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和细则。
    虽然《办法》尚未正式出台,保险业的QDII其实已开始启动。今年以来,招行、中行等银行登陆H股,保险公司成为一支活跃的投资力量。除中国人寿和泰康人寿已首批获得QDII资格外,人保财险、中再集团等公司以特批形式参与人民币购汇投资于招行、中行、工行等银行的H股。
    上述保监会人士表示,保险资金境外投资通道已打开了,保险机构正开始走向境外市场。
(第一财经日报 2006-10-20)
 
                                     保监会谴责变相提高交强险费率
 
    10月20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及商业机动车保险管理工作的通知》(下称《通知》),对个别地区、个别公司还存在不严格执行交强险费率、虚列营业费用、变相提高交强险手续费、交强险应收保费率不断上升等问题进行谴责。 
    《通知》明确强调,要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费率。严禁保险公司滥用不同车型的交强险费率档次,变相降低或提高费率。严禁以虚列营业费用、虚挂应收保费等手段变相提高手续费支付标准或降低保险费。
    针对加强交强险应收保费管理问题,《通知》表示,保险公司必须一次性收清投保人缴纳的全部交强险保费后,方可出具保单。保险公司要采取有效措施,加强对应收保费的催收,及时与保险中介机构结算交强险保费。保险中介机构应当在五个工作日内,将交强险保费全额解付或结转保险公司。
    另外,《通知》提出了前段时间蜂拥的提前续保问题,称要严格规范提前续保工作。2006年7月1日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下称《条例》)正式实施,各财产保险公司制定的原商业三责险条款和费率全部废止。各保险公司已签发的保险起期在2006年7月1日以后的原商业三责险保单不能替代交强险。为确保按照《条例》规定,施行保险费率与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及道路交通事故挂钩的浮动机制,交强险保单签发日不得早于保险起期日前三个月。
    《通知》强调要加强交强险单证管理。保险公司必须通过核心业务系统签发交强险保险单和交强险批单;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必须在七个工作日内补录到核心业务系统内,补录信息必须保证完整、准确、真实,应与手工签发的交强险定额保险单内容保持一致。
    《通知》明确,交强险要重点查处费率、手续费和理赔三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一)不执行交强险基础保险费率和统一条款的;(二)不据实列支或超规定标准支付交强险手续费的;(三)在交强险理赔中拖赔、惜赔,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而商业车险要重点查处手续费、退费、理赔和应收保费四个环节的问题,具体包括:(一)不据实列支车险手续费的;(二)违规批单退费的;(三)理赔环节“跑、冒、滴、漏”的;(四)虚列应收保费的。
   《通知》采取了严格的惩罚措施。对于违规机构要依法采取“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限制业务范围”、“吊销经营保险业务许可证”等行政处罚。对于违规责任人要依法采取“责令撤换”等行政处罚,情节严重的要依法追究上级公司有关责任人。各保险公司要对有关分支机构和人员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要及时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上海证券报 2006-10-23)

                                     保监会:开办农村寿险须提示风险
 
    中国保监会日前下发《促进农村人身保险健康规范发展的通知》,规定保险公司在开办农村人身保险时,必须提供客户权益告知书或进行投保风险提示,并在犹豫期内对一年期以上人身保险的投保人进行100%回访。
    《通知》鼓励保险公司通过在县城设立支公司、营销服务部或者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农村人身保险业务。保险公司在县级行政区以下(不含县城)开展人身保险业务,必须具有与经营区域和经营业务相适应的保险服务能力。
    保险公司应按照保监会统一制定的统计指标,建立相应的农村人身保险统计制度和统计信息系统,客观准确反映农村人身保险发展实际。
    各地保监局应将保险公司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行为作为分类监管的考虑因素,对辖区内多次撤销县以下分支机构的保险公司加强监管。
(中国证券报 2006-10-20)

                                    保险公司已任命高管 任职资格无需再核准
 
    日前,中国保监会回复平安保险《关于<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执行有关问题的请示》时表示,在《保险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任职资格管理规定》施行前,保险公司已任命的总公司总经理助理、合规负责人等高管,无需补报任职资格核准,但应向保监会报告任职情况。
    保监会称,《规定》第三条的财务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财务工作的人员,如担任总会计师、财务总监等专职财务管理职务的高管;分管财务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管。
   《规定》第三条的合规负责人是指保险公司总公司负责合规工作的人员,如担任专职合规管理职务的高级管理人员;分管合规工作的副总经理、总经理助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规定》第二十五条只适用于董事长等高管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调任的情形。拟担任其他保险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均应重新报经任职资格审查。在同一保险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内,已核准任职资格的董事等高管离开任职岗位担任非高级管理人员职务后,拟再次担任董事或者同级、下级高级管理人员职务的,无需重新核准任职资格。上述《规定》已经于今年6月12日保监会主席办公会审议通过,自年9月1日起施行。
(证券时报 2006-10-19)

                                       两局联手!北京叫停违规银保销售
 
    日前,北京保监局与北京银监局联合下发了《关于转发中国保监会、中国银监会〈关于规范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的通知〉的通知》。《通知》对银行保险业务出现的销售误导、账外核算、乱列费用等违法违规问题进行了规范。
    《通知》对银行兼业代理资格、银保专管员、中介发票、销售行为等内容进行了细化;规定了银行在网点撤并、合作关系变更应当协助保险公司及时通知客户、妥善处理善后事宜;并要求保险公司在银行网点的所有辅助销售人员必须统一规范为专管员;销售投连、万能保险产品的银行柜台人员必须在2006年10月底前持证,销售其他类型保险产品的银行柜台人员必须在2007年6月底前全面持证;同时,还规定了各保险公司和银行要按季度上报银行代理保险业务统计数据。
(证券时报 2006-10-20)
 
                                    上海保监局处罚3家外资保险机构
 
    日前,上海保险监局表示,又有三家外国保险机构上海代表处受到处罚,它们分别是印尼中亚保险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香港领航保险经纪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和新鸿基保险顾问有限公司上海代表处。
    根据上海保监局的公告显示,印尼中亚和香港领航均未向保监局提交2005年度工作报告、变更办公地址而未向保监局报告并且首席代表长期不在报备的办公地址述职。而新鸿基保险的首席代表张祖勇则是在2005年期间,经常离开上海1个月以上未向保监局报告。三家保险机构的这些行为都违反了《外国保险机构驻华代表机构管理办法》,因此上海保监局经过调查决定对它们处以行政处罚。 
(证券时报2006-10-13)
 
                                  上海推动保险营销员执业信用管理
 
    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自2004年正式建立以来,已运行了两年多时间,10月19日,上海保监局相关人士表示,为更好规范征信系统所涉及到的各方的行为,该保监局已起草了《上海市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下称《规定》),并已下发到各家保险公司。
    据了解,该《规定》明确表示,保险机构必须要在获得保险营销员合法授权的条件下,才能向征信机构提供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而保险营销员则应与所在保险机构签订《服务承诺书》,向保险机构提供个人执业信用信息,并授权征信机构将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纳入征信系统。
    同时《规定》还要求,保险机构、征信机构在采集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时,不得以骗取、窃取、贿赂、利诱、胁迫、利用计算机网络侵入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采集个人执业信用信息。
    上海保监局表示,将借保险营销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为契机,推进保险中介机构信用评级,及研究建立保险中介机构和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个人执业信用信息系统。同时,探索“无理由退保”试点工作。
(第一财经日报 2006-10-20)
 
                                   广西保监局严禁保险公司恶意宣传
 
    日前,广西保监局下发《关于做好分红保险满期给付工作的通知》,严禁寿险公司对分红水平进行恶意宣传。
    据悉,《通知》主要针对部分寿险公司进入满期给付的五年期分红保险分红水平普遍低于市场预期的情况,要求各公司加强领导、提前准备、主动服务,积极向客户、销售渠道做好沟通解释工作,要求各行业协会加强与新闻媒体联系与沟通,严禁各公司及其业务员利用同业公司的分红水平进行恶意宣传,防范系统性风险,确保广西寿险业稳健发展。
(证券时报 2006-10-20)
 
                                        河北保监局清理人身保险产品
 
    日前,河北保监局发布公告称,近期该局完成了辖区内人身保险产品清理工作,并建立寿险公司在售产品电子档案。河北保监局完成了对辖区寿险公司销售的人身保险产品清理和统计工作,同时根据监管工作的实际需要,建立了寿险公司在售产品电子档案,进一步明确了各寿险公司新开办和停办的保险产品目录信息报送内容和要求,为系统地、及时地掌握辖区人身保险市场产品销售动态,进一步规范人身保险市场秩序,促进河北保险业的快速发展奠定了制度基础。
(证券时报2006-10-17)

                                    上海扶持农险,特大灾害政府补偿
 
    农险公司经营困难再次成为焦点,上海市将加大对农业保险的扶持。据悉,上海市已建立特大灾害补偿机制,对农险公司无力赔付的巨灾进行补偿;此外,国内首家农业保险公司——上海安信农业保险公司将由政府出资增加其注册资本金至5亿元。
    权威人士表示,上海市场今年已建立特大灾害补偿机制,规定当单次农业赔付金额超过5000万元,全年累计赔付金额超出公司当年全部赔付能力时,政府启动补偿机制,对公司无力赔付部分由政府财力予以补偿。
    此外,消息人士透露,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正积极扩充资本金,欲增加3亿元资本金,资金来源为市政府拨款,该项工作已取得积极进展,有望今年年内完成。
目前,安信农业保险公司注册资本金2.08亿元,由11家参股企业共同认购,股东主要是上海市、区(县)的国有资产经营公司。资料显示,安信公司在成立时自身已积累了1.94亿元风险基金,2003年农险补贴又列入公共财政体系,市区两级财政每年补贴达1000万元。
    尽管基金规模不小,但与台风“麦莎”、“卡努”造成的上海农业损失8亿多元相比较,风险基金和财政补贴都显得很微薄,多次巨灾损失对财政形成巨大压力;1991年至2005年,上海市农业生产由于遭受自然灾害和意外事故,累计获得农业保险赔款3.5亿元,其中,2005年,农业保险赔付8000万元,达到历史最高点。
农业仅占全市GDP的比重仅为1.46%,而农险保费收入却占全国近1/4的上海市场,都面临巨灾赔付尴尬,全国其他地区的困境更加明显。
    据中国保监会的最新统计,今年1至8月,安信农业保险的保费收入为1.238亿元,安华农业1.075亿元,阳光农业2.79亿元,法国安盟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为255.61万元,四家农业保险公司的保费收入总计约为5.1亿元,安信农险占全国保费收入的比例为24%。
(东方早报 2006-10-19)
 
                                         山东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
 
    10月11日,农业大省山东启动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至此,我国已有10多个省市开启政策性农保试点。与其它省不同的是,山东首次在试点中建立了目前开展政策性农保最艰难也是最核心的巨灾风险准备金。有关专家认为,此次试点的启动,意味着明年政策性农保体系可能在全国建立与推广。
    山东此次启动政策性农保,先期共安排了3个试点。尤其值得指出的是,山东省政府确定,试点经营产生的利润,年底全部转入农业巨灾风险准备金。巨灾风险实行全省统筹,总额控制的办法,最高赔付按全部保费收入的3倍封顶,由省、市、县财政和承保公司共同承担。为此,该省各级财政已准备约3300多万元。
(上海证券报2006-10-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