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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力建亚太再保险中心
在10月28日举行的“上海国际保险论坛”上,有关官员首次明确公开透露,上海将大力发展再保险市场,最终形成亚太地区的再保险中心。 据参加“上海国际保险论坛”的上海市保监局副局长张兴透露,“上海保监局专门做了在上海建再保险中心的课题,目前已完成。” 上海金融服务办公室副主任马弘也表示,上海市将明确支持上海建成再保险中心。马弘表示,在金融中心建设过程中,再保险市场是个不可或缺的部分,培育再保险市场,进一步完善金融体系是当前上海建设金融中心的最重要任务。马弘还透露,上海还将致力建再保险联合体,再保险交易中心。 目前,上海已经形成了资本市场、货币市场、外汇市场、商品期货、金融期货、黄金市场、产权市场等多种金融产品的全国性金融体系。然而,在全国性保险中心方面,距离还很远。 张兴表示,2020年上海要基本建成国际金融中心,对保险业来讲,再保险市场是个重点。上海将进一步发展原保险业务,引进、设立再保险公司,活跃再保险交易,初步形成再保险中心。 对于再保险中心的定位,马弘表示,“近期主要满足国内再保险需求,随着国内再保险经营能力的提高,再进入国际再保险市场,最终形成亚太地区的再保险中心。” 为了推进上海建设再保险中心,马弘透露,上海将争取中央的支持,鼓励社会资本进入再保险领域,鼓励个人发展再保险机构,鼓励引进再保险机构进入上海。 据了解,中国保监会对在上海建设再保险中心非常关心,今年8月,中国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曾在上海表示:“你们提出在上海发展再保险市场,我看正是时候。中国再(保险公司)的改制对这个将是一个很大的推动。” 对于上海建设再保险中心的前景,即将落户的全劳合社再保险中国有限公司(筹)总经理LAan Faragher表示乐观,他认为上海有机会成为继伦敦、百慕大之后的世界三大再保险市场之一。 (上海证券报 2006-10-31)
投资渠道将拓宽 保险公司风险防范面临新挑战
10月31日,中国人民银行在北京发布了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报告》指出,为解决寿险业历史利差损问题,有关部门应紧密配合,通过相关配套政策,继续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进一步丰富金融市场投资产品,尤其是中长期债券。然而,投资渠道的拓宽对保险公司的风险管理能力提出了新挑战。 “除了寿险业利差损、部分公司偿付能力不足等老问题,保险业面临的新风险主要是投资渠道拓宽和综合经营带来的,”专家指出,“而风险防范正是保监会目前的工作重点之一。” 报告建议,为进一步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应尽快出台有关风险控制的规定,强化保险资金运用监管,稳步推进托管制度,加强保险资金投资关联交易管理,促进保险资金管理规范透明。保险公司应加快资金运用管理体制改革,建立专业化、市场化、规范化的保险资金管理体系,加强风险管理能力。“投资渠道的放开有助于减少保险资金对利率产品的依赖,但信用风险随之增加。”有关人士表示,保监会的思路是将风险管理权交给保险公司,鼓励各公司自主决策、自担风险,提高非系统性风险管理能力;同时,保监会即将出台加强保险资金运用风险管理的通知、保险机构投资工具信用风险评估指引、资产管理重大事件危机处理办法等四个文件,督促保险公司搭建风险防范机制。 2005年以来,监管机构和有关部门在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方面做了大量工作,主要包括:保险资金直接进入股票市场;可投资债券的范围拓宽到商业银行金融债、短期融资券、国际开发机构金融债等创新产品,还调高了保险公司企业债投资比例;获准投资基金设施和渤海产业投资基金;获准购汇境外投资;获准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等。 到今年8月底,保险机构持有的证券投资基金超过800亿元,直接投资股票近500亿元,同时还是商业银行最大的次级债持有者。数家保险公司在中行、招行、工行的H股和A股发行中参与投资。中国人寿通过股权拍卖方式,投资兴业银行7000万股股份,占比1.75%。平安保险投资深圳商业银行也已完成前期工作,正在审批过程中。 在跨行业综合经营方面,银行业和保险业的合作已由松散的业务联盟发展到资本结盟,平安保险等都在探索打造金融集团。对此,专家表示,金融综合经营使跨领域金融关联交易的监管难度加大,诸如虚报注册资本、洗钱和资本外逃等行为难以及时察觉和管控。 《报告》则提醒,中国保险业风险防范体系已基本建立,但仍有部分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意识不强,董事会和监事会制度仍有待健全。 这方面,年初保监会下发了《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试行)》,近期又向各保险公司下发了《保险公司关联交易管理暂行办法》、《保险公司风险管理指引》、《保险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保险公司内部审计指引》的征求意见稿,其中,关联交易、独立董事制度等都是市场关注的焦点。 “过去以监管部门的市场监管为重点,效率不高,且屡罚屡犯。今后保险公司必须建立公司治理结构体系,做好内部的风险防范,形成自身良性发展的机制。”保监会有关人士说。(中国证券报 2006-10-31)
存款保险制度首次厘清五大原则 10月30日,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2006年中国金融稳定报告》(下称《报告》)阐述了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首次从存款保险机构的职能、成员资格、基金来源、最高赔付限额以及费率制度安排等五方面系统论述了相关制度建设的一系列问题。 存款保险机构将拥有职权。存款保险机构按履行的职能可分为“广义”和“狭义”两类。“狭义”是指“付款箱”式的机构,只是在金融机构倒闭后对存款人给予赔偿。而“广义”类则在具备“付款箱”功能的基础之上,还负责存款保险基金的征收、赔付和运用,拥有对投保机构缴纳保费、损失情况以及相应风险状况进行管理的基本权利,并且参与问题金融机构的撤销、破产清算等工作。《报告》称,我国存款保险机构应可以获得一些职权。当发现某个金融机构运行中出现问题时,包括对保费的缴纳弄虚作假,可采取必要的早期纠正措施,这对减少存款保险机构的自身损失、促使金融风险最小化是非常重要的。 将采取强制保险措施。存款保险可区分为强制保险和自愿保险两种模式。顾名思义,强制保险是指存款类金融机构均应依法参加存款保险,自愿则是机构可自由选择是否参加保险。《报告》称,由于国内存款类金融机构在管理水平、资产规模和资本充足率等方面相差很大,因此为了防止出现逆向选择和实现公平竞争,有必要实行强制性保险。《报告》指出,包括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商行、合作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和邮政储蓄银行等所有的存款类金融机构,都应该参加存款保险计划。对于强制模式可能产生的“劫富济贫”现象,则可以通过差别保费的办法来规避。 建立初期采用国家特别融资。存款保险基金的资金来源主要是投保机构的存款保险费。《报告》称,长远来看,我国存款保险基金也应该主要来自保费以及从投保金融机构清算财产中的受偿所得。但是,当前银行业改革没有最终完成,各类存款类金融机构包袱较重。“在存款保险基金建立初期保费收取不宜过高,在过渡阶段可采用国家特别融资的方式落实资金来源。” 限额赔付原则。存款保险有全额保险和限额保险,限额保险是指当金融机构倒闭时仅对存款人在一定金额内的存款给予赔偿,限额的确定一般应遵循充分保护绝大多数中小存款人利益这一基本原则。《报告》称,央行去年调查显示,存款在5万元以下、10万元以下、20万元以下、50万元以下的存款账户占比分别为96.18%、98.32%、99.32%、99.70%。这一调查结果将对保险制度建设中合理确定赔付限额提供重要的参考依据。 差别费率原则。投保机构的费率制度安排有单一费率和风险差别费率两种。风险差别费率是根据机构的风险状况确定费率,风险越大使用费率越高。《报告》表示,在建立存款保险制度的初期,可以根据投保金融机构的资产规模以及资本充足率状况实行简单的差别费率,等条件成熟之后,再逐步过渡到基于风险评级的差别费率。(第一财经日报2006-10-3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