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养老保险的再保险
一个健康完善的政府养老保险制度,要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它要能保障劳动者老年退休后的最基本需要;二是这个制度自身要安全可靠,才能更好地服务于第一点;三是它不能给经济资源和经济发展带来太多负面作用。本文着重讨论第二点,略微涉及第三点。
有两个原因使得政府办的养老保险一旦破产,问题就会尤其严重:一是无可救药;二是破坏力巨大。无可救药指的是,没有谁可以为政府的养老保险提供再保险。因此,政府办的养老保险若是破产,那便是一个无可药救的问题;破坏力巨大指的是,政府办养老保险,本是为了社会安定,但政府的养老保险涉及的面广人多,一旦破产,其产生的社会震荡和破坏作用非同小可。正如我们为了防洪,修建水库大坝,但一旦大坝本身不胜洪水压力而倒塌,其破坏力往往是没有水库大坝时洪水破坏力的数倍以上,有时成为灭顶之灾。
政府办的养老保险有无可能破产?自上世纪30年代发达国家开始普遍实行养老保险以来,已有70余年,包括美国在内的发达国家的政府养老保险计划已纷纷感到压力过大,面临入不敷出的前景,有关政府养老保险可能“破产”的预测和如何防范的讨论,已不是杞人忧天的空谈,而是美国和其它一些西方国家政策制定者、学者和普通公民日常的话题,是一个实实在在的现实问题。世界上最富裕的国家尚且如此,何况广大发展中国家?
为什么政府办的养老保险容易面临入不敷出的前景?我们从保险业的特点和政府行为的特点两个角度来分析这个问题。
办保险要赚钱、避免破产,有两个途径。一是有足够多的人交了保险费,又没有发生任何问题,不需要保险公司付钱,这样,保险公司收入大于支出,直接就赚了投保人的钱;二是把投保人的钱,像银行或其它投资机构那样,用于投资,用投保人的钱去赚钱。这要求至少要有相当多的人在一定的时间对保险公司没有赔款的要求。
足够多的人在足够长的时间不发生需要保险公司付款的事情,这要求保险的内容有足够的随机性,即没有人能预计和期望所保险的内容是会发生的。比如我们保车险,无法预计何时会发生车祸,也不期望车祸发生,最终发生车祸的只是少数人。我们保健康险,也是如此。个人既无法控制生病,也不希望生病,最终生病的也只是少数人。一旦所保内容是可以预计,特别是可以控制和期望的,保险公司就必亏无疑了。比如美国的保险公司曾经推出过为孕妇提供保险的项目,结果都赔钱了。原因很简单,怀孕生育可以控制,只有准备怀孕生育的家庭才买这种保险,因此保险公司对所有客户都是赔钱,最后只好停止这些项目。
养老保险的特点正好是,对绝大多数人来说,结果是可以预测的,即大多数人都要在退休后领取养老金,这就使养老保险成为一个很容易赔钱的业务。特别是新开办的养老保险,很多人刚交保不久,就要退休享受保险提供的退休金,保险的提供方更容易赔钱。
政府办养老保险,更有一层额外的风险,即政治考虑往往优先,这会妨碍一个健康健全的养老保险制度的建立和管理。比如,美国1930年代建立养老保险,开始就实行了即收即付的原则,即在职有收入者交保,其收入用于给退休者付养老保险。这样做的主要目的,是罗斯福为了增加美国民众对民主党政府的支持。即收即付的制度一推出,老年人交保时间很短,又可以立即收益,非常受欢迎。年轻人付款给自己买保险,当时来看也没有吃亏。民主党因而两头讨好,政治上大大得分。但政府的这种短期行为,也从一开始就埋下了美国养老保险危机的祸根。一旦年轻人数量下降,退休人数增加,入不敷出便难以避免。
又比如,讨论如何解决美国养老保险未来入不敷出的问题,各种意见都有。共和党为了迎合有钱人的需要,上世纪90年代曾大力提倡允许将政府养老保险金投资于股票市场。好在股市泡沫在这一建议尚未得以实施前,就破灭了,否则后果不堪设想。在股市泡沫破灭后,将养老投保的收入投资于股市的意见已不大有人提起。
政府养老保险有双重风险,即行业自身技术风险和政治风险,又无人有能力为政府养老保险提供再保险,那要怎样才能使政府养老保险制度自身更加安全可靠呢?
可以在设计政府养老保险制度时,考虑下述措施:
第一,从思想和定位上,充分实行个人、社会和政府三位一体的养老保险体制,将政府养老保险定位在对个人和社会养老计划的补充,而不是喧宾夺主。
以非政府保险为主(包括个人和市场提供的养老保险),政府养老保险为辅,会给个人的退休收入带来一定的风险。但是,我们这里并不存在是要还是不要风险的问题。政府保险也有风险,从长远来说,政府大包大揽的政策,往往给全社会带来更大的风险。以非政府养老保险为主,则降低了与政府有关的整体风险。
个人从政府得到的退休养老收入减少,可以通过个人和家庭储蓄的增加、非政府保险收入的增加来弥补,这不但有利于政府养老保险制度自身的健康,也防止了政府养老保险成为社会资源的过多占用。这有利于满足本文开始说的建立一个健康完善的养老保险体制的第三条要求。
第二,从政府养老保险为辅的观点出发,在实际操作中,要将政府养老保险限制在最小规模,限于满足个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这个政策具体包括两个方面:一是将退休开始享受养老保险的年龄定在比较高的位置;二是将养老金额限制在较低水平。这样,能够享受保险的人数在每一时期都相对减少,享受的金额也相对较少,政府养老保险的规模也就小了。
近年来,美国已经开始,逐步将享受政府养老保险的退休年龄从65岁增加到67岁,将来的目标很可能是增加到70岁。而香港特别行政区的个人养老保险收入,则是遵守最低生活需要的典范。
第三,借鉴私人保险的普遍做法,将贡献与回报更加紧密挂钩,早投入、投入多的人,未来可以享受更高的收益。晚退休的人,投入时间增加,也应该享受更高的收益。
个人投入与回报完全挂钩的一个做法是,只定投入,不保收入的养老保险项目,即实际上是在养老保险中增加鼓励储蓄的内容。鼓励储蓄的办法,包括允许个人将本来要给政府纳税的部分收入,改为个人养老储蓄。这个做法,在发达国家政府的养老保险计划中,已经越来越普遍采用(比如美国的401-k保险计划),只是力度与私人保险相比,还显得非常不够。这样做,既培养了个人储蓄的习惯,又没有太多增加个人当前支出的困难,还降低了政府风险。
第四,允许个人在享受退休保险的同时,继续工作,获得收入,同时也继续交保,未来获得更高的退休收入。这样既可以进一步增加养老保险的收入,也可以使个人获得更多的收入,弥补养老保险收入的不足。这样做,有利于仍然有劳动能力的人继续为社会作贡献,增加可使用的社会经济资源的总量。
第五,加强立法,增加管理的透明度和审计,防止政府养老保险的管理部门非法使用养老保金,防止将养老基金用于高风险投资,对违法者严厉惩罚。
从美国的经验看,上世纪90年代共和党之所以未能成功将养老保险投入股市,和美国立法程序的严谨和缓慢有关。在这个经验中,可以说,是政府决策过程中的制约和低效益,帮助美国的养老保险逃过了股市崩溃这一劫。而当前中国的国情是,法律的权威较弱,地方政府为了政绩,执行部门为了部门利益,腐败分子为了个人利益,对任何资源都要雁过拔毛,养老保险保金恐怕也难以幸免。中国当前的具体情况,要求我们必须对不法行为给政府养老保险所带来的风险保持更高的警惕性。
除了加强法治,限制政府养老保险的规模之外,养老保险还与中国当前法治环境的完善有关,与确实有效防范不法分子给养老保险金安全所带来的危害相关。
(经济观察报 2006-10-23)
综合经营:保险资金要“尝鲜”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随后,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在出席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时表示,保险机构投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是今后的方向。随着保险业大举进军证券、银行领域,金融业综合经营似乎已经渐行渐近。
发展神速
近日,保监会发布了《关于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允许保险机构运用公司资本金、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等保险资金,投资境内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和城市商业银行等未上市银行的股权。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表示,投资银行股权只是保险资金在股权投资领域迈出的第一步,相关股权投资管理办法将择机出台。这无疑是继保险资金直接投资股票市场以来的又一实质性突破,对加快保险公司综合经营,促进保险业与银行业深层次合作,将产生深远影响。
根据中国保监会的统计,2006年1-8月,全国共实现保费收入3820.95亿元,比上年同期增加468.6亿元,同比增长13.98%。截至2006年8月末,保险公司总资产共计17577.46亿元,比年初增加2286.52亿元,增长14.95%;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余额为15912.57亿元,较年初增长12.91%。
前不久,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国务院新闻办举行的发布会上表示,根据“十一五”规划,预计到2010年,全国保险业务收入将比2005年翻一番,突破1万亿元。要实现这个目标,意味着未来5年,我国保险业务收入年均增长率将达15%左右。
保险业无疑是国民经济中增长最快的行业之一。2002年以来,保费收入年均增长17.3%,增幅比世界平均水平高8个百分点。2005年,中国保费收入世界排名第11位,占全球保费收入1.8%。由于中国保险市场发展较为不均衡,截至2005年底,保险密度(人均年保费收入)仅379元,保险深度(保费收入占GDP的比重)为2.7%。按照“十一五”规划,2010年保险深度将达到4%,保险密度也将达人均750元。考虑到市场主体增加、产品创新和政策突破等因素,“十一五”规划预计2010年保险业管理总资产将超过5万亿元。
粉墨登场
相对于保费收入的大量增加,保险资金却未能得到有效的运用。众所周知,保险资金的特点就是长期性和稳定性,然而由于投资产品匮乏,投资渠道有限,很多时候不得不“长钱短用”,得不到很好的投资收益。
我国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协议存款、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法律的限制,使保险资金在过去只能投向银行存款和债券,随着政策的松动才逐渐扩大到基金。2005年,保险资金开始直接投资股票,成为金融市场的重要事件之一。
今年6月15日,国务院发布《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中指出,要“支持保险资金参股商业银行”,要求“稳步推进保险公司综合经营试点,探索保险业与银行业、证券业更广领域和更深层次的合作。”近日发布的《通知》认真贯彻落实《意见》的精神,制定了具体可行的措施。这些措施有利于改善金融结构,防范运作风险;有利于引导保险机构抓住战略机遇,参与商业银行改革,改善保险资产负债匹配状况;有利于提升保险业的战略地位,解放和提高保险业的生产力。
众所周知,一直以来,保险资金运用的步伐都赶不上保险业务的快速增长。目前,内地保险业90%的资产投资仍限于固定收益类产品,这导致保险资金运用对利率过度依赖。即便央行8月份宣布金融机构1年期存款基准利率由过去的2.25%调高到2.52%,保险业仍然有较大的利差损失。在这样的现实情况下,各保险公司能做的,是想尽办法来获得更高的收益率,一方面减少利差损,另一方面吸引更多的保费收入。
长期以来,苦于“长钱短用”的保险资金,一直在等候更加适合自身特性的投资渠道。近期,它们对银行业和证券业表现出巨大的投资热情。以内地头号寿险公司中国人寿为例,公开的信息显示,它的触角已经涉及上市的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股票。在本次工行首次大规模引入A股战略配售中,保险公司认购额更是占据了半壁江山。太平洋人寿、中国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和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各认购价值20亿元的股份,并列成为本次A股发行最大的战略投资者。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说,保险资金由于缺乏投资渠道,一直投资在一些很短期的项目上。与此同时,银行的很多资金没有那么长的储存期,却放在了一些相当长的项目上。无论是“长钱短用”,还是“短钱长用”,都存在着结构上的不合理。我们希望通过资本市场的合理运作,使保险资金发挥应当发挥的作用。
目前,保险机构参股未上市商业银行已经破冰。此前,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已通过股权拍卖方式,斥资3.92亿元认购了7000万股兴业银行股票,持股比例为1.75%,这是中国人寿保险集团首次投资非上市商业银行的股权;7月底,平安保险投资49亿元获得深商行89.24%的股份,这也是内地保险公司首次控股一家中资商业银行。同时,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和平安保险都参与了广发行的竞购。
保险资金在资本市场大展身手的时刻即将来临。
门槛较高
根据投资目的和规模,《通知》将银行股权投资分为一般投资和重大投资。持有银行股权低于5%为一般投资,重大投资又细分为持股“5%-10%”和“10%以上”两类。同时规定,保险机构进行重大投资,一般不超过两家商业银行。如果超过两家,保险公司自己想办法进行整合,最终达到上述要求。
关于投资银行股权的资金,《通知》要求必须是资本金和负债期限10年以上的责任准备金,而且重大投资运用公司资本金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实收资本扣除累计亏损的40%。
在投资额度方面,《通知》更是严格设限。保险机构对银行股权的投资额度,合计不得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3%;一般投资单一银行股权的余额,不超过该机构上年末总资产的1%;其他重大投资的余额报保监会审批。投资银行股权在5%-10%之间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2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000亿元;投资银行股权在10%以上的,保险集团(控股)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300亿元,保险公司上年末总资产不低于1500亿元。
中银国际分析师袁琳认为,目前只有中国人寿、平安保险、人保财险符合重大投资的条件,而新华保险、泰康保险、太平洋保险等规模稍小的公司要等到明年以后才有可能,其他保险公司基本无缘非上市银行股权。
2005年底,中国保险业资产总额为1.52万亿元,根据《通知》的相关规定测算,今年可用于一般投资和参股类重大投资的保险资金约456亿元。就目前各家公司的投资额来看,一家保险公司成为某家大型商业银行控股股东基本已无可能。
中国人寿能够用于投资商业银行的资金为167亿元,虽然该公司已经使用了其中的30亿元左右,但仍有可能收购一家小型银行;平安保险的投资额度为95亿元,考虑到其中超过50亿元额度已经使用,平安保险可能无法收购商业银行的股权。
比较而言,《通知》更重要的意义或许在于,为有条件的保险机构实现打造“金融控股集团”的目标,提供了必需的制度性条件,是推进金融综合经营的重要举措。
势不可挡
中国保监会副主席李克穆在此前的新闻发布会上表示:“目前内地金融业综合经营趋势的确日益明显,一些保险公司进入了银行业,还有一些进入了证券业。从总体上看,综合经营的趋势与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趋势相符合,有利于金融业持续发展。”
合久必分,分久必合。金融业综合经营时代离我们已经不再遥远。
综合经营国际趋势反观当今世界,银行、证券和保险混业经营已经成为国际金融业发展的趋势。回顾历史,近几十年来,金融业的竞争越来越激烈,主要表现在非银行金融机构纷纷抢占金融市场。如美国非银行金融机构所控制的金融资产在全美金融体系中的比重,由20世纪30年代的不足40%,上升到目前的75%以上。面对金融市场上的激烈竞争,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的金融机构纷纷突破传统的分业经营体制,实行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交叉经营。
进入20世纪90年代,国际保险业掀起了并购的浪潮,产生了一批巨型保险集团。1996年,英国太阳联合保险与皇家保险合并成市值132.67亿美元的皇家太阳联合保险公司,一跃成为英国最大的保险公司;荷兰银行、荷兰邮政银行、荷兰保险公司合并组成ING荷兰国际集团,并在1997年7月宣布出资22亿美元,收购美国依阿华公平保险公司。
德国安联保险集团在上世纪90年代收购了美国两家保险集团后,2000年,又开始了收购投资银行的行动。先是收购美国最大的资产管理公司之一的PIMCO,接着以96.4%的持股比例并购德国第三大银行德累斯顿银行;2000年,安联收购总部位于埃及开罗的阿拉伯国际保险公司80%的多数股权;同年,安联还以1.57亿美元收购韩国第四大银行--韩亚银行12.5%的股权,从而成为该银行的最大股东。
无论是保险公司之间的并购,还是保险公司对商业银行的渗透,都反映了保险业面对全球经济一体化、全球经济增长及竞争态势所做出的战略调整。
股权合作必然选择相比国外,中国的银行业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更是有过之而无不及。根据英国《银行家》最新数据,四大国有商业银行资产占内地银行总资产的70.8%。并且,最大的中国特色依然没有根本性改变--中国金融业仍是以银行为主导,银行仍然积聚着来自政策、行业和企业的巨大风险。
银行的力量过于强大,很可能会导致金融业的风险加大。对于世界各国统一监管体系的研究告诉我们,在即将被合并的各方监管机构中,如果一方力量(如商业银行)过于强大,建立一体化监管机构将面临重大风险:在资源配备比例严重失调的情况下,一种监管方法相对于其他方法无疑会处于上风,因此,合并过程更像大机构购买一批小机构。只要管理不当,就会造成非银行金融中介监管的快速蜕化。
金融市场是一个统一、完整的市场体系。而分业经营限制了资金在不同市场之间的自由流动,阻碍了金融市场各子市场之间的互联互通,导致各子市场被人为割裂,这不仅削弱和降低了金融市场效率,而且也不利于统一的金融市场体系的完善和发展。
我国即将对外资银行全面开放人民币金融业务,外资金融机构在内地不受分业经营制度的限制,这必将使受分业经营束缚的中资金融机构,在与外资金融机构的竞争中处于不利境地。
逐步实现综合经营,是中国金融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不可逆转的大趋势。《通知》体现了监管层着眼全球,服务大局,鼓励保险机构抓住战略机遇,探索积极参与金融综合经营,进一步发展保险业的政策导向。
多年来,在与银行合作的过程中,保险公司始终处于弱势地位,为了争夺银行网点,同业间不惜以提高手续费等中介费用,向银行争取资源,结果使得本来堪称“保险公司”业务主渠道之一的银行保险,其盈利能力也急剧萎缩。
目前,国际上银行保险的合作模式通常有三种,代理合作模式、战略合作模式、股权合作模式。而我国银保合作大多处于较浅层次的代理合作模式,部分公司开始与银行尝试战略合作,但影响和收益皆较小。能够与银行进行深层次的股权合作,无疑是保险机构梦寐以求的。此次下发的《通知》为深层次银保合作铺平了道路,为日后的综合经营埋下了伏笔。
另外,在国际保险监督官协会第13届年会开幕式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表示,保险业资产越来越多,虽然投资渠道有所拓宽,但仍然不能适应保险资金的投资需求。因此,综合经营是大趋势,继保险机构投资银行股权开闸后,投资证券公司和基金公司也是今后的方向。保监会对此持积极慎重稳妥的态度,正在做相关调研,并和有关部门沟通。
从国际金融发展的轨迹看,参与金融综合经营,往往是保险机构实现跨越式发展的一大契机。因此,随着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拓宽,我国保险业在金融市场上的地位将愈来愈重要,保险业发展的春天即将来临。
严控风险
金融从分业经营向综合经营的演变,是我国金融市场化程度和金融发展水平提高的表现,是金融深化、金融改革和金融发展的题中应有之义,也是各类金融机构的内在要求。但是相对于分业经营,综合经营的风险要大得多。
上世纪90年代初期,我国事实上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制度。社会上出现了房地产热和证券投资热,银行大量信贷资金涌向外汇、房地产、股票证券、期货市场,导致了金融秩序的混乱。管理欠佳的金融混业经营给中国经济带来了负面影响。
中国人民大学金融与证券研究所副所长赵锡军说,我国的金融市场经过长期发展已经形成了分业的模式,与上世纪90年代相比,更加规范了。“现在‘开闸’综合经营,出现类似混乱的局面也不是不可能。我国的金融机构、监管机构和市场的各方面情况并不成熟。”
在这种情况下,保险业在推进综合经营时,必须要重视如何防控可能产生的风险。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涉及面广,政策性强,风险较多,关系重大。因此,《通知》坚持积极和审慎原则,在支持保险机构投资的同时,坚持稳步推进,加强风险管理。
一是分类确定风控重点。《通知》根据三类投资方式,采取了相应措施,初步锁定了系统性风险。对于一般投资,《通知》要求拟投资银行必须具备严格的贷款审查和五级分类管理制度,符合资本充足性、盈利性和流动性等指标条件,具有较强的盈利能力,承诺建立投资分红制度,确保所投资银行的基本品质;对于5%以上的重大投资,《通知》对保险公司的资产规模做了规定,要求建立股权退出机制;对于10%以上的重大投资,《通知》设置了拟投资银行规模的最低条件,切实保障了保险机构股东和被保险人的正当权益。
二是重点防范交易风险。防范交易风险是投资银行股权必须解决的重要问题。《通知》引入财务顾问制度,要求保险机构投资占股超过10%时,必须聘请外部专业机构担任财务顾问,开展尽职调查,重点防范投资交易可能发生的清算交割风险、法律风险和利益输送行为。《通知》要求保险机构确保投资股权无所有权争议,且没有被质押及任何其他权利限制,规避交割风险。
三是建立应急处理机制。《通知》规定,保险机构发现拟投资或者所投资银行实际控制权转移、投资合作方违法违规或严重违约等重大事件,必须立即启动应急处理机制,及时披露有关信息,控制投资管理风险,并重新履行投资决策程序。
(上海金融报2006-1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