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录详情

首页 >> 保险资料库 >> 目录详情
正文:

                                       保监会搭建资金运用“安全网”
 
    11月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加强保险资金风险管理的意见》,对建立健全保险资金风险管理体系和运行机制、切实防范保险资金管理风险,提出了六条意见。这也标志着保险资金管理开始迈向全面风险管理时期。
  《意见》根据权责对等的原则,明确保险机构必须自主投资、自担风险,规定公司董事会对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负有最终责任,要求保险机构严格责任追究制度,落实各个环节责任人及领导的责任,对违反程序的行为,不论是否造成损失,都要严加追究。强调要建立和完善保险资金管理决策权、运营权、监督权相互分离和相互制衡的机制。
  《意见》要求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设立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首席风险管理执行官不得兼任首席投资管理执行官或主管投资管理的高级管理人员。
  《意见》严禁私设账外账,不得以任何名义和现金方式接受或支付佣金。有关资金管理合法收取的费用,要坚持公开、透明、规范的原则,通过银行账户划转,切实维护保险机构诚信规范的社会形象。
  《意见》希望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积极引进境内外战略投资者,改善公司治理,加强内控建设,规范运作行为,防范管理风险。
  《意见》指出,保险机构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认真执行保险资金管理政策,严肃处罚违法违规行为,任何违法违规事项,无论是否造成损失,要彻底查明原因,严格追究有关人员和相关领导的责任。保险机构高级管理人员从事内幕交易等违规投资的要坚决撤换,不得易地同级任职,违法犯罪的要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据了解,近期保监会还将陆续出台有关风险管理的政策,包括《保险机构投资者交易对手标准》、《保险机构债券投资信用评价指引》、《保险资产管理重大突发事件应急处理流程》等。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保险资金管理是保险业防范风险的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是保险业健康快速发展的生命线。《意见》深入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全面风险管理为主线,提高保险资金风险管理能力为重点,使之成为促进保险业快速发展的“助推器”和“安全网”。
(上海证券报 2006-11-08)
 
                                   保险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
 
    11月13日,中国保监会网站上披露了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发布的《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从明年1月1日开始,我国将实施与国际接轨的新会计准则。
  《征求意见稿》包括:《企业会计准则第25号——原保险合同》解析;《企业会计准则第26号——再保险合同》解析;新旧准则差异比较及对行业的影响;实务问答和附录,新旧会计准则、制度详细差异汇总表。
  据悉,新会计准则很大程度上体现了与国际财务报告准则(下称“国际准则”)的趋同。新会计准则绝大多数都参照了相应的国际准则,并采用了与其基本一致的原则和处理方法。比较突出的例子是新的“所得税”准则。以往企业一般都会采用应付款税法,按照当期应交所得税确认为当期所得税费用。而新会计准则则与国际准则一致,要求企业采用资产负债表负债法,确认递延税项。其他的例子还包括对于金融工具(包括某些投资)的分类和计量方法等等。
  当然,新的会计准则有本国特色。《征求意见稿》表示,投资者特别是国外投资者需要意识到,尽管财政部制定新准则的总体原则之一是尽量与国际准则接轨,但新准则第25号和第26号,出于对行业现状及国情的考虑,仍与国际准则存在较大差距。
  主要差异体现在:一是保险合同的定义,国际准则第4号保险合同中,对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重大保险风险的转移程度,而在新准则下,将“重大”两字移去,保险合同成立的要素主要看是否存在保险风险,不考虑保险风险转移的程度。这一分歧,造成新准则与国际准则下对保费收入的计量存在显著差异。
  二是递延承保费用的处理。在递延承保费用的确认上,新准则不确认递延承保费用。而国际准则既不禁止也不要求递延取得成本。目前国际上很多保险公司选择的做法是,将与承保新单及续保业务直接相关且根据这些业务的变动而变动的费用支出,确认为递延承保费用。
  《征求意见稿》提醒,上述两项主要差异,造成保险公司按新准则下编制的财务报表仍与其他公司按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不具有很强的可比性。
  《征求意见稿》明确,与境外上市保险公司财务报表相比,在偿付能力上,保险公司需要按照中国保监会制定的编报规则,编制偿付能力报告和监管指标。由于新会计准则大量改变了不同项目的核算基础,实际偿付能力额度和监管指标也可能受到有关的影响。最明显的是金融资产部分引入了公允价值的计量。另一方面,新会计准则明确规定了寿险公司的应收未收的保费收入和再保险资产不能与负债抵销等规定,反而又消除了部分旧的会计处理方法与偿付能力编报规则的差异。
  中国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保险公司在执行新会计准则后,将对公司产生怎样的实际影响,目前尚不能确定,但与以往相比,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与按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更为接近,差异进一步减少。海外投资者和报表使用者将更容易读懂中国企业的财务报表,而中国企业海外上市和融资时重编财务报表的成本也将大大减少。
(上海证券报 2006-11-14)
 
                                  保监会将推广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
 
    以后,事实清楚、情节简单,涉及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的保险合同纠纷,有望通过快速处理机制解决。
  近日,中国保监会就不久前拟定的《关于建立保险合同纠纷快速处理机制的若干指导意见(草案)》发布了征求意见函,并要求各相关部门于11月15日前将书面意见反馈保监会。
  该《指导意见(草案)》明确了快速处理机制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可采用的模式、适用范围、受案的形式要件、工作程序、信息反馈等内容,同时明确要求要建立长效工作机制,加强调处人员的培训和各有关部门的沟通、协调,以保障处理机制的顺利运行。
  就处理机制受案的形式要件,《指导意见(草案)》明确,为确保处理机制在程序方面不会与诉讼或仲裁产生冲突以及快速解决纠纷的需要,处理机制受理的案件还应当符合以下条件:一是事实清楚,情节简单,适宜快速处理的;二是当事保险公司对保险合同纠纷有明确处理意见,而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不接受;三是纠纷经当事保险公司处理后6个月以内的;四是不涉及第三方的利益以及保险精算标准及生命表等问题;五是未曾申请仲裁或提起诉讼;六是纠纷所涉金额不超过人民币50万元(具体金额各地可自行确定)。
    就处理机制的适用范围,《指导意见(草案)》强调,为了充分保护个人消费者利益,公平、快速地解决保险合同纠纷,减少纠纷所产生的负面社会影响,处理机制受理案件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一方应为自然人,即个人消费者。《指导意见(草案)》同时明确,调处工作应当自立案之日起30日内结案,经争议各方同意,可以适当延长,但最长不得超过60日。
(证券时报 2006-11-07)

                                  保监会:保险公司应预测未来三年偿付能力
 
    中国保监会正在从以往对保险公司以业绩为核心的静态监管向以风险为核心的动态监管过渡。
    近日,保监会公布了五项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的征求意见稿。
  其中的《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预测未来三年的偿付能力。保监会有关人士表示,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测试,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从而预防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
  保监会此次还修订了关于投资资产的编报规则。其中第2号规则将保险公司的投资资产分为政府债券、金融债、企业债、资产证券化产品、信托资产、权益投资、贷款和其他投资资产。其中权益投资包括上市股票、证券投资基金和其他权益投资。上述资产均以其账面价值作为认可价值。
  专家介绍,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原有规则只涉及货币资金和结构性存款,已滞后于保险业的发展,因此对保险公司投资资产进行了重新划分。
    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编报规则也提高了报告的及时性和全面性,其中对公司治理结构、内部风险管理的要求更加严格。比如,保险公司管理层应当在年度报告中对报告期内的经营情况、偿付能力变动和影响偿付能力的重大事项进行讨论与分析,还要披露重大投资损失、重大融资活动和重大关联交易等。
(中国证券报 2006-11-07)
 
                                      中国保监会孕育《金融控股公司法》
 
    在综合经营渐行渐近之际,作为金融业三驾马车之一的保险业,正在酝酿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
    在11月8日由中国保监会政策研究室发布的一份专题研究报告中提到,为了加快推进综合经营,探索保险企业和其他金融机构深层次合作机制,保监会将研究制定《金融控股公司法》,鼓励具有一定规模、经营状况好的保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并购及交叉持股方式实行综合经营。
    据了解,在条件具备时,保监会将考虑对法律法规中有关限制性条款进行修改,推动保险企业使用一定比例的保险资金收购银行、证券及其他相关企业股权,为保险(金融)控股公司通过资本运营手段实施综合性经营提供条件。
(第一财经日报 2006-11-09)
 
                                      保监会鼓励医保合作模式突破
 
    在日前召开的“第二届国际健康管理与健康保险高层论坛”上,中国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副主任方力表示,中国保监会高度重视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的深层次合作,以实现保险公司、医院、投保人三者利益的合理平衡。
    方力指出,保险机构与医疗机构之间的合作应坚持“风险共担、利益共享”的原则。医保合作的目的是控制医疗费用,降低保险公司给付成本,提高经济效益,利益共享。为了达到这一目的,医疗机构应该在提供医疗服务中为病人提供必要的和恰当的医疗服务,同时提高诊断率与治愈率,杜绝冒名就医、人情处方,甚至为病人提供虚假病情证明等。保险机构可以通过特定的服务网络,如利用主管医师把关制度,控制对医疗服务提供者的偿付费用,经常对服务提供者进行考核与评价,以及采取病例管理、风险共担、奖励等多种控制手段,以达到保险公司与医疗机构共担风险,同享利益之目的。
    方力介绍说,从国际经验看,鼓励商业健康保险发展的措施很多,例如:把部分法定医疗保险费用支付业务委托保险公司管理;对鼓励发展的健康险业务免征营业税和所得税,乃至给予一定的财政补贴;对购买商业健康保险的单位在一定限额内允许税前列入成本,对个人则免缴其购买健康险部分的个人所得税。
    目前,中国保监会已经把探索与医院合作模式的突破、走专业化道路、促进规范化经营、争取更多的政策支持列为促进商业健康险发展的重要举措。今后,保险业将积极同地方政府及相关部委等单位沟通协调,争取政策支持,为我国健康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的政策环境。
(中国保险报 2006-11-08)
 
                                 中国保监会三季度令13名保险机构高管落马
 
    11月9日,中国保监会公布的统计资料显示,第三季度,保监会各派出机构共对七十九家保险机构实施了八十一次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十三人,同比增加百分之十八点一八;罚款三百零六点一三万元;没收违法所得六点九五万元;警告十九家机构和三十八人。
据了解,按机构分类,三季度受处罚的产险机构占四成三,寿险机构占二成四,中介机构占三成三。
    保监会有关负责人指出,在查处的违法违规行为中,车险业务弄虚作假比较突出。部分保险机构利用虚假注销保单、阴阳保单、阴阳发票等形式截留、挪用保费,或通过编造虚假赔案和扩大赔案损失程度等手段套取费用,以贴补营业费用、支付手续费或合同外不当利益;另有不少保险机构通过虚假批单、擅自扩大保险责任、更改车辆使用性质等方式,变相降低承保费率,特别是通过出具“鸳鸯单”进行车险降价的行为有所回升。
    此外,寿险银代业务管理较乱,主要表现为手续费管理不严或者是委托无兼业代理资格单位代理保险业务,并支付手续费;专业中介违规经营仍然严重,虚开发票、虚假批退,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提供便利等情况时有发生;不严格执行条款费率问题普遍,保险机构往往擅自修改报备条款,变更承保条件,扩大保险责任,降低承保费率。
(中国新闻网 2006-11-09)
 
                                保监会孙建勇:险资将扩大实业和股权债券投资
 
    11月12日,中国保监会资金运营部主任孙建勇在杭州说,保险业应进一步拓展投资新渠道,更多介入风险可控的实体经济和股权债券投资。
    孙建勇说,保险资金的投资内容除了涉足金融市场以外,今后将更多流向产业市场,直接投资实体经济,特别是与国家战略和地方发展有关的重要项目,例如京沪高速铁路,城际高速公路,以及与城市发展有关的环保、市政、交通、通讯等项目。
    此外,保险业还将扩大投资股市和债券的比例,投资的主要目标是一些已经建成的、信誉度较好的、风险可控的项目。在增加债券投资方面,保险行业应围绕具有战略意义的项目和城市建设等投资产品,来取得稳定受益,达到双赢。
    近期市场传言,监管部门明年将允许成立一批以保险资金为股东背景的专业化产业基金,鼓励保险资金将可以更多地进入实业投资领域。据悉,将在近期正式挂牌的渤海产业投资基金的发起人中就有中国人寿的身影。
    孙建勇说,目前的低利率环境对保险业压力很大,本土保险市场整体处于微利状态,保险业需要开发新的投资渠道,优化投资结构。在这个过程中,信用风险管理将会是保险资金投资机构的重大课程。
    据了解,保监会正在致力于扩大保险资金的运用渠道。除进行股权投资和走出去进行投资国际资本市场外,保监会正在要求保险资金尽量和实体经济挂钩,减少对利率敏感性产品的投资。保险投资渠道多元化不仅对提高投资收益率有益,也将能在更大范围内降低投资风险。
(经济参考报  2006-11-13)
 
                                          广东:代销保险产品要持证
 
    销售投资连结产品、万能产品等保险业务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代理销售人员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11月5日,东莞市保险行业协会表示,根据广东保监局近日下发的《关于保险兼业代理审批流程有关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该局为简化保险兼业代理审批程序、提高保险兼业代理审批效率,针对银行、邮政、信用联社代理保险业务的特点,对现行的保险兼业代理审批流程进行修订。
    据了解,根据该通知,在东莞的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申报保险兼业代理资格及申请对《保险兼业代理许可证》登记事项进行变更,应由其省级机构直接向广东保监局报送申请材料。同时,按照中国保监会保险从业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的规定,在各银行、邮政局、信用联社等网点从事代理销售保险业务的人员,也必须通过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考试,取得《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才能代理销售保险产品。
(广州日报 2006-11-06)
 
                                     山东:营销员持证达90%方可设分支机构
   
    近日,山东保监局加大保险营销员持证情况的监管力度,对三季度末持证率未达到90%的保险公司,不再受理该公司的新设分支机构申请,直至其营销员持证率达标为止,并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向未取得《资格证书》的从业人员发放《展业证书》,不能向其派发工号、录入系统和从事展业活动。
    此外,根据《山东省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授予管理办法(试行)》,按照农村营销员的年龄、户口、从事保险销售时间、品行、培训情况、诚信记录等8项标准,保监局近日核准了2225人的农村保险营销员资格,占全省保险营销员总数的1.61%。
(证券时报 2006-11-09)
 
                                     浙江彻查保险业虚开发票等违规行为
 
    今年年初以来,中国保监会多次就保险公司及代理公司虚开发票、虚假批退等违规操作行为予以披露。浙江保监局近日就此对嘉兴市场2家代理公司和10家保险公司开展了专项检查。
    据了解,目前,涉及虚开发票、虚假批退以套取现金的行为主要存在于两个方面。一为保险公司向中介机构虚开发票,另一为保险公司或中介机构向承包人虚开发票。
  沪上某中资财产险公司人士透露,现在提得比较多的是保险公司给中介机构虚开发票。“中介机构手里掌握着客源,保险公司想要尽可能多的抢占市场,通过中介是一个主要渠道。”他指出,如果保险公司想要拉拢中介机构,就会在管理上有所放松。
  上述业务员表示,这种情况一般在团险中比较多,保险公司多数时候是通过中介机构和企业接头,虽然企业须向前者支付一定比例的“好处”,但是相比税收来说还是合算很多。
  中国保监会自今年年初起的保险中介发展报告中,连续三个季度都曾提及“保险中介为保险公司违法违规行为提供便利,如虚开发票、虚假批退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作为回报,保险中介则获得一定数量的手续费”的问题。
    今年三季度,各地保监局或独立、或联合财政部驻地方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对辖内保险公司的相关违法违规行为进行彻查。浙江天地代理和浙江汉鼎代理均因为保险公司虚开手续费发票套取现金,分别被浙江保监局处以30万元和4万元的罚款。
(上海证券报 2006-11-08)
 
                  魏迎宁在吉林全省保险工作座谈会上指出:保险业要服务地方经济社会发展
 
    11月7日,吉林省政府召开全省保险工作座谈会,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若干意见》)。吉林省委常委、常务副省长田学仁和中国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出席会议并作重要讲话。各市、州政府主管领导、金融办主任(主管秘书长),中、省直有关部门,省保险协会、保险学会,各市、州保险公司、各保险中介机构的主要领导、新闻媒体记者共300多人参加了会议。会议由省政府刘长龙副秘书长主持。
    吉林保监局局长刘德江介绍了《若干意见》发布的历史背景、重要意义和该省保险业的发展情况。省公安厅消防局、通化市政府和安华农险公司分别汇报了甘肃省火灾公众责任保险试点、通化市政府引导保险业在构建和谐社会中发挥重要作用和农业保险试点的有关情况。
    中国保监会魏迎宁副主席听取发言后,对吉林保险业发展成绩给予了肯定。他对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推进吉林省保险业改革发展工作提出要求,一是积极发展“三农”保险,服务吉林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二是统筹发展城乡商业养老和健康保险,服务吉林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三是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服务和谐吉林建设;四是加快保险业改革创新,服务吉林老工业基地振兴。魏迎宁副主席强调,贯彻落实国务院《若干意见》是一个系统工程,既需要保险业自身努力,更需要吉林省各级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积极参与和大力支持。
(吉林省保险学会 2006-11-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