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保健康刘健:让管理式医疗在中国落地
把健康保险与健康管理相结合付诸实践,在我国是一个全新的课题。在相关政策尚不完善,有关部门协调机制尚未建立的情况下,必然面临多种风险,是积极行动,还是观望等待?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选择了前者,中国商业健康保险市场树立起“健康保障+健康管理”专业化经营的大旗。总裁刘健日前说:“政策、机制是等不来的,我们力求通过实践,打造一些模式去影响健康保险发展的环境。”
打造上海、青岛模式
刘健说,无论是国家“十一五”规划纲要,还是“国十条”及保险工作座谈会上保监会主席吴定富的报告都提出要逐步发展商业健康保险。这一年来,中国人民健康保险公司主要打造了两个模式,即健康保障与健康管理相结合的上海模式;另一个是商业健康保险与社会医保相结合的青岛模式。
商业健康保险经营的主要风险来自赔付风险。目前保险对医疗服务管理机构依赖性很强,但医疗卫生部门对保险却没有依赖,难以形成利益共享机制。因此,发展商业健康险需要找到一些政策上的突破口。
“上海模式有三个特点。”刘健介绍,一是对保险客户,同时也是医院的医疗客户,做到客户资源完全是资源共享,实现对客户进行健康管理,健康预防;二是控制、减少医疗资源、医疗费用的超度开支;三是通过“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保证保险赔款、即保险公司的风险得到有效控制。
刘健强调,保险公司的核心能力就是整合社会资源和平衡各方利益。在上海公司选择一个企业客户和一家定点医院。把客户的员工医疗保障全部放到这家定点医院。由企业提供一间员工医务室,作为健康管理室,进行简单的健康咨询、指导,并配置一些常用小药。定点医院派两个医生到客户医务室值班,再提供简单的设备供现场处理一些小病。企业对试点非常认同,即方便员工看病,又节省时间,提高了员工工作效率。而医院也很欢迎,可以节约医疗资源。对保险公司来说,这种节约就意味着赔付的减少。保险公司与医院的利益机制又是如何建立的?刘健说,保险公司收取保险费后,留足全部运营成本,其余打到医院账户。如果医院费用控制得好,有利润按事先约定的比例两家分;如果超支,风险共担。这样医院就有积极性,这就是美国的管理式医疗原理。
“但这个模式的障碍就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机制的兑现目前政策不支持。”刘健解释,“保险公司没有赔款;把利润划走了,开什么发票;医院接收这部分钱,如何支配?如今没有明确的政策。”
青岛模式则是探索商业健康保险和社会医保结合起来,办法是政府做基本医疗保障,超过基本保障以外的人群由人民健康保险公司统保。政府制定政策、政府组织、政府监管执行。刘健介绍,对超过政府基本医疗保障之外的中小学生、非城市居民、外来务工人员及在职职工超过基本医疗的部分都是他们关注的。目前在青岛,这个人群就有130万,现在公司做起来的是外来务工人员。青岛这个模式运行了10个月,效果很好,体现了商业保险的社会管理功能,政府、社会都从中收益,而保险公司风险控制得到保障。这个模式能否拿到其他地方推广,也需要政府及相关部门领导认同,近期在天津有望推广这种模式。
盈利模式逐渐清晰
对任何一个新成立的保险公司,都会面临来自公司股东的盈利压力。在我国,健康保险专业化经营主体的出现,是一个新生事物,政策环境的不明朗,更让人们对其盈利模式产生担忧。
对此,刘健说,作为专业健康保险公司,首先要考虑公司发展战略、市场定位及销售战略。公司定位在三大市场:一个是结合型市场,与政府结合来满足社会低端人群需要,即青岛模式;这个市场是实现不赚钱、不亏损。二是商业性团体业务,对中端的一般职业人,即上海模式。第三是对高端个人用户,这个市场不会很大。有了这三大块是一个全覆盖的概念。现在公司刚刚起步,首先是结合型市场要有突破,实现两个效益:扩大商业保险在社会保障体系中的地位,扩大市场影响;在中端的就是商业团体保险,要把医疗管理的理念放进去;高端客户是个人业务,需要研究采用适合个人需求的市场销售体系。根据这个战略分析,前面的大盘子是不盈不亏的,后两个业务应该是盈利的。这是个三角,可以找到一个平衡,但需要一个平衡期。这种想法,投资者是认同的。经营健康险多少年能盈利,现在还没有一个科学明确的期限,公司希望在“十一五”达到一个盈亏平衡。
需有市场建设者的心态
前不久,刘健曾提出未来5年至10年内,保险业将出现财险、寿险、健康险三足鼎立的格局。刘健说,今年是健康保险公司的发力年,不仅是指国内四家专业健康险公司开始运营;同时很多国际资源也纷纷看好这个市场,现在对中国健康保险市场投资正逢其时。像英国的BUPA、加拿大的RBC、美国的安泰,都是全球顶级健康保险公司,今年都来到中国市场,积极寻求各种合作。
刘健认为,如今中国寿险和产险市场格局难以打破;但商业健康保险还是新兴市场。这些外国公司希望一旦进入中国,可以很快地建立新的健康保险市场秩序,而他们就是行业标准。这也是全球对中国健康保险市场关注的主要原因。国外的公司资金实力雄厚,对医疗保障、医疗管理两个盈利模式都看好,有实力对两个行业都投入。
刘健说,目前国内保险公司还没有能力投资医院和医疗管理机构,他们主要注重资源整合,这样成本要小一些。
“国外资本进来,对民族健康保险业不是冲击,是建设和促进。”刘健说,“我对四家国内专业健康保险公司也强调,现在大家都不是竞争者,而应报以建设者的心态。希望进入这个市场的公司越多越好,形成健康保险市场发展的‘气场’后,才能有更多的人关心和推动市场发展。”
(金融时报 2006-11-10)
火灾公众责任险亟待强制推行
11月9日是全国消防日。来自公安部消防部门的统计数据显示,今年1至10月,全国发生火灾18.9万起(不含森林、草原、军队、矿井地下部分火灾),死亡1238人,受伤1204人,直接财产损失6.4亿元。
据分析,在1至10月份全国火灾造成的死亡人员中,村民、居民住宅死亡892人,人员密集场所死亡140人,这两类场所的死亡人数合计占总数的83.4%,且多为老幼病残、鳏寡孤独及外来务工人员等弱势群体,所占比例在60%以上。同时,在1至10月各类企业发生的火灾中,个体经营户和私营企业火灾仍十分突出,起数和死亡人数所占比重分别比去年同期增加3.6和4.1个百分点。
业内有关专家表示,近10年来,全国共发生火灾191万起,造成2.5万人死亡,直接财产损失高达145亿元。而商场、市场、宾馆、饭店、歌舞娱乐场所等公众聚集场所重大火灾时有发生,公众伤害的问题非常突出。然而,在受灾业主本身已经遭受较大财产损失和人身伤亡的情况下,往往无力再支付巨额赔偿金,政府财政支出又有限,于是第三种补偿渠道——火灾公众责任险的优势便凸现出来。
然而,近年来,我国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发展情况不甚理想。1995年10月,公安部曾把“充分发挥保险的作用”写进了《消防改革与发展纲要》中,要求“重要企业、易燃易爆化学危险品场所和大型商场、宾馆、饭店、影剧院、歌舞厅等公共场所必须参加火灾保险和公众责任保险”。但因为缺乏法律的强制性措施,目前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覆盖面并不广泛。
据分析,火灾公众责任保险推广普及状况不理想的原因,一方面是大部分公众场所业主存在侥幸心理,保险意识淡薄;另一方面是火灾公众责任保险的责任范围比较专一,费率水平比较低,保险公司缺乏推广该险种的动力。
今年3月29日,公安部和中国保监会联合下发了《关于积极推进火灾公众责任保险,切实加强火灾防范和风险管理工作的通知》,随后《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中也将火灾责任险列为重点推广险种。目前,上海、吉林等全国六个省份正在进行火灾公众责任险的试点工作。因此,作为一种重要的公众责任保险品种,火灾公众责任险开始越来越多地进入人们的视野,并将从根本上改变火灾赔付模式。
有经济学家认为,用火灾公众责任险这种市场机制来解决公共场所火灾善后赔偿,目前来看是最好的方式,但因为市场的外部性原因,依靠市场机制推广有难度。如果仅靠市场选择的话,最终往往达不到社会所需要的水平。所以,在火灾公众责任险试点过程中,应逐步将其过渡到强制推行。
一位保险业内人士也认为,从国际惯例来看,实行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是关系到社会公众安全利益的保险,必须采取立法等强制措施。虽然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具有很强的公益性,但是仍有部分风险主体对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认识不高,投保意愿不明显。如果责任保险覆盖面不宽,那么就无法形成规模,导致保险公司经营困难,保险人也不愿意承保此类保险。因此,现阶段单凭投保人意愿或保险人市场运作,不能真正发挥公共营业场所火灾责任保险的作用。
(中国保险报 2006-11-10)
合理避税是富人高额保险目的
陈逸飞、王均瑶、杨迈、傅彪、苗建中等一大批成功人士的英年早逝,让富人们开始审视自身面临的风险,从而催生了“富人险”的巨大市场。
在中国,由于遗产税尚未开征,对富人来说,保险避税的功能尚未体现。对于身价数千万、过亿的富豪来讲,保险提供的保障与他所积累的财富相比也许还不重要;但对于一般的富人来说,应当考虑是否要通过保险规避风险。“对富人来说,买保险的目标比较简单——就是追求高保障,至于回报率如何则是次要考虑因素。”
“富人险”为何能够在富豪群体中畅销?一是由于富人社会安全感的下降,促使富人纷纷采用购买保险的方法来变相维护自己的生命财产安全。万一发生不测,高额保险仍可为其家人带来高额经济补偿;二是常年高强度的工作一点点侵蚀了这些“成功人士”身心,保险虽不能换回健康,却意味着对将来的保障;三是他们目前拥有令人羡慕的收入和地位,同时也是维护家庭甚至家族体面和荣耀的主要支柱。他们万一发生不测,高额保险仍可为其家人带来高额经济补偿,从而让优越的生活延续下去。从这个意义来说,购买“富人险”,其实更是为了保障自己的家庭。四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进行合理避税。通过购买高额保险来转移资金,避开因为大量资金滞留所产生的利息所得税以及以后有可能开征的遗产税。
实际上富人们在购买高额保险的同时,已经充分发挥了人寿保险对人们的几大功用。
功用一:合理避税
1.保险功用之合理避税——凡指定了受益人的,保险给付可不计入遗产总额
我国《保险法》第64条规定:“被保险人死亡后,遇到下列情形之一的,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的遗产,由保险人向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履行给付保险金的义务:(一)、没有指定受益人的;(二)、受益人先于被保险人死亡,没有其他受益人的;(三)、受益人依法丧失受益权或放弃受益权,没有其他受益人的。”此处的被保险人的继承人即是法定受益人。
需要指出的是,法定受益人与前述指定“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虽然都是将保险金给付被保险人的法定继承人,但二者在性质上有着根本区别。前者源自法律的规定,后者则来自被保险人或投保人的指定。前者所得的是遗产,需缴纳遗产税,并在遗产的实际价值范围内承担偿还被保险人生前所欠债务的责任;后者所得的是保险金,无须缴纳遗产税,也无须偿还被保险人所欠债务。
案例:
10岁的张某的父母有1000万资产,由于担心到时要缴纳庞大的遗产税,于是张某的父母就想把财产在生前转移给张某。
方案一:可在子女未成年的时候,以父母为投保人,子女为被保险人,同时子女为受益人的方式,投保中国人寿的生存保险。这样,满期给付保险金归于子女,即为子女自有财产。
方案二:可投保以父母为被保险人而子女为受益人的终身寿险,这样,在父母万一意外身故后,子女可以得到保险金,以这笔款项作为缴纳遗产税的资金来源他们就不必为应付遗产税而不得不考虑出售房产或其他固定资产了。
2、保险功用之合理避税——保险给付可享受减免个人所得税待遇
功用二:保全资产(财产私有化)
1.债权债务活动中,对人寿保险不得提出代位权求偿,使财产私有化。
2.进行遗产分割时,保全不宜分割的遗产。
功用三:创造现金
A死亡给付——以小钱预留免税的巨额现金财产
B保单借款——盘活资金,提供快捷的融资方式
保单借款的好处:
1、可以满足资金短期周转的需要,让手上的“死”保单变成“活钱”。
2、保单借款手续简单,当天即获得资金。
3、保单贷了款,其原有的保障功能仍有效,年底同样能够参与分红。
4、不形成债权债务关系,因此,万一到期不还,不会追究债务责任。
一般贷款是指债权人借钱给债务人,两者签订协议,约定债务人到期还本付息。
功用四:规避风险
A 人身风险——生命价值
别人都说我很富有,拥有很多财富,其实真正属于我个人的财富是给自己和亲人买了充足的人寿保险。——李嘉诚
B规避企业合伙人的风险
个人寿险保单能在企业所有者、合伙人或关键人物死亡时提供资金。
在某一个合伙人死亡后,原有的伙伴关系通常便不复存在,其他健在的合伙人可以建立新的企业。为了解决在某个合伙人死亡后企业的持续经营问题,合伙人通常签订买卖协议,规定已故合伙人所有者权益的买卖条件。
C 以保单指定受益人的方式,规避债权人的风险
功用五:规划未来
功用六:抵御通胀
72法则:72/通货膨胀率×100%=资产贬值到一半所需的年数
若以温和膨胀率3%来计算:1000万资产只需要24年就贬值了一半,即500万,也就说24年后它只相当于目前500万货币的实际购买力。因此,如何善用投资理财手段,使资产在安全保值的基本上稳步增值日益成为大家关心的问题。
功用七:安全稳健、保值增值
(卓越理财 2006-11-13)
欺诈:与保险共生的毒瘤
保险欺诈自古有之,从一定的意义上讲,保险欺诈是保险的衍生产品,就像其他商业欺诈、银行欺诈、证券欺诈一样。但是,与一般商业行为不同的是,一般普通买卖合同基本上是一种等价交换的合同,而保险合同就个别而言是一种不等价交换的合同。尤其存在着被保险人交纳少量保费而获取巨额赔偿的可能性。如果发生了承保损失,被保险人就可能仅用少量的保费换回了数十倍甚至百倍于保费的损失赔偿。这种履约的或然性和风险性质会促使不法分子利用或企图利用保险进行经济犯罪。因此,保险欺诈行为有增加的趋势。
不仅投保人/被保险人会进行欺诈,一些不法分子成立保险公司,欺骗保险消费者,达到聚敛钱财的目的,在保险发达国家时有发生;保险公司恶意拒赔所引起的诉讼也有增加的趋势。当然,保险欺诈中被保险人骗保骗赔占了绝大部分。
被保险人的欺诈行为涉及从财产保险、责任保险到人寿保险、健康保险的一切险种,由于危险所造成的损失有扩大的趋势,保险欺诈的规模也越来越大。在美国的房屋和汽车火灾损失中大约有四分之一是由于人为纵火所致。据美国保险协会的估计,美国财产和责任保险欺诈每年给美国保险业造成超过200亿美元的损失。保险欺诈是保险理赔所面临的重大问题,在诸如汽车保险和健康保险等某些险种中其严重程度已经到了威胁这些险种正常经营的地步。
保险欺诈包括订立保险合同时的欺诈和保险索赔时的欺诈,两种欺诈的目的只有一个——就是骗取保险赔付。严重的保险欺诈可以构成刑事犯罪行为,例如,伪造汽车事故骗取汽车保险和意外伤害保险的赔付、纵火骗取火险赔付或谋杀骗取寿险赔付等;不过大量存在的保险欺诈则是通过夸大合法损失的程度进行的,例如,高估损失的价值、提高损失财产的等级或夸大疾病或伤害的程度等等。由于夸大疾病或伤害的程度难于证明,如果理赔人员没有被保险人欺诈行为或与医生相勾结的确实证据,则不宜轻易指控存在保险欺诈。
防止和减少保险欺诈需要保险公司和保险监管部门的共同努力。首先,保险公司要有好的公司治理结构,严格管理,建立有效的反欺诈报警机制。第二,建立保险行业反欺诈组织,交流信息,协调行动。第三,制定科学的保费定价制度,实行多赔加费,不赔减费。以美国车险为例,被保险人造成事故,违反交规,保险人会上调保费,而且是连续三年。第四,加强对保险中介的选择和管理,及时将违法或违规中介逐出市场。第五,加强对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教育,提高保险消费者的道德观念。最后,由保险监管部门通过保险法规要求保险公司设立保险欺诈调查机构,建立保险欺诈防范机制,对违反要求的保险公司予以处罚。
存在保险欺诈并不是因为保险不好,也并不能完全说明保险合同有漏洞,当然有漏洞的保险合同会使欺诈容易得逞。但是,合同再严谨,法律再严格,也并不能完全杜绝欺诈行为。这就像我们虽然有刑法,有死刑,但并没有杜绝犯罪,并没有使杀人犯罪绝迹一样。
(中国保险报 2006-11-13)
房贷险退保潮逼近
11月上旬的一天。
华泰财险北京营业部。
短短半小时内,排队办理房贷险退保手续的客户就达17人。
这并不是一家财险公司的独特景象。据调查,从10月下旬开始,到商业银行办理提前返还房贷款项、以及到财险公司办理房贷险退保手续的人,比平常多出四五倍。
造成这种现象的原因很简单。2006年4月27日和8月21日,央行两次提高住房贷款利率,新的房贷利率将从2007年1月1日起执行。不想支付因房贷利率上调而带来更多利息的购房者,多数选择提前还贷,这顺带引发了房贷险退保高峰。
逐步出局
华泰财险的业务员介绍称,每逢央行上调房贷利率后,办理房贷险退保的工作人员就会特别忙碌,这已成为保险公司的“惯例”。
一直以来,保险公司为争夺房贷险市场,支付给银行(银行代收房贷险保费)等中介机构的手续费在不断加码,保险公司给予银行的手续费回扣比例最高甚至达到30%。按正常情况,这一比例应在8%左右。
虽然房贷险赔率几乎为零,但出现“退保潮”后,房贷险的利润因提前退保和中介费用的损失,往往所剩无几。
逼不得已,房贷险开始求变。今年7月,多家财险公司开发了分期付款房贷险,希望通过减轻购房人一次性付清房贷险款项的压力,来适当弥补退保带来的经济损失。
这让房贷险似乎出现了一定转机。不过,出乎保险公司意料的是,自己的“同盟”——商业银行正在陆续取消对房贷险的强制要求,这意味着,购房人在一些银行申请住房贷款时,可以不购买房贷险。
对保险公司而言,此举自是当头棒喝。
北京保监局的数据表明,截至2006年10月,由于保费收入低于退保支出,北京房贷险保费首次出现负增长,收入仅0.49亿元,房贷险已渐难找到容身之地。
逆市而行
有趣的是,就在此时,以往不能开展房贷险业务的外资财险公司,开始逆市“变相”进军房贷险市场。这似乎暗示,房贷险并非前途黯然。
在保险业界看来,房贷险唯一的出路在于求变,必须将房贷险的投保方式简单化、保障全面化,才能重新吸引客户。
据了解,目前,平安财险针对房贷险退保趋势,已在全国率先推出“退保劝留”方案。即建议办理房贷险退保手续的客户,将退保后的全部或部分金额转成家财险,转换的同时可享受较大的费率优惠。
家财险在保障范围、投保方式上比房贷险灵活许多:其受益人是投保人;保障范围也在房贷险人身伤害和财产损失的基础上进行扩大,甚至包括第三者伤害的赔偿;保险金额也可由投保人灵活选择。
(财经时报 2006-11-13)
唐运祥:打造现代保险企业 促进和谐成果共享
企业是社会的细胞。为贯彻十六届六中全会精神,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要求我们建设好和谐企业。作为保险企业,尤其应该为此努力。我认为要在以下几方面取得实效:
——科学发展,提升整体实力。当前我国保险业发展还处在初级阶段的初始期,发展空间广阔、潜力巨大。我们必须抓住机遇,贯彻《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整合内外部资源,突破重点领域,实现规模和效益的跨越式发展。在发展目标上,到2010年努力实现管理总资产比2005年底翻两番;保险业务收入比2005年底翻一番以上,基本建成国际金融集团。在发展重点上,建设好核心主业板块、盈利增长板块和种子业务板块,实现中国人保从单一产险品牌向全能保险品牌的转型。
——体制创新,实践公平正义。建立现代产权制度,建立包括国有资本、法人资本、国际资本、员工持股在内的多元股权结构,强化公司、股东、管理层和员工共同的利益基础。建立规范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规范的、以董事会建设为核心的治理结构,明确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的职责,形成运行高效、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机制。建立科学的母子公司体制,努力把集团总部建成集团战略决策中心、资本运营中心和风险控制中心,推进战略资产的最优配置,充分发挥整体竞争力。探索建立员工持股计划,把员工的利益与股东利益统一起来,强化员工与公司、股东共建和谐企业、共享发展成果的制度基础。
——文化创新,强化企业凝聚力。牢固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用“八荣八耻”引领行为风尚,作为我们判断行为得失、确定价值取向、进行道德选择的基本规范。以“专业全能、共建和谐”的精神丰富公司核心价值体系的基本内涵。专业全能,就是做到产品精确、市场精准、服务精到、管理精细,建设综合性全能型保险金融企业,实现广覆盖、深渗透和便捷化;共建和谐,就是要妥善处理员工、股东、客户和相关利益者的权益,培育心齐、气顺、劲足、实干的良好氛围。进一步增强企业凝聚力,注重促进员工的心理和谐,加强人文关怀和心理疏导,引导员工正确对待事业,正确对待困难、挫折和荣誉,塑造自信自强、理性平和、积极向上的文化氛围。
——以人为本,增强企业活力。将以人为本的要求贯彻公司经营管理的各个环节,最广泛、最充分地调动一切积极因素,激发全体员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坚持以人为本的重点在基层,重视基层员工队伍建设,关心一线员工成长,着力培育一支爱岗敬业、素质过硬、遵纪守法、甘于奉献的基层员工队伍。坚持以人为本的关键是人才,紧紧抓住培养、吸引、用好人才这三个关键环节,着力建设数量充足、结构合理的企业家人才队伍、专家型人才队伍、复合型人才队伍。坚持以人为本的标准是创新,激发员工的创新热情,鼓励员工的创新实践,宽容员工的创新挫折,使一切有利于公司发展的创新才能得到充分发挥。坚持以人为本的目的是发展,解决好员工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问题,开展岗位技能培训,提高业务素质,促进人的全面发展。
——服务社会,履行公民责任。充分发挥保险在社会减灾救困、济危救难中的作用,努力在共建和谐社会、共享和谐成果的伟大事业中,做出更大贡献。履行发展“三农”保险的责任,从今年诺贝尔和平奖得主尤努斯先生开创的“微型金融”、“微型商业”角度深入考察我国“三农”保险,抓紧研究农业保险业务发展举措,努力把现代金融与科技转化为发展生产、保障生活、远离贫困的重要力量,为广大农民打开新的机会之窗。履行参与社会管理的责任,发展好责任、健康和养老保险,积极参与社会应急管理。加强防灾安全保障,进一步完善灾害和事故风险监控模式,加强专业化的风险评估、健康管理、防灾检查和安全培训等。进一步完善风险预警体系和应急机制,努力实现与社会应急管理体系的有机结合。
在新的历史阶段,中国人保将继续坚持以人为本、科学发展、改革创新,努力建设成为制度科学、机制完善、运营高效、发展协调、分配公平、文化先进、充满内在活力的现代保险企业,不断将和谐企业建设提高到新的水平。
(人民日报 2006-11-13)
国内保险企业开始热身奥运
距北京奥运还有两年,但国内保险公司却早已开始了热身运动,将目光瞄准国内其他体育赛事保险。
刚刚结束的首届亚洲吉利方程式国际公开赛(AGF)和即将拉开帷幕的第九届远南运动会,国内保险公司一掷千金,太平人寿成为AGF独家保险合作商、太平洋保险首次在国内根据残疾人运动员的特点制定了意外伤害赔偿标准……,国内体育赛事保险争夺战已经趋于白热化。而这些更大意义上或许为两年后的奥运会保险市场抢占了制高点。
太平洋保险集团有关人士毫不讳言对北京奥运会保险商机的重视:“在我国举办奥运会,对于太保而言无疑是个很大的机遇,公司对此非常重视。这次承保中国残奥励志万里行活动和即将在马来西亚吉隆坡举行的远南运动会,是参与奥运会前的一次热身。”而此前,太保就曾为2004年雅典残奥会中国体育代表团提供了总保额达2.9亿元的人身意外保险及意外医疗保险保障。
中资保险公司参与奥运的积极态度一览无遗:一个个备战奥运保险的“奥运保险工作指导小组”相继成立,他们与北京奥委会保持密切联系,并就与风险管理相关的问题提供咨询意见。
北京奥运会巨大的潜在商机也吸引了国外保险巨头,外资险企的敏感神经已经被牵动。虽然外资保险公司人士言辞谨慎,但其话语中流露出对北京奥运的希冀显示,他们对于分食奥运蛋糕兴趣甚浓。据了解,数家外资保险公司在华产品开发部的工作人员近年来一直深入了解历次奥运保险情况,尤其是近几次奥运会的承保情况。
有关专家根据《北京奥运行动规划》估算,北京筹备和举办2008年奥运会将会带来近3000亿元的保险需求,奥运保险大餐中涉及的运动员人身保险、运动器材保险、卫星转播保险、场地责任险、赛事取消与延迟险等相关保险费将达3亿元。
然而,对于国内日渐红火的体育保险,业内人士却下此定论:“目前国内体育保险更多的还是延续了由保险公司对赛事或运动队进行赞助这一模式,保险公司根据具体情况量身定做的相关体育保险产品甚少。”
在业内人士看来,“永远靠保险公司单方面的投入,这个市场是不可能发展起来的。”事实上,国内不少保险公司曾和很多赛事主办方及运动队洽谈过购买保险事宜,但对方的回答通常都是:“送我可以,要我掏钱?基本不可能。”赞助体育保险的大行其道,归因于体育界的风险意识、保险意识薄弱,及国内保险产品保费过高、保障范围不全等问题。
事实上,如果体育赛事的保险是保险公司赞助的,当然在风险上适当地进行控制,也难怪人们常说保险公司的体育保险没有特点。从技术上来说,不存在国内保险公司没有能力为体育赛事及运动员提供保险这个问题。中国体育保险发展的瓶颈在于市场尚在培育阶段,市场的有效需求还不够。
或许,北京奥运会保险真正令人感兴趣的,还不仅仅是国内保险公司究竟能从奥运会这块大蛋糕中攫取多少份额,而是中国保险业能不能通过这个体育盛会带来的商机,改变我国体育保险市场滞后的现状,推动中国保险产品的升级,实现真正意义上的与国际接轨。而这个意义上来看,北京奥运也将是中国保险业的一次大考。
(国际金融报 2006-11-14)
保险行业新旧会计准则六大主要差异
11月13日,中国保监会新会计准则实施领导小组发布的《保险行业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征求意见稿)》,按照新会计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将与按国际准则编制的财务报表更为接近,但与旧的会计准则却有很大区别,主要体现在以下六个方面。
区别一: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
新会计准则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要求,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部分金融工具、股份支付等,都要求以公允价值计量。而对于投资性房地产,也有条件地引入公允价值计量的模式。至于债务重组和非货币性交易,则改变了旧会计准则基本以账面价值作为计量基准,在符合一定的条件时,采用公允价值作为计量基础。
这些都可能增加企业盈利的波动性。而在实务中,如何确定公允价值,特别是在没有可参考的活跃市场的市场价格时,企业必须懂得如何应用计价技术。
区别二:规范企业合并、合并报表
在此之前,除了《合并会计报表暂行规定》以外,我国对于企业合并、合并报表这些重要的会计事项,没有正式的会计准则,也很少有全面、具体的指引。特别是企业合并,不同企业对于类似的交易可能采用不同的会计处理方法,在实务中容易出现混乱。新会计准则填补了这一空白。“企业合并”和“合并财务报表”准则的出台,将对这些重要会计事项的处理提供全面的、更具权威性的规范和指引。
区别三:规范了新的会计业务,原有的表外项目纳入表内核算
新会计准则提出了许多新的概念,比如金融工具、投资性房地产和股份支付等。新会计准则要求将衍生金融工具纳入表内核算,而不仅仅是在表外披露;同时针对新出现的上市公司股权激励政策,新准则要求授予员工的股权和期权都应计入利润表,并按公允价值计量。这些都将极大地改变目前的会计实务。
区别四:专门针对某些重要的特殊行业制定相关会计准则
为满足我国各行业近年来蓬勃发展对会计准则产生的需求,新会计准则针对特殊行业制定了专门的会计准则:针对保险业的“原保险合同”和“再保险合同”准则;针对资源开发的“石油天然气开采”准则;和针对农业生产的“生物资产”准则。
区别五:资产减值概念变化
新会计准则当中的“资产减值”准则引入了资产组的概念,提供了资产减值的具体操作指引,但旧会计准则规定在一定条件下允许资产减值转回。“资产减值”准则明确规定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的减值准备,一经提取不得转回。但是“存货”、“金融工具”准则并未有此要求,即资产减值不能转回的规定并不适用于存货、应收账款、银行的贷款资产,以及某些类型的投资。
区别六:对披露的要求更为严格
给财务报告使用者提供更相关的信息,是新会计准则特点之一,体现了我国对会计信息相关性的重视。新会计准则借鉴国际财务报告准则,引入了每股收益、分部报告等披露要求。新会计准则针对金融工具,要求披露承受的金融风险的具体信息;针对会计政策和会计估计,要求披露重要会计政策和重要会计估计的确定依据。新会计准则实施指南也将针对保险行业提出更多的披露要求。这些都将给财务报表的使用者提供更为透明的信息,更有助于报表使用者制定经济决策。
(上海证券报 2006-11-1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