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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将按照公众公司标准监管所有保险公司
中国保监会近日召开主席办公会,会议决定成立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委员会,加强对公司治理监管的统筹领导和组织协调。会议要求,今后要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所有保险公司实施监管。 以发布《关于规范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指导意见》为标志,保监会正式启动保险公司治理监管工作。 针对保险公司的突出风险,保监会确定了公司治理监管的工作目标:防范保险资金被非法挪用侵占,保护保险公司资产安全;协调解决公司治理层面的严重冲突,维护公司正常经营;推动监督保险公司建立健全内控体系,提升决策、执行和风险控制能力。根据保险公司治理结构的特点和基本要求,保监会确立了公司治理监管的理念。据介绍,保监会将按照公众公司的标准对所有保险公司实施监管,确保保险公司资产安全,严格监控公司关联交易等各类非法利益输送问题,同时采取强制性和指导性相结合的监管方式,强制保险公司遵循公司治理的基本原则和合规要求,并通过鼓励、指引、示范以及合理干预等方式,优化公司治理过程。 据悉,为深化保险公司治理监管,保监会将进一步加强董事会建设,完善保险公司薪酬考核机制,制定保险公司内控监管准则体系,建立信息披露制度,强化监事会职能,不断提高公司治理监管的针对性和适用性。(上海证券报 2009-08-29)
保监会:明年起意外险将实现系统联网出单
今后,手工出单的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下称“意外险”)将退出市场,中国保监会近日发布《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业务经营标准》(下称《标准》),要求意外险系统联网出单。 保监会人身保险监管部负责人表示,《标准》是保监会针对单一业务领域首次以标准的形式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标准》的核心内容是,要求保险公司经营意外险必须实现系统联网出单,禁止手工出单或脱机打印。保单信息实时进入保险公司核心业务系统,要实现出单系统与单证管理系统、财务系统与核心业务系统的无缝对接,并向被保险人提供实时保单信息查询。自2010年1月1日起,各保险公司应当确保各级分支机构和通过中介机构销售的意外险业务符合《标准》要求。 针对目前卡折式意外险业务量较大、占比较高,特别是在农村地区,受制于电话和网络的缺陷,短期内仍有一定需求这一现状,为确保平稳过渡,给予卡折式意外险业务半年的过渡期,将自2010年7月1日起执行《标准》的各项要求。 一直以来,意外险业务是保监会的监管重点之一。此前,保监会曾先后出台了20多个文件专门规范意外险业务。今年年初,又下发了《关于停止以撕票方式经营人身意外伤害保险的通知》,要求自今年3月1日起,禁止各保险公司以撕票方式经营短意险业务。 不过,《标准》的实施,也意味着意外险业务的经营门槛有所提高,短期内将对意外险市场进行重新洗牌整合,特别是对于主要通过兼业代理机构销售的极短期意外险,成本将有所提高,一些规模不大的保险公司也可能放弃这块业务。 据了解,《标准》的出台,只是保监会整顿意外险市场的系列措施之一,下一步将制定意外险纯风险损失率表和残疾给付标准,为产品定价奠定基础。此外,还将逐步改革意外险产品监管,要求保险公司向保监会报备意外险产品时,需详细说明产品定价基础、价格浮动范围、预定的赔付率、手续费率和利润率。(第一财经日报 2009-08-31)
保监会拟动态监管财险公司偿付能力
8月31日,为进一步完善偿付能力监管制度,加强财产保险公司偿付能力动态监管,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6号:动态偿付能力测试(财产保险公司)》(征求意见稿)及其实务指南,并公开征求意见。 所谓动态偿付能力测试,是指保险公司在基本情景和各种不利情景下对其未来一段时间内偿付能力状况的预测和评价。通过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测试,可以及时对保险公司可能出现偿付能力恶化的情况进行预警,有利于监管机构对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状况进行动态监测,并有助于保险公司进行有效的资本管理,从而预防保险公司出现偿付能力不足的情况。(上海证券报 2009-09-01)
保监会严打车险假赔案
9月1日,中国保监会下发《关于防范车险理赔环节风险的通知》(下称“《通知》”),从八个方面打击车险假赔案,防范和化解车险理赔环节风险,杜绝车险理赔“跑、冒、滴、漏”。 按照《通知》要求,各财产保险公司要完善车险理赔各项管理制度,加大车险接报案、查勘、核损、支付等各环节的风险管控力度;要完善理赔信息系统管理,逐步实现理赔系统全流程管控,不断压缩理赔环节水分。 理赔权限将被严格的限定,《通知》称,各公司要严格各级分支机构的理赔权限管理,建立理赔岗位问责制;要加强对修理费用和修理质量的审核,原则上不能将车险核损、核赔权授予修理单位等非本公司系统内的各类机构或人员。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对于签订“直赔”协议的修理单位,要加强事故车赔付前的查勘定损,并经详细审核后凭修理单位提供的被保险人授权书、维修清单及发票支付保险赔款,对于不能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授权书的修理单位,保险公司不应与其续签“直赔”协议。 从11月1日起,车险理赔的代报案和代领保险赔款都将面临严格的约束。一方面,凡是由修理单位等机构或个人代被保险人报案的,各公司将要求其提供被保险人真实联系方式,并向被保险人进行核实;另一方面,除有“直赔”协议的,交强险或商业车险赔款应支付给被保险人、道路交通事故受害人等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单位和人员。 车险理赔中的资金支付风险也被进一步规范,《通知》要求,1000元以上的赔款都需通过非现金方式支付,且支付到与被保险人名称一致的银行账户。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9-09-02)
大连保监安监两局共建保险与安全体系联动机制
日前,大连保监局联合大连市安监局专门下发《关于发挥保险作用推进安全生产诚信体系建设的通知》,具体有三方面内容: 一是保险业参与安全生产诚信分级评估。对于分级评估项目中与商业保险相关的项目,安监部门将聘请或委托保险行业的专家或中介机构参与评估。二是实行差异化承保。安监部门定期向保险行业通报工业企业安全生产诚信分级评估结果。保险公司将安全生产诚信分级评估结果作为确定承保条件的重要依据,利用浮动费率和调整免赔限额及单笔最高赔偿限额等手段,对不同安全等级投保企业进行差异化承保。三是建立双向信息交流机制。在安监部门向保险行业提供分级评估结果的同时,保险行业定期向安监部门通报安全生产事故理赔案件情况,为安全生产诚信分级评估提供参考和依据。(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8-27)
吉林保监局召开全省保险业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会议
8月21日,吉林保监局年召开了全省保险业新闻宣传和信息工作会议。 会议要求保险学会、协会、各公司积极开展信息报送工作,及时向保监局报送行业相关信息。信息内容侧重于反映有创新意义的、有利于促进行业发展的工作,值得广泛借鉴和推广的经验,保险业重大的或有苗头性的问题。吉林保监局将选取有价值的信息上报保监会,或在《监管与自律》中刊登,并定期通报各公司信息报送及被采用情况。 此外,会议还要求各单位建立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如遇突发事件,可以按照预案部署有条不紊开展应急工作,防止出现群体性事件,尤其是在60年国庆前夕,此项工作尤为重要。 各公司要建立重大事项报告制度,对重大事项必须第一时间上报,对未按时上报或隐瞒不报的单位将按有关规定给予处理。目前吉林保监局政务公开信息发布在保监会下子网站(jilin.circ.gov.cn)。(吉林省保险学会 杨惠娟 2009-08-27)
江苏启动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
在江苏保监局的积极协调推动下,省政府金融办、省财政厅制定发布了《江苏省渔业保险试点工作方案》,启动政策性渔业互助保险试点工作,2009年渔船渔民保险承保面将努力达到30%以上。 《方案》明确:参保对象为从事海洋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渔民以及从事内陆渔业生产经营的渔船;试点险种为渔船互助保险和雇主责任互助保险;经办机构为江苏省渔业互助保险协会及其代理机构,主要采取互助保险形式;省财政对投保渔民保费补贴比例暂定为25%;经办机构以分保(再保险)的方式分散风险,以不高于总保费40%的份额向中国渔业互保协会分保,以总保费的5-10%向省内商业保险公司进行巨灾超赔再保险。(江苏省保险学会 2009-08-28)江西出台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 近日,经江西省政府批准同意,省农业厅、省财政厅、江西保监局以及人保财险江西省分公司共同下发了《江西省种养业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方案》。这是继今年3月下发政策性农业保险总体方案后,为进一步明确种养业试点险种、保险责任和费率、保费补贴方式而出台的具体方案。从试点险种来看,将在现有的能繁母猪、奶牛保险的基础上增加水稻、棉花、油菜、花生、柑橘、生猪保险试点,给予补贴的险种增至8个。其中,水稻、棉花、油菜、花生纳入中央财政补助范围内,由中央财政给予40%的保费补贴。从试点范围来看,水稻保险在31个粮食高产县试点,柑橘、生猪各在2个产量大县试点,棉花、油料作物、能繁母猪和奶牛均在全省全面推开,种植业保险试点面积将达到3369万亩,养殖业保险涉及牲畜170.4万头。(江西省保险学会 关翔 2009-08-28)
天津保监局建立产险市场经营结果盈亏分析制度
日前,天津保监局建立了产险市场经营结果盈亏分析制度。 一是按月对各公司经营结果进行多维度比较,将因经营管理不善导致持续亏损严重,以及虽未亏损但费用畸高的公司确定为重点监管对象。 二是对重点公司开展调研,并以各项监管指标为监控点认真分析公司盈亏情况及原因,掌握公司经营风险动态和业务发展变动趋势。 三是强化监管的交流反馈,综合运用监管谈话、监管函、行业通报等监管手段及时向重点公司反馈监管意见,引导公司加强成本核算和管理,采取措施扭转亏损状况。该制度实施3个月来成效明显。 截至二季度末,天津财产保险市场业务及管理费用率较去年同比下降2.37个百分点,13家公司此项监管指标均呈现不同程度下降。(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9-08-31)
大连保监局积极推动商业保险参与地方新医改
日前,大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召开专门会议,正式启动大连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工作,吸纳大连保监局为大连新医改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之一。 据了解,大连保监局在积极制定、参与地方落实新医改方案的同时,结合行业实际,有针对性和重点地提出了推动商业保险参与新医改的四项具体措施:一是深入探索与社保机构、医疗卫生机构的合作方式,建立定点医院的评价和淘汰机制;二是引导行业树立战略眼光,加强专业队伍培养,熟悉新医改的相关政策规范,提高保险服务水平,充分发掘健康保险市场的巨大潜力;三是将商业保险机构纳入卫生信息共享工程,争取商业保险共享劳动、卫生部门医疗信息平台,有效防范医疗道德风险,更好服务保险消费者;四是鼓励商业保险机构投资医疗机构,促进保险业与医疗服务产业优势互补。(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9-0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