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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保险经纪骗235万退保金炒股
去年年中,客户李先生到某人寿保险公司查询自己的保单情况时,竟然被告知50余万元的保单已经“被退保”了。 经调查,原来保险经纪张某伪造客户资料,私自为包括李先生在内的4名客户办理退保,侵占退保费235万余元。8月24日,张某被控职务侵占,在越秀法院过堂受审。 今年31岁的张某是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兼业代理营销部客户经理。据指控,张某于2006年9月至2007年12月期间,利用担任某人寿保险有限公司广东省分公司(简称人寿公司)兼业代理营销部客户经理,负责该公司通过银行保险销售渠道所销售保险产品的售后服务及银行与该公司之间客户资料的交接等工作的职务便利,通过伪造客户温某某、杨某、李某英、李某勋的身份证、银行存折等手段,私自为上述客户办理退保,侵占人寿公司款项人民币2350653.54元。 让人吃惊的是,骗取巨额退保金,对于张某来说简直是轻而易举。在庭审中,张某承认所有犯罪事实,并称自己正是利用了保险公司在财务和退保手续方面的漏洞。要办理退保手续,需要客户的身份证资料、保险合同原件以及退保申请书。作为保险经纪,要获得客户的身份证资料并非难事。张某掌握这些资料后,便伪造了客户的假身份证。拿着假身份证,张某再到银行开个假的客户账户。 至于保险合同原件,张某有两种方法可以拿到手。一种是以客户的名义填写合同遗失申请书交给保险公司,公司核对客户身份无误后,重新补发合同。这样一来,客户手里的合同便作废了,而张某则拿到了补发的合同原件。 另一种方法,则是以客户的名义更改投保单。投保单更改后,合同自然也要更改。这样,客户手中原有的合同也作废了,张某则拿到了更改后的合同。最后,张某再填写一张退保申请单,连同伪造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偷梁换柱得来的合同原件一起上交,以客户的名义要求保险公司将退回的保费转入他早已开好的账户内。235万余元的退保费便落入了张某口袋中。 张某称,他在保险业已有10年从业经验,深知这样的制度漏洞不只存在于一家保险公司内。 在案发前,客户杨某曾经让张某代为办理退保。张某担心东窗事发,赶紧从自己的账户上转了41万元退回给杨某,这才瞒住了杨某和保险公司。但是“躲得过初一躲不过十五”。2008年中,客户李先生查询自己的保单情况,却被告知已经退保了。李先生赶紧向张某询问,吓破了胆的张某向李某许诺,一定将保费退还,求李先生不要将没有退保的事实告诉保险公司。但纸包不住火,张某的行径最终被揭露。2008年10月27日被告人张某向公安机关投案自首。案发后被告人张某及其家属退回人寿公司234400元。 张某称,这235万余元,他花了70余万元买股票,几乎血本无归;70余万元买福利彩票,每次买几万元,均没有中奖;20余万元用作生活费;41万元退还给客户杨某,23万元退还给了保险公司。他表示:“希望我的事情能引起保险行业的警惕,完善相关制度。”(广州日报 2009-08-25)厦门保险业车险理赔实行“面签” 8月22日起,厦门保险业在车险理赔过程中实施面签制度,即要求被保险人在办理车险理赔过程中,由被保险人本人或保险车辆共同所有人再索赔申请书上签字,提出索赔申请,确认保险事故形态、责任划分和车辆损失的真实性,并留下联系电话等信息。 在车险理赔过程中,财产保险公司在对车险骗赔案件的分析中发现,一些不法汽车维修企业利用客户留在厂区内的车辆,背着客户制造第二次事故、扩大损失或零配件以次充好等方式实施骗赔。 在面签实行后,如果客户在事故面签时发现事故事实、损失程度与事故发生时不一致,可以向保险公司提出,及时进行调查核实,从而形成对汽车维修企业的监督,避免客户车辆被用于保险骗赔。 同时,此次面签制度的实行,还要求,保险公司要进行100%客户回访,保险公司要通过客户在索赔申请面前时留下的联系方式,及时将赔案处理结果、赔款金额等情况以电话或者短信方式通知被保险人。(厦门市保险学会 王溪心 2009-08-26)
天津人保健康 “健康保障+健康管理”服务模式获市场认可
近日,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组织完成了农行首批700余名员工的健康体检服务。这标志着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的“健康保障+健康管理”服务模式得到了市场的认可。 农业银行天津市分行业务是人保健康天津分公司承保天津银行系统员工综合保障计划的第一单,也是天津市银行系统一个保险责任范围覆盖较广、保障力度较大的员工综合保障服务计划。为了应对业务拓展中的激烈竞争压力,人保健康业务部门向农行天津分行推出“健康保障+健康管理”的综合健康保障服务计划,在对该单位的团体社保补充医疗保险提出承保方案时,根据该单位实际,结合人保健康专业经营特色为其制定了员工健康管理服务计划。 该计划以健康体检服务为中心,涉及体检机构选定与议价、健康体检的组织与实施、体检报告解读与员工健康评价、检后健康干预等一系列健康管理服务项目。(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9-08-27)
安徽保险业举办新《保险法》知识竞赛活动
8月18日,由安徽保监局和安徽省保险行业协会共同举办的安徽保险业新《保险法》知识竞赛决赛在合肥举行。 此次知识竞赛历时3个月,历经预赛、决赛两个阶段。来自全省36家保险公司以及部分专业保险中介机构在开展内部选拔的基础上,共组成37支代表队参加预赛,经预赛选拔出 6支代表队参加了当天的决赛。经过个人必答题、团体共答题、抢答题、风险题4个环节的激烈角逐,天安保险代表队荣获一等奖,人保财险代表队获得二等奖,太保产险代表队获得三等奖,国元农险、合众人寿、首创安泰三支代表队分获优胜奖。(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9-08-27)福建:医疗事故由保险埋单 日前,福建“海都报”刊登了福建省政府转发省卫生厅、福建保监局《关于实施医疗责任保险的意见》。根据意见,福建省将在全省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以后在福建省的公立医院就医出现医疗事故或是医疗差错,患者将可直接从保险公司拿到应有的赔款,而保费由医疗机构“埋单”,医疗纠纷将不再“私了”,“医闹”矛盾将有望缓解。 福建辖区内公立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由医院出资购买医疗责任保险,如果出现医疗纠纷,依照保险条款由保险公司负责赔付。医疗机构不得因参加医疗保险而提高收费标准,增加患者负担。 根据意见,将按属地原则,福建省辖区内公立性质的医疗机构必须参加医疗责任保险,并鼓励支持其他各类性质的医疗机构参加医疗责任保险。 承办医疗责任保险的保险公司应在各设区市设立医疗责任保险理赔中心,各县(市、区)设分中心,公布接案电话,主动协助医患纠纷的调解,做到理赔与调解工作同步进行,保证在医患纠纷调解结果或法院判决后的七个工作日内进行赔付。(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9-08-27)
天津产险公司理赔服务水平提升效果明显
2009年,天津保监局启动“理赔质量提升年”活动以来,相继推出车险理赔服务质量公示指标、保险行业理赔服务时效承诺等理赔创新措施,初步构建了全市车险理赔服务体系,车险理赔服务整体水平提升取得明显成效。 一是全行业车险案件理赔效率明显提高。截至2009年6月底,天津市场平均车险结案率为85.80%,较上年末提高了近11个百分点;车险结案周期为60.54天,较上年末大幅缩短了近12天。 二是督促各公司转变经营观念,进一步明确了理赔服务存在的差距,更加注重加强内部管控,完善奖惩制度。如人保天津市分公司向社会公开推出了包括限时理赔服务承诺、理赔流程短信提示等措施在内的“车险十大服务举措”;太保天津分公司推出了理赔关键环节短信提示服务;阳光天津分公司实行客户留言、投诉处理责任人制度等。这些创新举措立足于为保险消费者提供更全面更细致的保险服务,有利于培育保险行业“讲诚信、重服务”的良性发展环境。 三是帮助保险消费者直观比较各家保险公司理赔时效和理赔质量,保障被保险人享有对理赔关键环节的参与权和理赔关键信息的知情权,体现了保护被保险人利益的监管宗旨,不仅提高了保险理赔服务的透明度,也促进了保险消费者对保险业务的了解。(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9-08-31)上海实现商业车险及附加险进入平台 从7月25日零时起,上海商业机动车辆保险信息全部进入“上海市机动车辆联合信息平台”,从而在全国率先实现机动车辆管理、交通违法记录、保险理赔记录的信息共享,并对部分费率浮动实行统一的行业标准。今后,在上海地区各家保险公司销售机动车辆保险,不论交强险、商业险或附加险,均需要通过车险平台进行信息查询、比对和确认后,才能签发保险单。 据悉,“信息平台”集中了公安部门的车辆信息和驾驶员管理信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的车辆使用信息和保险机构车险承保理赔信息及有关的车价信息。通过公开车辆承保、理赔信息,可提高车险投保透明度,方便投保人对保单真实性、理赔真实性等信息的查询。(上海市保险学会 2009-09-01)北京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已调解266件纠纷案 为了避免保险合同当事双方因纠纷对簿公堂,北京保险行业协会成立专门调解委员会开展调解工作。截至今年8月底,北京保险纠纷调解委员会成立18个月以来,受理纠纷案件303件,调解结案266件,结案率达87.8%,涉及金额900万元。 这是在近日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组织的“司法与保险业的规范发展”论坛上,北京保险行业协会副会长刘显龙披露的最新调解结案数据。 虽然调解委员会调解效果明显,但诉求到法院的保险纠纷案仍在逐年增加。西城区人民法院法官刘建勋介绍,以该法院为例,2005年受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 134件、2006年158件、2007年174件、2008年172件,今年仅前7个月则升至123件。据悉,这些案件并不含涉及保证保险的借款合同纠纷案件和交强险事故中的人身损害赔偿案件。 在保险纠纷案中,涉及保险合同免责条款、销售误导、代签投保书、合同条款说明义务和理赔难等五大方面问题。 针对免责条款纠纷案,刘建勋表示,有很大一部分是因为保险合同设置时,对免责条款定义产生分歧,部分免责条款的内容缺乏合理性。(北京商报 2009-09-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