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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小保险公司:市场不相信眼泪 近年来,在各方资本的追捧下,一批中小保险企业应运而生,成为保险市场发展的生力军。目前,我国共有保险公司107家,其中90%以上是市场份额低于5%的中小保险公司。随着这些中小保险企业逐渐站稳脚跟,保险市场的集中度也呈现出明显的下降趋势。 然而,不得不承认的是,在目前保险市场竞争日趋激烈的情况下,市场主体之间已经出现了“强者逾强、弱者逾弱”的态势,中小保险企业群体面临着诸多难以逾越的共性障碍。比如,增加资本金困难、投资渠道相对狭窄、缺乏人力资源竞争优势等等。 上述种种难题聚合起来,往往导致中小保险企业很难形成有效的规模和较强的综合盈利能力,在寻求自身定位的时候常常受到大公司战略的左右,自身的市场影响力被弱化。同时,迫于生存压力,不得不屈从于非理性竞争行为,被迫同质化,失去创新活力。 有业内人士认为,如果目前这种状况无法得到有效扭转,未来市场的两极分化可能会进一步加剧,在今后3-5年内,甚至会有中小保险企业倒闭或者被兼并的可能。这种情况一旦发生,对其他中小保险企业的品牌形象以及市场认知度将造成沉重打击,使其发展更加艰难。 正因为如此,常常听到中小保险企业群体呼吁政策扶持的声音,像对偿付能力实行差异化监管、放宽投资渠道限制等,以不断优化和改善中小保险企业的生存和发展环境。 实际上,近几年来,无论从放宽分支机构批设限制、高管人员任职资格管理办法的完善,还是从保险公司融资渠道的逐步拓宽、保险条款费率管理制度的改革,以及正在着手起草的《关于鼓励和支持中小保险公司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等方面来看,不能说监管部门对中小保险企业面临的实际困难视而不见。 有关专家认为,由于历史原因,全国性大公司具有先发优势和规模优势,对中小保险企业的发展构成了比较大的压力。因此,从促进保险市场的良性竞争和整个行业健康发展的角度出发,在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对中小保险企业进行适度的政策扶持,也许是为数不多的可以有效缩短历史差距的选项之一。 但专家们同时也指出,从国内外很多中小企业的成功经验来看,企业核心竞争力的形成,主要是靠企业自己的“打拼”,而不是“保护”出来的。如果对中小保险企业给予过多的政策扶持,也许短期之内会使其受益,但从长期来看,并不见得是好事。因为过多的政策扶持,有可能使中小保险企业创新的动力减少,对市场的灵敏度降低,最终会削弱其内在的竞争力。同时,对整个保险市场而言,也会在深层次上引起所有市场参与者的不同竞争待遇,产生扭曲竞争的不利后果。 因此,如果中小保险企业将生存和发展的希望完全寄托在政策扶持上,显然是不现实的,因为市场从来都不相信眼泪。关键还是在遵循市场竞争规则的前提下,充分发挥后发优势,通过明确的战略规划来找准自己的市场定位,以差异化的竞争手段为市场提供有特色的服务和保险产品,从而开拓属于自己的市场。稳扎稳打,才是生存和发展的关键。(金融时报 2007-12-17)
从纽约保险法演变看房地产投资监管 一直以来,房地产投资都是我国保险公司的禁区,但是监管部门并没有放弃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领域进行探索的努力。2006年,我国基础设施项目投资向保险资金开闸,揭开了国内保险公司间接投资不动产的序幕,但只有公路、铁路、市政项目等被列入投资项目中,高回报的房地产仍然没有明确开放。事实上,国外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监管也经历了一个相当长的过程。梳理美国纽约州保险法对房地产投资监管的演变过程,能够给我国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监管找到些许借鉴。 循序渐进放松管制 在1946年前,美国国内保险公司在房地产投资方面的权限比较狭窄。1909年纽约保险法进行了修改,增加了第20 节,赋予国内的财产险、意外伤害险公司和人寿保险公司在储备金投资方面的基本权限。根据规定,保险公司对房地产方面的投资仅限于公司自用建筑以及通过抵押取得的不动产。1922年纽约保险法再次修改,增加了新的章节20-a,赋予外国和国内保险公司建造公寓、民宅以及其他住宅的权利,但是规定了每间房净房租价值的上限。设定房租上限的目的是为了保证这样的住房提供给中、低收入者居住。 1938年,纽约保险法中又添加了新的一节——20-b,赋予保险公司“额外的暂时的”权利,可以在本州人口多于30万的城市投资房地产,提供低房租住宅。在实际中,能够满足“人口多于30万”这一条件的,当时只有纽约市。1941年,纽约保险法又对该小节进行了修改,扩展了投资权限,允许寿险公司在距任何人口多于10万的城市周围15英里的范围投资低收入性质住房。 1946年,纽约保险法放宽了权限,首次允许国内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获取收益。保险法第81(7)章节中增加了新的段落,含有一系列的投资限制,包括房地产投资不能超过保险公司有清算价值资产的3%,在单项房地产上的投资不能超过有清算价值资产的0.25%等。此外,纽约保险法进一步拓宽了保险公司投资房地产方面的权限,取消了对可投资房地产的地理范围的限制,寿险公司有权投资购买那些此前他们只能建造的房地产。此外,还将寿险房地产投资的权限扩展到那些根据纽约州之外其他州法允许投资的房地产上去。 1983年,纽约保险法又进行修改,新增加第81-a小节,针对国内寿险公司的储备金投资进行管理,提高了寿险公司可投资房地产的总额以及单项资产占本公司有清算价值资产的比例。在现行的纽约保险法(2001年版)中,第1405章a-4小节对寿险公司投资房地产作出要求,这包括对寿险公司投资房地产的上限作出了规定。此外,法律还规定,如果保险公司投资某几类产业,比如为纽约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提供住所,寿险公司的投资上限还可以提高。 由形而入神——纽约保险法给我们的启示 美国的立法环境同中国存在着巨大差异,我们并不是说要照搬别国的立法,而是要学习其立法精神。纽约保险法在对房地产投资监管的演变过程中,体现出了谨慎的态度、实事求是的精神和灵活务实的方式,值得我们从中借鉴。谨慎态度——逐步放开投资 我们注意到,纽约保险法从开始赋予保险公司在储备金方面的投资权到放宽投资限制,经历了30多年的时间。从1946年的保险法再到2001年,又经历了50多年的时间。从这里,我们可以看到纽约保险监管机构对于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谨慎态度。当前,我国经济发展处于一个转型期,不仅仅是在保险资金投资问题上,在人民币升值问题上、电信行业的3G发展政策问题上,不同行业的监管部门不约而同地采取了谨慎的态度,正是体现出了高度的责任感和决策智慧。保险公司在注意房地产投资较高收益性的同时,也必须要考虑到资金安全问题。因此,如果监管部门有意放开房地产投资渠道,在放开初期一定要控制放开比例,渐进式放开,不能一下子放得太快。 实事求是——研究跨行业规律 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涉及两大行业,仅仅依靠以前对保险行业自身的了解很难做好监管。纽约保险法在保险资金监管方面非常注意细节,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比如在1938年的保险法修订中,规定了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所在城市的人口规模,就是和当时房地产的发展水平联系在一起的。人口众多的城市由于具有较大的住房需求,房地产投资的收益更为稳定。随着纽约州经济的进一步发展,其他中小城市的房地产业也开始繁荣,因此在后来的立法中,又放宽了保险资金的地域限制。我国的房地产市场也体现出从大城市向中小城市逐步发展的趋势,因此我国的保险资金运用也应该符合这种产业规律。更为重要的是,对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监管,要体现出具体问题具体分析的精神,符合保险自身发展规律和房地产行业的发展规律。 灵活务实——引导企业承担社会责任 作为社会的稳定器,保险行业在自身发展的同时也承担了较多的社会责任。2007年9月,中国人寿首次在业内发布了企业社会责任报告,承担促进经济发展和保障经济稳定运行、促进平安和谐和提高全社会保障水平、促进社区的繁荣与和谐并提供安全、健康的生活环境等九大社会责任。监管机关一方面要对保险企业合法运作进行管理,同时也要对保险企业在承担社会责任方面加强合理引导。纽约保险法规定,若保险公司能为纽约州低收入家庭和个人提供住所,其房地产投资上限还可以获得额外提高,将企业生产经营同社会责任有机结合在一起,体现出极大的灵活性。(中国保险报 2007-12-17)
冬季易发生火灾 中小企业需提高风险意识 进入冬季,温州、东莞等地连续发生火灾,如东莞市樟木头镇名典咖啡语茶厅发生的重大火灾过火面积约330平方米,共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在重大灾难面前,中小企业往往不堪打击,而另外一方面,我国中小企业的风险意识不高,购买相关保险的企业寥寥无几。 专家认为,餐饮业、零售业、写字楼等行业规模一般都不是很大,但承受的风险很多,包括因自然灾害或其他意外事故而引发的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以及在经营过程中导致第三者蒙受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而需履行的赔偿责任等等。美亚保险中小企业部副总裁何丽认为,中小企业需要一个比较完善和全面的保障方案,其中应该至少包括以下几个险种: 1.财产保险: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自然灾害或者其他意外事故所导致的财产物质损失或损毁。例如,此次咖啡厅因火灾而造成的营业场所装饰及装修、库存商品(还包括产成品、半成品或原材料)、商业办公家具、附属装置及设施等等。 2.公众责任险及附加险: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经营场所内从事经营业务过程中,发生意外事故而造成对第三人身体伤害或财产损失,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赔偿责任,以及相关的仲裁、诉讼费用及开支。例如,此次咖啡厅因火灾而造成10人死亡、9人受伤,根据相关法律,该咖啡厅作为经营者和管理者,应对其顾客及员工的安全性负有责任。这些伤亡者及家属如果通过法律程序向该咖啡厅提出索赔,则对该咖啡厅的经营无疑是雪上加霜。所以,餐饮业、零售业、写字楼应该通过提前购买公众责任险,以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3.雇主责任保险: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的雇员因工作遭受意外事故或患职业病而致身体伤害(包括因此引致死亡),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 根据新《劳动合同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用人单位应当在生产经营所在地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支付。员工发生工伤事故后,法律规定部分赔偿项目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其余部分项目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如果用人单位依照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但未参加的,或者未依法缴纳工伤保险费、而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该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向职工支付费用。 按照以上规定,餐饮业、服务业、写字楼作为用人单位应该为雇员购买工伤保险。但即使购买了工伤保险,由于工伤基金没有包括全部赔偿项目,相当一部分的赔偿项目需要由用人单位自行支付,因此建议用人单位在参加工伤保险之余,还应从商业保险公司购买雇主责任险,以转移其自身所承担的雇主责任风险。 4.利润损失保险(包括租金损失):简单来说,该险种承保的是被保险人由于承保风险导致营业中断而造成的利润损失。例如,此次咖啡厅发生重大火灾后至少一段时间内无法继续营业,在今后不能营业的这段期间内,当然也就不能正常赢利。所以,餐饮业、服务业、写字楼还可以通过提前购买利润损失保险,以将这部分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 何丽还介绍到,针对餐饮业、零售业、写字楼的风险特点,美亚保险已于2004年专门推出了“工商通保——中小企业综合保障计划”,并且不断根据市场投放情况对这一产品进行调整和改良,日前正在使用“工商通保”第三代产品。 当然,真正地让所有的中小企业提高对灾难的危机意识和对保险的认知,通过购买保险来转移风险,在灾难发生时保护所有受害人的权益,还需要政府、企业、相关行业机构共同努力。(中国保险报 2007-12-19)
拓宽投资渠道 险商保险亏损期缩短 保险公司开业亏损期出现了缩短的喜人迹象。开业才4年的生命人寿首度宣布,今年将正式实现盈利;开业刚两年的阳光财险,也对外透露已实现利润107.33万元。 业内人士称,此前一般保险公司开业后要花7到8年,才能进入盈利阶段。如今,部分中小保险公司快速由亏便盈,其中的主要原因之一,是保监会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境内外资本市场。 险资运用政策是盈利最大动力 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前不久透露,今年1到10月,保险公司共实现保险资金运营收益2421.85亿元,平均收益率达到10.87%。一家保险公司负责人称,在保监会新批的20多家获准投资香港市场的保险公司中,生命人寿、阳光保险集团、太平人寿等新公司都在其中,尤其是生命人寿是第一家宣布获得投资香港资本市场的中小保险公司,这些给提高盈利提供了最好的政策支持。 去年以来,保监会就出台多项与险资运用有关的政策,包括允许保险公司间接投资于基础设施项目,允许保险机构投资未上市商业银行股权,允许保险机构通过保险资产管理公司或其他专业投资机构投资于境外资产等。最近又有消息称,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允许保险资金进入创业投资行业的可行性。 目前,保监会已批准近30家保险公司可以通过自有的资产管理机构或委托投资形式直接或间接进入A股市场。一家保险资产管理机构负责人表示,一些中小保险公司正在积极和它们进行沟通,期望进行委托投资国内股票市场。资产管理助中小险商赢利 生命人寿总经理李钢表示,公司从去年开始就通过资产管理缩短亏损期。对于保险公司来说,其利润主要来自死差、费差、利差,其中死差对继续率的要求很高,盈利时间表很长,而现在人的寿命越来越长,对于保险公司销售产品来说也是一种经营风险,至于费差,现在保险公司之间竞争很激烈,单纯依赖费差无异于死路一条,只有从利差下手,中小保险公司才有望缩短与大公司的距离。 这一思路在国际保险领域得到印证。资料显示,美国林肯国民保险公司在费城的总部,先后把产险和意外险业务卖掉,一共设有五个资产管理公司,最终,林肯国民的主要业务都集中在了做大资产规模的领域,而传统业务领域则一步步收缩。 市场人士表示,与老的保险公司相比,国内新兴的中小保险公司大多管理结构完善,也没有历史包袱等优势,虽然在今年的寿险利率是否需要调整新老保险公司争论相当激烈,尤其是老保险公司激烈反对,其意也是不希望新公司借此扩大市场份额,但是随着市场体制的逐步完善,新兴保险公司的创新能力也更为显著,新兴公司在传统业务领域方面也开始势头渐大。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一位教授表示,在中小保险公司缩短亏损期上,提升个险保费收入,仅仅只是其中一个标准,财务质量和偿付能力也是衡量保险公司能够实现快速赢利的关键指标。在目前保险资金运用结构向好,再考虑到大的宏观金融环境下从紧货币政策的利好,这对中小保险公司是一个迅速摆脱亏损的良机。(每日经济新闻 2007-12-20) 劳合社:中国非寿险规模将达350亿美元 日前,英国著名保险机构劳合社针对中国保险市场发布一份名为“增长之路”的报告。在这份报告中,劳合社讨论了中国特殊风险保险业务的发展前景并指出,“和许多其他国家相比,中国的保险深度仍然很低,保险保障尚不充分。但毫无疑问的是,中国是世界最大的未开发保险市场”。 据上述报告,中国的保险市场近年来持续保持快速增长势头,其保费增长速度甚至超过速度已经非常惊人的GDP增长。到2007年底,中国的非寿险市场的规模预计可以达到350亿美元,将超过德国,届时中国将成为世界10大保险市场之一。(金融时报 2007-12-20) 2010年中国健康险保费将达60亿美元 瑞士再保险日前在《健康保险与医学统计》一书首发式做出的报告预测,到2010年,中国的健康保险保费将达到60亿美元。预计到2020年,中国的人均GDP将达到3000美元以上,老年人口占11%左右,卫生总费用占GDP的比重可能高达6%—7%,商业医疗保险市场可达到600亿美元以上。 报告的数据显示:中国的自付额(即病人自己担负费用在医疗费用的占比)为53%,明显高于其他国家,这意味着中国对于保险的需求相对较高;最近一次的市场调查中,有77%的被访者表示将会考虑购买商业健康保险。巨大的市场需求意味着保险公司获利空间巨大。从国际市场上看,商业健康的需求仅次于死亡保障,多数商业健康保险是一年一续,因此,在提供有竞争力的保险责任与报价基础上,保险公司将获得更多业务机会;从市场利润上看,中国的商业健康险个险赔付率为30%—70%,低于英国和德国等市场。因此,只要有好的市场结构与风险管理,保险公司获利空间还是很大。 瑞再同时在报告中指出,目前商业健康保险的发展还面临着众多制约因素。首先,从商业健康保险总体规模相对较小,远不能满足居民医疗需求;商业健康险产品虽然已近千种,但专业化经营不够,产品结构单一,同质化严重且创新不够,医疗数据的缺乏更使得精算基础趋于薄弱,经验数据的缺乏使得风险管控难度增加。此外,基本医疗的扩面,也将挤压商业健康险的发展空间。 对此报告认为,未来商业健康保险行业将可能存在三种出路:第一种出路,即在政府规定的实施标准和筹资要求下,成为“制度”实施的主办机构(包括承担风险和委托管理两种形式);其次,与国家政府部门配合,开办补充医疗保险的经办机构;另外,可由市场调节、民众自愿选择,提供部分人群高端需求的衔接业务。(证券时报 2007-12-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