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新闻发布会:交强险保费收入507亿 一年亏损39亿
11月30日,中国保监会举行三季度定时定点新闻发布会,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新闻发言人袁力在会上披露,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承保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交强险业务保费收入507亿,交强险首年财务报告汇总出现账面亏损39亿元。
袁力表示,保监会非常重视交强险工作,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要求,建立了交强险核算监管制度,要求经营这项业务的保险公司在每一业务年度结束后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交强险业务进行专项审计。目前,各保险公司向保监会上报了经审计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保监会在核查各公司交强险业务情况的基础上,聘请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对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进行了汇总。
根据普华永道咨询公司出具的交强险专题财务报告汇总,2006年7月1日至2007年6月30日,全国交强险业务承保各类机动车5755万辆,交强险业务保费收入507亿元。截至2007年6月30日,已经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27亿元,尚未终止保险责任的保费280亿元。交强险赔款支出139亿元,各类经营费用141亿元,投资收益14亿元。
对于去年交强险亏损,袁力认为主要有几方面原因,首年开展交强险业务,保单成本相对投入比较高,比如说电脑改造、流程再造,这方面先期保险公司一定有一些投入。同时按照国内的会计准则,这些投入是不得在今后若干年摊销的,只能在当年摊销,这方面和国际会计准则有一些差异。按照国内的会计准则再加上刚才介绍的诸多因素第一年是亏损39亿,如果按照国际会计准则是略有盈余的。他认为,随着下一步公司经营管理的加强和公司的平稳扩大和交强险业务平稳运行,今年看到了交强险有了盈利的趋势。
同时,根据对2007年1至10月交强险经营情况的评估,随着交强险业务的平稳运行,经营费用率会有所下降,2007年1至10月交强险账面利润为9.3亿元。为切实保护广大被保险人利益,保监会要求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出了费率调整的初步方案。
袁力最后表示,交强险与人民群众利益密切相关,为切实保障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推进决策科学化、民主化,增强决策透明度和公众参与度,保监会决定举行听证会,广泛听取各方面对交强险费率调整的意见,最大限度增加和谐因素,最大限度减少不和谐因素。根据听证会结果,对交强险费率进行调整。
(和讯网 2007-11-30)
陈文辉:大力发展商业健康保险 服务医疗保障体系建设
11月29—30日,由中国保监会主办的2007年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与监管座谈会在宁波举行,保监会陈文辉主席助理出席会议并发表重要讲话。保监会有关部门同志、各保监局负责同志及部分保险公司代表参加了会议。会议全面总结了2007年以来商业健康保险发展与监管工作,分析了当前面临的形势及存在的问题,深入研讨了加快发展商业健康保险的举措和思路。
陈文辉主席助理强调,在我国大力完善医疗保障体系的新形势下,商业健康保险要明确自身的市场定位。一是开发个性化商业健康保险产品,满足群众高端和多样化的健康保险需求;二是积极发展团体健康保险,满足群众基本医疗保险之外的医疗保险需求;三是稳妥参与社保经办业务,在地方政府有需求、财政资金能够及时到位的情况下,有条件的保险公司可以稳妥开展社保经办业务,条件不成熟时,切忌一哄而上,要特别重视巩固已有经办成果,做成精品工程。
陈文辉主席助理要求,保险公司要着力提高经营管理水平,加快研究总结健康保险的经营规律,研究疾病发生率,积累共享行业数据,进一步夯实商业健康保险发展基础;各类经营健康保险的市场主体应根据其业务特点确定发展战略和市场定位,特别是专业健康保险公司要在提高专业化水平上下功夫,突出产品的健康保障和健康服务功能,提高核心竞争力;要加大产品创新力度,重点开发保障功能丰富、保费适中、条款简明、交费期限和方式相对灵活的各类保险产品,满足广大群众的健康保障需求;各公司要把保护消费者利益放在更加重要的位置,提高理赔效率,提升服务水平,进一步积极创新和拓展服务领域,增强人们对保险的认知、认可程度;保险监管部门要集中精力做好制度设计,进一步加强协调,为健康保险发展争取更好的外部环境。
(宁波保监局 2007-12-03)
交强险费率调整 本月中旬开听证会
中国保监会3日发布了《关于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的公告》,拟于本月中旬在北京召开交强险费率调整听证会,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代表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会员公司所提出的交强险费率调整方案听取各方面意见。
保监会11月30日已经向社会公布了中国保险行业协会提交的 《关于上报交强险费率方案的请示》。该方案显示,在责任限额提高一倍至12万元的情况下,交强险基础费率分车型将比现行费率有不同幅度的下调,其中,普通家庭用车的交强险保费拟由现行1050元调低为950元,降幅9.5%。总体来看,目前八大类42种车型中,将有16种车型涉及降费,幅度5%到33%不等,其余车型费率均保持不变。
公告称,本次费率调整听证会将设听证代表22人,其中投保人代表12名,社会公众代表4名,有关协会代表3名,专家代表3名。投保人代表和社会公众代表须自愿报名,报名截止日期为12月6日12时整,报名电子邮箱为tbr@circ.gov.cn。
此外,听证会还将设旁听席15个。凡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本国公民均可申请旁听。旁听人员的报名方式、报名截止日期和选取方式同上。
(每日经济新闻 2007-12-04)
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明年实施
中国保监会日前起草的《保险公司董事会运作规范指引(草案)》已印发到有关单位,将于明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该指引对保险公司的董事任免、资格认定、职责义务、考核标准、董事会运作等事宜作出了明确规定。
指引规定,在董事的选举上,保险公司应当制定董事的提名及选举制度,明确提名主体资格、提名及审核程序、选举办法等内容,并鼓励保险公司采取累积投票制方式选举董事;在董事会的设立上,董事会人数应当符合《公司法》的规定,并鼓励保险公司建立9—13名董事组成的专业、高效的董事会,其由执行董事、非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构成,并且其成员中应当有财务、精算和法律方面的专业人士。
指引提出,董事会会议分为预定会议和临时会议,预定会议每年至少召开4次。董事会秘书可以于每年第四季度拟定下一年度董事会会议计划,对下一年度董事会预定会议召开的大致时间、常规议题等进行规划。
(中国证券报 2007-11-27)
保监会摸底保险公司治理结构
11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出《关于开展保险公司治理结构专项自查活动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各保险公司开展公司治理结构自查。
自查报告应由董事长和两名独立董事共同签名。保监会将适时组织抽查,对不认真自查,不真实、不完整报送自查结果的公司予以处罚。自查结果真实性将列入保险公司的诚信记录,作为董事长和独立董事任职资格审查管理的重要依据。
根据通知,各保险公司必须上报其实际控制人、在子公司的持股比例、高管持股、股权纠纷、引进战略投资者比例、股东的关联交易等方面的情况。同时还要求明确董事、董事长、董事会秘书的姓名和职责,并报送其尽职情况报告、职位变动情况。
通知对独立董事的任职资格、比例、在职情况以及监督作用等方面也做了明确要求。此外,通知还要求各保险公司汇报其监事、监事会、管理层的作用、职责和尽职情况,以及内控、风险管理措施和关联交易情况。
这是保监会自去年初首次全面摸底检查后,针对保险公司治理结构开展的又一次大规模专项自查活动,自查结果报送截至于2008年1月10日。
(北京商报 2007-11-28)
再保险设防火墙 非国有险商接受国际评级
11月28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关于再保险业务安全性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表示要加强保险业风险防范机制建设,提高保险业抗风险能力。该通知适用于自2008年1月1日及此后起期的再保险合同以及转分保合同。
随着我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风险防范任务日益艰巨。作为风险防范和风险分散的主渠道,再保险的功能作用日益突出。然而,再保险市场本身也存在一定风险,特别是再保险接受人的偿付能力、财务状况、盈利能力等因素,对分出公司的稳定经营和健康发展影响重大。
通知要求,再保险分出公司应建立完善的风险管理机制,强化对再保险业务的风险管理。具体包括:分出公司应健全风险评估体系和风险控制机制,每年审核公司的再保险计划,建立科学的再保险业务评价标准,对包括再保险风险在内的风险状况进行检查并定期进行风险评估,建立识别、评估和监控风险的机制;分出公司应按照公司的再保险战略制定清晰的政策和程序,审慎选择再保险接受人,科学制定再保险方案,评估再保险业务的安全性,并定期审核每一份合约再保险合同。
通知明确,分出公司的总精算师应切实履行其制定或参与制定再保险制度、审核或参与审核再保险安排计划的职责。尚未建立总精算师制度的分出公司,由其精算责任人暂时代行上述职责。
另外,通知对再保险分出公司选择再保险接受人提出明确的要求。
包括:在订立签署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A-;A.M.BEST评级应不低于A-;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A3;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A-。
另外,在订立再保险合同时,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其他再保险接受人应为国有独资、国有控股保险公司、或者最新财务实力评级至少应符合下列标准之一的保险机构:标准普尔(Standard&Poor\'s)评级应不低于BBB;A.M.BEST评级应不低于B++;穆迪(Moodys)评级应不低于Baa;惠誉(Fitch)评级应不低于BBB。
通知明确,除核保险、航天保险外,再保险接受人的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2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并且当合约再保险业务的首席接受人或合约再保险业务的最大份额接受人为非专业再保险机构时,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得低于10亿元人民币或等值货币。
据悉,再保险接受人在再保险合同起期的前2个会计年度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在再保险合同的存续期内,如再保险接受人的财务实力评级连续3年低于本通知要求时,分出公司应考虑采取适当措施降低风险。
(上海证券报 2007-11-29)
保监会发布意见 规范保险中介市场发展
日前,中国保监发布《关于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的若干意见》,这是保监会首次出台保险中介领域的综合性指导意见,将成为指导今后一个时期保险中介工作的纲领性文件。
《意见》明确了发展保险中介市场的指导思想、总体目标和主要任务,提出要构建一个市场体系完善、服务诚信规范、核心竞争力强和具有可持续发展能力的保险中介市场,并表示要大力发展保险专业中介市场,积极发展保险营销,规范发展保险兼业代理市场,优化完善保险中介市场结构。
此外,《意见》还鼓励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建立长期共赢的战略合作关系,强调要加强合作,推进保险公司专业化社会化经营。
对保险中介市场的改革开放、诚信建设、监管与自律等方面,《意见》也提出了一些新要求。
据悉,《意见》的贯彻落实已在考虑之中,保监会将在今后出台的政策措施中将《意见》的要求予以具体化。
(中国证券报 2007-11-29)
山东保监局积极开展保险理论研究
几年来,山东保监局在各类学术刊物和报纸上发表文章50多篇,开展重要课题研究15项,其中14项研究成果获得省级以上奖项,为山东保险业又好又快发展提供了有力的理论武装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一、完善工作机制,加强制度保障
制定了《山东保监局调查研究工作管理办法(试行)》,对研究工作的指导思想与原则、工作方法、组织领导、职责分工、工作程序、成果转化、考核表彰等作出了明确规定,保障了研究工作的有序、规范开展。同时,制定了《山东保监局优秀论文评审办法(试行)》,加强对优秀成果的表彰奖励。还坚持没年初组织各处室制定调查研究计划,确定重点调研课题,纳入全年重点工作计划;每月对工作进展情况进行总结和督导,并在年终组织研究成果评比、交流。
二、领导重视,率先垂范
五年来,局领导亲自参与重要研究项目7项,公开发表论文或专著21篇(部),其中有7项成果获保监会、山东省政府或山东省金融学会的奖励。由局领导主持在全国保险系统率先开展的保险业贡献度研究,提出了保险业贡献度的度量方法,并首次开展了保险业投入产出分析,荣获2006年山东省软科学优秀成果一等奖,其中的一篇论文被评为《保险研究》2005-2006年度优秀论文。局领导主持开展的“山东省农业保险发展研究”荣获2007年度山东省政府系统优秀调研成果一等奖。“寿险公司内控建设”课题荣获中国保险学会兴亚创新基金保险制度创新成果一等奖,“山东省保险业人才问题研究”荣获山东金融学会2006年度重点研究课题三等奖。
三、加大资源投入,加强人才建设
首先开辟阅读室,购置图书2万余册,订阅学术期刊20余种。其次是从办公经费中省出钱来搞科研,几年来为重要研究项目提供专项经费16万元。最后是重视研究型人才的培养和使用。在优先配备统计研究处的同时,在三个业务处室均设立了发展研究岗,配备骨干力量。
四、加强合作,引进智力支持
积极与高等院校、统计研究等部门开展合作,加强产学研结合,推动保险研究。近年来,先后与山东大学、山东经济学院、山东省统计局、山东省城调队等单位合作开展了《山东保险业贡献度研究》、《山东省保险业人力资源状况及发展战略研究》、《山东省保险中介市场发展研究》、《山东省保险需求情况调查》等4项大型课题研究。
(中国保监会办公厅《保险工作简报》 2007-11-14)
安徽保监局建立客户回访长效监管机制
近年来,欺诈误导行为一直是影响寿险行业健康发展的难题。安徽保监局紧紧抓住客户回访这一防范误导的关键环节,通过建立客户回访长效监管机制,实现了风险防范的关口前移,在保护消费者利益、提升行业整体服务水平等方面取得了成效。
一、主要做法
(一)健全制度,扎实做好客户回访基础工作
1.出台客户回访工作制度。安徽保监局制定下发了《安徽省寿险产品客户回访管理规定》和《客户回访工作流程》,对新单和孤儿保单的回访对象、回访方式、回访内容、工作流程、问题的处理、监督和考核等做出了明确规定,为客户回访工作的有序运行奠定了制度基础。
2.狠抓制度落实。为确保各项制度落到实处,安徽保监局全面开展了辖内各寿险公司客户回访的自查和专项检查,重点检查规章制度、回访话述、工作流程、人员配备、硬件设施等,对不符合要求的公司下发了监管意见书,督促其限期整改,取得了较好效果。
(二)多管齐下,建立客户回访长效监管机制
1.建立客户回访非现场监管制度。一是建立客户回访监管档案,主要包括各公司的客户回访工作制度、季度回访报表(包括回访业务量、问题件数量及原因、回访方式及成功率、回访及时性等)、年度回访工作总结以及现场检查处理等,由专人负责归档管理。二是下发《关于对安徽省寿险公司客户回访实施非现场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要求辖内各省级分公司按要求定期上报有关材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2.实施客户回访分类监管。安徽保监局根据非现场监管情况,在每年定期开展客户回访专项检查的同时,明确把客户回访工作薄弱的公司以及发展速度快、对市场影响大的业务作为现场检查的重点,监管效率得到有效提升。如相继开展全省银保业务客户回访专项检查,对回访报表问题件数量较多、误导消费投诉较为集中的公司开展客户回访追踪检查。
3.加强监督引导力度。在处理有关欺诈误导信访件时,将公司是否按照规定进行客户回访作为重要参考依据。在没有其他有力证明的情况下,如果公司不能提供合格的回访录音,将认定公司存在误导行为,从而在行业内产生了一定威慑力。
(三)搭建平台,促进客户回访工作的交流与创新
1.积极搭建行业交流平台。通过举办现场经验交流会、座谈会、树立典型等方式,在公司间推广有益的经验和做法,查找存在的问题和不足,达到了鼓励先进、鞭策落后的目的,为加强行业内沟通交流营造良好氛围。
2.探索客户回访新举措。以“保单再回访”为典型,引导各公司创新服务举措、提升回访深度。“保单再回访”是指保险公司每个年度都对有效保单与客户进行一次面对面的交流,帮助客户重新熟悉保险条款,并提供产品咨询、保全服务常识介绍等附加服务。在多次深入公司调研的基础上,安徽保监局及时下发了《关于保单再回访的指导意见》,并组织召开现场观摩会,宣传“保单再回访”工作的积极成效,激发了各公司的创新热情。
二、取得的成效
(一)初步建立健全客户回访工作体系
在保监局的监管引导下,各公司逐渐认识到客户回访工作的重要意义,各项基础制度和工作体系不断完善,规章制度的执行力逐步增强,公司内部尤其是销售部门对客户回访工作实现了从消极抵触到被动接受到积极配合的重大转变。目前各公司新单业务基本做到了单单必访,其中中国人寿、平安人寿等公司的客户回访工作得到了总公司的充分肯定。
(二)防范误导风险初见成效
安徽保监局将客户回访工作纳入行业诚信考评体系和现场检查的重点内容,持续、动态的监管促使保险公司高度重视回访工作,全省寿险业误导消费投诉件呈明显下降趋势。 2003年共受理寿险业误导消费信访投诉14件,占寿险业总投诉件21.53%, 2006年误导消费投诉降至11件,占寿险业总投诉件13.58%,2007年1~9月这一占比为14.3%,有效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三)推动行业良性发展
实践证明,公司主动实施客户回访,能够有效降低误导行为给业务后续发展带来的负面影响,增强业务持续发展能力。如近年来太平人寿安徽分公司的各项回访指标一直在省内保险机构中处于较高水平,在很大程度上促使其保费增速、继续率等指标在系统内排名遥遥领先。同时,客户回访录音还能有效保护保险公司的合法权益,当出现销售误导纠纷时,保留完整的回访录音资料可以证明是否存在误导行为,有利于维护公司和行业的形象。
(四)有效提升行业服务水平
各公司将客户回访作为了解客户需求动态、宣传品牌形象的重要窗口和渠道,在原有客户回访工作制度的基础上,不断摸索新思路、新举措,行业整体服务创新意识和服务水平得到了有效提升。如“保单再回访”活动通过对保单的重新检视,有效化解了因种种原因造成的误导问题,附加值服务的提供也进一步拉近了公司与客户之间的距离,受到客户好评。
(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7-11-29)
青岛保监局进一步完善保险公司统计分析框架
根据行业发展的新情况,青岛保监局对辖区内产、寿险公司统计分析框架进一步修订完善。修订主要涉及四方面内容:一是扩大了统计分析的覆盖面。在保险统计信息系统数据的基础上增加了生猪保险、小麦保险、校园方责任险、养老和健康保险等保险相关数据的采集,为引领行业发展提供数据支持。二是对热点问题进行重点分析。产险方面,将行业规模、业务发展状况、市场竞争程度和效益等问题列为分析重点;寿险方面,将产品结构调整、渠道转型和现金流量风险等问题列为分析重点。三是对交强险业务进行专项统计和分析。四是关注产品创新,对新产品如近期新推出的部分投连险、万能险等的投放、销售进行专题分析,反映公司产品创新能力。
(青岛市保险学会 2007-11-30)
青岛保监局提出内控“四化”贯彻十七大精神
青岛保监局结合行业发展实际,提出保险系统学习贯彻十七大精神和吴定富主席讲话精神,必须首先在内控管理上实现“四化”突破,一是规章制度公开化,让公众充分了解保险的免责条款、现金价值、理赔给付程序等各类规章制度,避免因对规章不了解而造成误解和纠纷。二是给付赔付及时化。进一步简化给付赔付程序,在手续齐全理由正当的条件下力争实现即时给付赔付程序。三是投保程序规范化。进一步规范保费上缴和保单出据程序,避免道德风险。四是违规处罚透明化。对于盗留保费、欺诈、无理由拒赔等违规违法行为要公开严肃查处,接受社会监督,重塑公众信心和行业诚信形象。
(青岛市保险学会 2007-11-30)
青岛保监局规范寿险营销员业内流动秩序
近期,青岛保监局根据部分公司反映,结合市场实际对寿险公司营销员业内流动情况进行了深入的调研。通过调研发现,随着寿险公司分支机构的增多,寿险业竞争环境日趋激烈,人力资源竞争已成为竞争的主要方式,寿险公司不当增员及营销员业内无序流动已经对当地市场秩序产生了一定的负面影响。为规范寿险公司增员行为及营销员业内流动秩序,青岛保监局协调保险行业协会,积极推动行业自律公约的缔结,并提出以下几点原则:一是规定营销员代理服务最低期限;二是规范营销员转司手续;三是完善资格证书登记变更流程。
(青岛市保险学会 2007-11-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