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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十七大报告:提高银行证券保险业竞争力
 
  党的十七大报告中明确提出,要“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短短一句话,是党中央高瞻远瞩从未来经济发展战略高度出发,为我国金融业建设和发展方向制定的一个新目标和新要求。
  竞争乃世上万物生存发展的基本法则之一。竞争力是指一个行为主体与其他处于相同层次上的行为主体竞争某种相同资源的能力。日月星辰以引力的竞争排定宇宙座次,芸芸众生按自然法则优胜劣汰。在市场经济中,各种类型的竞争无时不有,无处不在,永恒的竞争推动着市场经济的繁荣。
  目前,我国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实力已经有了无可争辩的提高。截至今年9月末,我国银行业金融机构境内本外币资产总额为50.62万亿元;证券业方面,沪深两市总市值于今年8月9日首度突破21万亿大关,市场的总市值首次超越GDP,我国资产的证券化率首次超过100%,股市的经济晴雨表功能得到了进一步加强;截至今年7月底,我国保险资产总额已达25936.34亿元,保险行业投资总额达到16291.22亿元。与改革开放之初相比,银行、证券、保险三大金融行业不仅在资金实力上日益强大,而且在资本充足率、行业体系、所有制结构、服务领域和水平等方面的发展也有了质的飞跃,显示了很强的竞争实力。去年,中资银行进入全球1000家大银行由2005年的19家上升到25家。其中建行、工行和中行进入了排名的前20名。
  然而,在看到我国金融业发展成绩的同时,我们还应当清醒地认识到,我国金融业的发展,还远远不能适应未来激烈的市场竞争的需要。以保险业为例,单纯从发展速度来看,近年来保险业以平均超过30%的速度增长,但从发展总量、保险密度、保险深度等衡量保险发展程度的指标看,与世界发达国家还存在很大差距。
  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是确保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奋斗目标的重要保障之一。金融业是现代经济的核心,没有一个具有强大竞争能力的金融业,不仅自身难以健康永续发展,而且还会拖滞社会发展的步伐。我国是一个发展中大国,无论银行、证券抑或保险企业,都肩负着两副重担,一方面企业要通过经营管理水平和盈利能力的提高不断发展壮大;另一方面肩负着对社会发展及金融安全与稳定的义务。诚然,实现新的发展目标并非坦途,也必然会遇到诸如当前投资过快增长、资金流动性过剩等各种矛盾和问题,金融业的竞争力不仅直接关系金融企业的兴衰存亡,而且与国民经济整体发展息息相关。如果金融体系竞争力不强,如何推动国民经济又好又快地发展?
  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是适应世界经济一体化的需要。我国金融改革开放的大门将会越开越大。截至今年6月底,在华的外资银行总资产已经高达1330亿美元,总分支机构达364家,已有34家外资银行拥有24家中资银行股份,外资进入中国金融市场的速度还在不断加快。同时,我国商业银行也在实施“走出去”的战略,国内商业银行纷纷瞄准周边资本市场,大力拓展海外业务。从证券市场看,2003年7月9日,瑞银集团投下QFII第一单,成为中国资本市场对外开放的一个重要里程碑。据统计,到去年底,我国已经批准了48家海外机构的QFII资格,其中,40家企业共取得78.45亿美元的投资额度,而“港股直通车”等更大范围的内外资本流通也已成趋势。这种“围城”效应,充分反映出现代金融业跨地域、跨行业的特征,反映出不同来源资金逐利的共同特质。在一个开放经济社会中,金融业可能受到一定程度和特定范围的保护,但是这种保护既有限度又有时效。
  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是尊重市场经济基本规律的体现。党的十七大提出,“要深化对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规律的认识,从制度上更好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形成有利于科学发展的宏观调控体系。”金融产品和商品的价值,要通过竞争即金融市场中的劳动消耗比较中实现,新金融产品的价值也要在市场竞争中形成,它促使金融行业平均利润和生产价格的形成,促使金融资源流动和配置的效率提高。通过竞争,促使各种金融商品生产与服务实现优胜劣汰,促进金融产业结构得到最迅速、最有效、最彻底的调整,促进金融业整体更加迅速、合理地发展。因此,谁能够在激烈的市场拼搏中“笑到最后”,企业竞争能力的强弱是一个决定性因素。
  提高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竞争力是提高我国金融业整体素质的有效途径。竞争是市场经济中不能回避的客观环境,这种竞争既是优胜劣汰的资源再配置,也能够反向敦促企业真正从生存的角度认识和尊重市场规律,强化和完善自身建设,从市场需求出发向社会提供优质的金融服务和产品,内生和主动地提高自身竞争意识和竞争能力。
    党的十七大对我国银行、证券和保险业未来发展寄予厚望,金融企业应当认清这一要求的重大历史和现实意义,通过深化改革焕发自身强大的生机活力,不断通过提高竞争力来完成新的历史使命。
(金融时报   2007-11-06)
 
                                   养老保险投资改革的风险及对策
 
  对于养老保险资金的投资实行统账基金分开投资、放宽账户基金投资范围,其思路是正确的,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是目前我国账户基金迫切提高收益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由省级政府担任投资主体和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则存在风险。而要化解这些风险,我们一方面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投资个人账户基金,另一方面,由劳动社保部门单独建立专门机构,负责全国账户基金的运营也许是一个解决之道。
据悉,目前相关部门正在起草《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管理办法》,主要内容是个人账户基金由省级政府作为投资主体,实行省级统一管理,适当扩大投资范围,以实现基金的保值增值。而在过去十几年里,基本养老保险的统筹基金和账户基金始终采取上个世纪90年代制定的银行协议存款和购买国债的狭窄投资策略,收益率很低,从未超过3%,面临着贬值的风险。
  改革实践存在四大风险
  统账基金分开投资、放宽账户基金投资范围,其思路是正确的,这既符合国际惯例,又是目前我国账户基金提高收益率的重要途径。但是,由省级政府担任投资主体和由省级社保经办机构担任受托人则存在风险。
  首先,地方负责账户基金投资不符合国际惯例,金融市场可能受到冲击。
  账户基金实行市场化投资,这既是大势所趋,又是国际惯例。但是,如果不将账户基金与统筹基金的投资策略在立法中明确分开,省级政府在实际操作时必然将其同等看待,混合投资使用,相同的回报率就没有体现统账基金之间的差异性;统账基金难以分离,账户资金具有强烈的私有性,政府财政兜底则没有法理依据。
  其次,省级政府投资等于省社保经办机构充当受托人的作用,这不符合国际惯例,存在较大道德风险。
  即使在发达国家,由地方政府举办的公务员补充养老保险在内部受托和外部受托中都完全难以避免道德风险的发生,政治干预难以避免,丑闻时有发生,利益输送导致腐败;在中国,地区之间发展水平差异非常大,社保部门的专业人才匮乏,尤其在中、西部地区,长期在机关工作的官员对信托制和金融市场十分陌生,一旦市场化投资放开,上海社保案的前车之鉴就难以避免。
  第三,地区间发展差距很可能导致形成一个二级市场,冲击金融市场。
  由于东、中、西部地区在经济发展水平、专业人才水平等许多方面存在重大差距,并且,账户基金事实上是各省可以掌握的一个“公共基金”,不愿意放手,不可能像完全市场化的企业年金那样在全国范围实现充分的竞争,使回报率呈现出趋同和平均化倾向,恰恰相反,地方割据下的账户基金法人治理结构难以真正建立起来,领导干预不可能完全避免,这就必然形成沿海与内地之间回报率的巨大差距,就不能排除落后地区流向发达地区的可能性,这样,“利差”将有可能导致在账户基金中形成一个“二级市场”,扰乱正常的金融市场,潜伏着金融风险。同时,回报率存在较大差异性是对欠发达地区账户持有人不公平的表现,久而久之,容易产生地区间攀比,导致社会稳定出现问题。
  第四,由各省自行负责投资营运,难以建立一个全国统一的补偿机制。
  账户资金与统筹基金一样,均属基本社会保险,根据惯例,对账户基金国家应建立一个基本的、有限的补偿机制,在一旦发生投资亏损时发挥作用。补偿机制不等于财政兜底。建立补偿机制的思路很多,许多国家有现成经验,例如,风险基金型、储备金型、以丰补歉型、商业保险型等等,不一而足;但是,如果各省各行其是,各自为政,统一的补偿机制就难以建立,为地方财政带来风险,中央政府将很难予以监管,或是某些地方政府根本就无法建立任何待遇补偿机制,一旦遇到投资亏损,将会引发社会动荡。账户资金的私有性决定了这样一个事实:虽然这是私人与省级政府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但从本质上讲,基本养老保险是国家颁布的强制性制度,一旦出现问题,其最终结果还是由中央政府出面做最后担保人。
  推进改革应从两方面入手
  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出发,结合国际上的成功经验,笔者认为,对于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基金投资的改革应该从如下两个方面入手。
  首先,由中央政府统一负责投资个人账户基金。
  与其存在着“地方负责投资,中央负责买单”的潜在可能性,甚至有可能成为新一轮社保违规的风险点,就不如在制度建立之初就直接实行中央政府投资的体制,将建立补偿机制和投资体制等诸多方面一并考虑,建立一个一揽子账户投资设计方案。
  从全世界的实践来看,基本养老保险的账户基金历来只有两种模式可供选择:或由中央政府集中负责投资的模式(如新加坡、马来西亚等),或由个人分散决策投资的模式(如香港和智利等)。《社会保险法》(征求意见稿)规定由省级政府负责投资,这是一个非常理想化的设计,在实践中必将存在诸如道德风险、政治风险、市场风险、投资风险等,中央政府将防不胜防。另外,这样的投资政策没有体现中央政府对基本社会保险所应该负有的起码责任。
  其次,由劳动社会保障部门单独建立一个机构,专门负责全国账户基金的运营。
  在劳动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体系之内建立一个专门的账户资金投资机构是上策,这是因为,账户基金的投资管理是中国社保制度改革的一个不可分离的组成部分,必须将其纳入社保制度运行框架之内统筹考虑,这关乎到社保制度改革的长期走向和账户持有人的长远利益。反之,如果将资产投资从待遇支付中剥离出去,形成“两张皮”,就无法对社保制度的整体设计进行长期跟踪和统筹设计,不利于实现到2020年建立一个覆盖城乡社保体系的目标。为此,账户基金投资管理体制的设计原则应考虑将制度收入与待遇支出、统筹部分与账户部分、收益率调整与社保制度可持续性、制度收入系统与待遇发送系统等因素全部结合起来,“一揽子”设计,实行全国范围的统一账户基金投资策略和管理体制,这样,既是防范违规风险的一个举措,也是中央政府主动承担社会保障责任的一个体现。
  目前,各地方政府极力坚持个人账户资金自己投资,说到底,是认识和利益问题。由于经济实力的原因,沿海发达省份与中西部欠发达省份之间的态度可能完全相左,但切不可采取欠发达地区由中央政府负责投资和发达地区由省级政府负责投资的区别对待政策。
(中国证券报 2007-11-0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