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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险业慎当“资本玩家”
 
  近日,有媒体曝料称,正在筹备申请尚未获得中国保监会批准的紫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下称紫金财险)的第二大股东——北京华迪联合投资有限公司公开寻求新的投资者接手其股份,而此前参与紫金财险筹备的江苏国泰国际集团有限公司已经退出,其股份由金陵饭店股份有限公司接手。对于一家尚在筹备申请阶段的财险公司而言,其股东投资态度和更换速度着实令人吃惊,而这一切全都是“资本玩家”惹的祸。
  目前投资保险公司门槛相对较低,加之股市表现大好,保险公司上市成功后投资回报可达几倍甚至十几倍,良好的前景吸引了大量的投资者蜂拥而至,其中不乏长袖善舞的“资本玩家”。这些“资本玩家”大多为民营资本,言必称“资本运作”。他们惯用的方式不外乎三种,一是申请牌照后高价转让;二是完成公司筹备,进而高价转让企业法人股;三是通过借壳上市,快速套现。无论哪种方式,其功利性对于保险业的健康发展均会造成巨大伤害。
  保险企业作为金融类企业,大量的负债经营是其基本特征。保险企业承担了大量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风险保障,必须以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最高准则,恪守诚信经营、稳健经营。保险企业的经营有独特之处,其一是盈利周期较长,一般而言,财产保险公司需要5至7年的时间才能盈利,而寿险公司则要6至9年;其二是在发展过程中需要不断的进行增资投入。而这两条都是“资本玩家”所不能满足的,他们往往缺乏金融投资的战略意识,更加看重短期回报,在投资理念上存在认识误区,在财力及资源上也很难保证长期战略的实施。实际上“资本玩家”投资行为的短期性已经对我国保险业的发展造成了伤害,如2004年获准筹建的华夏人寿,由于股东频繁变动,直到2006年才得以开业;东方人寿则被其大股东德隆以委托理财的方式抽走了8亿元资本金的绝大部分,最终被保监会勒令停业;阳光财险在筹建的最后关头更换了原来的民营企业股东,如此壮士断腕与其说是张维功的个人魄力,还不如说是面对“资本玩家”的无奈之举。
  值得注意的是,目前市场上仍有相当多企业存在“资本玩家”的心态,他们投资保险公司的目的无非是觊觎大量的现金流以及上市之后的高额溢价回报。“把钱拿走,把被保险人推给别人”的思维往往导致投保人与被保险人的利益成为了“资本玩家”的套利空间。因此,寻找具备战略投资意识、实力雄厚、注重长期投资的投资主体成了保险业的当务之急,高速发展的保险业需要包括各类资本在内的高素质的投资主体。
  可喜的是,保险监管部门高度重视保险企业投资主体问题。近期保监会起草了《保险公司股权管理办法(送审稿)》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其中对于投资主体的财务状况、资产质量以及投资方式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并特别明确了发起人所持有的保险公司股权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三年内不得转让。
  相信此举可以有效的杜绝“资本玩家”的短期行为,使得保险公司的投资主体质量更高。笔者认为,保险监管部门还需要借鉴相关部门的做法,对投资主体进行全面风险提示和投资教育。只有将保险业的“资本玩家”请出去,才能保证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上海金融报  2007-10-26)

                               道交法76条修正有利于商业车险赔付操作
 
  自立法之初就有争议的《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终于在实施3年多后进入修改程序。10月24日,该法修正案草案提交十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30次会议审议。草案规定,机动车如无过错,超过机动车交强险赔付限额的部分,机动车的赔偿不超过10%。
  依照这个草案,有证据证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的,按照不同比例承担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一方负次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80%赔偿责任;负同等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60%的赔偿责任;负主要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40%赔偿责任;负全部责任的,机动车一方承担不超过10%的赔偿责任。
  公安部副部长白景富在作草案说明时表示,这样修改既公平确定责任又体现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的保护,较好体现了公平原则,增强了可操作性。而全国人大内司委对草案的审议意见是,具体赔偿比例问题,建议修正案只确立承担赔偿责任的原则。至于如何根据不同责任确定具体赔偿比例,由地方法规根据实际规定。
  保险业内有关人士表示,此次道交法修正案草案如果能够最终获得通过,对于今后商业车险业务的操作来说应该是一个利好,但对于社会普遍关注的交强险“无责赔偿”原则没有涉及。
  据了解,3年多来,各地在制定道交法实施办法时,对道交法第76条关于机动车与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之间发生交通事故的责任承担问题作了不尽相同的细化规定。目前已有18个省、自治区、直辖市通过地方立法,对非机动车驾驶人、行人有过错时“减轻”机动车一方赔偿责任作了具体规定, 虽然便于执行,但又造成了全国各地标准不统一的情况。
  中华联合北京分公司车险部总经理李扶坚表示,以往保险公司在商业车险的实际操作过程中,遇到类似案件,赔付比例往往比较宽泛,不同地区和不同公司之间的尺度把握也不一致,也容易导致各地法院在执法过程中的执法差异。而此次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进行了明确,如果能够最终获得通过的话,应该说有利于商业车险业务赔付的实际操作,可以最大程度地减少某些主观因素的影响。
  “按照目前保险公司在类似案件上的赔付操作标准来看,虽然道交法第76条修正案草案所规定的责任承担比例提高了,但也更明确了,这样,将来保险公司和客户之间不必要的麻烦应该能少一点。”某保险公司业管部一位人士说。
  而首都经贸大学庹国柱教授则表示,此次对道交法第76条相关内容进行修正无疑是一个进步,但对社会各界普遍关心的“无责赔偿” 原则却没有涉及,不能说不是一个遗憾。
    “道交法第76条应该解决的核心问题就是无责赔偿原则。从历史发展和社会保障的角度来看,实行对人身伤害的无过错赔偿原则是值得肯定的,体现了社会对于生命和人权的尊重。但如果继续将财产损失纳入到无过错赔偿原则当中的话,不仅给社会管理和保险公司等各个方面带来极大的运营成本,而且也显失公平,容易诱发更多的道德风险。”他说:“如果交强险需要进一步完善的话,无责赔偿原则这个根本问题是无法回避的。因为交强险条例和交强险条款正是根据道交法第76条制定的。”
(中国保险报  2007-10-26)
 
                                             平安如何做混业?
 
  9月,中国平安再次恢复了保费的高增长状态,单月保费同比增长达到23.7%,远高于上月的14.33%,1至9月累计增长率为17.44%,比1至8月累计增长率高出0.7个百分点。
  比保费收入增长更快的是中国平安的股价,在多次加息和股市持续走牛的情况下,投资收益一路高歌猛进,成为支撑其股价的主要力量。进入9月后,中国平安A股股价一路上扬,涨幅近40%,成为首只股价过百元的金融股。国内各个机构对中国平安的估值也随之水涨船高,部分机构甚至将其目标价位上调至170元。
  市场或许已陷入一个怪圈——保险股的上涨推动了市场上涨,作为主要的机构投资者,保险公司又受益于市场上涨,从而又带动自身股价飙升。按照这种逻辑,如果资本市场走弱,保险公司持有的股票资产缩水,保险公司靠什么来支撑高高在上的股价?
  绝对控股专业子公司
  对此,中国平安一位高层表示,作为内地保险公司中真正具有综合金融架构的保险公司,中国平安绝对控股的综合金融平台所发挥的协同效应正逐渐显现,这将是未来支撑股价最有力的因素。
  中国平安董事长马明哲表示:“未来的保险业将经历重大的结构重组,金融服务业之间业务的相互侵蚀和竞争,将使得保险业不得不更深入地参与到其他金融服务业中。”
  目前,中国平安的业务领域已涵盖了保险、银行、证券、信托和资产管理,除了平安人寿、平安财险、平安养老、平安健康险外,旗下还有平安资产管理公司、平安信托投资公司和平安银行,而平安信托又控股平安证券。
  中国平安则对旗下所有的专业子公司都保持了90%以上的高比例持股,“股权决定一切,绝对控股决定了平安旗下各类业务充分协同的治理基础。”
  中国平安管理层认为,一个强大的集团总部,是原则性的问题,否则控股公司的架构作用就无法发挥。在这种架构下,集团总部和专业子公司之间的职能将得到重新划分和定位,各专业子公司最终将相互结合,实现产品的交叉销售和市场信息分享,稽核、后援、IT等部分职能实施共享,以创造规模经济。
  构建金融控股集团的最重要的目的之一,就是通过提高客户人均利润水平来获得竞争优势。其主要手段之一,就是旗下各类业务的交叉销售。
  2004年和2005年,平安寿险交叉销售平安产险分别达到8.73亿元和13.38亿元,约占产险保费收入的8.1%和10.5%;同期,平安产险交叉销售平安寿险达到5.40亿元和2.52亿元。2006年,平安寿险交叉销售平安产险为18亿元。
  中国平安上述高管表示,交叉销售不只局限于产、寿险之间,运用人身保险渠道对其他金融业务的销售进行辅助都是可行的。由于代理人水平的局限性和政策法规的要求,交叉销售并不是一个代理人直接销售平安集团的多种金融产品,而是运用目前的业务员和代理人推荐其他服务。
  比如,一位寿险业务员销售拜访时,在进行完本职的寿险保单的推荐和签售后,可以向其客户介绍平安产险的险种、平安银行的信用卡、平安证券的开户服务等。如果客户有这些方面的兴趣和需求,业务员可将其资料提交,进行汇总后交由相关业务部门进行后续的咨询和具体业务操作。简言之,交叉销售侧重的是“一个客户,多个产品”,主要还是依托平安集团的平台,不需要另外建立渠道。
  寿险贡献逐步下降
  目前,中国平安在上海和成都建立了两个后援中心,保险业务从新契约处理到理赔服务的几乎全部运营项目的处理集中到上海张江,遍及全国的数千分支网点则变成专业的销售与客户服务终端。
  中国平安全国运营中心总经理顾敏表示,“在运营中心中,97%以上的作业形式都被工厂化了的。”工厂化的运作在高毛利率的金融行业延伸,为中国平安节省了相当的经营成本。据悉,中国平安还计划把银行、信托等子公司的后台业务都逐步转移到后援中心运营。
  上述人士透露,中国平安的扩张战略上也有此考虑,接下来平安银行会在上海、深圳和福州进一步扩张网点,并在杭州和广州等地申请分支机构,业务重点将从对公为主转向对私,包括财务管理、现金管理、信用卡等。平安银行将依托集团所拥有的客户资源,加强电话和网络营销等手段,不再完全依赖物理网点。
  值得注意的是,今年上半年,平安银行虽然利润大幅度增加,但其中有相当一部分属于出售不良资产的非经常性盈利。业内人士认为,目前平安银行的经营尚处于起步阶段,交叉销售的能力有限,未来的盈利情况仍有很大的不确定性。
  今年上半年,中国平安的每股收益达到1.16元,其中,银行、证券以及信托业务分别贡献0.26元、0.15元、0.07元,占比分别为22.41%、12.93%、6.03%。而马明哲曾在内部会议上提到,到2014年,使寿险贡献利润占比降至45%,产险贡献10%,银行贡献32%,资产管理业务贡献10%。
  地产投资的国泰标杆
  综合金融对于中国平安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概念,在集团绝对股权的控制下,其协同效应还将在更多领域释放出来,而平安信托所进行的房产投资则可以被看做未来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的一个预演。
  一方面,中国平安委托子公司平安信托积极寻找合适的商业物业,作为办公用房购入;另一方面,也以增资扩股的形式,扩大平安信托股本,同时在平安信托下面再设置平安置业,专门从事房地产投资,并提供了约190亿元的担保贷款,为其房地产投资业务提供充足的资金。
  近年来,平安信托在房地产领域的投资规模迅速扩大,目前投入的10余个项目,涉及总额接近100亿元,多以自有资金投入,并辅之以财务杠杆。一旦保险资金投资房地产政策开闸,即可将办公物业或委托持有的物业转由保险资金持有,先期投入的自有资金套现退出。
  2007年5月,中国平安斥资约40亿元购得北京燕莎商圈的美邦国际中心,同时还在北京金融街、上海陆家嘴等地也拥有物业。虽然这些都是自用物业的投资,不属于保险资金基础设施投资,但考虑到此类位于各大城市的CBD或黄金商业地段的写字楼租金和售价普遍上涨的事实,中国平安从物业升值与租金收入中获益匪浅。
  中国平安投资篮子中,投资性房地产数额从2006年末的15.28亿元上升至今年一季度末的35.13亿元。中国平安相关人士表示,相对于股市的起落,长期经营性物业能产生稳定现金流的,更能满足保单的久期匹配,带来稳定和相对较高的收益。
  “台湾地区国泰人寿在地产方面的投资是平安所欣赏的投资模式”,或许是未来政策放开后平安在此方面的运作标杆。
    国泰人寿运用保险资金的优势购买大批土地,建造优质的商业物业。在台湾地区,不仅在繁华的都市,甚至连乡镇地区最顶级的办公楼,许多都是国泰人寿旗下的资产。而国泰人寿采取只租不售的策略,迅速累积了巨额的不动产,获得了稳定的收益,推动其股价大幅攀升,形成了同业难以赶超的优势,奠定了其在台湾保险业的地位。
(证券市场周刊  2007-10-26)
 
                                    从募集到赠送 股权激励推手还是束缚
 
  10月23日,拥有IDGVC2500万美元投资背景的华康金融中介在沪上启动股权激励方案,华康旗下上海丰盛第一批入围的10位保险代理人领取了“华康股份权益证书”。至此,华康在全国的各分支机构有超过200名普通代理人成为公司股东,最低持有股数为500股。据悉,华康的股权激励计划通过增发的形式,预计用公司总股本的15%,范围覆盖全体内外勤员工。“2010年上市”、“保险中介的平安原始股”,这些充满诱惑的的口号,一时让股权激励如山花烂漫般盛开。
  从募集到赠送
  对于保险业而言,股权激励并不是一个新鲜词。业绩增长、股权激励、谋划上市、集体造富!平安的成功模式曾开启了先河。
  中华保险内部推行“员工持股实施办法”,让员工采取募集购买的方式成为公司股东,从而实现利益挂钩。民生人寿已然批准通过骨干员工间接持股8000万股的计划;阳光财险、合众人寿的员工持股计划也已悄然启动。
  值得一提的是,华康的股权激励打破了员工购买股份的模式,采取直接赠与。一般代理人一年5万元的标保收入就可获得500股的奖励;而业务经理和总监的激励起始股数为1000股和2000股。华康首席执行官汪振武表示,公司希望与代理人建立健康、互利的“伙伴式”关系,将普通代理人列入股权激励范畴,能使代理人利益与公司利益一致化,从而很大程度上杜绝代理人不诚信事件的发生。
  中央财大郝演苏教授认为,保险公司对营销员的激励大多采取提高佣金、奖金等形式,这类模式容易造成销售过程涌现大量短期行为。而员工间接持股或股权激励方式,有助于增强员工的凝聚力和归属感,消除逐利心态,提升保险公司的整体形象。
  留人招人的“金钥匙”
  何以会对股权激励如此热衷?“醉翁之意不在酒”,保险公司其实不单单是为了激励。随着市场上越来越多的保险主体加入,无论是高管还是代理人,“挖人”和“被挖”都已司空见惯;而增员难更是由来已久。如何招人、留人已成为众多公司业务发展的一道坎;而推行股权激励之策,正逐渐被保险机构视为解决问题的“金钥匙”。
   今年3月,平安登陆A股,股价节节攀升,股权和财富直接划上了等号。于是,“倦鸟归巢”计划得以顺利开启,而高管手中持有的原始股成为其回归的重要诱因之一。股权激励作为一种留人政策的作用瞬间体现。而高调喊出“代理人股东”口号的华康,更是因为股权激励的引擎作用而在增员上得到突破。华康上海总经理涂景元表示,今年7月,他们公司上海的代理人团队有500多人,在两个月的时间内上升到700多人,达到历史高峰。而华康的整个全国代理人由5月份的2000人激增到如今的8000人,已超过合资保险公司的平均业务团队水平。
  针对这一状况,有专家指出,曾几何时,“保险人才留不住”、“增员难”已经成为困扰保险公司的最大难题之一。而实施员工持股激励,其真正目的或许还是希望在日益加速流动的业务团队群体中,能“捆绑到足够的人力”。
  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系主任钟明表示,中小型保险公司受规模小、成立时间短等因素所限,往往面临着人才引进和流失的问题。而对于这些保险公司的内外勤员工来说,持股甚至根据业绩免费获得股权,无疑具有极大的诱惑,如果能够成功实现上市,持股员工身价倍增岂非意料中之事!
  鸡肋还是香馍馍
  短期内,虽然股权激励的作用似已显现;但对于股权激励“做秀”的质疑也从未间断。某中资寿险公司的员工表示,股权激励并非万试万灵,自己更看重公司的发展平台;何况股权反倒可能成为正常流动的镣铐,尤其在上市这块巨大的“画饼”还遥遥无期时。调查显示,保险代理人在决定去留时,公司的专业培训是否足够,公司是否提供诸如市场状况、竞争产品分析等资讯,以及是否提供客户支持成为较为重要的因素。
  有人如是说事:眼下,有的公司老总跳槽都已成为经常,更何况普通员工;而一旦跳槽,这部分股权也就成了鸡肋,“要么被公司收回,要么低价转让。”华康的股权属于公司免费赠与,不存在转让的问题;但一旦员工离职或跳槽,这部分股权将毫不留情地被公司回购,但具体的回购价华康未予公开。
    也有业内人士指出:那么多股权激励的推出,作用大小尚难料,因为毕竟不是每家公司都能成为平安。再说,寿险公司的盈利期一般要5到7年,通过购买的员工持股同样存在贬值风险。1995年前后,我国台湾地区成立不久的宏福人寿出于融资及保持营销团队的愿望,要求员工及代理人认购股权,不少人为此向银行举债,但至1999年,因企业经营不善,原每股10元新台币的认购价最后暴跌至0.42元新台币。
(解放日报  2007-10-31)

                                    营销员诚信建设是防范保险欺诈的良药
 
  中国保监会日前制定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办法》明确规定,保监会负责制订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各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这是保监会首次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立个人信用档案。
  保险诚信一直是社会关注的问题,说到保险业的诚信,最关键、最重要的是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譬如在香港这么小的弹丸之地,全球来港入驻的险商有100多家,其最重要的原因,就是香港保险从业人员的职业诚信有目共睹,口碑甚佳。目前全国共有180多万保险营销员,强化这支队伍的职业诚信教育尤为重要。因为,保险营销员是连接保险公司和消费者的桥梁,保险营销员的诚信度直接代表着保险公司的诚信度,从而影响着整个保险行业的形象。
  时下,少数险商和保险营销员的不诚信行为,在损害投保人权益的同时,也对保险公司形成一种潜在威胁,如让很多人深恶痛绝的“理赔难”,其实就是保险营销员在订立保险合同时不规范操作埋下的祸根。尤其是有少数保险营销员为了片面追求业绩,销售时误导甚至欺诈客户,还有一些险商售后服务跟不上,使得理赔难等问题得不到有效解决;而频繁跳槽的“保险蟑螂”更直接导致保险公司出现很多“孤儿保单”。同时,同行之间也存在着窍取商业秘密,恶意“挖角”、竞争不择手段等不规范行为,这些伤害保险诚信的行为与现象,在保险行业内还不同程度地存在。
  可以说,消除保险业界种种不讲诚信的弊端,重树保险业的诚信形象势在必行。从成熟市场的经验看,靠法律和制度树立诚信形象,是行之有效的好办法。记得4年前,SARS疫情肆虐之初,国内健康险等保险条款中对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大病及负责范围内的疾病都采取列举方式明确标明。目的是为明确保险公司与被保险人的责任归属。内资保险公司的健康险保单多数仅笼统地写出不承保国家规定的法定传染疾病,并具此排除法定责任。但依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国家发文将SARS列入法定传染病。显然,SARS作为一个新的病种,既不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大病,也不属于免责范围内的疾病。投保人只要在此前投保了疾病保险,一旦查出患有SARS,险商就应参照相应的保险条款给予投保人相应经济补偿。
  由此可见,SARS疫情不啻给国内保险业这样一个警示:保单条款中潜在的不足和遗漏,以及对法定责任过分笼统的描述,不仅给保险公司带来经营上的风险,也考验着保险业的诚信。的确,保险业本身就是一个以信用作为基础的行业。保险产品本身看不见、摸不着,消费者购买的就是对保险公司的信任。保险经营活动的特殊性,决定了保险行业必须坚持诚信最大化原则。
  曾几何时,无证“黑保险”屡禁不止、十分猖獗。可喜的是,中国保监会专门制定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这意味着,今后保险营销员如果有不诚信的行为,那么,无论走到哪里,这个记录都会跟着你如影随行。
    伴随着中国社会保障体制改革的不断深入,越来越多的人正在经历着由“单位人”向“社会人”的转变过程,可以预计,今后将会有更多的个人、家庭和企业需要商业保险,以此作为解决养老、医疗等问题的有效手段。而要让保险业充分发挥好社会和谐稳定器的作用,依靠制度打造保险业的诚信形象无疑是当务之急。
(中国证券报  2007-11-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