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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陈文辉:发展小额保险业务时机基本成熟
 
    9月25日,中国保监会主席助理陈文辉在农村小额保险业务交流会上表示,目前我国发展小额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保监会已把其作为一项重点工作,下一步,将在总结保险业已有的成功经验的基础上,出台监管政策促进小额保险在产品、渠道、经营机制等方面的创新,推动多种模式的小额保险试点。
  陈文辉说,今后,保监会将继续积极协调国务院相关部门完善外部环境,总结保险业已有的成功经验,出台监管政策促进小额保险在产品、渠道等方面的创新,推动多种模式的小额保险试点,加强国际交流合作,以推动小额保险又好又快发展。
  陈文辉表示,小额保险是一种依据保险经营原理为低收入人群提供保险保障的机制,其保险金额较小,保费较低,保险期限较短,产品形态一般是风险保障型,投保和理赔手段比较简便,基本属于微利经营。当前发展小额保险不但能缓解疾病、身故、残疾等风险对低收入家庭的冲击,而且还有利于保险公司自身的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扩大中国保险业的国际影响力。
  更重要的是,目前我国发展小额保险的时机已经成熟,中央关于“三农”的四个一号文件,以及新农村建设和保险业改革发展等一系列政策为小额保险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外部环境,保监会已专门成立小额保险课题组研究我国小额保险的发展思路,保险公司也有积极性。
(中国证券报 2007-09-28)
 
                                    保险业非税收入收缴工作有调整
 
  中国保监会日前发布通知,对非税收入收缴工作进行相关调整,主要涉及收缴项目和执收单位、账户设置、缴费管理办法等内容。
  作为非税收入执收单位,保监会与各保监局负责对管理的非税收入收缴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催收催缴。
  具体而言,原非税收入收缴项目全部由保监会负责收缴,现调整为:保监会负责各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保险业务监管费、中国精算师资格考试费和部分罚没收入的收缴;各保监局负责保险中介机构、保险兼业代理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等的收缴。
  同时,在账户设置方面,原中国保监会已开设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不变,中国保监会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缴入该账户,财政部为每个保监局在其所在地分别开设一个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各保监局的中央财政汇缴专户开设后,由各保监局负责收缴的各项非税收入,均缴入该账户。
此外,在缴费管理办法方面,保险公司和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仍由法人机构统一向中国保监会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其法人机构统一向所在地保监局缴款。缴费标准和办法遵照《关于调整保险业务监管费收费标准和收费办法的通知》规定执行;罚没收入本着“谁处罚、谁收缴”的原则执行。
(中国证券报  2007-09-26)
 
                                保监会发布通知 保险营销团队须持证上岗
 
  9月2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通知,要求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
  根据《关于规范保险营销团队管理的通知》,要求严格执行持证上岗制度。保险公司应当根据《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得委托无《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和《保险营销员展业证》或《保险代理从业人员执业证书》、《保险经纪从业人员执业证书》的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另外,通知还要求完善团队管理制度,包括:公司应当明确被增员人员的标准、条件、培训方案、计划和业绩考核标准,不得仅以增员数量提供物质或者现金奖励;公司有关管理制度应明确保险营销人员可以只做业务,不增员和管理保险营销团队,且不得在计酬制度中有歧视性规定;公司应当与每一个招聘的保险营销人员签署书面委托协议。公司不得接受未签署委托协议的任何人的保险业务,不得向其支付保险手续费或类似费用。公司应对委托协议妥善保管;公司应对增员保险营销人员的人员予以授权,被授权增员的人员应当是与公司签订委托代理协议的正式保险营销员,并且没有投诉、误导等不良记录。
(上海证券报  2007-09-28)
 
                                      保险中介诈骗频现 保监会发“紧急令”
 
    9月27日,中国保监会紧急发布《关于加强保险中介业务管理防范保险诈骗的通知》。
  据了解,由于保险公司内部管理不善,导致个别保险代理机构在代理合同终止后,未经保险公司许可,擅自使用保险公司未收回的宣传材料、重要单证,违法开展保险业务,严重损害了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合法权益。
  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代理机构代理业务,应当选择内控健全、信誉良好的机构,不得委托非法的保险代理机构,也不得通过代理机构变相超范围经营业务。保险公司要在重要保险单据上采取防伪措施,同时应积极向客户提供电话、网络等方式查询和辨识保险单据真伪。帮助消费者及时发现非法经营保险的行为和保险诈骗活动。
  保监会同时要求保险公司严格根据《保险法》以及有关规定制订和完善保险营销人员的管理办法,加强公司内部监督、检查力度,不得委托无证保险营销人员从事保险营销活动。
(每日经济新闻  2007-09-28)

                               保监会规范养老险业务 管理办法即将实施
 
  日前,中国保监会召开主席办公会,原则通过了《保险公司养老保险业务管理办法(草案)》,并将正式发布实施。
据了解,该项草案旨在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加强对养老保险业务的监管,规范养老保险业务经营活动,保护被保险人、受益人合法权益。该办法对养老保险经营主体、养老保险的产品管理及经营管理、企业年金管理业务等作出了明确规定。
(国际金融报  2007-10-09)
 
                                保监会:上网可查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
 
    中国保监会9日公告称,为发挥行业和社会监督作用,加强保险业诚信建设,保监会制定了《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办法》日前已下发各保监局、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并将于2008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办法》分总则、表彰奖励记录、违法违规记录、投诉记录和附则五大部分。这是保监会首次为保险营销员队伍建立个人信用档案。目前全国共有180多万保险营销员。
  《办法》明确规定,保监会负责制定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制度。保监会派出机构即各保监局负责监督管理本辖区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管理工作。各地具有保险营销员行业管理职能的行业协会组织负责对本辖区保险营销员的诚信记录进行审核。各申报机构应当对申报的保险营销员诚信记录的真实性负责。
  根据《办法》,保监会将在指定网站“www.circ.gov.cn”统一披露保险营销员的《保险代理从业人员资格证书》、《保险营销员展业证》登记信息和诚信记录信息。届时社会公众可登录网站查询。
  《办法》还强调应当按照规定的信息披露程序和披露权限履行保密义务。
(北京商报  2007-10-10)

                                 保监会:保险公司不得私自任命总精算师
 
  10月10日,中国保监会公布了《保险公司总精算师管理办法》,规定未经保监会核准任职资格,保险公司不得以任何形式任命总精算师,保险公司未经核准擅自任命总精算师的,由保监会予以警告,并处1万元以下罚款,《办法》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
  根据规定,担任总精算师应当具取得中国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但取得国外精算师资格3年以上的,经保监会考核可以豁免;同时从事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工作8年以上,其中包括5年以上在保险行业内担任保险精算、保险财务或者保险投资管理职务的任职经历。  
    《办法》要求,在同一保险公司内,董事长、总经理不得兼任总精算师。对违反《保险法》规定尚未构成犯罪的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总精算师,中国保监会可以区别不同情况予以警告,责令予以撤换,处以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证券日报   2007-10-11)

                               大连保监局召开财险理赔回访现场座谈会
 
    日前,大连保监局在太平洋财险大连分公司召开辖区财险公司理赔回访工作现场座谈会。
    会上首先由太平洋财险公司介绍了加强客户回访的经验,此后各家公司对所在单位回访工作进行了汇报,同时就《大连市财产保险公司理赔回访实施方案》畅谈各自心得、提出进一步建议。朱进元副局长对会议做了总结性发言,他就理赔回访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紧迫性和可行性等进行了详尽的阐述并就如何加强此项工作进程、提高其工作质量提出具体的工作要求。会议最后,与会的保监局领导和财险公司负责人还共同参观了太平洋财险大连分公司的客户回访中心。
(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7-09-26)

                                     青岛启动中介监管信息系统
 
    近日,青岛保监局组织辖区内各保险公司召开保险中介监管信息系统上线启动会议。本次会议对系统上线和下一步的工作安排做出了具体部署:
    一是要求各公司成立由分管副总任组长,由营销员管理部门、业务部门和信息技术部门的相关人员组成的工作领导小组;二是要求各公司指派保险营销员管理部门的负责人和拟定的营销员系统操作人员参加我局组织的多媒体实务操作培训;三是要求各公司在规定时间内保质保量地完成对其每名营销员的归属确认和测试展业证的管理和打印功能的工作;四是要求各公司及时反馈在实际操作中发现的问题,保证启动工作的顺利实施。
(青岛市保险学会 2007-09-26)

                                山东:理赔不及时将成为重点监管对象
 
    9月27日,山东保监局向全省财产险公司下发通知,要求公司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理赔服务工作,解决车险“理赔难”问题,切实维护被保险人合法权益。
通知要求各公司加强对分支机构理赔数据的分析汇总工作,对理赔速度慢、结案周期长、赔款支出异常减少的分支机构要及时查明原因,对存在拖赔、惜赔问题的机构要及时督促改进,切实保证被保险人利益。
    同时,山东保监局将加强对公司车险理赔工作的监督检查。今年四季度,山东保监局将根据保监会统计信息系统提供的数据,对各公司分支机构的理赔情况进行全面分析,重点关注立案率(立案数量/报案数量)、结案率、已决赔款金额、已决案均赔款、未决赔款金额、未决案均赔款等指标,重点分析以上指标的各月变化趋势。山东保监局将把理赔不及时的保险机构作为重点监管对象,对其进行全面现场检查。对违反规定,拒不履行赔偿义务或无故延期结案、延迟赔付,侵害被保险人利益的,保监局将依据有关规定,对公司及负有直接责任的高管人员和其他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行政处罚。特别对由于在前期承保环节进行价格、手续费无序竞争而导致保费充足率不足,进而影响理赔服务质量的,一经查实,将依法严肃处理。
(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7-09-28)

                              青岛保监局与市人大联合开展保险业专题调研
 
    近日,青岛市人大组成调研组对青岛市金融保险业发展情况进行专题调研,了解青岛金融保险业发展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征集发展的意见和建议。
    青岛保监局积极配合,在征集全市保险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汇总成四条建议:一是切实抓好《若干意见》精神的落实工作。吸收借鉴省内外成功经验,尽快出台具体实施细则,抓紧推进农业保险、责任保险等各项试点。二是引入市场机制,促进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协调发展。科学界定政府和市场在养老保险体系中的角色与关系,进一步整合社会保险资源,明确职责分工,充分利用商业保险与社会保险的互补性,完善社会保障体系。三是加大对保险法人机构的引进力度。要把在青岛市设立的保险法人机构、省级分公司纳入政府重点扶持服务对象。四是进一步完善政府支持金融业发展的政策措施。切实落实《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金融业发展的意见》中有关优惠政策,完善激励、奖励机制,给各金融保险单位在办公用房、高管人员住房、落户、子女就业、政治待遇等方面提供必要的政策支持。
(青岛市保险学会 2007-09-29)
 
                                 宁夏做好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最近,宁夏保监局作为联席单位参加了宁夏回族自治区检察院与有关行政司法机关共同召开的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联席会议。会上由自治区检察院通报了近几年查办的渎职侵权犯罪情况,部分联席单位交流了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的经验。宁夏保监局将从以下四个方面做好保险领域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工作:
    一是深入开展反渎职侵权犯罪工作。突出宣传渎职侵权犯罪案件的范围、立案标准、移送程序等内容,把反渎职侵权工作宣传与开展预防职位犯罪工作结合起来,同时与加强保险监管结合起来。
    二是进一步加强与司法检察机关的联系和工作配合。探索建立部门与部门之间的联系配合与协作制度和案件线索的发现与移送制度;就共同关心的问题开展多层次的深入讨论和研究,解决在工作中遇到的具体问题。
    三是开展惩治和预防渎职侵权犯罪对策研究。针对管理体制、权力配置、业务流程、审批程序与执法监管等方面开展调查研究,分析保险行业的发案特点、重点部位、形成原因、制度缺陷以及预防措施等,切实解决一些实际问题。
    四是加强案件线索的移送和查办案件的协作配合。对发现重大案件线索及时移送检察机关,并配合做好案件的查办工作。
(宁夏保险学会  靳秀山 2007-10-09)
 
                             大连召开“百佳明星”“文明窗口”评审会
 
    国庆节前,大连保监局组织召开了第三届大连市“百佳寿险服务明星”暨第三届大连市保险业“文明服务窗口”评审会。
    据了解,本届评审会特邀评审单位规格高、范围广,朱进元副局长主持了当天的会议,何勇生局长、市精神文明办韩永强主任、市金融办左振平副主任应邀到会评审。
据介绍,此次大连保监局将评审出100名寿险服务明星,11个产寿险文明服务窗口。历经三年的上述评选活动已经成为对大连保险业界万余名保险从业人员和20余家保险主体颇具吸引力的行业最重大表彰活动之一,作为大连保险业的常设性评选活动,该项活动激发了当地保险从业人员和保险经营主体踊跃争当明星和文明窗口的比学赶帮热潮,有力地促进了大连保险业的健康发展。
(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7-10-09)

                          福建鼓励通过商业保险手段助推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近日,福建省人民政府印发了《关于推进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明确到2008年末福建全省建立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目标,并就在福州、厦门、南平三市先行启动试点工作提出了具体要求。
   《意见》指出试点工作将在确保通过财政、企业和个人三方交费方式实现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同时,引入商业保险补充机制,填补基本医疗保险支付额度低的不足,并明确通过补充医疗保险或商业健康保险办法解决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最高支付限额以上医疗费用所需缴费资金,可从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提取。政府鼓励商业保险参与基本医疗保险保障制度建设,为建立与构建和谐海峡西岸经济区相适应的城镇社会保障体系作出商业保险应有的贡献。
(福建省保险学会 2007-10-10)

                                 大连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确定
 
    日前,为有效对保险中介机构进行分类监管,根据《大连保险中介机构分类监管暂行办法》,由大连保监局中介处对全市28家中介机构进行了一次全面量化考核评价和类别确认。
    据了解,经过严格考核和初步划定确认,被评定为A类、B类和C类的保险中介机构分别为9家、8家和1家。此举既能为监管机构区别监管、重点监管提供了依据,同时也促使中介机构主动优化管理、尤其是提高了定级类别未达到A类标准的中介机构加速提升其定级类别的忧患意识和紧迫感。
(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7-10-11)

                                 安徽组织召开全省保险信访工作座谈会
 
    日前,安徽保监局召开全省保险信访工作座谈会,辖区内17家保险公司的信访工作负责人出席会议。会议通报了近几年全省保险业信访投诉的基本情况。
    李迎春局长全面总结了近年来安徽保险信访工作情况。近年来,安徽保监局相继制定了《关于加强安徽省保险业信访工作的实施意见》、《安徽保险业重大上访事件处理办法》、《安徽保险业重大突发事件应急预案》、《安徽保监局局长信访接待日制度》、《安徽保监局信访工作带案下访制度》等一系列规章制度。同时,着力构建省级各保险公司、省保险行业协会、安徽保监局三级信访处理体系,各单位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保险信访投诉处理工作取得了较好的成绩。
    对于下半年工作,李迎春局长提出,各公司应进一步建立健全保险信访工作长效机制:一是综合协调机制。保监局、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三个层面,按照“各负其责、各司其职、信息共享、运转协调”原则,妥善处理各自职责范围内的信访事项。二是排查化解机制。各公司一定要正视并认真梳理群众举报、投诉的线索,加强研究、剖析典型、找出内在规律和共同点,通过改善公司管理,提高服务水平,在提高解决问题质量的同时,增加解决问题的数量和覆盖面。三是信息会集机制。各单位一定要按照《信访条例》要求,畅通信访渠道,通过电话、来信、来访、电子邮件等形式广泛搜集信息,完善登记、转办、督办、反馈制度,及时整理分析投诉热点险种、热点领域,提出有价值的建议和意见。四是督办督查机制。各单位信访部门要进一步建立健全明确信访事项督办、督察机制,通过限定办理时限、建立跟踪档案、定期清查、定期催办等措施,妥善落实信访办理情况。
    对于新形势下的信访工作,李迎春局长要求,各公司要努力做到“四讲”:一是要讲责任。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加强组织领导,严格落实责任,安徽保监局负责本省保险业的信访投诉工作,各省级保险公司负责本系统的信访投诉。二是要讲感情。设身处地为客户着想,时刻牢记“群众利益无小事”,带着深厚的感情,抱着最大的诚意,尽最大的努力,千方百计、实实在在的解决客户投诉。各公司领导要以身作则,亲自批阅群众来信,认真坚持负责人接待日制度,对疑难信访问题亲自包案,切实为群众做好事、办实事、解难事。三是要讲方法。做好信访投诉工作,要坚持解决实际问题与教育疏导相结合的原则,对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问题,要尽快处理解决,对群众合理要求一时解决不了的,要耐心说明,争取群众理解。四是要讲法治。依法办事、按规章制度和保险条款办事,这是预防和处理保险业信访事项的治本之策,在处理信访投诉时,必须严格按照有关信访和保险业法律法规办理。
(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7-10-1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