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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自然灾害理赔支出将达350亿美元 9月10日,全球最大的再保险公司——瑞士再保险公司表示,今年全球再保险业因洪水、飓风等自然灾害而支出的保险理赔金额巨增,高达350亿美元。 瑞士再保险公司称,去年全球再保险业灾害理赔支出为120亿美元,预计今年将巨增230亿美元,至 350亿美元,这表明全球灾害理赔支出有上升的趋势。(www.businessinsurance.com 2007-09-11) 全球海上保险保费上升14% 占有97%的市场份额的海上保险公司报告称,2006年全球海上保险保费上升14%至203亿美元,这项数据是在国际海上保险集团举办的苏黎世年会上公布的。(www.businessinsurance.com 2007-09-11)
慕尼黑再重新考虑恐怖主义保险 德国慕尼黑再保险公司9月9日表示,如果没有了国家基金池作后盾,公司将不再对美、法、德三国可能发生的恐怖袭击提供保险保障。 慕尼黑再称,恐怖主义风险保障的现有解决方案是否应继续下去或做出调整已在商讨中,这将取决于美国 “恐怖主义保险延长法案”基金池、德国的Extremus基金池。另外,有关法国GAREAT(恐怖主义保险公司)恐怖主义基金池的使用条款以及是否应在比利时实行类似的解决方案也都在商讨中。 有政界人士认为,由于“9•11”事件后上述国家没有发生过严重的恐怖事件,保险业能够再次应对这种风险。但慕尼黑再负责人托尔滕•杰沃瑞克(Torsten Jeworrek)明确表示,类似“9•11”的恐怖事件的潜在偿付对保险业来说难以承受。(中国保险报 2007-09-12)
为何日本家庭投保率世界第一? 日本是仅次于美国的保险超级大国。在2007 年《财富》全球五百强中,入选的46 家保险企业里,有8 家来自日本,数量之多为全球第二。而在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方面,甚至比美国有过之而无不及。 日本居民储蓄率较高,战后也经历了家庭小型化的演变,这些都与中国类似。高储蓄率往往意味着保险行业潜力较大。保险产品,特别是储蓄类保单、分红险以及万能险,在很大程度上可以看作储蓄的替代型产品。在整个金融行业出现储蓄分流的大背景下,较高的国民储蓄率为保险行业的持续发展提供了坚实的基础。 日本社会的某些心理、行为和习惯与中国相似,比如,相对于仅仅包含死亡给付的终身寿险和定期寿险、日本居民偏好能够还本的两全寿险,这一点与我国居民十分相似。另外,日本在80 年代以来出现过连续十多年的汇率上涨,这与我国面临的本币升值具有相似性和可比性。 现状:家庭投保率世界第一 日本保险业是以海上保险、火灾保险为中心发展起来的,在50 年代后,由于日本社会老龄化和人口数量的增长,使得日本寿险业有了飞速发展。 至20 世纪90 年代初,日本保险业达到了一个高峰。1994 年,日本保费收入总数、寿险业务量、保险密度和保险深度指标均为世界第一,保险费收人总数达6060 亿美元,首次超过美国,人均保费达4849美元,把长期保持世界第一的瑞士抛于其后,保险深度也是第一次称雄于世界。1995 年,日本的保险费规模、寿险业务量和人均保费三项指标仍称冠于世界。虽然经历1997 年至2004 年的衰退重组合并的波折,但日本仍可以称是世界上保险业最发达的国家之一。 1997 年《全国寿险实况调查》结果显示:日本国民的家庭投保率为93%,居世界第一位,投保件数为4. 9 件,年缴保费67. 6 万日元,占家庭年收入10. 1%。2002 年,日本寿险保费收入已达到255,118 亿日元(合354,553 百万美元) ,占全世界寿险份额的23. 08%,居世界第二位,仅次于美国。2003 年,《全国寿险实况调查》的结果是:日本国民的家庭投保率为89. 6%,仍居世界第一位。 分类:寿险是最大的业务 根据国家出面干预的程度,日本保险可以概括为纯粹自愿的商业(个人)保险、带有强制性的社会保险以及以产业保护为目的的经济政策保险三大类。 商业保险在日本称为个人保险。它作为保险人与被保险人之间的一种商业行为,只有经过政府保险管理机关批准设立的保险人才能营业。商业(个人)保险可主要可分为生命保险(寿险)和损害保险(非寿险)两大部分。此外,还有所谓第三领域保险(包括癌症、医疗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日本保险市场上的险种可分为简易保险、特约保险和委托保险三类。简易保险以家庭和个人为对象,主要有家庭生活保险、养老保险等。特约保险及医疗保险,因各种原因入院治疗,均可参加特约保险,解决医疗费的问题。委托保险包括火灾保险、汽车保险等十三类保险。 人寿保险是日本最大的保险业务,日本在世界保险市场上的超级地位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其人寿保险所占的特殊地位。日本寿险业务(法定社会保险除外)主要由各家寿险公司(日本称为民间保险公司)、邮政局和农协共济会经营。日本邮政局可以同时经营邮政、邮政储蓄和简易保险。日本政府规定,日本邮政局经营的简易保险每人最高保额为1,000 万日元。 损害保险是短期(一般为1年期)的只具保险性质的保险业务。主要包括火灾保险、海上保险、运输工具保险、责任保险、信用保证保险、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以及新种类灾祸、其它种类保险等。 人寿保险与损害保险共同构成了日本庞大的商业保险体系.商业保险的高普及率不仅能减轻意外灾难对家庭生活的冲击。而且对社会和日本的经济发展特别是对金融、资本市场的发展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长期以来,日本保险法规定国内每个保险公司只能经营商业保险其中的一类业务。日本保险市场基本上是一个内向集中型的较为封闭的市场,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1996 年4 月1 日,日本迫于世界贸易组织其他成员的压力及国内经济形势的变化,废除了产、寿险不得混业经营的禁令,通过了新的保险法,以保险法律形式允许从事寿险或非寿险业务的总公司都可以彼此兼营有关意外伤害、疾病及护理方面的保险业务,具体实施是以采用设立子公司的方式实行兼营。另外日本的保险公司大多有大银行集团或信托银行作背景。保险业务主要由保险公司来做。而资金的运作、增值则依靠银行来完成。 监管:严格的准入制度,宽松的费率监管 日本属于集中单一的监管体制,1998 年以前大藏省是日本保险业的监管部门,下设银行局,银行局下设保险部,具体负责保险监管工作。20 世纪90 年代以后,日本金融危机加剧,金融机构倒闭频繁。为了消除泡沫经济的消极影响,日本政府进行了一系列金融改革,建立起跨行业的金融监管机制。1998 年6 月日本成立了金融监督厅,接管了过去由大藏省对银行、保险和证券的监管工作。金融监督厅下设保险监管课,具体负责对保险业的监督管理。 日本采取的保险监管政策主要有: 一是严格的市场准入制。日本堪称世界上保险监管最严的国家,其保险业长期遵循着严格的市场准入约束。1996 年以前,外国保险公司很难进入日本保险市场,外国保险公司所占的市场份额仅为3%。虽然1996 年日本的改革促使保险市场由相对封闭转向相对开放,但由于长期受到严格监管的影响,外国保险公司在日本本土开展保险业务仍然比较困难。 二是放松费率监管。1998 年以前,保险公司只能使用日本费率算定委员会订立的费率标准。1998 年以后,保险公司在费率算定委员会提供的纯费率基础上,可以依据公司的经验数据和管理水平拟定附加费率。 三是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1996 年新《保险业法》实施前,日本监管机构采取保驾护航式的监管方式,对有问题的保险公司进行暗中协调,并强制要求其它保险公司接管,所以没有出现保险公司破产事件,偿付能力也未引起足够重视。20 世纪90 年代后期,日本泡沫经济的崩溃导致保险公司接连倒闭,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逐渐引起有关当局的重视。新《保险业法》实施后,日本仿效美国对保险公司实行以偿付能力为中心的监管,引入早期改善措施,促进有问题的保险公司及时解决问题。 四是实行信息披露制度。新《保险法》实施后要求保险公司应将自己从事的业务内容、财务状况等编制成经济信息资料,并公之于众。 特点:不靠价格靠服务,全面实行员工制 第一,日本政府在保险产业政策方面一直实行重规模、轻效益,重保护、轻竞争的指导思想,日本保险公司的数量一直相对很少。根据OECD1998 年的统计,日本保险公司的数量为117家,而同期,美国保险公司的数量为5,162 家,英国为814 家,德国为690 家,法国为507 家,加拿大为369 家。在经历了1997年至2001年的衰退期后,日本保险业公司采取兼并重组的方式,很多中小型保险公司多被大公司收购合并,保险公司总数有所减少,但是由于日本国内保险市场向国外开放,保险市场竞争有越来越激烈的趋势。 第二,日本国民保险意识很强,保险业务开展比较顺利。日本政府非常重视保险事业的发展,将保险与民众紧密联系起来,全社会都比较重视保险的普及,日本政府除对保险业法不断修订补充外,1984 年还制定了保险行业法和一般险率审定法,1994 年制定了对外国保险公司的监督法。在汽车赔偿责任险、地震险、船东责任险、火灾共薪保险等特殊保险额域里也分别制定了单独的法规。此外,日本非常重视对保险的宣传与普及,以一般保险协会为中心,开展了全国性保险宣传月活动。印发了各种宣传手册,普及保险知识,使国民把保险视为日常生活中必不可少的一部分。第三,日本国内保险公司竞争的手段不是靠无限度地降低保险费率,而是千方百计以优质服务取胜。日本国内保险公司均为日本一般险保险协会的会员,保险协会内设有保险费事审定委员会,各家保险公司的费率原则上一律采用保险协会制定的统一费率,这样各公司竞争的手段必需依靠热情周到的服务、及时赔款、为客户免费提供各种保险信息、改良或增加保险险种等方法.使保险业的发晨形成了有秩序的良性循环。 第四,日本保险业营销体系很有特色。在日本,财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体制主要是采用的是保险代理店制度,保险商品主要是通过保险代理店来销售和提供售后服务的。而寿险公司的保险营销体制则主要是采用的员工制度,由公司的取得保险募集资格的外勤人员将商品推销给准备投保的消费者。 与国内保险公司的做法有很大不同,几乎所有的寿险公司都实行员工制度。保险营销人员是公司的职员,但是其工作主要是外勤。所以又称之为外务员,其和公司的关系是雇佣和被雇佣的关系。在社会保险等方面都和普通公司的职工没有区别。只是在工资待遇方面除了有底薪的做法之外,工资的主要部分则来源于个人的业绩。 全日本大概有一支约40 万人的外勤事业大军,活跃在寿险事业的最前线。其外勤展业制度有以下4个特点:第一,外勤人员多,外勤人员数是内勤的37倍;第二,外勤人员中女性多,男性少,女性占外勤人员的90%以上;第三,外勤人员工资差别大。他们的工资由固定的基本工贷和按业务成绩计算的浮动工资两部分组成。这符合多劳多得的原则。(投资快报 2007-09-1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