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依《保险法》规范人保公司代理队伍
王金样 孙胜元 冯宝哲
《保险法》以法律形式明确了保险代理人的法律地位,规定了保险代理人组织机构的设立条件、权利义务、从业要求、行为规范、监管措施、法律责任等,这些法律规定对于培育我国正在形成的保险中介人市场有着十分重要的指导意义。 人保公司从成立初期就开始发展保险代理业务,在初始创业阶段对保险代理工作提出了“多渠道,广代理”的方针,这一时期保险代理是以兼职代理为主,主要是靠各专业银行、公安、交通等各业务主管部门兼营。以后,保险业务由城市向农村发展,各乡镇的专职代理机构迅速建立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