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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承保人应为客户保守秘密

方贤明

    第三十一条保险人或者再保险接受人时在办理保险业务中知道的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再保险分出人的业务和财产情况,负有保密的义务。

    法理解释

    保险人指在保险活动中给投保人、被保险人的财产、人身提供经济保障,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保险公司。它可以根据业务种类的不同分为财产保险公司、人寿保险公司等等。根据我国法律,商业性保险公司必须以股份有限公司或国有独资公司的形式存在。
    再保险指保险公司为减少自身的风险,将其承担的保险业务的部分转移给其他保险人的行为。在再保险合同中,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分出人,接受其分出业务的一方是再保险接受人,也称再保险分人人。再保险接受人也有多种形式,有兼营再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还有专营再保险业务的专业再保险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