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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PE细则草拟完毕 年内有望出台

  有消息称,保险投资未上市公司股权(PE)实施细则草拟完毕,目前正在中国保监会内部走相关流程,预计不久后将在业内征求意见,有望于年底前正式出台。
  按照上述人士的说法,与保险公司直接入市的“游戏规则”相似,保险公司参与PE将与其偿付能力挂钩,另外公司利润、保费增长等关键指标也将被视为考核标准。也就是说,只有达到细则规定的指标之上,才被允许参与PE,“比如在一段时间内,保费收入如果出现负增长的话,就可能不会被放行。”
  另外,“按照监管部门的意思,可能试点初期只允许保险公司利用自有资本金进行PE投资,而不能动用保险产品账户资金。”上述人士说。
  值得一提的是,保险公司直接参与PE还有一个基本门槛:必须成立一家独立的PE管理公司,并配以一套相关的管理、人才激励机制。据了解,中国人寿、中国平安已递交成立PE公司的申请,而华泰等中型保险公司也有计划递交相关申请。(上海证券报 2009-08-17)

                                  定性险企重大投资损失 保监会设定量标准
 
  8月17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问题解答第8号:临时报告》,对保险公司发生重大投资损失等进行定性和定量标准。该文件指出,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损失超过最低资本5%应上报临时报告。
  保监会指出,在判断重大不利影响事项时,应当考虑以下三因素:重大不利影响既包括已经产生的现实不利影响,也包括其持续发展可能会造成的潜在不利影响;重大不利事项既包括公司内部事项,也包括公司外部经济环境、经济政策等发生重大不利变化的事项;保险公司在不利事项发生时,应当对其现实和潜在影响进行合理估计,以及时确定是否属于重大不利影响事项。
  根据上述原则仍难以对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作出判断,保监会表示,保险公司才可以参考以下具体数量标准。重大投资损失是指,保险公司单项股权投资、债权投资、不动产投资、基础设施投资的投资损失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事项: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而投资损失金额是指投资资产公允价值与获取成本之间的差额。
  而重大赔付是指,再保前赔付金额超过下述两者的较大值的赔付事项:上一报告期末最低资本的5%;上一报告期末实际资本的5%。
  而大规模退保是指,一个月内退保金额超过近12个月保费收入总额5%的退保事项;重大资产遭司法机关冻结是指,冻结资产账面价值超过本季度初资产总额5%的事项。
  保监会强调,符合《保险公司偿付能力报告编报规则第14号:保险集团》定义的保险集团,应当在发现偿付能力不足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或者不利事项发生且能够合理估计其为重大不利影响事项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编报临时报告。(上海证券报   2009-08-18)

                             不动产投资开闸前夜 保监会摸底险商能力

  8月18日,知情人士透露,中国保监会本周将对几大市场参与主体进行相关投资能力建设、风控管理水平的调研;摸底对象包括国寿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人保投资控股有限公司等。
  按照既定目标,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实施细则应该在10月1日,即新《保险法》实施前后颁布。不过,“实施细则能否在‘十一’前完成尚无定论,目前还在修改完善之中。”8月19日,一位接近保监会的人士称。
  “政策应该出台越快越好,否则又错失良机了。”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说。
  在其看来,保险资金已经集体失去了10年,换言之,房地产是最稳定的,既然允许投资股市,而房地产风险必定小于股市;如果早10年开闸的话,将有助提升保险公司的赢利性。
  不过,据悉,保监会的大致思路是,试点初期,保险机构不能直接参与房地产开发、不能进行房地产炒作,而只能购买办公用房、投资廉租房、养老实体和商业物业等,旨在控制投资风险。
  投资比例显然是一个敏感字眼。首都经济贸易大学保险系教授庹国柱说,保险资金投资不动产更能满足保单的久期匹配,符合寿险业务的资产负债匹配原则。但在国外,资金量并非绝对数,其投资比例会根据经济环境变化而调整。
  一位保险公司负责人亦建议,投资比例不妨设在8%至10%之间,依据公司的偿付能力、赢利状况的不同动态调节。
  “《实施细则》不宜限定具体的投资项目与资金比例,只需管好准入门槛与风控能力,即保险公司的资质与投资标准,以及偿付能力是否合规即可。”上述保险公司负责人说,“抓住赢利能力与风险控制就好。”
  据透露,就此监管层的意见尚未统一,比如对于是新建还是投资成熟项目看法不同,有的主张更为市场化,但也有的认为需要试点,谨慎渐进式投资不动产项目。
  据悉,在今年3月份的保监会内部培训会上,明确了保险资金需建立投资有价证券、不动产和债权股权的三个投资平台;7月底,保监会新闻发言人袁力曾透露,具体规划正在研究与制定之中,尽快出台。 (经济观察报  2009-08-23)

                                 多省市出台新规严格保险中介业务管理

  各地正纷纷出台新规强化对保险中介业务的管理。近日,浙江、江苏、上海、江西等省市陆续出台了针对保险中介业务新的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之间的资金往来,信息披露、规范采购保险招投标行为等方面做出了更为明确的规定。
  浙江保监局研究制定了《浙江省保险公司中介业务管理指导意见》,对保险公司现金管理提出明确要求:保险公司与保险中介机构的资金往来不得以现金、转账支票方式支付手续费(佣金、公估费),不得以费用报销的方式向保险中介机构变相支付手续费;保险公司对合同约定可以代收保费的保险中介机构,应要求其设立独立的代收保费账户,通过该账户结算保费,代收保费结算每月不少于一次。
  就单据管理,浙江保监局还要求保险公司不得将直销业务和保险中介机构业务虚挂为营销员业务;对远程出单点实现电脑联网、电脑出单并实时监控,严格单证管理和印章管理。
  浙江保监局同时还要求,保险中介业务作出信息披露要求,要求保险行业协会应建立兼业代理机构诚信记录,包括兼业代理机构准入、展业及退出等信息适时在业内披露。
  江苏监管部门则从规范采购保险招投标行为入手。近日,针对政府采购中的保险招投标项目可能存在的违法违规事件,率先在全国以省政府名义出台规范政府采购保险招投标行为。按照这份文件,保险公司要严格按照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投标,不得降低费率,并对保险公司擅自变更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严禁采取虚挂应收、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等方面作了硬性规定。江苏辖区内已经中标的公司,如发现其实际承保费率低于保险监管部门审批备案的费率,或在竞标过程中存在违法违规行为,将报请保险监管部门依法处罚,并取消其保险中标资格;对采取不执行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等违规行为参与竞标的保险公司,应拒绝其投标。
  上海市场则着重针对保险中介业务中的车险业务,从8月11日起开始正式执行新版上海《车险自律公约》,对违反公约的机构将采取包括罚款、停止新业务在内的一系列处罚措施。在完成对保险公司财务业务数据真实性自查的评估工作后,上海保监局以及上海保险同业公会共同组建的车险专项检查小组,并开始频频突击检查手续费的执行情况,收效显著。(证券时报   2009-08-20)

                        安徽保监局制定《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益评价指标》

    日前,安徽保监局制定《安徽省财产保险公司经营效益评价指标》,包括保费收入、费用、赔付、准备金等四类指标。保费收入类指标重点分析险种结构、应收保费账龄及变化、车险折扣系数、非车险平均费率;费用类指标重点分析综合费用率、营业费用率及手续费率;赔付类重点分析案均赔款、结案率、赔付时效、查勘费用占比及车险估损偏差;准备金类重点分析未决赔款准备金提取的充足率等等。通过全面深入地分析加强非现场监管,为各项监管政策的制定提供数据支持。(安徽省保险学会 2009-08-14)
江苏保监局联合相关部门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
    日前,由江苏省金融办、省财政厅和江苏保监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进一步规范政府采购中保险招投标行为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规定,各招标采购单位要充分认识保险商品的特殊性,从资质、服务、信誉等多个方面对投标公司进行考察,防止不正当的价格竞争,招标文件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各保险公司应努力提高服务水平,依法合规公平竞争,为投保单位提供优质高效服务。
    各招标采购单位要支持保险公司按照保险法规规范运作,督促保险公司自觉按照保险监管部门的规定参与竞标,不向保险公司提出保险合同以外的要求。各政府采购单位通过保险中介机构开展保险招标活动的,应首先通过政府集中采购机构以政府采购方式选择保险中介机构,并监督保险中介机构严格按照相关监管要求开展工作。
    各保险公司要加强保险招投标业务的管理,自觉依法合规经营。要及时向江苏保监局报告拟参加的保险招投标项目。要严格按照经审批备案的保险条款费率进行投标,不得擅自降低费率,不得擅自变更保险条款、任意扩展保险责任。不得在正式投标协议之外以补充协议、约定、备忘录等方式,向招标采购单位承诺支付回扣或给予其他利益。要进一步加强政府采购中招标业务应收保费管理,积极与招标采购单位沟通协调,严格执行保险监管部门关于“见费出单”的规定,严禁采取虚挂应收、虚假批单退费等方式截留保费,确保保费收入的真实完整。中标保险公司要按照合同规定及时规范提供保险服务。
(江苏省保险学会 2009-08-18)

                                 吉林保监局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

    近期,吉林保监局采取多种措施,开展规范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专项工作,确保考试的严肃性和权威性。
    一是采取了定期巡考、视频监考和公司访谈等方式,对保险中介从业人员资格考试进行了全面的检查。
    二是及时将检查结果通报给考试承办单位,并提出了具体的整改措施。
    三是保监局组织人员对省内各市州考试承办单位的整改落实情况进行了检查,确保整改到位。(吉林省保险学会 杨惠娟 2009-08-20)

                          山东保监局与山东省政法委等单位召开治安保险联席会议

    近日,山东保监局与山东省政法委、省综治办、省公安厅及人保财险山东省分公司召开第一次治安保险联席会议,明确了下一步具体工作:
    一是研究将治安保险开展情况纳入对各级政府综合治理考核体系,切实推动治安保险的发展;
    二是加强宣传力度,通过专题采访等形式营造广大群众积极参与的社会氛围;
    三是各部门要及时总结治安保险的发展规律,经营主体要在产品配套方面加强研究;
    四是确定联席会议按季定期召开,及时发现治安保险发展中存在的问题,研究解决对策。  (山东省保险学会 2009-08-20)

                                 大连联合打击保险诈骗工作显成效

    据从大连保监局获悉,从今年年初开始,由大连保监局与大连市公安局建立的联合打击保险诈骗工作机制实施以来,大连保险业打击保险诈骗工作已经取得了阶段性成果。
据了解,大连保监局与公安局开展的深度合作,在给当地保险业赢得进而构建更加有利的司法环境的前提下,双方努力在提高公安环节参与打击的力度和效率上进行了超出以往的合作,诸如实现公安自主查询公司理赔信息,建立多警种、跨部门、多层次的协作方式等一系列有效措施,取得了显著的打击成果。
    另据了解,今年上半年,大连市公安部门共根据保险业报案破获保险诈骗案件178件,深挖破获未举报案件18起,打掉团伙4个,训诫批评100余人,逮捕3人,为行业挽回经济损失1185.7万元。
    此外,大连保监局还利用今年上半年全辖工作总结大会,专门推荐“打诈”工作起步较早的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向全辖作经验介绍。据介绍,2008年,天安保险大连分公司联合公安识别破获各类骗赔案件172笔,挽回综合损失800多万元,其中2008年下半年开始,公司接报案数量以近20%的比例逐月递减,案均赔案较同期减少近200元。(大连市保险学会 李敬伟 2009-08-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