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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代位求偿原则及其与委付的关系

刘燕宁

    一、代位求偿原则产生的原因和内容
    代位求偿权是在保险合同中赋予保险人所特有的权利.而这种权利是从民法的基本原理中演变而来的。代位求偿权的产生是损失补偿原则的必然结果;根据损失补偿原则,被保险人所取得的保险人的经济补偿应以其实际损失为限,使他在财务状况上恰能恢复到保险事故发生以前的状态。如果保险标的的损失是由于第三者的责任行为所致,那么被保险人不仅能按保险合同请求保险人给予经济补偿,而且还能够依据法律的规定要求第三者负责赔偿。被保险人这两种索赔权利均符合法律的要求,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被保险人可通过双重索赔而获利,如果双重索赔都获得约定赔付,那么,被保险人所获利益就大大超过实际利益,显然违背损失补偿原则。故此在保险实务中,便产生了代位求偿原则。那么保险人与第三者并没有直接的合同关系.为什么能够进行追偿呢?这是因为被保险人既与保险人建立了合同关系,又通过货运提单与承运人及其有关方建立了合同关系,或者由于事故的责任归属而产生与第三者的法律__匕的权利义务关系。这样,当被保险人遭受损失而从保险人处取得赔偿后,保险人就依法取得代位求偿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