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会新闻 专题报道 保险要闻 学术动态 海外保险 保险数据 地方保险
学会简介 学会章程 学会领导 理事会组成 组织架构 大事记
保险知识 保险案例 保险史话 法律法规 消费者问答
刊物 地方刊物 图书 文集 论文 课件
课题 征文 专题研究 保险史 奖学金 调查报告 教育培训
免费保险不可做
冯宝哲
读了《中国保险》1997年第8期所载钟茂泉同志所撰“给‘免费保险’一个说法”一文,笔者非常赞同该文的基本观点,但对其“免费保险也不是一点都不能搞”的看法,却有一些异议。 《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2条规定:“本法所称保险。是指投保人根据合同约定,向保险人支付保险费,保险人对于合同约定的可能发生的事故因其发生所造成的财产损失承担赔偿保险金责任,或当被保险人死亡、伤残、疾病或者达到合同约定的年龄、期限时承担给付保险金责任的商业保险行为。”第”条规定:“保险合同成立后,投保人按照约定交付保险费;保险人按照约定的时间开始承担保险责任.”这就是说,投保人只有履行交付保险费的义务,才能取得保险人承担保险损失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权利。根据保险学原理,保险是以集中起来的保险费建立保险基金,用以补偿意外事故或约定事件所造成的经济损失,或对人的因死亡、伤残或到期给付保险金的一种经济补偿制度。在保险经营中,作为分散危险、分摊损失的保险人必须以集聚的保险费建立足够的保险基金,方能充分保证履行经济补偿的义务;对于每一个需要取得保险保障的投保人.则必须以交纳保险费为代价。交纳保险费是保险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是履行经济补偿或给付职能的物质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