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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保监会回击交强险存在暴利说法
 
    5月22日,在驳回了律师的听证申请后,中国保监会又对律师们提出的交强险存在400亿元暴利的各种计算方法,一一予以了回击。这也是交强险陷入“暴利论”后,保监会首次高调为交强险辩护。   
    针对交强险的保费听证申请,保监会终于给出官方答复,称现阶段无需保费听证,但是7月以后将对交强险业务进行核查,如果调整幅度较大就将听证。因为在中国保监会看来,认定交强险存在400亿元暴利的律师们的计算方法存在明显的漏洞。
    保监会方面还表示,今年7月1日起,北京地区的车主的出险情况将直接与交强险保费挂钩。不过事故无责方的交强险保费,并不会因为事故而上调。
    回应一:
    保费不可能达800亿元
    律师是这样得出交强险存在400亿元暴利结论的:目前,按照我国机动车保守数字1亿辆计算,投保率只要达到80%,每年交强险的保费收入就能达到800亿元。而公安部公布的交通事故统计,赔付额最高每年只有177亿元左右。由此余下620多亿元,扣除税金、管理费、手续费等各种费用合计不会超过200亿元,将会有400多亿元的结余。
    “他们不了解目前机动车的构成,目前我国的上亿辆机动车中60%都是摩托车和拖拉机。”中国保监会财产险监管部主任郭左践说,按照公安部公布的数据,到今年3月底,我国的汽车保有量为1.48亿辆。具体来说,目前汽车的数量为5181.1万辆;而拖拉机则为1331.2万辆摩托车为8248.8万辆。“也就是说,目前上亿的机动车中,60%的都是摩托车和拖拉机。”
    依照这个数据,即便投保率达到100%,汽车的交强险保费为1000元,而摩托车和拖拉机的平均保费也就在100元左右(摩托车保费平均为100元;拖拉机保费50元-100元不等),那么每年全国交强险保费总额至多不过600亿元。
    回应二:
    公布的事故量不足信
    得出暴利论的第二种说法是,我国每年机动车交强险保费约为550亿元,而以2005年交通事故45万起计算,赔付额度约为106亿元。由此得出交强险存在400亿元的暴利。
    “如果按照他们的计算方法,目前北京市的19家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每天只需要解决1个赔案,这是根本不可能的。”郭左践说,“保险公司的理赔量绝对大于公安机关公布的交通事故量。”
    他指出,与商业车险相比,交强险的理赔范围扩大了。除了交通事故外,即使是在道路以外例如小区等地方,发生剐蹭等事故,只要修车,保险公司都要理赔;其次,目前公布的交通事故中,轻微的可自行协商的事故并未列入交通事故,但保险公司也要理赔;其次如果发生连环事故,例如多车追尾,虽然是一起交通事故,但是保险公司的理赔事故却并非1起。
    回应三:
    修车和误损是大头
    暴利论中,律师们在计算时用交强险的6万保额乘以事故量,来计算赔付情况来计算赔偿责任。
    “这些计算中,反映出他们对于责任险的经营不了解。”郭左践说,实际上交强险的赔付中,大量的交通事故造成的人员受伤和误工损失、修车、误损等的赔偿明显大于死亡赔偿。同时,由于交强险是责任险,因此只要在保险期内发生事故,发生几次就要赔几次,因此简单地按照6万的保额来计算赔偿是不合理的。
    同时,郭左践表示,保监会按照规定在交强险实行1年后对外公布经营情况,而保险公司公布的数据必须经过中介机构的审核。预计在9月份左右,完成全部审计工作,并对外公布结果。据悉,届时包括收取的保费、花费的成本、赔付情况等都将一一向社会公布。
(北京娱乐信报   2007-05-23)
 
                                         保监会再下交强险禁折令
 
  应对近来车险市场出现的费率争论和车险投诉增加等问题,5月14日,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开展对车险网上销售业务自查的通知》,要求各个保险公司对网络开展的车险销售中存在的一些违规操作进行自查,并进一步对车险销售中的一些问题提出了规范意见。
  此次保监会提出的违规现象主要是指网站以“交强险保费优惠”、“车险最低五折”、“投保送现金”、“零佣金续保”等方式,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该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31条的有关规定。
  保监会要求,各产险公司应对通过车险网站开展中介业务的情况进行自查,对于没有合法资格或公开承诺向投保人、被保险人给予保险合同规定以外的其他利益的网站,立即停止与其开展保险业务往来。并要求各公司于2007年5月20日前将自查自纠情况上报保监会财产保险监管部。
  同时,保监会强调,各产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交强险统一的保险条款和基础保险费率,严格执行经批准的商业车险条款,不得以向投保人或被保险人赠送其他保险产品、赠送现金、有奖销售折让保费等方式变相降低保险产品费率。
  目前,车险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不少保险公司以其他方式变相降低费率。但是,这种低费率可能是以牺牲服务为代价的。
  保监会通知中鼓励各产险公司和中介机构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提供与机动车直接相关的增值服务。
  此次发文,保监会还再次强调了交强险手续费和商业车险佣金的问题。并要求,各产险公司必须严格执行《关于进一步加强机动车辆保险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06〕19号)和《关于加强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管理的通知》(保监发〔2006〕71号)规定,交强险每份保单代理手续费不得高于保费收入的4%;商业车险每份保单的代理手续费(佣金)不得超过报备的手续费(佣金)标准。
  另外,保监会还对保险中介机构和代理人存在的佣金问题进行了明确,提出各产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中介机构的管理,手续费(佣金)只能支付给具有合法资格的保险中介机构与个人代理人(营销员),实际支付金额必须全额在“手续费支出”科目中据实列支。
(国际金融报  2007-05-15)
 
                                          保监会设限非寿险投资产品
 
  5月17日,由中国保监会财产险部和资金运用部召集的第二届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研讨会在杭州召开,会议讨论的重点,集中于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运营管理、投资运作和风险控制。这在此前由保监会财产险部下发至8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一份征求意见稿中已有体现。
  这份名为《关于加强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管理的通知》的征求意见稿,完整地囊括了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定义、分类、销售管理、投资管理等28项内容。
  非寿险投资型保险产品,即财产保险公司将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交付的投资金分为保费和储金,并将储金用于资金运作的家庭财产保险或人身意外伤害保险产品。
  截至目前,国内财产险公司经营的非寿险投资型产品保费收入余额已达327亿元。尽管与寿险投资型产品相比,“非寿险投资型产品起步较晚,最初只有华泰保险公司一家开发这类产品,但近一年多来却发展迅速,目前已经有8家财产险公司开始经营投资型险种”。一参会人士表示。
  按此稿规定,投资型保险分为预定收益型保险和非预定收益型保险。目前在售的8家财产保险公司的产品基本属于预定收益型保险。
  该稿中,“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约定的收益率,原则上不得超过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这一条成为争论最激烈的焦点。
  2006年8月至2007年初,人保、太保、华安、安邦、阳光险、渤海、永安等财产保险公司亦相继推出投资型非寿险产品,其保障范围基本限于家财保障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障,分为固定收益型和收益联动型两大类,保险期限基本为一年、三年或五年。
  据调查发现,目前8家财产险公司所推产品的预定收益从1.8%到4%不等,从分布结构上看,大部分高于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最新一、三、五年期定期存款年利率(整存整取)分别为2.79%、3.96%和4.41%。
  一位参会人员称,监管部门的要求主要是为了防范利率风险,近两年投资收益水平较好,如果盲目承诺较高的预定收益,一旦一两年后市场转跌,就有可能出现寿险业曾经出现的利差损,“这是监管部门最不愿意看到的,因为弥补起来困难太大了”。
  但一销售投资型非寿险产品的保险公司负责人则并不认同,“如果预定收益大幅低于同期银行定期储蓄存款利率,那么该产品对消费者而言就失去了吸引力。”
  实际上,非寿险投资型产品的高收益率也给寿险投资产品带来压力。一寿险公司银行保险部经理对此直言不讳:财险公司的投资型险种基本都是在银行和邮储渠道销售,因其预定收益高,期限短,其给同一渠道上寿险公司保底利率为2.5%的分红型银行保险,造成了很大的威胁。
  除收益率外,征求意见稿要求的年度手续费率最高不得超过0.3%,也低于市场情况。上述保险公司负责人表示,“目前几家公司支付给银行的手续费略有差别,但基本处于0.5%的水平,保险公司对银行和邮政渠道的竞争激烈,再降很容易失去渠道支持。”
  在产品设计方面,保监会资金运用部负责人在会上强调,必须强化保障功能。
  从征求意见稿上看,保费占投资金的比例不得低于1%。前述参会人士表示,保障功能的提高势必提高保险公司在该险种上的经营成本,就会提高对投资水平的要求。
  按照征求意见稿,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其资金运用于银行存款、债券等固定收益品种的比例不得低于85%;非预定收益型保险产品,其资金运用于现金或到期日在一年以内的政府债券的比例不得低于10%。
但会议并未对上述比例做出确认或修改。保监会资金运用部主任孙建勇仅表示,“开发什么样的产品,决定了给予什么样的投资政策。”
(21世纪经济报道  2007-05-20)
 
                               保监会: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随交强险征缴
 
  从7月1日起,机动车车船税将统一由经营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代收代缴。中国人保、中国平安等24家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将成为机动车车船税的唯一扣缴义务人,负责代收代缴车船税。
  日前,国家税务总局与中国保监会联合发出通知,要求各级地方税务机关、各经营“交强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应赶在7月1日前完成代收代缴的各项准备工作,包括制定代收代缴管理办法、培训人员、完善“交强险”业务及财务系统、修改“交强险”保单等。
  按规定,除拖拉机、军队武警专用车、警用车免征车船税外,纳税人无法提供地方税务机关出具的完税凭证或减免税证明的,各保险公司在销售交强险时一律按照保险机构所在地的车船税税额标准代收代缴车船税。新购置的机动车,购置当年的应纳税款从购买交强险日期的当月起至该年度终了按月计算。
    通知要求,保险公司委托保险中介机构销售交强险的,应加强对中介机构的培训并要求中介机构在销售交强险时代收车船税。中介机构应当在交强险保单签发后5个工作日内,向保险公司结报税款,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
(中国证券报   2007-05-21)
 
                                保监会:一季度保险营销员持证率97.73%
 
  5月18日,中国保监会公布,2007年第一季度,全国保险营销员持证率比上季提高了2.3个百分点,达到97.73%:有22家保险公司营销员持证率上升,27家公司持证率保持100%,5家公司持证率下降。
  在36家寿险公司中,有25家公司达到全员持证,5家公司持证率超过99%,其余6家公司持证率均已接近或超过95%,寿险公司平均持证率达97.82%。其中,合众人寿、生命人寿的持证率上升达5个百分点,中国人寿的升幅也超过3个百分点,仅有2家公司出现小幅下降。
  在22家产险公司中,有10家公司达到全员持证,3家公司持证率超过99%,6家公司持证率超过95%,1家公司持证率超过90%,仅有2家公司持证率低于90%,产险公司平均持证率达97%。 
  一季度,有12个地区保险营销员持证率保持100%,18个地区持证率上升,5个地区持证率出现小幅下降。本季度,青岛、吉林、大连、广西、内蒙古实现保险营销员全员持证,加上之前实现全员持证的12个地区,截至一季度末共有17个地区实现全员持证。
(北京商报  2007-05-21)

                                     保监会将发布险资境外投资政策
 
  继银监会放行银行系QDII投资海外股市后,《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近期将公布,中国保监会正在制定相关实施细则。
  保监会去年底公布《保险资金境外投资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最终出台的办法与去年底的征求意见稿差别不大。此前,保监会已批准10多家保险公司总计超过50亿美元的购汇投资额度试点。
  根据征求意见稿,保险机构可以运用自有外汇资金和通过购汇取得的外汇资金进行境外投资。投资范围除货币市场工具和固定收益产品之外,还包括股票、股权、股票型基金等权益类产品。
  保险资金境外投资总额不得超过上年末总资产的15%,具体投资比例将施行分类管理。到2006年末,保险业总资产达1.97万亿元,按照15%的投资比例计算,将有近3000亿元保险资金可以“出海”寻找投资渠道。保险机构还可授权受托人运用远期、掉期、期权、期货等金融衍生产品,进行风险对冲管理。不过,金融衍生产品只能用于规避投资风险,不得用于投机或者放大交易。
  征求意见稿对投资地域也做了规定。保险资金应当投资全球成熟资本市场,配置主要国家或地区的货币,且信用评级在国际公认评级机构评定A级或者相当于A级以上。
  保监会还将适时调整投资范围、投资比例和金融衍生产品等管理政策,并将根据委托人的资产状况、偿付能力和有关当事人的管理能力,结合国际金融市场变化,对境外投资运作情况进行跟踪监管。
  即将发布的办法是在2004年8月保监会发布的《保险外汇资金境外运用管理暂行办法》的基础上修订而成。老办法及相应实施细则允许保险公司用自有外汇资金投资海外股票市场,但不涉及人民币购汇投资。目前保险业自有外汇资金主要投资于H股IPO、中国政府在海外发行的债券以及美国政府债券。
    由于新办法的实施细则出台尚需时日,保险机构何时正式购汇“出海”还没有时间表。不过,保监会此前已经批准10多家保险公司的购汇投资额度试点。去年以来,中国人寿、中国人保、泰康等多家保险公司获得特批,购汇投资中行、工行、招行等的H股,这可视为保险QDII的先行军。
(中国证券报  2007-05-24)

                               保监会确定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保险改革实验区
 
  日前,天津保监局局长蔡卫国说,中国保监会已确定天津滨海新区为全国保险改革实验区,争取在保险企业、保险业务、保险市场、保险开放以及金融综合经营和保险资金运用等方面重大改革创新措施在天津先行先试。
    22日在此间召开的天津市金融工作会议上,蔡卫国说,天津拟行的改革创新措施:一是鼓励保险公司投资银行、信托公司和证券公司,开展金融企业股权投资,积极稳妥地推行综合经营试点;二是支持各保险机构的管理创新、产品创新和服务创新,延伸机构,健全网络,发挥经济补偿、社会管理和资金融通三大功能;三是适应保险资金运用渠道不断拓宽的趋势,争取全国保险资金投资基础设施的试点,吸引更多保险资金在天津投资;四是支持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与保险机构建立长期、稳定的业务合作关系;整合市场资源,探索综合经营模式,深化银保合作,实现共同发展;五是总结集团内产险与寿险相互代理经验,进行非关联性产险、寿险公司间代理业务试点,促进保险集约化经营;六是鼓励保险中介资本重组与并购,培育保险中介集团和大中型专业中介公司。
(经济参考报  2007-05-24)
 
                                  上海保监局严查不正当交易近期启动
 
    根据中国保监会要求,上海保监局近日向沪上各保险公司发出检查通知,将对部分保险公司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评估。检查评估工作将于近期启动,至6月中旬结束。
  据了解,不仅在上海,全国保险市场都掀起了一阵“自查自纠”风潮。一家保险公司相关人员表示,按照要求,公司要对近几年以来发生的不正当交易行为开展自查自纠,要对公司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开展自查自纠,对自查中发现的商业贿赂案件,依法追溯处理。
  据介绍,保险业不正当交易行为一般是指,保险公司及工作人员账外暗中给予投保人或保险中介回扣、财物或其他利益等,另外,保险业务中以手续费名义操作的各种不正当交易行为同属自查自纠范围。
  而上述不正当交易行为却通常被保险公司理解为行业“潜规则、润滑剂”,某监管人士称,这说明一些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存有错误观念,还没有充分认识到这些行为对保险市场公平竞争的破坏性。
    根据监管部门的要求,在对保险公司关于不正当交易行为的自查自纠情况进行抽查后,监管部门将要求存在不正当交易行为的公司进行整改。对自查自纠不认真、不得力、效果不明显的保险公司,将责令其“补课”,管理人员操作不正当交易情节严重者,同样可能面临“下课”。
(上海证券报 2007-05-18)

                                     湖南保监局撤换1名高管处罚16人
 
  因未严格执行交强险、商业车险费率,大地财险被湖南保监局停止接受长沙市行政辖区交强险和商业车险新业务一个月。日前,湖南保监局表示,该局一季度加大执法力度,实施了27次行政处罚。
  一季度,全省保险保费收入54.06亿元,同比增长31.88%;各项赔款支出和给付20.77亿元,同比增长181.44%。湖南省保险市场发展保持强劲增长势头,增速高出上年同期18.64个百分点。单季保费规模为近年来最高。 
  湖南保监局共对安邦财险、阳光财险、大地财险、平安人寿、人保财险、新华人寿等保险公司的10家分支机构、10家保险中介机构进行现场检查。并对查实的各类违法违规行为依法给予严肃处理,共对12家保险机构实施27次行政处罚,其中,责令撤换高管人员1人,对7家机构罚款76万元,给予13人警告,责令停止接受新业务4家(1-3个月内禁售车险新业务)。监管部门严肃追究高管人员的领导和管理责任,共处罚高管人员16人,给予个人罚款4万元。
    值得一提的是,受交强险实施的影响,机动车业务发展较快,承保面明显上升,机动车承保数量提高近6成。一季度全省车险保费8.08亿元,同比增长31.78%;承保数量为42.96万辆,同比增长57.42%,高出保费增速25.64个百分点。由于交强险的推出,单买交强险的增多,车均保费2597.78元,较上年同期下滑651.56元。因交强险的保障额度较低,单买交强险将使投保人的风险保障能力降低。因此,湖南保监局建议机动车投保人对交强险与商业车险同时购买,以确保风险防控能力。
(长沙晚报  2007-05-1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