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谁是套取保险资金的幕后黑手? “自己偷自己”,这句听起来似乎不可思议的笑话却在保险业内真实而广泛地上演着。而“导演”这则黑色幽默的人不是别人,正是名义上的受害者——个别保险公司。 由来已久的骗局 “实际上,早在专业保险中介机构产生之前,个别保险公司就以做假账、设账外账等形式,或以保险兼业代理机构为幌子来套取保险资金。”那么,极少数保险公司为何要精心布局来套取保险资金呢?面对疑问,保监会保险中介监管部的一位负责人道出了真相:“个别保险公司之所以要套取资金,主要是出于商业贿赂、建立小金库、逃避税负等目的。” 表面看来,在这样一个精心设计的骗局当中,粉墨登场的保险中介机构担当了一个不可或缺的角色,并且具有诸多“有利条件”来套取保险资金。而该负责人却说:“保险专业中介机构只是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增加了一条途径。由于监管机构对专业保险中介机构的监管较之兼业代理机构更加全面和严格,因而使得此类问题暴露得更加充分。” 保险中介机构为了换取不法利益而助纣为虐,特别是一些尚处于维持生存阶段的中介机构,无法拒绝不劳而获的诱惑,以至于沦为保险公司弄虚作假的帮手。更有甚者,“个别保险中介机构设立的初衷就是为了配合保险公司作假、套取资金”。 手段花样繁多 在实践当中,少数保险公司基层机构和业务人员往往借助保险中介机构弄虚作假,采用直接业务转为代理业务并虚开发票、虚假申请批退、伪造保险赔案等,从而达到套取保险资金的目的。 以虚开中介发票为例,保险中介机构通常会根据保险公司编造的代理业务清单编造业务台账,开具中介发票,并收取保险公司给予的“报酬”。在某些情况下,保险公司还以手续费名义通过保险中介机构支付给指定对象。据统计,2006年浙江保监局查实4家保险中介机构累计虚开发票2289.64万元,为保险公司套取资金2076.03万元。 有的保险公司还会授意保险中介机构编造虚假申请材料,向保险公司申请批退保费,中介机构再将收到的“批退保费”给予保险公司或其指定对象,自身也从中获取不当利益。此外,有的保险公司还会授意保险中介机构出具虚假的保险公估报告,据此列支赔款并套取资金。有效监管不可或缺 分析整个套取保险资金的过程不难发现,这类违规行为当中,保险中介往往只是“帮凶”,而真正意义上的幕后黑手却是那些利欲熏心的保险公司。这些保险公司的违规行为,不仅违背了监管部门大力倡导的诚信规范的经营理念,破坏了保险业的整体形象,也为贪污腐败等违法犯罪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一旦蔓延开来,会动摇保险公司和中介经营的基础,损害保险监管的有效性,必须予以足够重视。” 专家认为,之所以会出现这样的状况,部分原因是由于一些保险公司内控制度及考核机制等存在一定缺陷。一些基层公司及工作人员认为自身的付出与回报不相称,所创造的利润过多流向上级公司,因此往往以弄虚作假的方式套取资金、为自身牟取利益。此外,基层公司的这类行为长期存在、不能及时得到纠正,一方面说明上级公司稽核制度不力,另一方面也反映他们在考核基层公司业绩时不太重视业务真实性和合规性。 作为保险监管机构,保监会有关负责人表示,要将这类违规行为作为未来一段时期内的监管重点之一,通过现场检查坚决打击,把以弄虚作假为主要收入来源的保险中介机构清除出市场,遏制其蔓延趋势。要加强产险、寿险、中介等不同监管职能部门之间的联动,并追根溯源,适当加大对保险公司的处理力度。 此外,保监会还将有针对性地完善制度,督促、引导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完善内控制度及考核机制。“要引导保险公司科学考核,合理考虑基层公司及工作人员的利益,注重从效益及可持续发展角度考核业绩。同时研究完善包括税收在内的各项制度,为保险经营创造更为科学的制度环境。”(金融时报 2007-03-30)
解读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 4月1日,国内各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将切换使用20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07版行业基本条款分为A、B、C三款,由中国保险行业协会牵头、委托人保财险、太平洋产险以及平安财险共同开发完成,国内经营车险的保险公司都必须从这三款行业基本条款中选择一款经营。 2006年7月1日,伴随着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国内车险市场就开始使用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06版的行业基本车险条款仅包括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两个险种。本次推出的07版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在06版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基础上扩大了覆盖范围,除原有的机动车损失保险、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外,又将机动车车上人员责任险、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玻璃单独破碎险、车身划痕损失险、车损免赔额险、不计免赔率险六个险种也纳入了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范围,共计八个险种。这八个险种是投保率最高的八个险种,涵盖了车辆所面临的主要风险,因此制订并使用行业车险基本条款改变了以往客户面对纷繁冗长的保险条款、复杂的费率计算方法无所适从的情况,减少了少数销售机构和人员利用片面宣传产品差异误导消费者的行为,使消费者明明白白买车险,保护了广大消费者的利益。这也是保险监管部门规范车险市场秩序,遏制车险恶性竞争的一项重要举措。 经过本次修订后,行业三套车险基本条款的这八种险种在保障范围、费率水平、赔偿处理等各方面均基本相同,有效地提高了国内车险产品的标准化程度。以上海市私人使用的车辆为例,该车为君越2.4标准版,新车购置价20.98万元,2006年1月购入,2007年4月1日起保,A、B、C三套产品各险种保费计算如下: 在推行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同时,保险监管部门也没有忽略对产品创新的鼓励,以及对消费者产品选择权的尊重,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险种 保险金额 A款保费(元) B款保费(元) C款保费(元)车损险 20.98万元 3375.32 3375.32 3349.34 三者险 20万元 1176.00 1176.00 1176.00 车上人员责任险 1万元5座 150.00 150.00 150.00 全车盗抢险 19.09万元 902.69 902.69 902.69 玻璃单独破碎险(进口) 650.38 650.38 650.38 车身划痕损失 5000元 570.00 570.00 570.00 车损免赔额 -500元 -236.27 -236.27 -234.45 不计免赔 885.74 885.74 881.84 浮动前保费 7473.85 7473.85 7445.80 总优惠幅度 0.70 浮动后保费 5231.70 5231.70 5212.06 首先,行业协会设计了A、B、C三套产品可供客户选择,这三套基本条款尽管保险责任基本相同,但仍适度地保持了产品的差异,以体现不同保险公司的经营思想并满足不同客户群体的消费习惯。比如,A、B两套产品均将“驾驶人饮酒、吸食或注射毒品、被药物麻醉”明确地列为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责任免除,而C款则删除了这项责任免除,如果客户社交活动较多,常常要饮酒后将车留在某处打车回家,则C款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又如B、C两款都是一个条款适用于私家用车、企业用车等各种用途的车辆,而A款则对私家用车和企业用车设计了不同的产品,B、C两款产品投保简单, A款产品则细分保障,各有千秋;又如A、B两款都将被保险人的家庭成员列为机动车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责任免除,这样,如果被保险人驾车时不慎将车下的亲人撞伤,A、B两款均不负责赔偿,但C款却将这样的情形列入第三者责任险的保障范围,承担赔偿责任。由此可见,车险行业基本条款充分考虑了客户的需求,预留了选择的空间。 其次,在使用车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基础上,保险监管部门鼓励各家保险公司进行产品创新,针对细分客户群的个性化需求开发了多个个性化产品。比如,选用A款的人保公司开发的租车人人车失踪责任险,覆盖了租赁车辆与承租人同时失踪,致使机动车出租公司遭受经济损失的风险;又如,选用C款的太平洋保险公司开发的零部件、附属设备被盗窃险,则填补了A、B、C三套产品的机动车全车盗抢险的保障空白,为“保险机动车被盗窃案未遂导致的损失”提供保障;又如,迎合现在私家车客户喜爱在节假日期间自驾车旅游的风潮,选用C款的太平洋保险公司还开发了“节假日行驶区域扩展条款”,为客户提供方便。“行业基本条款+个性化产品”的车险产品体系模式,使客户既享受到了主要保障需求标准化,明白消费的利益,又能因车而异、因人而异,购买到个性化的保险产品。 此外,各家公司还设计了多项特色服务。比如选用A款的人保公司与选用C款的太平洋保险公司推出了救援服务,如果客户由于各类故障导致车辆无法行驶,如汽油用尽等情况,均可要求保险公司给予救援,客户可以选择要求保险公司加油,也可以选择要保险公司派出拖车将车辆拖到目的地。 机动车商业保险行业基本条款的制订及推行,是国内车险产品管理制度的又一次深化改革。相信以车险产品标准化为契机,国内各家车险经营公司将逐步淘汰以价格为主要手段的粗放竞争模式,而转向以服务质量取胜的竞争模式,届时,消费者将成为国内车险市场改革的最大的获益者。(和讯保险 2007-04-02) 保险业跨国“婚姻”缘何屡屡生变? 跨国婚姻不容易维持,对人如此,对企业也如此。在合资保险企业中,中外资的“感情”也是频频亮起红灯。 这些天,首都机场撤出中美大都会的消息还未尘埃落定,中国人寿与澳洲联邦银行的中澳联姻又要走到了尽头。据中国人寿方面表示,首钢集团很有可能接手其持有的50%中保康联股份,同时,台湾人寿也有可能成为外方股份的接盘人。早在2005年底,安联保险和大众保险的7年合作以大众保险撤资告终,成为首例合资保险公司“婚变”事件。随后,恒康天安陷入外方股东退出的困局、太平洋保险集团和荷兰国际也可能因为同业竞争的问题,不得不将合资的太平洋安泰转手…… 根据当初中国入世时的承诺,《保险法》规定外资寿险公司可以通过在华设立合资寿险公司的方式进军中国保险业,虽然可以自由挑选合资伙伴,但外资股份不得超过50%。于是,一波“外资保险公司+中资大型国企”的跨国婚姻热潮开始兴起。到2006年底,合资寿险公司数量达到25家,而当时中资寿险公司只有19家。 然而,高速的扩张,并不能掩盖50%持股限制所带来的制度隐患。目前20多家合资保险公司中,除了中宏人寿、金盛人寿等个别公司成立于相关规定出台之前,中外资持股比例都保持在50%对50%的平衡点上。且出于势力均衡的需要,中外股东往往各只有1名。这也就意味着在关键问题的决策上,任何一方都没有绝对的话语权,“婚内”暗战不可避免。 一方面,作为现阶段突破中国寿险市场的唯一途径,外资的合资选择并非“心甘情愿”。因此,为了能在合资公司中掌握话语权和降低经营成本,外资通常把非保险国有大型企业作为合作伙伴。保险经验丰富的外资方和资本雄厚却从未涉足保险领域的中资方,这样的结合难免会在经营理念上产生冲突,势均力敌的控股权更是只能加剧矛盾。 另一方面,一些希望充分利用股东优势分享保险市场资源的国内大型企业,利用合资寿险公司组织结构存在的制度缺陷,以及外资希望尽快进入中国保险市场的心态,纷纷与外资组建合资公司,利用垄断地位或股东优势分享保险市场资源,获得非市场经营利润的平台。但对于需要7-10年培育期的寿险行业说,绝大部分合资的中方在最初很长的一段时间内都不会看到任何投资回报,有的只是不断追加的投资。 此外,尽管中国保险市场是一块大“蛋糕”,但合资寿险进入中国后的竞争环境却并不轻松。就现状来讲,国寿、平安、太平洋等几家中资巨头加起来的市场份额接近90%左右,而2006年25家合资寿险公司的保费规模只占总保费收入5.2%。 就这样,充满独资图谋的外资“牵手”作为过渡性角色的中方股东,走上了一条有违常情的合资路线。中央财经大学保险系教授郝演苏认为,中国要求外资寿险公司必须采取合资方式进入市场的方针,实际上是在限制外资直接进入市场,保护民族寿险业。但这一制度的缺陷却只能带来保险市场的不公平竞争。“打破这种垄断的途径有两条:第一是理顺公司股权关系,增加股东,以平衡关系,减少垄断概率;第二就是在法律制度上,放开对外资独资寿险公司的限制。” (新快报 2007-04-0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