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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寿险精算技术在我国的应用

单 国 强

(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浙江 杭州 310009)


    [关键词]国际寿险;精算技术
    [摘要]国内寿险精算技术已经发展得很完善,我国寿险精算刚刚起步,虽然培养了一批精算师,但在实践中发挥的作用是有限的,所以,在我国运用国际寿险精算技术,要加强寿险精算技术的研究与普及,提高寿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充分研究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走势,调整寿险精算技术的应用空间;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寿险精算技术适度超前发展。

    一、国际寿险精算技术的发展历史与现状
    英国天文学家爱德华•哈雷于1693年,编制出了世界上第一张完整的生命表,它标志着精算科学的开端。到了18世纪中叶,托马斯•辛普森编制了寿险的保险费率表,为精算进一步奠定了基础。1762年,英国成立了世界上第一家寿险公司——伦敦公平保险公司。该公司最早建立了对寿险公司更为实用的经验死亡率表,并设立精算技术部门,分析保险需求和利润来源,测定人口死亡率等,采用均衡保费理论来计算保费。
    传统精算学主要涉及两个基本问题:利率和死亡率测算。寿险保费的收取与保额的给付不是同时发生的,其间有一段较长的时间间隔(往往一年以上),这就要求寿险精算必须考虑利息因素。如何有效对付利率的易变性是精算科学中的一大难点。当然,保费计算还要考虑到费用率,其中包括保险公司的利润率。生命表又称死亡表,它是对一定数量的人口自出生直到全部死亡这段时间的生存和死亡的记录。它有两个基本要素:年龄及相应的死亡率;生命的不确定性在生命表中得以反映,厘定保费,提存责任准备金均以生命表为基础。
编制生命表分为三步,首先确定各年龄的死亡率,其次选择适当的基数,最后在编制过程中对统计误差等因素进行修匀。
    生存年金合同是以生存作为保险金给付的条件,而生存年金的现值实际正是客户应缴纳的保费。
    一般而言,任何生存年金险种,可考虑为相应的确定年金与相对应的生存概率的综合结果。
    与生存年金相对应,人寿保险的保险金是以被保险人死亡为给付条件,保险人以大数法则为基础,以预期赔偿金额作为纯保费收取。
年缴纯保费是由被保险人按保单规定定期缴付的,并且以被保险人生存为支付条件,因此可将年缴纯保费看作生存年金,其现值显然应等于趸缴纯保费值。
其它形式的年缴保费均以此类推。仅考虑预定死亡率、预定利率计算出的是纯保费。而计算总保费还要考虑附加费用。
    寿险从收取保费到支付保险金有一较长的时间间隔,保险人必须将事先收取的保费视为一项负债予以提存,以备将来给付,这就涉及到如何提存责任准备金,它并不简单地等于以前保费的积存。事实上,人寿保险的第一年营业费用要较以后几年的费用多,故寿险公司第一年的保费收入,除去营业费用及保险赔款外,将不足以提存责任准备金,因此,种种修正责任准备金制应运而生。
    今天的精算技术源于寿险又扩展到非寿险的范畴,广泛应用于资产负债管理、社会保障体系的设计、投资领域、经济预测、人口分析、证券交易等领域。
二、国际寿险精算技术目前在我国的应用状况
(一)寿险精算在我国获得的发展
1法律上的保障。《保险法》第119条规定“经营人身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必须聘用经金融监督管理部门认可的精算专业人员,建立精算报告制度。”
2.中外合作培养精算师,精算师职业逐步确立。我国的精算事业起步较晚,直到1988年南开大学开设了我国第一个精算学硕士班,此后全国不少高校逐步开展了精算教学与研究。1998年11月18日成立的中国保险监督管理会设立了专门的精算处。虽然精算引入我国不过短短10年,但发展是相当快的。
3.经验生命表的编制。自恢复人身保险业务以来,寿险业一直沿用日本的第二、三回经验生命表。后来,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险部设立精算处,编制了《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
4.在一定程度和范围内应用寿险精算技术,寿险精算水平不高,不能准确核定成本与收益。精算技术引进我国时间并不长,尽管已有一些人获得了英、美等国认可的准精算师甚至精算师资格,但无论数量和质量,离我国保险业发展的要求还有差距。各大保险公司虽然设有精算部等类似机构,但实践中所能发挥的作用很有限。
(二)寿险精算技术在我国应用的特点
1.原始粗糙。责任准备金计提是法律规定的,未考虑投保年龄、投保期限、保险金额等的差异,主要算大帐、粗帐,因此不可能精确计算。
2.几乎是空白。统计数据本身不完整。由于政府实行市场行为监管和偿付能力监管并重,精算师的职能受到很大限制。另外,缺乏寿险精算报告制度,使监管部门的监管缺乏法律依据。
(3)精算人员多数缺乏实际经验。精算在我国开展的历史较短,大多数专业人员工作经历较短,精算研究工作处在草创阶段。
由于1996年以来银行连续7次降息,售出的高预定利率寿险保单倒挂严重,原因固然很多,但缺乏严格的精算难辞其咎。
利率的变动对保险业有较大的影响,由于寿险业务的长期性,以及寿险资金运用的种种限制,保险精算制定的预定利率较为保守,一般低于银行存款的利率。银行存款利率下调,在一定程度上加大了保险业经营的难度。
寿险公司目前的巨额亏损,从表面上看,这是中央银行下调利率的结果,认真分析便会发现表面现象背后隐藏着深层次的原因,寿险资金运用渠道狭窄是其根本原因。
三、如何在我国运用国际寿险精算技术
(一)加强寿险精算技术的研究与普及,提高寿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
传统寿险产品包括:定期寿险、终身寿险和两全保险。70年代严重的通货膨胀促使利率高至12%-15%,对传统终身寿险的竞争力和盈利水平构成极大的威胁。为了适应通货膨胀风险和利率风险,通过对寿险精算技术的研究,一批创新险种应运而生。主要包括:(1)可以调整的寿险保单,即保险金额和保险费允许增加或减少,以适应个人寿险计划的变化。(2)变额寿险保单,保险公司为保单所有人设立单独帐户,把资金投资于股权资本,死亡给付金额取决于投资收益率。(3)万能人寿保险,保单持有人可以定期改变保费数额;一段时间内可以暂停缴纳保费,然后再恢复缴纳;可以改变死亡受益金额。而变额人寿保险不仅是一种保险,而且是一种证券投资,其理论基础是保险公司购买的股票和其他收益长期同消费价格上涨水平同步,从而能使被保险人的死亡收益上涨率与通货膨胀率同步变化。依据这些基本的创新险种,寿险市场上还出现了创新组合险种,这些保险产品利益特征也就更加明显。
寿险产品的差异主要体现在保险条款上。我国寿险产品的常用条款如下:(1)不可争议条款;(2)年龄误告条款;(3)自杀条款;(4)复效条款;(5)自动垫缴保险费条款;(6)不丧失价值任选条款;(7)宽限期条款;(8)受益人条款等。在美国,各州保险法规定的寿险合同的标准条款,除了包含以上传统条款外,还包含红利条款。即利差返还条款。保单持有人有权利分享保险公司的盈余,每年分配红利。保单持有人有权选择取得红利的方式。红利的主要给付方式有:现金、留存、减少保费、购买寿险等。每个保单持有人可根据个人的经济状况和需要作出选择。
在降息的市场环境下,寿险公司应停售部分保单,以阻止进一步亏损,同时开办替代性业务。新开办业务的预定利率要调低至银行存款利率以下,以使新业务能够获得适当的利润。通过开办新业务获得的利润可以逐渐消化已发生的亏损。在目前的市场环境下,可开发分红保单。即给予客户较低的、保守的预定利率或不承诺回报率,运用精算技术,根据实际投资收益每年向客户分红。我国的寿险公司,在学习和效仿国外的寿险产品的同时,更要注重研究基础的寿险精算技术在产品设计与开发过程中的应用能力,并结合我国的经济、社会、文化和习俗现实,努力使之得到推广,提高寿险公司的产品创新能力。
(二)充分研究国家的经济政策和经济走势,调整寿险精算技术的应用空间
我国处于经济体制转轨时期,各项经济政策和具体的经济制度都发生了较大的变化。1998年前,我国保险资金运用限于在银行存款、买卖政府债券、金融债券和国务院规定的其他资金运用形式;1998年10月12日,保险公司进入全国同业拆借市场,从事债券买卖。由于供给方多,需求少,限制了保险公司大规模进入。实际上,我国几个大的保险公司保险资金的40%-60%是现金和银行存款。因此我国寿险公司经营状况受银行利率变动影响很大。我国寿险业目前的亏损直接原因便是由央行几次下调利率使得寿险预定利率高于银行存款利率所致。
利率下调时,可以让寿险资金进入股市。日前,保险公司已获准在二级市场买卖上市的投资基金和在一级市场配售新发行的投资基金,属间接入市。投资基金集中了众多的社会闲散资金,实行专家管理,通过合理的证券组合来分散风险,从而实现稳定、可观的收益。八十年代后期,投资基金在我国资本市场初露端倪。1997年我国出台的《证券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规定:基金发起人的实收资本不得小于3亿元人民币,基金份额不少于2亿元;基金投资于股票、债券的比例不少于资产总值的80%;基金收益分配采用现金形式,每年至少一次,收益分配不得低于基金净收益的90%。可见,寿险资金涉足投资基金是有法可依,有规可循的。1998年沪深股市平均下跌10%,而新基金的年投资收益率平均达4%。寿险资金参与投资基金无论对寿险公司还是对投资基金市场,意义都不小。对寿险公司而言,这是一个很好的投资渠道,它为寿险公司庞大的寿险资金提供了一个收益稳定、风险较小的投资领域。基金净收益的90%可以现金分配给投资者,可消化寿险保费沉淀的“利差倒挂”引致的亏损,有利于增强偿付能力,增强竞争力,扩大市场份额。对投资基金市场来说,寿险公司的参与,使投资基金拥有了稳定的、雄厚的资金来源,扩大资本市场,改善资本市场结构。同时,以专家管理为特征的投资基金,操作更具理性,可降低资金运用风险。同时寿险公司稳健的经营理念也有利于投资基金的理性运作,有利于稳定整个市场。
利率上升时,可利用寿险精算技术开发分红保单。保单红利来自于死差红利、费差红利和利差红利。死差红利和费差红利波幅相对小,利率水平受到多方面因素的作用,利差红利水平随利率调整而起伏。利率水平提高时,分红保单的保单持有人可以得到超过预定利率的投资收益率。分红保单对费率计算时的基础率的正确性要求不高,增加了保险费率厘定的自由度,从而调整寿险精算技术的应用空间。
三、学习国际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寿险精算技术适度超前发展
寿险资金具有期限长、稳定性好、数量大等优良的投资品质。国际上由于直接业务市场竞争激烈,直接业务往往会出现亏损。寿险公司主要依靠寿险资金运用收益去弥补直接业务亏损,并获得一定的利润。寿险资金可以投资于股票、房地产、进行抵押贷款等。近年来,进行期货、期权等金融衍生工具交易已成为寿险投资的一项重要内容。以英、美保险资金的运用结构为例,在英国保险资金运用居前五项的分别为公司股票(28.7%),政府债券(21.9%)、公司债(9.1%)和抵押放款(8.1%);居美国保险资金运用前五项的分别为公司债(41.1%)、抵押放款(28.3%)、公司股票(9.6%)、保险贷款(8.2%)和政府公债(4.7%),而且,英美两国都允许保险资金投资于外国政府债券。因此,寿险公司是资本市场上一支具有举足轻重作用的金融力量。我国金融市场不发达,金融监管制度不完善,寿险公司尚缺乏有效的投资技术实力等,因此对寿险资金运用加以严格的限制是必要的。然而,随着我国金融市场的不断发展与完善,证监会、保监会等金融监管机构的相继成立,利率市场化进程的加快,以及保险业发展的客观需要,逐步分阶段放宽我国寿险资金运用渠道变得势在必行。从长期来看,保险资金运用的范围可以逐步扩大。
我国寿险精算技术在投资理财方面的应用还刚刚开始,寿险公司应当认清形势,学习国际寿险精算技术在寿险资金投资理财运用方面的先进经验,促进我国寿险精算技术适度超前发展,以适应我国经济形势变化。超前发展可从以下几个方面考虑:
1.寿险资金进入债市。企业债券比国债的风险大,但回报率也高。目前企业债券总体上流动性较差,风险/回报率组合产生的效用不如国债高,但是今后更多的国家重点企业将会通过向社会发行债券来筹资。这些企业大都是国家的基础支柱产业,受国家产业政策的支持。而且债券资信等级高。收益稳定、前景良好,急需发展资金,寿险资金恰好可以来补位。
2.寿险资金进入基础设施投资领域。基础设施投资期限较长,但风险较小,回报率也不低。可以考虑三种方式:第一,购买基础设施项目的债券。这种方式类似投资于重点企业的债券。第二,对一些基础设施项目进行股权投资。这涉及到一个产权归属问题。如果缺少合理的产权制度安排,寿险资金向基础设施投资的积极性会受到抑制。第三,以BOT方式(即Build,Operate and Transfer,建造→经营→转让)进行投资。由寿险公司出资建造基础设施项目,并拥有一定年限的经营权,经营年限过后,寿险公司再将该项目无偿转给政府。
3.寿险资金参与公开市场业务。寿险公司一方面通过公开市场调整现金头寸和短期国债头寸,另一方面通过公开市场业务掌握国家的宏观调控意图和市场利率走势,以便及时调整投资战略,优化资产结构。政府则可以引导寿险资金在公开市场上的运作,将其作为实现财政政策或货币政策的工具。
4.寿险资金开展票据贴现业务。企业是创造财富的源泉,也是寿险业务发展的基础。与企业建立紧密的利益关系,是分享企业经济发展成果和寿险业务发展的需要。
(本文编辑:韩艳春)
[收稿日期]19991122
[作者简介]单国强,男,高级经济师,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中保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现任中国人寿保险公司浙江省分公司总经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