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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人寿保险费率的厘定
项宇
(上海财经大学金融学院,上海 200083) [关键词]寿险费率;净保费;资产份额;折现因子;利润目标;费用核算 [摘要]费率的合理厘定是寿险产品开发的核心内容之一,费率的合理性直接关系到保险公司的经营利润和竞争地位。针对目前我国保险公司的现状,寿险费率的厘定应提倡采用资产份额定价法,对新产品进行利润测试,加强费用控制和费用核算研究,合理厘定预定利率,对预定死亡率的规定进行改进,加快建立精算师报告制度。 一、厘定寿险费率的基本原理及方法 人寿保险的费率由净保费和附加保费构成。净保费是指当影响保险给付的变量与预定假设相符时需要向每个被保险人征收的保费。在计算净保费时,只考虑死亡率和利息因素。附加保险费又可分附加费用和意外准备金。附加费用用于满足由于开发、维护和管理该险种所开支的费用。意外准备金用于满足死亡率、利息和费用等因素的实际值偏离预期值及发生难以预计的巨灾时的补偿需要。附加费用分为管理费和佣金(个人业务)/手续费(团体业务)两部分。个人业务的佣金由支付给代理人的直接佣金和间接佣金构成。下面我们来看两种典型的费率厘定方法。 (一)净保费加成法 净保费加成法首先确定净保费,然后根据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期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确定总保费。计算净保费的基本公式是净保费的精算现值与保险给付的精算现值相等。在实际计算中,为了简化计算过程,可以使用一些公式和换算函数。以保险期限为n年,缴费期为m年,保险金额为S的两全险为例,记净保费为NP,则投保时年龄为x的被保险人需缴纳的净保费为NPx=S•Ax:|/x:|,其中Ax:|表示年龄x的人购买n年保险金额的1元的两全险的一次缴清保险费。x:|是向年龄为x的人支付n年1元即期年金的精算现值。 在确定了净保费后,利用精算现值相等的原则把费用和预定利润分摊到每一年的保费中就得到了总保费。这种净保费加成的方法在缺少有效计算工具时是适用的。但是这种方法的缺点也是明显的:(1)没有考虑退保因素;(2)与利润联系不紧密,不能直接反映利润;(3)对于一些新型险种,如变额寿险、分红保险、万能人寿保险等,这种方法并不适用。由于不能把握未来定价假设的变化情况及其对利润的影响,采用净保费加成的方法厘定费率时通常采取较为保守的假设,从而使制定的费率趋于偏高。 虽然我国的保险监管部门要求保险公司报送产品时采用净保费加成的方法说明保费的制定过程,但是保险公司在制定费率时,经常将总保费看作脱离均衡净保费而得出的一个金额,采用资产份额定价法厘定费率。 (二)资产份额定价法 资产份额定价法是根据构成总保险费的几个基本因素,选择一个试验性保险费,通过利润测试进行检验,判断是否满足保险公司目标,再经过调整后最终得出总保险费。之所以称其为资产份额定价法,是因为这种方法与资产份额有密切联系。资产份额类似于一个收支帐户:每年的保险费和利息作为收入贷记帐户,死亡保险金、生存给付金、退保金、红利和费用作为支出借记帐户。在岁末的帐户余额根据保单保额除以年末有效保单得出每张有效保单的帐户余额就是资产份额。资产份额扣除为该保险单提存的准备金,就是保单的盈余。当年的盈余减去上年盈余在当年末的累积值就是这张保险单在当年的利润。 由于每份保单的保险金额不可能都相同,资产份额按有效单位计算保费。有效单位可定义成一定保额的有效保单,例如保险人经常将1000元保额定义为一个单位。保险人根据经验确定每份保单的平均单位数。 虽然资产份额定价法考虑的是总保费,但是资产份额定价法中的总保费也由净保费和保单费用构成。由于资产份额是按有效单位计算的,所以每一有效单位的总保费等于每一有效单位的净保费加上保单费用除以每张保单的平均有效单位数。每一保险年度末的资产份额由下面的递推关系式决定: 保险年度末资产份额=[(保险年度初资产份额+当年总保费-保险年度初费用)(1+利率)-保险给付额-保险年度末费用]÷(1-保险年度内死亡概率-保险年度内退保概率) 其中的资产份额、总保费、费用和保险给付额都按有效单位计算。第一个保险年度初的资产份额为0。 保险年度初费用是承保和保单维护发生的费用,包括每份有效保单相关的费用、与死亡保额相关的费用及与保费相关的费用。每一有效单位的保险年度初费用由下面的公式决定: 保险年度初费用=每份有效保单相关的费用÷每份保单平均有效单位数+每1000元死亡保额相关的费用×保险年度死亡保额÷1000+每元保费相关的费用×当年总保费 保险年度末费用由处理死亡给付、生存给付、退保给付和红利支出的费用构成。由于在保险年度内被保险人是否死亡、生存或退保都是不确定的,所以只能计算保险年度末费用的期望值。每一有效单位的保险年度末费用由下面的公式决定: 保险年度末费用=[每次死亡给付支出的费用×保险年度内死亡概率+每次处理退保支出的费用×退保概率+每次支出红利产生的费用×(1-死亡概率)+每次生存给付支出的费用×(1-死亡概率-退保概率)]÷每份保单平均单位数 根据保单年度末被保险人的不同状态,保险人可以决定是否向被保险人给付及如何给付。由于在保险年度初无法确定被保险人在保险年度末处于何种状态,保险给付额也只能是期望值。可以用下面的公式来计算每一有效单位的保险给付额,公式中的死亡给付额、生存给付额、红利和退保现金价值都按保险年度初每一有效单位计算。 保险给付额=死亡给付额×死亡概率+退保现金价值×退保概率+红利×(1-死亡概率)生存给付额×(1-死亡概率-退保概率) 在净保费加成法中,各年的死亡给付额、利率都是相同的。而在资产份额定价法中,所有的变量,包括各年的总保费都是可变的。如果已知保单年度末每一有效单位的准备金,则保单年度末每一有效单位的盈余额定义为资产份额减去准备金。保单年度内每一有效单位的利润定义为保险年度末的盈余减去保险年度初的盈余的累积值。用公式表示就是: 保险年度内利润=保险年度末盈余-保险年度初盈余×(1+利率)÷(1-死亡概率-退保概率) 在其他条件已知的情况下,选择一组试验性的总保费就可确定各保单年度的利润,进而可以根据保险人的利润目标进行调整。假设保险人的利润目标是利润现值除以保费现值等于0.1。这里的现值是指精算现值,使用的折现率也可能不同于预定利息率。为了计算利润现值和保费现值,可以定义一个折现因子。在第一个保险年度初的折现因子为1。 保险年度末折现因子=保险年度初折现因子×(1-死亡概率-退保概率)÷(1+折现率)。 所以,利润现值=∑利润×保险年度末折现因子, 保费现值=∑保费×保险年度初折现因子。 将利润现值除以保费现值就得到采用试验总保费的利润率。如果试验性的总保费不能满足保险人的利润目标,则需对总保费进行调整。一般情况下,总保费中的保单费用认为是固定的,只需对净保费作出调整。假设每个保单年度的净保费都增加了1倍,则总保费现值增加了∑净保费×保险年度初折现因子。 每个保单年度的利润及利润现值的变化额分别为: 利润变化额=净保费×(1-保险年度末费用)×(1+利率)÷(1-死亡概率-退保概率), 利润现值变化额=∑利润变化额×保险年度末折现因子, 为了达到利润目标,假设净保费需增加x倍,则 新净保费=(1+x)×净保费, 新总保费=总保费+净保费×x, 新利润现值=利润现值+利润变化额×x, 新总保费现值=保费现值+保费现值变化额×x, 根据前面的利润目标假设,有:新利润现值÷新总保费现值=0.1,求得 x=(0.1保费现值-利润现值)÷(利润现值变化额-0.1保费现值变化额) 将x代入新总保费的公式,就可以求出调整后的总保费、利润、利润现值和保费现值。 在实务中的其他利润目标形式,都可以根据上述程序求得调整后的总保费。 与净保费加成法相比,资产份额定价法的优点在于:(1)各保险年度的保费、给付额、利率、折现率都可能不同,保险人的自由度较大;(2)保费直接与利润挂钩,有利于保险人管理;(3)资产份额定价法能用于利润测试,从而增加保费的适应性;(4)具有模式化的特点,保险人可以编制计算机程序,让总保费计算和保单测试自动进行;(5)应用资产份额定价法要为每份保单建立独立帐户,因而能符合变额寿险、投资连结保险等新型险种的需要。由于资产份额定价法具有高度的灵活性,因此应用该方法对保险人的精算技术和计算机技术有较高的要求。而独立帐户管理又要求保险人财务帐户明晰,财务核算和计算机信息系统具有较高的管理水平。 二、我国保险公司费率厘定的现状 从中国保监会对寿险公司的精算规定来看,保监会要求保险公司采用净保费加成的方法定价。保监会1999年6月10日下发的《人寿保险预定附加费用率规定》和《人寿保险精算规定》(保监发[1999]90号)对寿险产品定价的管理着重于附加费用率的管理。保险费应当根据预定利率、预定死亡率和预定附加费用率等事项采用换算表方法进行计算。对于预定利率,按照谨慎的原则确定;对于预定死亡率,要求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所提供的数据。根据保险责任的不同,选择使用相应的经验生命表;对于附加费用率,保险公司在确定费率时采用的预定费用率的假设,不得超过保监会对个人和团体寿险业务的预定附加费用和平均费用率按交费年限所规定的上限。 从保险公司的具体实务来看,由于历史传统或技术、成本、人才等各方面原因,一些国内保险公司仍然采用净保费加成的定价方法,不对产品进行利润测试。所以许多保险公司虽然开发了保险产品并在市场上销售,但是保险公司对该产品是否盈利事先并不能把握,而且一旦影响定价的各因素偏离定价时的假设时,保费无法适应变化的情况。 从具体定价过程来看,过去我国保险资金运用方式局限在银行存款、国债等投资方式上,因此寿险产品的预定利息率与银行利率有很强的相关性。而保险公司为了在激烈的市场竞争中招揽业务,定价时采用的假设尤其是预定利率都采用保监会规定的上限。所以一旦银行降低利率,就导致利差倒挂,给保险公司带来损失,影响了保险公司的偿付能力。对于费用率和退保率等影响定价的其他因素,由于保险公司缺乏足够的数据和有效的管理、分析体制,所以保险人在确定费率时并没有作很好地分析,采用的数据不够准确。 三、对改进寿险费率厘定的建议 (一)提倡采用资产份额定价法。过去我国保险市场上的险种保额都是固定的,因此采用净保费加成的方法能满足保险公司的要求。目前,市场上已经出现了基金连锁的产品如平安公司推出的世纪理财保险,其他保险公司也在紧锣密鼓地开发分红保单、变额寿险、基金连锁产品等新型的投资型产品,可以预见这些险种将在未来保险市场上扮演重要角色。对于这些新型的险种,净保费加成的方法是不适用的,资产份额定价法将是未来定价方法的主流,那些仍采用净保费加成法的保险公司应加快技术改造,逐步向资产份额定价法转化。 (二)对新产品进行利润测试。根据中国保监会的要求,保险公司在报送产品时不需要对产品进行利润测试,这是目前寿险产品定价的一大不足。中国保监会应当要求保险公司在报送产品时呈送产品的利润测试报告,以加强对偿付能力的管理。 (三)加强费用控制和费用核算的研究。费用控制是影响费率的重要因素,但是过去保险公司和研究部门在厘定费率时关注较多的是预定利率,而对费用未引起足够的重视。今后保险公司应当促进和加强这方面的研究,在降低费用、成本的同时,争取为产品开发人员提供更准确的数据。 (四)合理确定预定利率。过去由于保险投资组合较简单,因此预定利率容易厘定。而现在保险资金可以以基金的形式入市,并且投资渠道还将进一步拓宽,保险资金运用的复杂化也增加了预定利率确定的难度,因而对保险人的技术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五)改进对预定死亡率的规定。目前保监会对预定死亡率的规定有其不合理之处,表现在:一是目前采用的《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是20世纪90年代初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人身保险部受中国人民银行的委托,采用1990-1993年中国人寿保险业的经验数据编制的,而从1994年至今已有6年多时间,我国保险业发展迅猛,人们的保险意识有了很大提高,被保险人的数目、构成和特征都有了很大变化。因此,有必要对目前采用的生命表进行修正。二是根据保监会的规定,各保险公司都必须采用《中国人寿保险业经验生命表(1990-1993)》的数据作为预定死亡率,保险公司变更死亡率的余地非常小。但是,在保险公司经营过程中,各保险公司不同险种的被保险人群可能会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如果仍然采用生命表的数据可能会不太合适。解决的办法是允许保险公司采用经监管部门批准的选择生命表。三是我国保险市场上多数寿险产品属于生死合险,保监会规定即使对于同一份保单,生存给付要采用年金保险生命表,死亡给付要采用非年金保险生命表。由于存在被保险人的逆选择因素,购买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和购买非年金保险的被保险人死亡率是不同的,而同一份保单采用两份生命表显然不合适。较为妥当的方法是编制生死合险的生命表或者根据年金保险生命表和非年金保险生命表进行调整。 (六)加快建立精算师报告制度。精算师在产品开发和费率厘定过程中起着关键作用,承担着重大责任。我国《保险法》中也有关于精算师报告制度的规定。建立精算师报告制度,有利于提高费率的客观性和科学性,有利于保险监管有的放矢,也有利于把寿险公司经营管理纳入法制化、科学化的轨道。 〔编辑:黄钰婷〕 [收稿日期]20000313 [作者简介]项宇(1977-),男,1994年9月入上海财经大学保险精算专业,1998年毕业后入上海财经大学研究生部货币银行学精算,并从事精算学的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