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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展我国机器损坏保险的思考

李 毅 文

                            (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福建 泉州 362000)
  
  
  [关键词]机器损坏保险;赔付率;经营风险;条款与费率
  [摘要]近年来,我国产险公司开办的机器损坏保险的赔付率一直较高,影响了产险公司的经济效益。本文从保险责任、承保、理赔等方面分析了导致该险种赔付率高的原因,提出了如下建议:一是正确认识机器损坏保险;二是把好承保、理赔质量关;三是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
  
  1994年原中国人民保险公司在参考国外相关保险条款的基础上,综合考虑我国国内当时的实际情况,对80年代初设计的机器损坏保险条款进行了修订,并经当时的保险监管部门批准,制定了总颁条款。机器损坏保险条款是以机器设备为保险标的,以机器设备损坏为赔偿前提,承保被保险人的机器设备在保险有效期间内,因除外责任以外的突然的、不可预料的意外事故,造成物质损坏或灭失的一种财产保险。六、七年过去了,我国机器损坏保险业务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发展,1999年,全国机器损坏保险费收入达到4.83亿元,但保险经济效益并不乐观,赔付率过高。从福建省人保系统来看,大部分的地(市)级公司所承保的机器损坏保险业务都出现倒挂的局面,以致有些地(市)公司不得不暂时停办该项业务。一个在国外依然有生命力的险种,在我国的发展却步履维艰,其成因值得分析研究。
  一、机器损坏保险赔付率高的原因分析
  1.保险责任。机器损坏保险不承担由火灾、爆炸及其它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它只承担因人为原因或机器设备原因造成的损坏。因此对风险的控制难度大,有相当一部分取决于被保险人的思想意识、企业管理能力、技术人员和操作工人的工作责任。以福建省泉州一带为例,私营企业比例在80%以上,这些私营企业大多数的经营管理还是家族模式。企业的高层管理决策人员相当一部分素质不高,文化水平偏低,他们凭着一股敢冲、敢闯、“爱拼才会赢”的精神,在特定的经济发展浪潮中,把企业生产搞上去了。但其企业的管理机制却跟不上发展的要求,操作工人没有经过严格的技术业务、安全技术规程方面的正规培训,经验少,对机器设备的管理使用缺乏应有的科学认识,该定期保养的没有保养,零部件该定期更换的仍旧在使用,以致机器设备超负荷运行。
  2.承保质量。危险选择是保证承保质量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但一些保险公司的基层公司为了完成收取保险费的任务,在承保业务时,对投保人(或被保险人)、保险标的、危险场所等没有进行很好的选择、审核和限制。机器损坏保险的专业性较强,业务人员对各种各样机器设备性能的专业知识缺乏。加上从主观上和实际操作过程中,为了追求保费收入,对保户有求必应。尤其对一些小型化工厂、纺织厂、水泥厂、砖窑厂以及一些旧设备、旧机器(包括二手设备)能保尽保。在承保控制中,只懂得提高费率,忽视了责任限制。因此造成了保险费收得越多而赔款支出越高的现象。
  3.理赔质量。定损是理赔工作的关键环节。它不但要准确确定保险标的的损失程度,同时要核定损失金额。一些进口机器设备在理赔中,因缺乏对其价值的了解和掌握,特别是旧机器、旧设备的配件的价格咨询比较困难,国内又无同类型号产品的配件或替代件,只得由被保险人聘请境外厂家技术人员来修理。因此,造成行情由他开、价格随他要,理赔人员心中无数,定损时找不到还价的依据,只是凭感觉随便打折还价,定损盲目性很大。现在大部分进口的机器、设备很少随附有关的图纸资料,一旦出险后,国内的检验机构由于缺乏资料,技术数据、性能不清楚,鉴定技术水平和能力有限,无法准确确定损失程度和鉴定其损坏原因是否是由机器制造商、供货方或安装人员等所致的责任,有的虽可推理判断出是制造商等方的责任,但却无法拿出确凿的证据和理由来证明,因此无法向责任方追偿索赔,最后使承保机器的保险公司蒙受损失。
  还有一个不可忽视的原因是,保险公司一般把机器损坏险作为企业财产险的一个返还性补偿险种。由于机器损坏险的责任范围承担着人为的因素及机器设备因设计、制造或安装错误和原材料缺陷等原因造成损失能得到经济赔偿的责任。因此考虑到一些保险责任难以分清、赔款伸缩性大的因素,一些机器正常损耗的东西都从赔款中补偿。处于目前保险市场的竞争,有些保险公司为了照顾一些大保户,吸引多年未出险的企业续保或是为了争取一些新保户,在理赔时通融赔付。把机器损坏险作为企业财产险的一个附加险种,合并核算。对机器损坏险没有单独核算,体现不了其赔付率,使机器损坏险变了味,成为一种促保、续保的手段险种。
  二、对发展机器损坏保险的几点看法
  1.正确认识机器损坏保险业务。机器损坏保险是从普通财产保险分离出来的一个险种,是整个产险业务的组成部分之一。如何正确地开展、对待机器损坏险是关系到产险业务的指导思想问题。否则,会造成恶性循环后果。所以,必须强调保险责任的控制,包括保险金额的控制和赔偿责任的控制。保险金额是保险人承担责任的最高额度,赔偿责任是保险人承担责任大小。还有费率的运用,如何真正运用概率数理统计及集散风险原理以及大数法则科学地厘定保险费率,这些都值得研究和探讨。
  2.把好承保质量关。其一,如何选择危险是保证承保质量的重要环节。即审核投保人时,除了看是否对标的具有可保利益外,还应审核投保人的企业管理能力及企业制度健全与否。其二,对机器设备标的的选择。保险标的是危险可能发生的主体。如对易损的配件部件应剔除,旧机器设备、已被淘汰的设备不保、对频繁损坏、运行不良、正处于危险状态的机器设备,如超负载超负荷运行的设备,未按规定淘汰和停止使用的设备及未按使用说明书规定的定期保养、检修的设备,在承保时应予剔除。对一些市场已更新换代的机器设备或超龄服役的机器设备应慎重考虑承保。其三,对企业内部管理混乱、无健全的操作制度、技术人员缺少、操作工人不熟练、设备管理制度落后的企业在承保时应把好关。其四,在承保一个机器损坏险的风险之前,应对风险进行专业的检验和评估,根据检查和评估决定是否承保。如标的的结构所处环境、品质的属性等。
  把好质量关说到底是要提高保险公司承保人员、理赔人员的业务素质。俗话说:看物买货要找行家。机器损坏保险业务的承保、理赔人员素质的好与差,直接关系到业务质量的成效,直至该业务的经营效益。除了挑选一些有经验的人员,还可有计划地选派一些核保、核赔人员进行培训、提高。也可聘请一些专业技术人员。在理赔定损时可聘请保险公估人,借助他们的技术力量和专长。另外应不断收集、积累资料,建立价格咨询网络报价中心。
  3.完善保险条款和费率。一是综合近几年来机器损坏险的业务经营状况,通过统计资料分析其赔付率偏高的原因所在,进行费率调整,如对机器设备的使用年限可考虑增加或减少其幅度,使之尽可能趋向合理经营的水平。根据被保险人防损情况进行一定幅度的调整,以及被保险人以往事故发生记录进行调整。二是从现有条款中的责任范围考虑。针对机器损坏险的特点和现状,如果过份严格地控制保险标的的不保范围,势必造成业务的大幅度萎缩。因此可允许承保公司根据承保的对象、保险标的、可保危险等情况,在承保时对条款内容,尤其是责任范围有的放矢适当部分删除或批改。三是以往机器损坏险的保险金额大多数是以重置价值承保。在实际操作中,应根据机器设备情况减少承保成数,出险时按比例分摊损失的办法,同时提高免赔率,使被保险人自行承担部分风险,这将有利于敦促被保险人不断提高企业风险管理意识。
  〔编辑:万里虹〕
  [收稿日期]20000313
  [作者简介]李毅文(1955-),男,毕业于南开大学金融系,1979年从事保险工作,现供职于中国人民保险公司泉州分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