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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部委下调保险业务监管收费 时效三年

    国家发改委和财政部日前联合发布通知,调低了保监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机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的收费标准。

  按照通知规定,对保险公司经营的责任保险和短期健康保险业务,保监会将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8‰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6‰收取。其他财产险业务、人身意外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9‰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1.7‰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人寿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1‰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9‰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长期健康保险业务,由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收入的1.0‰降为按保险公司年度自留保费的0.8‰收取。对保险公司经营的政策性出口信用保险业务、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业务、农村小额人身保险业务、计划生育保险业务和农业保险业务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通知指出,对专门从事保险中介业务的机构,由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5‰降为按代办业务营业收入的1.2‰收取,其中保险代理机构、保险公估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800元,保险经纪机构的保险业务监管费每年每家机构不低于1200元。对从事保险兼业代理的机构免收保险业务监管费。

  此外,保监会对外国保险机构代表处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标准,仍按每年每个代表处2万元执行。对保险资产管理公司经营的受托管理业务,按营业收入的0.5%收取保险业务监管费,但最高不超过30万元。

  通知自2008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3年。(金融时报  2008-12-02)

国务院:引导保险公司投资交通、能源等基础设施

    12月3日,中国国务院总理温家宝主持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研究部署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政策措施。会议指出,要积极发展“三农”、住房和汽车消费、健康、养老等保险业务,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

  会议指出,应对国际金融危机,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必须认真实行积极的财政政策和适度宽松的货币政策,进一步加大金融对经济发展的支持力度。要通过完善配套政策措施和创新体制机制,调动商业银行增加信贷投放的积极性,增强金融机构抵御风险能力,形成银行、证券、保险等多方面扩大融资、分散风险的合力,更好地发挥金融支持经济增长和促进结构调整的作用。
(中国新闻网  2008-12-0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