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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向直管国有保险公司下达“限薪令”
近日,中国保监会向其直管的5家国有保险公司——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中国人寿保险(集团)公司、中国再保险(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和香港中国保险(控股)有限公司,下达了《关于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2008年薪酬发放等有关事宜的通知》。
通知表示,当前形势下,保持保险业平稳健康发展和有效防范化解风险的任务十分艰巨,加强公司治理结构监管,进一步规范保险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薪酬等工作具有重要意义。通知重申了保监会2007年8月颁布实施的《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并强调严禁违规发放薪酬、坚决防止脱离国情和公司实际发放过高薪酬、切实规范高管人员的职务消费、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和员工持股计划、加强对薪酬发放工作的监督检查等五个方面要求。
按照《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有关规定,此次通知暂停实施股权激励后,国有保险公司负责人薪酬将由基本薪金、绩效薪金、福利三部分组成。其中,基本薪金是根据各公司经营规模、经营管理难度、所承担的责任和所在地区保险行业薪酬水平、公司薪酬水平等因素综合确定。绩效薪金则以基本薪金为基数,根据年度经营业绩完成情况确定,最高不得超过2.5倍。总体而言,公司负责人的年度薪酬增长率应低于公司平均薪酬增长率。
此次通知要求,各国有保险公司要在12月31日前将今年薪酬发放有关事宜的具体落实意见上报保监会。
针对社会反映强烈的“平安高管6000万元高薪”的问题,通知也给出了指导性意见,提出:“其他中资股份制保险公司也要依照本通知精神,加强对高级管理人员薪酬工作的管理。公司股东大会、董事会以及提名薪酬委员会要切实发挥作用,对薪酬制定和发放程序以及薪酬方案的合理性等进行认真审查,并将有关情况作为2008年度公司治理结构报告的重要内容报送保监会。”(新华网 2008-12-11)
保监会:全面推行分类监管 加大对险企投资监管力度
12月10日,为了推进将于明年全面实施的分类监管,中国保监会分别就产、寿险公司发布了《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下称《通知》),要求报送新增的分类监管指标。
《通知》要求,各财险公司要从2009年1月起开始报送新增信息,首次报送的信息为2008年度信息。在需报送的15类新增信息中,除了公司治理和内部控制是年报外,其他信息则按季报送。
从新增的分类监管指标可以看出,保监会加大了对保险公司投资情况的监管力度。针对财险公司的报送信息中,涉及投资方面的包括期末所有证券投资公允价值、在资产管理部门集中运用的资产余额等八项内容。针对人身险公司的22项新增信息中,涉及投资内容的包括寿险和长期健康险业务准备金要求的投资收益等六项内容。
根据保监会今年的产寿险工作监管要点,要大力推进分类监管和寿险公司法人机构和分支机构风险评估,确定公司综合风险等级,在财险业则试行《财产保险公司风险评价办法》,对各产险公司的内控管理和风险状况进行系统综合评价,为分类监管提供依据。
在今年7月保监会公布的《保险公司偿付能力管理规定》中,规定将按照偿付能力状况,对保险公司实施分类监管。
保监会主席吴定富近期在上海调研时指出,要加快推进分类监管制度建设,根据公司的偿付能力、内控建设、盈利水平等指标,完善市场准入、产品审批和资金运用等分类监管措施,提高监管的针对性和有效性。(第一财经日报 2008-12-11)
保险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债权计划须过答辩关
今后,保险机构设立基础设施债权计划也须经过答辩环节。太平洋资产管理公司(下称“太平洋资产”)公司日前发起设立的“太保-乌江水电项目债权投资计划”(下称“太保-乌江计划”)是首只经过保监会答辩环节后设立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
据上述太平洋资产知情人士介绍,保监会资金运用监管部主任孙建勇亲自带队,对由太保集团副总经理兼太平洋资产总经理汤大生率领的“太保-乌江计划”项目团队共计6人,就该计划的各项要素、投资后续管理和风险管理等进行了答辩。只有通过答辩环节,债权计划才能获准设立。11月27日,“太保-乌江计划”获得保监会批准设立。
据介绍,“太保-乌江计划”用于华电集团所属贵州乌江水电开发公司构皮滩水电项目建设及运营,投资总额27亿元,期限10年,利率采用保底(5.2%)加浮动方式,按年计息。太平洋寿险作为委托人并全额认购,太平洋资产作为受托人。这是太平洋资产继去年发行“中国2010年上海世博会”债权计划后的第二只债权计划。
对于债权计划的设立为何须增加答辩环节,据接近保监会的知情人士透露,保监会希望通过项目团队的答辩,对债权计划的设立和发行进一步加强风险防范和管理。据了解,今后保险机构发起设立基础设施债权投资计划,都须经过答辩环节。
目前,投资基础设施的年收益率多在6.2%左右,高于5.26%的保险资金近五年平均年投资收益率(简单算术平均)。从已发行的债权计划来看,多为水电、交通、市政和环境保护等国家级重点基础设施项目,项目成熟,收益率较平稳。在当前资本市场低迷的态势下,基础设施领域的投资,对于苦寻投资出路的保险资金来说,颇具吸引力,亦满足其资产负债匹配的内在要求。
12月3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发布了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九条政策措施(即金融“国九条”),其中一项内容是,引导保险公司以债权等方式投资交通、通信、能源等基础设施和农村基础设施项目。有业内人士认为,国家出台多项措施加大基础设施投资力度,而保险业投资于该领域,不仅可以支持国家经济建设,也符合保险业实现可持续价值增长的发展要求。
去年,保监会发布了《保险资金间接投资基础设施债权计划管理指引(试行)》,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该《指引》已修订至第四稿,试行办法中的很多内容发生了变化,其中一项是,今后保险机构发行债权计划,不低于30%~50%的发行额度将通过市场化认购,不得由一家保险机构全额认购。(第一财经日报 2008-12-10)
隐患丛生 保险中介机构遭严查
保险中介机构伪造、变造保单,非法集资、传销等违规行为,正引发一波中介监管风暴。包括上海、山西、江西等地在内的监管机构,正着手对当地保险中介机构进行检查。
据业内知情人士介绍,目前保险中介机构中存在着形形色色的皮包公司,他们私自大量印刷、伪造、变造保险公司保单。这些大大小小的皮包公司甚至连一张办公桌都没有,只是一个空壳。他们往往与一些业务员暗自达成协议,允许业务员以公司名义展业。而业务员只需每年缴纳一定数量的现金,譬如4000元给皮包公司即可,而中介公司对业务员不负有任何责任,也不进行任何管理。“这些违规违法的业务不仅直接侵害消费者和保险从业人员的利益,损害了保险业形象,而且容易引发群体性事件和破坏社会稳定。”分析人士表示。针对这些情况,部分保险中介监管机构已经向违规的中介机构开出了行政处罚书,并吊销经营保险中介业务许可证。
此外,涉及保险中介机构的非法集资和传销也成为这一波监管风暴的重点。一中介公司人士表示,包括上海、山西、江西、山东等地在内的保险监管机构,目前均已开始针对当地市场出现的个别保险中介机构涉嫌非法集资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在保险中介机构、兼业代理机构、保险公司以及获得认可从事保险中介从业人员继续教育的机构中,展开了自查和抽查活动,并要求各个保险中介公司向监管机构递交报告,选取了其中数家进行抽查。一些地方的监管部门还向社会发布风险提示公告,号召公众举报保险中介涉嫌非法集资的违法违规行为。
知情人士表示,这种被各地监管部门严查的保险中介机构“非法集资行为”包括多种表现形式:以各种名义强制或者诱导员工购买意外伤害保险卡等保险产品或者缴纳一定金额的费用作为加入公司的条件;故意将销售组织体系改造成层级多、类似金字塔的网络结构,利益导向明显偏向增员,在公司内部忽视销售培训和管理;对外宣传严重不实,甚至还包括不合常理、不同形式的高额回报;向业务员或客户承诺不合常理、不同形式的高额回报,保险公司终止委托后仍以保险公司名义开展业务等。
监管部门所采取的积极监管工作引起了业内普遍关注。部分业内人士认为,保险中介行业之所以存在着伪造、变造保单、非法集资、传销等现象,与保险中介公司自身管理有着密切的关系,要解决这一问题不能单方面依靠监管部门。某中介公司人士指出,保险中介公司注册资本少、市场准入门槛低,是中介市场问题频出的根源所在,要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只有提高中介公司的注册资本要求、提高市场准入门槛,才能将包括皮包公司在内的一些违法违规的中介机构清理出局,使得保险中介行业更为健康有序。(证券时报 2008-12-11)
保监会:财险公司须设立反洗钱机构
12月11日,中国保监会针对产险公司发布了《关于实施分类监管信息报送有关事宜的通知》。
保监会在通知里面要求财险公司设立反洗钱专门机构或指定内设机构负责反洗钱工作,对工作人员进行反洗钱培训和宣传;建立反洗钱内部控制制度,制定客户身份识别、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大额和可疑交易报告等方面的反洗钱内部操作规程和控制措施,并定期进行内部审计。(上海证券报 2008-12-11)
天津“一行三局”签订《天津金融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
日前,天津保监局与人民银行天津分行、天津银监局、天津证监局联合制定了《天津金融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制度》,该项制度对天津金融监管信息交流与共享的指导思想、适用范围、监管信息交流和共享范围、遵循的基本原则、共享途径和方式、工作机制、参与单位的责任和权利做出了明确规定。
“一行三局”将按要求定期对相关统计信息和跨行业监管信息以及重大案件、突发事件和危及金融安全的事件在监管部门范围内实现交流与共享,进一步促进天津金融业稳定、安全运行。(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8-12-05)
天津保监局深入分析专业代理公司市场退出原因
天津保监局针对近两年保险专业代理机构市场退出逐渐增多现象,深入分析内在规律,发现该类机构投资不够理性,缺乏长远规划,管理经验欠缺,从业人员素质不高,内控制度执行力较差,以致公司拓展能力不强,发展后劲不足,无法应对激烈的市场竞争。对此,我局确立了加强市场准入管理,引导高标准设立,加强分类监管的思路,防范化解风险。一是倡导理性投资。坚持审慎原则,充分了解股东背景和投资动机,并提示市场风险,避免其盲目投资。二是加强公司发展规划审查。督促公司从长远发展角度审视其设立可行性,消除短视行为。三是严审高管资格。坚持任前测评,审查其法律法规掌握程度、管理水平等,并予适当指导,同时严审其从业经历,避免违规违纪人员流入中介领域。四是结合股东背景、高管人员素质、内控管理及配合监管情况、市场反映、投诉情况等实施分类监管,把握重点机构和重点监管内容,督促机构稳健经营,规范发展。(天津市保险学会 2008-12-0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