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卫生部:各地医疗机构不得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 据卫生部网站消息,卫生部日前通知要求医疗机构不得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等保险产品。
通知称,最近,有媒体报道个别地区部分医疗机构的医务人员利用工作便利,帮助保险公司宣传、推销和代售“麻醉意外险”,并从中获利,损害了医疗机构的形象,在社会上造成不良影响。卫生部已责成有关卫生行政部门进行了查处。
卫生部通知要求,一、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通过医疗服务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不得接受保险产品经营单位为推销产品而给予的馈赠。医疗机构要进一步加强管理,立即开展相关清理和自查自纠工作,严格禁止保险产品经营商利用各种手段在医疗机构内进行保险产品的推销活动。
二、各级各类医疗机构应当加强内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提高医疗服务质量,规范医疗服务行为,预防和减少医疗事故的发生;同时应加强医务人员的依法执业意识,发生医疗纠纷应依法予以妥善解决。
三、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医疗机构医疗服务行为的监督和管理,切实采取有效措施,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加大检查力度,发现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向患者及患者家属宣传、推销和代售保险产品的,要立即严肃处理。
四、地方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关于推动医疗责任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卫医发〔2007〕204号)要求,会同地方保险监管部门稳步推进医疗责任保险工作,有效化解和分担医疗风险,保障医患双方的合法权益。(中国新闻网 2008-12-12)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险对财险业的影响及对策
近日,商务部正式公布《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管理规定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简称实施细则),预计该规定将于年内实施。修订后的实施细则规定,我国凡是从事国际货物运输代理业务的企业,都应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或是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并将其作为企业备案登记的前提。该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财产保险业产生重要影响,特别是在类似于宁波这样航运业发达、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密集的沿海地区。
一、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是指国际货运代理人在业务经营过程中,对他人承担的赔偿责任由保险公司代为承担的一种责任保险,其责任范围包括被保险人的法律责任、错误、疏忽遗漏等。在西方发达国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运用广泛,被称为货运代理企业的“护身符”,但在我国却长期处于停滞状态。此次商务部修订的实施细则内关于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规定,主要内容和特点如下:
(一)首次明确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的强制性
以往的国际货运代理管理实施细则,未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提出明确要求。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出台的《国际货运代理标准交易条件》,也只是提倡和鼓励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投保责任险,不具有强制性。此次修订的实施细则,首次明确了具有法人资格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都要投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责任险, 最低赔偿限额不低于100万人民币,保险期限不少于1年且要逐年连续投保,企业每增设一个分支机构,要增加不低于20万人民币的赔偿限额。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以独立经营人身份签发提单的,还应投保最低限额为100万人民币的国际货运代理提单责任险,如果提单责任险范围涵盖企业责任险,可不投保企业责任险。
(二)将责任保险制度和企业备案登记制度结合起来
实施细则生效后新设立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在取得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后30日内,向国内保险机构办理投保手续,并凭有效责任保险合同向主管部门办理企业备案登记手续。实施细则生效前已设立但仍未投保责任险,或已投保责任险不符合要求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应自细则生效日起90日内办理投保手续,并凭符合细则规定的责任保险合同办理企业备案登记及业务经营信息报送手续。企业变更责任保险合同内容的,还应在保险合同变更后30日内,到原备案机关办理相关的备案变更手续。
(三)实行集体投保和管理制度
实施细则规定,国家商务部委托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负责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实施,由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代表行业对外谈判保险价格和条款,落实投保、索赔等服务,对保险公司、保险经纪公司、保险合同范本、保险费率等进行评估。该项规定事实上明确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将实行较为严格的集体投保和管理制度。
二、制度实施对我国财产保险业的影响
从我国责任保险发展现状来看,受投保人责任风险意识淡薄等客观因素影响,责任险假如单纯依靠市场机制、由投保人自愿投保以及保险公司商业化运作,往往难以开展,必须依靠法律和制度保障以及政府相关部门的推动才能充分发挥作用。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是我国继机动车交通事故强制责任保险、旅行社责任险等制度后,又一即将实施的强制保险制度。该项制度的实施,将对我国特别是国际货运代理业较为发达地区的财产保险业产生积极影响,同时也有一些值得关注的问题需要认真分析和思考。
(一)积极影响
第一,能够给我国财产保险业带来新的业务增长点,扩大保险覆盖面。实施细则规定,我国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必须向国内的商业保险机构投保企业责任险或提单责任险。据统计,我国目前共有国际货运代理法人企业约10100家,分支机构近3000家,假如这些企业和分支机构按照规定全部投保责任险,国内保险机构预计将承担至少100亿元人民币以上的责任限额,保费总规模保守估计为1.5亿至2亿元人民币,仅宁波地区就将新增保费1000万元。
第二,有利于充分发挥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保障作用。随着我国改革开放和对外贸易发展,国际货运代理业方兴未艾,但是在具体操作上却没有和国际惯例真正接轨,很多国际货运代理企业依然处于较为盲目的状态,只顾埋头做业务,很少考虑从事货运代理业务可能产生的法律责任及存在的风险,或是心存侥幸,明知存在风险也不愿意投保。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的实施,从制度上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行业提供了风险保障,一旦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损失,即由保险公司提供赔偿。由于货运代理企业的责任涉及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等多个环节,所以这种保障不仅惠及货运代理企业自身,而且有利于维护我国国际货运及对外贸易的稳定和秩序。
第三,可以体现保险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调节功能。近年来,我国进出口货运总量逐年攀升,国际货运代理业在较短时间内迅速扩张,市场经营者成分较为复杂,竞争激烈。同时由于国际货运代理不需要很多资产投入,具有活动性和隐蔽性交易特点,一些尚不具备开业条件及管理能力的经营者也参与其中,扰乱了市场秩序。此次推出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与企业登记备案制有效结合,首先在制度设计上提高了国际货运代理行业进入门槛,挤压那些不具备条件的货运代理经营者的生存空间,减少市场投机性风险,将国际货运代理纳入规范化管理范畴。同时,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还可以通过差别费率实现对货运代理企业的风险调节,通过费率杠杆促使货运代理企业树立风险意识,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值得关注的问题
第一,国内财产保险机构普遍缺乏开展此项业务的经验。首先,国内保险公司对国际货运代理行业的责任风险状况缺乏基本经验数据,对货运代理企业的营业额、事故率等数据掌握的不够全面和具体,不利于公司制定恰当的责任条款和费率。其次,以往虽有个别国内公司推出涵盖国际货运代理部分责任风险的保险产品,但由于承保量少,保险费率过高,客户很难接受,在产品定价上没有贴近市场。此外,大多数保险机构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业务比较陌生,没有为即将实施的国际货运代理责任强制保险制度做好相应的前期准备。
第二,承保保险机构可能面临较为复杂的法律环境和责任索偿程序,控制经营风险的压力较大。从业务范围和责任看,国际货运代理具有点多、面广、环节多、责任复杂等特点,因而在运输的很多环节都要承担责任风险,涉及的责任对象也比较广。任何一个环节的错误和疏漏,都可能会给货运代理企业带来严重后果。所以,承保国际货运责任保险的保险机构可能会面临较为复杂的国内外法律环境,在理赔过程中可能会经历较为复杂的责任索偿程序,需要控制经营风险。
第三,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组织行业进行集体投保有利也有弊。优点是便于管理,使该协会能够代表其成员单位与保险公司协商到一个较为优惠和统一的保险费率,避免保险恶性竞争。缺点是假如推行一个标准、无差别保险费率,就等于高效率的国际货运代理企业对其低效率的同行进行补贴,从而影响其改进风险管理、加强索赔控制的积极性。
三、对策和建议
(一)保险公司应积极准备,迎接制度实施带来的机遇
第一,加快对国际货运代理风险和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制度的研究。积极吸收借鉴国外较为成熟的条款、费率和经营经验,结合我国国情制定科学的承保方案,例如,可以通过设立合理的自负免赔额及免赔率,促使货运代理企业提高风险管控的自觉性。
第二,主动加强与中国国际货运代理协会及各地分会的沟通协商,通过货运代理协会了解掌握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状况、范围、程序以及行业平均事故率等基本数据,为制定保险方案提供科学依据。同时,还应重点就差异化保险费率及费率浮动等事项进行协调,实现不同风险的货运代理企业对应不同费率,切实发挥保险费率杠杆的调节作用。
第三,加强对公司展业人员的专业化培训,提高展业人员对国际货运责任保险各个风险环节的识别和判断能力,提高对货运代理企业的服务水平。
(二)加强合作,共同规范国际货运代理责任险市场秩序
保险监管部门及国际货运代理行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合作,建立定期联合检查机制等有效措施,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市场的监督和管理,及时遏制市场非理性竞争行为。中国保险行业协会与国际货运代理协会也应建立定期沟通机制,通过制定相应的行业自律公约,约束各自成员的经营行为,积极解决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业务开展过程中出现的共性问题,配合政府主管部门为我国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运行创造良好的市场环境。
(三)加强对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研究,控制行业承保风险
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应加快研究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经营风险及法律责任,比如,国际货运代理企业是以被代理人名义行事,还是作为独立经营人从事经营活动,是否存在越权代理或者无权代理行为,以及国际货运代理人在安排货运中转过程中发生的货损货差等问题,细化承保方案,控制行业承保风险。
(四)主动宣传,提高国际货运代理从业人员风险意识
国际货运代理责任保险在我国的开展基础还比较薄弱。强制保险制度的实施,可能会使少数从业人员产生抵触情绪。因此,保险行业应收集、整理和提供一些国内外有关国际货运代理纠纷的实务案例,不定期举办各类培训、讲座、研讨活动,向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的从业人员提供更多帮助和咨询,不断提高其风险意识,确保该项制度的平稳实施。(宁波保监局 2008-12-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