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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监会细数保险中介五宗罪

  随着保险中介主体的不断扩容,中国保监会摸底调查的脚步越发加快。保监会日前下发《关于坚决遏制保险公司中介业务和保险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的通知》,细数保险中介涉嫌传销和非法集资、拖欠和挪用保费、销售误导、伪造保单、虚开发票等五项“罪状”。

  保险中介业务和保险中介机构严重违法违规行为中,首当其冲的就是:涉嫌传销和非法集资。保监会在摸底调查后发现,一些保险公司随意将意外伤害保险卡等产品大量“批发”给保险中介机构,任其随意处置,对风险不闻不问。

  根据保监会的披露,2006年末,辽宁某保险代理公司在当地宣传“存六千保险,增员两人,一年30万”、“一次投入、终生受益”,诱导业务员以自己购买保险产品作为加入公司的条件,并过度强调增员的巨大利益;2008年上半年,北京某保险经纪公司以各种名义强制或者诱导业务员购买面值3000元左右的意外伤害保险卡等保险产品或者缴纳3000元培训费作为加入公司的条件,并承诺给予高额回报,导致大约16个省市2000余名不明真相的群众参与。

  而较普遍的违法违规现象可能是拖欠和挪用保费、销售误导。保监会在《通知》披露,一些保险公司对应收保费管理流于形式,缺乏风险意识和管控措施。2008年下半年,浙江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挪用保险公司及业务合作方保费551.16万元,弥补其全资子公司系统开发的巨额资金缺口。

  另外,伪造保单、虚开发票这两类违规现象也时有发生。有关人士透露称,2007年上半年,湖北某保险代理公司在违规委托其开展业务的保险公司终止委托后,伪造单证,以该保险公司的条款和名义自行办理业务,共计收取资金约202.78万元;2008年上半年,某地十多家保险公司出于套取资金等非法目的,授意广东某保险代理有限公司为其虚开《保险中介服务统一发票》,金额达千万元。

  在保监会看来,上述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屡禁不止的主要原因是保险中介业务管控不力、保险中介机构依法合规经营意识淡薄。“这类违法违规行为不仅违反保险法律法规,而且有的行为还触犯了刑法。有的行为带来的风险的外溢性、传导性很强,后续处理难度大,为保险业带来较大风险隐患。”

  为坚决遏制上述违法违规行为,保监会在《通知》中要求,保险公司要加强对保险中介业务及中介机构的管控,要设立专门的部门或指定人员,负责中介业务管理,内部审计或稽核部门要将对公司各级机构的中介业务管理情况作为重要的监督检查内容,对执行不力、管控不严的要采取严厉措施,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上海证券报  2008-12-20)

保监会新规强化保险政府信息公开

   12月17日,中国保监会消息称,保监会主席吴定富日前签署发布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办法》,该《办法》将自2009年1月1日起正式实施。

  按照以公开为原则、以不公开为例外的原则,《办法》将保监会的政府信息分为三类:

  第一类是主动对外公开的信息。包括保险行政许可事项办理情况、行政处罚结果、经审批的保险条款和保险费率、重要人事任免、政府集中采购项目的目录和标准以及实施情况、从业人员资格考试情况等14项具体内容。

  第二类是依申请公开的信息。除保监会、保监局主动公开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还可以根据自身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通过保监会网站在线申请或书面申请等方式,申请获取相关保险政府信息。

  第三类是不得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指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的政府信息。但是,经权利人同意公开,或者保监会、保监局认为不公开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也可以公开。

  《办法》建立了信息公开工作的监督和保障制度。要求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建立健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考核制度、社会评议制度和责任追究制度。
(上海证券报  2008-12-18)

保监会对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进行规范

  近日,中国保监会发布了《保险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管理规定》,对保险公司和保险资产管理公司财务负责人任职资格的监督管理进行了规范。《规定》共五章三十一条,自2009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

  保监会有关部门负责人指出,《规定》旨在建立以财务负责人为代表的财务管控机制。《规定》不仅规定了财务负责人的任职条件,还明确了财务负责人的职责、权利义务、在公司组织架构中的位置、与董事会的关系和报告路线等,强化了财务负责人在经营管理和公司治理中的作用,促进了财务管控作用的发挥。

  《规定》要求保险公司必须在公司章程中规定财务负责人的职责和权利;明确财务负责人的聘任、解聘和报酬,必须由董事会决定;规定了财务负责人应当向董事会和总经理汇报工作,而且董事会应当每半年至少听取一次财务负责人的汇报;还强调财务负责人有权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董事会会议。《规定》还明确,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对公司的违规行为提出纠正建议,董事会和管理层拒不采纳的,财务负责人有义务向监管部门报告,并拒绝在有关文件上签字;财务负责人有权获得履职所需信息。

  他指出,目前,部分保险公司仍然处于以规模为导向、以销售管理为核心的粗放型增长阶段,为了追求保费规模或短期利益,放松风险管控,对公司乃至行业的发展形成潜在风险。通过强化财务负责人在保险公司经营管理中的职责和作用,可以加强和完善保险公司的财务控制,约束非理性经营行为,提高经营管理水平,逐步实现从以销售管理为核心向以价值管理为核心的企业管理转变,逐步实现向集约型发展方式的转变。(证券时报  2008-12-22)

吉林保监局加强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机制建设

  日前,吉林保监局深刻总结3年来政策性农业保险试点的工作实践,查找分析在经营管理、服务“三农”和加强监管中存在的问题和不足,有针对性地下发了《关于规范政策性农业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吉保监发[2008]45号),并通过以训代会,举办政策性农业保险培训班,要求保险公司立足自主经营,积极作为,严格程序,规范操作,切实加强进一步规范和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发展的机制建设。

  一是要求保险公司正确认识“政府主导”和“政府引导”的不同定位,在业务经营管理过程中要起主导作用。既依靠政府的组织引导、沟通协调和巨灾风险分担机制,又不依赖于政府进行经营管理。要同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二是规范宣传引导工作,增强农民风险意识;完善农业保险业务信息系统,实现农业保险的单独统计和投保资料的信息化管理;加强承保查验复核,通过电话回访和走访核查确保投保信息的完整准确;规范保险单证管理,严格履行承保环节的各项手续;严格代理关系,代理农业保险业务的机构或个人应具备代理资格,且与公司签订代理协议,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

  三是保险公司应制定规范的理赔服务流程及工作标准,对定损办法、理赔起点、赔偿处理等具体问题做出规定。在查勘定损方面,要探索建立不同类型自然灾害对保险标的造成损失的评定标准,提高农业保险损失评定的科学性,并要加大现场查勘力度。在理赔方面,杜绝截留、挪用理赔资金和骗取保险赔款等行为,实现赔款发放“零现金”。

  四是实现农业保险的单独核算,对保费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制定科学的费用分摊管理办法,加强退保和应收保费的管理,确保农业保险统计数据和核算的真实性。此外,还要通过再保险和巨灾基金等手段建立风险分散机制。

  五是密切协调配合,实施审慎有效监管。其一,科学进行监管分工。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当地政府确定的试点内容和保险需求,提出条款费率方案,报保险监管部门备案。协调财政、农业、水利、畜牧、气象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通力协作,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其二,政府从政策上把握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经营方向,通过司法机构查处政策性农业保险业务中的经济犯罪问题。保险监管部门和财政部门要把监管重点放在保护投保农民的权益和国家财政资金不被套取和挪用上,切实保证国家惠农政策的落实。其三,支持保护发展。针对农业保险的特殊性,支持保险公司拓宽中介渠道,探索引入商业保险有关费率调节的机制,调动农民和县级政府参与政策性农业保险的积极性。其四,鼓励保险创新。针对农村改革发展的现实,支持保险公司开发新的政策性业务领域,创新服务方式。

  2008年,经办政策性农业保险的公司自主经营意识得到明显提高。如安华公司在农业保险的政策研究、机构设置、销售渠道管理、风险分散、查勘定损规程等方面,总结吸取3年来的经验和教训,主动采取多项措施,加强对各个环节业务的管控和制约,力求在“政府引导”下实现好“市场运作”。种植业保险变以县为单位签订合同为保单签到村、投保名细发到户,印制了《农作物种植成本保险合同告知单》,实现了参保信息告知到户。回执由参保农民签字后,由基层公司收回并以村为单位统一存档,真正实现了农业保险直接做到户。人保财险东丰县公司的承保工作由农经部门代理,而查勘定损让农业技术推广部门参与,承保与理赔两个环节让不同的政府机构参与,形成了制约机制。安华公司设计了“零现金”赔款发放办法,即把农户赔款直接打到粮食直补账户,在赔款兑现过程中不发生现金流动。特别针对农业保险建立了电话回访制度,详细了解农户的保险情况,及时发现和解决问题。
(吉林省保险学会 杨惠娟 2008-12-16)

大连保监局全面完善监管手段与制度建设

  为进一步将监管思路统一到中国保监会机关党委“抓监管、防风险、促发展”的各项方针政策上,在推进科学监管与提升机关建设水平基础上进一步开创监管工作新局面,大连保监局着重从以下诸方面开展工作:

  一是完善专职监管员制度,出台专管员制度实施意见,通过建立信息报告、宣导沟通、总结反馈、内部交流、年终述职等机制,赋予专职监管员更大的职权和更大的责任,做好保险公司的“专家、管家和娘家”;

  二是完善银行兼业代理机构监管制度,与银监局联合下发通知,对开展保险代理业务的银行网点实施“一点一证”管理,解决长期以来银行网点监管不到位的问题;

  三是建立保险反欺诈制度,将保险反欺诈问题专门向市政府提交报告,得到市长的高度重视和批示,保监局与市公安局联合组成“打击保险诈骗犯罪领导小组”,制定了工作制度和奖惩办法,市公安局经侦支队给予了大力支持;

  四是对现场检查建立后续整改反馈制度。对于现场检查发现的问题,详细列明整改项目,要求公司逐项整改并定期汇报,开展后续监督检查,确保检查一家、整改一家,切实发挥现场检查的惩戒、推动作用;

  五是建立保险机构高管人员培训制度,拟定一系列培训计划,拟根据公司和市场运行情况,不定期召开高管人员培训班,由高管人员选修,多方面提高高管人员的综合素质和专业能力。

  据介绍,按照上述针对行业监管与机关建设的更新性部署,大连保监局已经开展了具体不同程度的的具体工作且已取得一定成效。
(大连市保险学会 2008-1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