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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分银行拟将保险营销员纳入编制
为了扩大中间业务,部分商业银行正计划直接将保险营销员纳入麾下。而业内人士认为,此举将改变银保市场现有的结构,并使得明年各家保险公司的承保业绩出现分化。
“多家商业银行正在酝酿成立一种全新的银保销售模式——将保险营销员纳入银行编制,成为具有保险展业资格的银行工作人员。”某保险公司银保部门负责人表示。他介绍,在这种模式中,在银行网点销售保险产品的工作,既不依赖保险公司的驻点销售人员,也不交给银行产品经理,而是由具有保险营销资格、同时又处于银行体制下的工作人员负责。这种销售方式不但避免了银行误导销售风险,又能提升银行网点保险销售的专业水平。
至于该模式中银行麾下的保险营销员队伍的成立问题,上述人士指出,“目前保险公司保险营销员月均收入不足2000元,属于保险公司的外勤员工,没有编制、底薪和四金保障。如果被招聘到银行后问题都将迎刃而解,这对保险营销员的吸引力不言而喻。”
据悉,目前包括中国银行在内的部分商业银行正酝酿将这一银保合作模式在部分网点推行。
业内人士分析,这种全新的销售模式一旦全面实施,将给银保市场带来巨大的影响。“在这种模式下,原先被排他协议拒之门外的保险公司将进驻银行网点。依靠排他协议保护得以生存的中小保险公司,将直面老牌险企的有力竞争。”某保险公司人士指出,在银保产品同质化的背景下,保险公司品牌往往成为客户投保考虑的首要因素,这将使得中小保险公司的市场分额直接面临被老牌保险公司挤占的风险。在依靠银保业务规模竞争难以奏效的同时,中小保险公司在利润率最高的直销渠道又缺乏完善的代理人队伍,这将进一步拉大中小型保险公司与老牌险企之间的差距。明年保险行业承保业绩的分化将不可避免,行业集中度也将提高。
但也有保险公司高管对中小保险公司表示乐观预期。这位负责人认为,随着失业率的上升,保险代理人队伍增员将更为容易,并且保险代理人的素质将更高,这也可能成为中小保险公司建立营销员队伍的良好契机,并推动中小保险公司实现业务转型。(证券时报 2008-12-17)银行拟提高银保手续费
为了扭转银行保险中介业务收入下降的颓势,一些省市的银行保险主力渠道正在酝酿通过联盟的方式大幅提高银行保险手续费。中国人寿一位分支机构银保负责人透露。
一直以来,在银保渠道占据劣势地位的保险公司只有通过提高手续费来获得银行的业务支持,由此造成银保业务的利润率低到几乎为负值。 于是,为防止银保手续费的恶性竞争,2006年,监管机构开始介入,通过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发布了《银行、邮政代理保险业务自律公约》(以下简称“《公约》”)。
“银行、邮政希望通过联盟将手续费提高到4.5%,而我们的银行保险产品定价预留的费用率只有4%,如果手续费提高到4.5%,银行保险业务就要面临全面亏损的境遇。”该人士不无担心的表示。
而按照《公约》的规定,银保各险种手续费率支付的最高上限分别为普通型及分红型两全寿险趸交产品中,5年期及以下的产品不得超过保费的2.5%,5-10年期产品为2.5%-3%;10年期及以上的产品不得超过3%;万能型趸交产品不得超过3.2%等等。
“很多银行都在看中国人寿的态度,毕竟中国人寿占据的市场份额最高,双方的博弈刚刚开始,而中国人寿也已经开始商讨应对方案了。”该人士续称。
就在经济增长趋势出现放缓,保险业对于2009年保险业务发展、保费增长速度莫衷一是的当下,银保渠道爆出的这一变化对保险公司来讲不啻于雪上加霜。
另据知情人士透露,目前中国保险行业协会已经介入开始与银行方面进行接洽。(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12-19)
支持企业走出去 财政部将力推中国信保改革
12月19日,国家财政部副部长李勇在参加“第三届国家风险管理论坛”上表示,为了更好地支持企业实施走出去战略,提升出口信用保险服务能力,目前财政部正在会同有关部门大力推动中国出口信用保险公司体制改革。 他指出,在当前国际形势日趋严峻的情况下,财政部等政府管理部门将继续对包括中国信保在内的国有金融企业给予大力支持。中国信保要进一步加强国家风险管理的研究,有效对国家风险进行识别、分析、评估和监控;充分发挥专业优势,在大力支持企业出口、稳定外贸的同时,力争把出口的收汇风险降到最低。
李勇表示,今年以来美国次贷危机愈演愈烈,逐步演变成世界范围内的金融危机,对世界经济影响不断加深,国家风险问题日益成为大家关注的焦点。在这种形势下,中国信保作为国内唯一经营出口信用保险业务的公司,推出了《国家风险分析报告》,有助于企业识别和控制国家风险,更好的实施走出去的战略。
他说,中国政府历来非常重视国家风险的管理和防范,一方面,不断加强国际间的交流和协作,几乎与所有建交国家签署了双边贸易合作协定和124个国家签署了投资保护协定;另一方面,通过中国信保为出口企业提供信用保险服务,帮助出口企业识别和控制国家风险
据了解,此前刚刚颁布的《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当前金融促进经济发展的若干意见》明确提出,“研究开放短期出口信用保险市场,引入商业保险公司参与竞争,支持出口贸易。”“发挥出口信用保险在支持金融机构开展出口融资业务中的积极作用。”(上海证券报 2008-12-20)
二审社保法:养老保险可跨区续缴
由于目前中国基本养老保险关系不能转移接续,跨地区就业劳动者的缴费年限不能累计计算,致使很多劳动者不能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这一状况有望得到改变。
为期6天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12月22日上午在北京人民大会堂举行第一次全体会议,继续审议《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专利法》(修正案草案)、《刑法修正案(七)草案》、《社会保险法》(草案)、《保险法》(修订草案)、《侵权责任法》(草案),首次审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纠纷仲裁法》(草案)、《统计法》(修订草案)等。
会议对《社会保险法》(草案)(以下简称草案)作出了二审。草案涵盖了养老保险、失业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五险等内容。其中影响最大的是允许跨地区就业的个人,其基本养老保险关系随本人转移。
改变旧账户作废窘境
这一政策将改变不少跨地区就业人口由于工作地点转移,导致旧的养老金账户作废的窘境。广州保利地产人力资源部职员甘泉表示,“以前,员工由企业总部派到子公司工作后,还要重新办理账户重新征缴。原账户中个人缴纳的部分可以划拨出去,但是单位缴纳的部分却仍要保留原地。很多人对此感到郁闷。”
首都经济贸易大学劳动经济学院社保研究中心主任葛蔓指出:“在原来的机制下,由原养老金账户划拨出去的个人缴费,就相当于现金返还给个人。而企业缴纳部分将充入当地的社保基金账户。”这对个人的养老金账户积累将非常不利。到新地区工作后,个人原养老金账户自动归零,新建账户则要从零开始,重新积累。
各缴费地分段计算
据报道,养老保险转移问题已经成为我国社保体制发展中的一个突出问题。由于工作地区变动后,以前的养老保险不能转移续缴,工作流动性较大的农民工参保积极性受到打击,甚至出现了退保现象。
此次草案的新规定将使个人的养老金旧账户长期保存下来。草案规定,个人跨地区就业的退休时,基本养老金按照退休时各缴费地的基本养老金标准和缴费年限,由各缴费地分段计算、退休地统一支付。葛蔓表示,“各缴费地分段计算”的规定,说明在个人工作跨区调动后,其养老保险账户中单位缴纳的部分,仍然留在原地区。“但这个账户不会归零,而是会延续到个人退休后,按照你在当地工作的年限和当地的养老金标准,给你发放一部分养老金。”
养老保险将实现“全国统筹”
值得注意的是,草案提出将在2012年实现养老保险的 “全国统筹”。届时不仅养老金缴纳比例将实现真正意义上的全国统一,目前养老保险按地区统筹的时代也将结束,全国养老保险账户将得到统一。
同时,此次草案还规定,个人账户的养老金将每年参考同期银行存款利率和物价指数确定记账利率,免征利息税。养老保险待遇水平也将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增长、物价上涨情况和基本养老保险基金的承受能力,适时得到调整。
本草案将物价水平纳入养老金调整考虑要素,是相对于以往的一大进步。而关于养老金利息,其实早有规定。只是过去我国养老账户大多没有做实,因此利息一说难以落实。首都经贸大学教授庹国柱表示:“目前我国有19个省市被纳入做实养老金账户的试点中。今后逐渐会有更多地区的养老金账户做实。居民通过检查账户的资金余额,就可以知道自己是否按照银行存款利率、物价指数等因素,得到了利息。”(每日经济新闻 2008-12-23)
保护被保险人利益为重中之重 《保险法》二审稿出炉
距离《保险法》(修订草案)初次审议近4个月后,12月16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根据4个月内征求的各方面意见对修订草案的修改进行了二次审议。
除了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提出的修改意见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还采集了来自地方和中央有关部门、部分保险企业、专家和被保险人、部分人民法院及中国人大网站征求的社会意见。
参照各方面意见,二审稿的修改继续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并简化了对保险业监管及保险行业协会的章节。最终,二审稿由一审稿的194条缩减为186条,由十章减少为八章。
强化被保险人利益 历时三年多的《保险法》第二次修订,将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作为重中之重,与被保险人关系最密切的保险合同法部分,在合同成立、合同解除、免责条款、理赔时限等方面都进行了修改。
二审稿延续了一审稿的精神,进一步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来自各方面的意见纷纷从实践层面提出了一审稿中忽视被保险人利益的问题,增加了对保险人的限制,从如实告知、赔偿责任、合同解除等方面进行了明确。
保险公司提供的格式条款一直像其他各类格式条款一样广受诟病,格式条款使投保人和被保险人处于一种天然的弱势地位,二审稿对此特别进行了修改。
在“保险合同”一章中增加了下述规定:采用保险人提供的格式条款订立的保险合同,免除被保险人依法应承担的义务或者加重投保人、被保险人责任,排除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依法享有的权利的规定无效。
一审稿第18条规定,“在订立保险合同时,投保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的,保险人有权解除合同,并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在二审稿的相关法条中,则对该款增加了以下内容,“保险人在合同订立时已经知道投保人未如实告知的情况的,保险人不得解除合同;发生保险事故的,保险人应当承担赔偿或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介绍,此款增加是针对实践中有的保险公司销售人员、代理人为增加保费收入,在订立合同时明知投保人未如实告知有关情况仍同意承保。
一合资寿险公司北京分公司负责人表示,“这种情况确实屡见不鲜,经常有代理人为了增加业绩,对公司要求的如实告知事项简化处理,而代理人实际是代表保险公司展业的,这一规定有利于强化保险公司对代理人和销售人员的管理,但无疑也是个挑战。”
针对理赔时被保险人的及时通知义务,一审稿的规定是“投保人、被保险人或者受益人因故意或重大过失未及时通知保险人,致使事故原因、损失程度难以确定的,保险人对无法确定的部分,不承担赔偿或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而二审稿则对此条增加了一个除外的规定,即“保险人通过其他途径已经及时知道或者应当及时知道保险事故发生的除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称,增加这条规定是因为某些因重大自然灾害等造成的保险事故,保险人能够及时得知事故的发生,并且应该及时赶赴现场查勘定损。
对此修改,一大型财产险公司理赔部人士表示,“其实我们现在针对重大自然灾害或意外损失事件都是第一时间赶赴现场的,目前市场竞争激烈,各家公司都在服务上比拼,当然,这对一些分支公司可能存在的工作疏忽也将起到震慑作用。”
除了在保险合同法中强化对投保人、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二审稿还对保监会的职责增加了这方面的规定。在“保险业监督管理”一章中,第一条即规定,“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当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
简化保险监管条例
除了在职责上增加保护被保险人权益的规定,关于保险业的监管二审稿大体上做了简化处理。
在一审稿中,成立近十年的中国保监会被正式写入《保险法》,保险监督管理机构首次作为独立章节出现在修订草案中,并明确了保险监管机构的12项职责。但二审稿却根据部分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全国人大财政经济委员会和有些地方、部门的意见对保险监管进行了简化。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人士表示,很多意见认为一审稿对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职责规定得过细并且有重复,最后经同财政经济委员会和国务院法制办、保监会研究,建议将“保险业的监督管理”和“保险监督管理机构”两章合并为“保险业监督管理”一章,同时删去12项具体职责,其具体工作职责按照国务院的规定执行;并增加保险监督管理机构应“保护投保人、被保险人和受益人的合法权益”的规定。
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周声涛表示,“原草案强化了保险监管机构的权力,但同时应当对监管机构不依法履行职责的行为规定法律责任。” 同时被简化的还有关于“保险行业协会”的规定。
一审稿中,“保险行业协会”作为专门一章被写进《保险法》(修订草案),对保险行业协会的性质、职责等做出了规定,但在二审稿中,这一章被全部删去,只在附则里规定“保险行业协会是保险业的自律性组织,是社会团体法人。”
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认为,全国人大常委会已将制定行业协会商会法列入本届立法规划,可不在各单行法中分别对有关的行业协会作出规定,目前可按照有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执行。
一审稿第188条规定,“保险公司违法经营致使其资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其董事、监事、总经理及负责决定该项业务的副总经理,对公司债权人负连带无限清偿责任。”
一些参与征求意见的专家指出,按照公司法规定,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不依法、尽责地履行职务,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承担赔偿责任。《保险法》规定承担无限清偿责任是违反《公司法》相关规定的。
因此,原188条被删去,代之以“保险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21世纪经济报道 2008-12-23)
《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提请审议 鼓励单位个人参保 “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12月23日,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提请开始举行的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六次会议审议的防震减灾法修订草案,增加上述规定。 两个月前举行的常委会第五次会议初次审议的原草案规定,国家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地震灾害通常损失巨大,普通的商业保险很难承受。应借鉴其他一些国家的做法,对这类巨灾保险由国家财政给予必要支持。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对草案作出相应修改。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总结志愿者参加汶川地震应急救援的经验,应当对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给予鼓励和规范引导。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在“总则”中增加规定:“国家鼓励、规范志愿者参加防震减灾活动。”
有些常委委员提出,应将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和应急救援演练落实到各有关单位,以增强其实效性。法律委员会经研究,建议增加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等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的要求,结合各自实际情况,加强对本单位人员的地震应急知识宣传教育,开展地震应急救援演练。”(法制日报 2008-12-2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