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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业政协委员提出相关议案 关注国计民生
来自保险行业的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董事长杨超、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吴焰、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针对下面这些关系国计民生以及行业高度关注的问题提出了提案。
杨超委员:多层次养老保障 促“三支柱”协调发展
在构建多层次的养老保障体系过程中,如何实现“三个支柱”科学合理地均衡发展,发挥出各自应有的功能和作用,是当前亟待解决的问题之一。相关测算显示,我国城镇职工的养老金来源中,基本养老保险占50%以上,企业年金占比不到5%,商业养老保险也比较低,余下的主要依靠居民的个人储蓄,结果形成了对基本养老保险和储蓄的双重依赖。
当务之急是采取有效措施促进社会基本养老保险、企业年金、个人商业养老保险“三支柱”的协调发展。为此,提出以下建议:
(一)进一步深化基本养老保险制度改革,按照“低水平、广覆盖”的定位,着力扩大基本养老保险的覆盖面。
(二)给予企业年金更多的政策倾斜,促进其社会化程度的提高。建议政府加大对企业建立企业年金计划的政策支持力度,采取有力措施提高企业年金缴费的税前列支比例,并促进企业年金社会化程度的提高,让更多的企业职工享有企业年金。
(三)加快研究推出促进个人商业养老保险发展的具体措施。从国际通行做法来看,年金保险的发展与税收政策的支持有很强的关联度。建议相关部门加快研究,为个人商业养老保险的发展创造良好环境,以逐步满足人民群众更高层次的养老保障需求。
吴焰委员:为促金融混业营造良好法律环境
关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的混业经营问题,在法律层面上目前基本仍是明确禁止。与此同时,目前金融监管机构制定的一些部门规章中已对分业经营问题有所突破。如,允许保险机构投资商业银行股权、信托公司投资金融类公司股权、商业银行投资基金管理公司和保险公司等。实践中,银行、保险公司、证券公司之间的相互投资也已纷纷出现。但由于上述突破实质上有违法律的明文规定,只停留在部门规章层面,甚至部门规章也未作规定而仅由监管机构特批,导致具体操作中存在很大的不确定性,已经实际上妨碍了我国银行、证券、保险和信托等金融行业的进一步发展、做大做强,难以与国际金融集团开展竞争。因此,中国人民保险集团公司党委书记、总裁吴焰建议:
(一)鉴于银行、证券、保险、信托混业经营的趋势和当前实践,统一对《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信托法》的相关规定进行修改,扫除关于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法律障碍。
(二)着手研究起草关于金融混业经营及其监管的法律,为促进金融混业经营营造良好的法律环境。
马明哲委员:医疗责任保险应从自愿向强制过渡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平安集团董事长兼首席执行官马明哲认为,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在发达国家已成为普遍做法,解决医疗纠纷的功能显著,促进了医疗卫生服务体系的发展,积累了成熟的运作模式和经验。与此同时,我国在医疗责任保险领域进行了长期探索,积累了一定经验,为建立强制医疗保险制度奠定了基础。
结全我国实际,马明哲提出了两点建议:由卫生部牵头、会同有关部门,研究制定全国统一的医疗责任事故鉴定、赔偿标准,为妥善解决医疗纠纷提供依据,确保病患者的权益得到平等保护;同时,建议国务院法制办、卫生部、保监会共同研究,用3到5年的时间,分阶段、分步骤将医疗责任保险由自愿投保,过渡到半自愿投保,待条件成熟后,通过立法建立强制医疗责任保险制度。(证券日报 2009-03-03)
保险业政协委员将联名提案尽快建立巨灾保险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保监会副主席魏迎宁3月4日透露,对于巨灾保险制度建立的紧迫性,出席今年全国“两会”的保险业政协委员已经形成共识,将联名提交提案,呼吁国家尽快建立符合中国国情的巨灾保险制度。
我国是世界上受巨灾影响最为严重的少数几个国家之一。近年来,我国巨灾发生频率和由此造成的损失程度呈不断上升态势,据统计,2008年全年我国因灾直接经济损失高达13547.5亿元,比上年增加473.3%,对经济社会发展构成严重威胁。去冬今春以来,我国北方部分冬麦区发生30年一遇的严重干旱,重灾区50年一遇,截至2月9日,全国作物受旱面积1.36亿亩,其中重旱3981万亩。
魏迎宁表示,中国是一个发展中国家,应付灾害的能力总体上还比较弱。巨灾损失往往会给国家带来较大的财政负担,如果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可以用有限的财政资金撬动更多的社会资金来承担巨灾风险,形成多层次的巨灾风险分担机制。
同时,建立巨灾保险制度,利用巨灾保险基金的长期资金积累,以及巨灾再保险分担机制,可以快速筹集大量资金,促进灾后重建。据统计,发达国家30%左右的巨灾损失是由保险承担的,而我国由保险承担的损失低于5%。
魏迎宁还表示,目前,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的条件比较成熟。政府相关部门对巨灾风险管理的认识逐步深化,社会的风险和保险意识不断增强,我国保险业的巨灾风险承保技术和管理经验有了较好的基础。同时,国际上有10个国家和地区建立了14个巨灾保险基金,为我国建立巨灾保险制度提供了可以借鉴的经验模式。
他还表示,法律法规是保障巨灾保险制度运行的必要手段。去年12月修订通过的《防震减灾法》已经明确提出,“国家发展有财政支持的地震灾害保险事业,鼓励单位和个人参加地震灾害保险”。因此,建议有关部门加快制定专门的巨灾保险条例,推进巨灾保险立法工作。此前,全国政协委员、人保集团总裁吴焰也曾在不久前表示,巨灾保险机制应当尽快从研究阶段过渡到具体方案制定和实施阶段,当前亟须解决的问题就是决定该机制建设的牵头单位。
他表示,在巨灾风险管理方面引入巨灾保险机制,已成为全球通行的有效做法并发挥了重要作用。巨灾保险机制是以保险的巨灾风险管理功能为基础、辅以政府必要的引导及财政税收等政策的支持和保障而形成的一套综合性巨灾保险保障制度安排,是巨灾风险管理的重要工具。当前,我国巨灾保险机制建设的时机、条件已基本成熟,需要整体规划,重点突破,加快予以推进。
而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寿集团总裁杨超也表示,去年汶川大地震发生后,政府财政承担了灾后重建的主要责任,预算外支出与转移支付大幅增加,严重影响了国民经济的平稳运行。如果1976年唐山大地震后就建立一个巨灾保险基金,或是地震巨灾基金,到现在积累30多年了,应当能够解决汶川大地震的更多问题,国家的压力也会减轻。因此,加快建立国家巨灾保险基金、有效应对巨灾损失,是一个急迫课题。(中国保险报 2009-03-05)
吴焰:探索建立食品安全强制保险制度
全国政协委员、中国人保总裁吴焰在提交的《关于建立强制责任保险制度促进社会和谐的提案》中建议,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同时,给予参与强制性责任保险活动的保险公司和投保企业适当的政策激励。
吴焰在提案中建议,通过探索建立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强化食品安全责任意识,构建包括市场机制在内的食品质量安全监控体系,加大对消费者的保障力度。强制性食品安全责任保险制度的建立,可考虑首先在儿童食品、保健食品等领域开展试点,在取得经验后全面推广。
他同时建议,将强制责任保险的立法主体由全国人大和国务院放宽到相关政府部门和省级地方政府。除了全国人大继续推动民事损害赔偿责任法立法进程外,国务院应尽快启动涉及公共安全和公众利益、社会需求较为迫切的强制责任保险险种的立法工作,如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产品质量责任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雇主责任险、企业董事和高管责任险、职业责任险等。
吴焰还建议,要重点推进强制性火灾公众责任险制度建设,加快推进强制性环境污染责任险制度。(证券时报 2009-03-04)
戴皓:应允许保险资金投资贷款 全国政协委员、合众人寿董事长戴皓日前在《关于拓宽保险资金运用渠道的提案》中建议,应当允许贷款投资成为保险资金的一种重要投资方式。
保险资金运用渠道偏窄
近年来,国内保险业发展较快,但保费收入快速增长与资金运用渠道狭窄和收益偏低的矛盾越来越突出。
戴皓表示,适当借鉴和参考国外保险行业的投资比重结构,对于进一步拓宽我国保险业资金运用渠道十分有益,而在国外保险公司资金运用中,股票投资、债券投资、贷款投资和不动产投资都在保险资金投资组合中占有相当的比重。
据了解,目前我国仅允许银行直接进行放贷,政策上还不允许保险资金进行贷款投资。但戴皓指出,银行资金多数是短期借贷,而保险资金特别是寿险资金具有长期性的特点,其保险产品的交费期和责任期多数长达20年以上,保险资金相对于银行更适合开展中长期贷款。
重点考虑住房按揭贷款
戴皓在提案中建议,可率先进行分散性较好、风险较小的个人贷款业务,待条件较为成熟以后,再进行企业贷款业务。为确保贷款的偿还,保证保险资金的安全,一般采用抵押贷款的方式,建议重点考虑住房按揭贷款。(广州日报 2009-03-05)